13.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快递、邮寄(包括挂号信或 EMS)或传真送达。通知的送达日期按下列原则确定:以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交邮后的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专人送达发出的通知,交送给专人当日即视为送达。
合同编号:
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勾庄车辆段地块 1 联合检修库部分房屋租赁合同
二〇二四年 月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
签约地点:杭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1 租赁房屋情况及用途
1.1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通信桥路与勾陈路交叉口东南 260 米杭州地铁 4 号线勾庄车辆段地块 1 联合检修库部分区域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租赁区域面积为 1170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以此面积计算租金、履约保证金等。
1.2 该处房屋租赁用途: 厂房 。乙方承诺未按规定报经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在租赁房屋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扰民;不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使用、存放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任何危险物品;不存放液化燃气瓶。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违反本条约定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3 本次租赁房屋为 非住宅 ,乙方已实地踏勘了该处房屋,对该处土地房屋的规划用途、位置、装修等现状均已作了充分的了解,愿意以实地现状承租该房屋。
2 租赁期限
2.1 该处房屋租赁期限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累计共 2个租赁年度。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2.2 租赁起始日以甲方邮寄的《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交付日”)为准。如因甲方原因迟延向乙方交付该租赁房屋,租赁起止日期按实际交付日顺延计算。
3 房屋的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即第一计租年度的年租金金额(大写)为 元,小写
元。租赁期内租金不调整,直至租赁期满。该处房屋租金已含相关房屋租赁产生的税费(具体费率以甲方开具相关发票税率为准)。
3.2 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租金先付后用,每个租赁年度租金分为两期支付,以半年(租
赁年度)为一期。第一期租赁租金(大写) ,小写 元。xxx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一期租金。自第二期租金开始,甲方在上一期
届满 30 日前开具下一期租金发票,乙方在上一期届满前一次性付清下一期租金。
4 履约保证金
4.1 为了保证乙方承租房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 履 约 保证 金 额 为 最 后 一个 租 赁 年 度 的两 个 月 租 金 金 额 , 即 人 民 币 ( 大写) ,小写 元。乙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逾期未支付履约保证金,则视作乙方严重违约。
4.2 若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等额于乙方应偿付之款项
(包括乙方欠缴的租金、水电费,欠缴费用引起的违约金,及其他因乙方引起相关损失和补偿费用等);若乙方引起的损害无法计算的,由甲方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或基于公平原则确定乙方应付的损失赔偿款及补偿款等费用,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1)不按时支付租金;
(2)不按时支付水、电等各项费用及相关由乙方需要支付的费用;
(3)不按时缴纳违约金;
(4)造成甲方及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未能及时赔偿,甲方先行垫付相关款项的;
(5)在租赁期内,未按规定报经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在租赁范围内实施房屋维修、改造、装修;
(6)其他乙方应付款项。
4.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证履约保证金保持足额。若甲方因上述原因扣除履约保证金相关费用,甲方可以通知乙方相关费用扣除情况及事实理由,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部分补足,否则,视作乙方严重违约。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应费用的,乙方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的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作乙方严重违约。
4.4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在乙方付清租金、水电费、违约金、赔偿款等各种费用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开具履约保证金的收据,甲方在 30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5 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1 在租赁期内,乙方除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外,还应承担已交付区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
5.2 水电费收费标准
5.2.1 电费收费标准为:含税每度电单价按《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
业用户电价表》中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用电 35 千伏及以上电度用电价格顺加 10%。
5.2.2 水费收费标准为:不含税人民币 4.4 元/立方米。
5.3 水电费按半年(租赁年度)收取,半年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5.4 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交易产生的税、费应根据法律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
5.5 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服务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 房屋的交接
6.1 在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履约保证金、第一期租金的前提下,房屋及房屋的设施、设备以实地现状进行交付。乙方同意按甲方邮寄的《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交付日”)进行房屋交接,双方签署《租赁房屋交接确认单》并以交付日起算该房屋租赁起始日及起算租金,若乙方未按本条约定进行房屋交接的,并不影响租金按甲方通知的交付日作为租赁起始日开始计算。
6.2 房屋的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甲、乙双方均认可房屋现状。
6.3 房屋附属设备的性能、质量及技术要求等应符合经双方确认的设备技术条件。
6.4 交接验收:双方共同对租赁房屋、附属设备进行初步查验,确认房屋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满足使用要求。
7 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
7.2 在租赁期内,设备出现的故障等均由乙方修复,修复方案及结果须由甲方进行确认。
7.3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屋及附属设备完好无损。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赔偿,但合理折旧和损耗除外。
7.4 在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增加设备或对场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需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由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到期后,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恢复,甲方进行验收。
7.5 在租赁期内,甲方配备的消防及风水电设施,由乙方按甲方规程负责日常点检、巡检并提供日常故障的维护及消耗物料,由乙方负责灭火器的更新、充装。
8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结构和质量安全,保证出租房屋权属无争议。
8.2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因对建筑物的维修、保养、环卫、防盗、防灾、救护或其他管理上的需要而进入乙方所承租的房屋。
8.4 甲方有权对乙方用水用电行为进行监管。在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或破坏甲方安全、有序运营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理。
8.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水用电设施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8.6 对有计划的检修、临时检修、保养供水供电设施作业等原因导致停止供水供电的,甲方应当事先通知乙方。
8.7 租赁期满,甲方将重新公开招租。
9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房屋以实地现状进行移交,乙方租赁房屋内甲方的设施设备的启用、维修、保养、年检、更新均由乙方按照甲方规程实施,与此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部件(含零部件、损耗件等)、材料等需归还甲方。若租赁期xx房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漏水、渗水及沉降等现象的,甲方需承担维修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租赁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漏水、渗水及沉降等现象的,乙方需承担维修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如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或违规使用而造成房屋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添加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
9.3 乙方承担租赁期间该租赁房屋及归属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4 在租赁期内,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不得堆放杂物等,不得占道。
9.5 乙方应做好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同时配合甲方做好现场的消防等安全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若甲方检查发现问题,乙方收到甲方送达的书面整改通知单等,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后现状照片等)交至甲方相关部门备案留底。
9.6 乙方应做好人员及财产管理,对于发生在在租赁房屋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9.7 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无条件执行相关部门或甲方为安全管理开展的相关工作要求。
9.8 在租赁期间,甲方需使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9.9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满足甲方对房建结构、轨道、供电及相关设备的维保需求,相关施工作业计划由甲方统一管理。
9.10 乙方应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在用水用电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
担。
9.11 因乙方作业及xx环境变化引起的可能危及地铁运营安全或已经对地铁运营安全
产生危害的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12 乙方在进行生产经营行为前,应与甲方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9.13 乙方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因非火灾而人为操作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费用。
10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0.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10.1.1 非甲方原因的情况下,若乙方要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向甲方申请提前退租,甲方同意后,双方签署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书面协议,同时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1.2 若乙方未书面向甲方申请提前退租或甲方未同意乙方提前退租而乙方擅自退租的,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11.4 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2.1 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终止;
10.2.2 该房屋及所属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政府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改造、拆迁及搬迁行为等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0.2.3 非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遭受毁损、灭失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0.2.4 因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政策不允许甲方进行类似出租等原因,造成该房屋无法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10.2.5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而使本合同之履行目的无法实现的;
10.3 其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
方应赔偿损失,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第一期租金。
11.2 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第一期租金、首次履约保证金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将本项目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杭交所交易服务费后的金额归甲方所有,作为甲方的赔偿。
11.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适用于甲方不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适用于甲方不解除合同)、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的,每逾期 1 天,需按所欠金额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且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剩余租金不予退还。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就超过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主张:
11.4.1 未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约定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11.4.2 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水电线路及消防管道设施等,或损坏房屋,擅自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进行改造或增加设备的;
11.4.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抵押、转租、转让、分租、出借该房屋或其任何权益给予任何第三人;
11.4.4 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除第一期外)、水电费、履约保证金(除首次外)等费用超过一个月,或拖缴累计超过 3 次(含)以上;
11.4.5 乙方收到甲方送达同一个问题的整改通知单等文件累计 3 次(含)以上,或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3 次(含)以上;
11.4.6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6 条确定的日期对房屋进行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超过 15 日的;
11.4.7 乙方面临财务危机或将面临清算或破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有合理证据表明乙方陷入经营危机;或乙方在该租赁房屋内的任何资产遭查封或扣押,或乙方因在该租赁房屋内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11.4.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xx擅自退租的;
11.4.9 其他经甲方书面通知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情形;
11.4.10 其他本合同约定视为乙方严重违约情形的。
11.6 若甲方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7 甲乙双方签署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甲方
有权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考核。
11.8 若乙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以上多条违约责任的,按违约金额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12 租赁房屋的返还及状态
12.1.1 本合同租期届满,乙方的腾退交还房屋期限为:租赁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12.1.2 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的腾退交还房屋期限为:本合同提前解除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租金结算至腾空当天,多退(无息)少补。
12.1.3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的腾退交还房屋期限为:合同提前解除之当日。
12.3 xxx退房屋前,甲乙双方须共同确认房屋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如有损坏经双方协商进行赔偿。
12.4 乙方若存在增加设备的,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起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可自行拆除但不得损害房屋原有结构,逾期未拆除的甲方可自行处理,若处理产生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12.5 乙方逾期腾退房屋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12.5.2 甲方可采取强制手段禁止乙方人员进入租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或将乙方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视为废弃物作任意处置。
由此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无权向甲方主张。甲方有权在没收全部履
约保证金的同时,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
13 通知与送达
13.4 双方在合同中写明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视为本合同项下,合同双方有效的送达地址。如送达约定中任何内容发生变化,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送达地址变更函》的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因一方约定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或者在收件地址未变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被以任何原因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责任方承担。该送达方式同样适用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
14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14.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 其他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5.2 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一式玖份,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杭州产权交易所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书
尊贵的 公司:
感谢贵司承租我公司的勾庄车辆段地块 1 联合检修库部分区域,按照贵司与我公司签订
的《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勾庄车辆段地块 1 联合检修库部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贵司所承租的 联合检修库部分区域 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该租赁房屋的租金和水电费自 年 月 日开始计收。
为了贵司能顺利办理交付手续,请仔细阅读本通知书及后附的《房屋交付办理流程》,并携带下述资料及款项按流程指引办理:
1、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书原件。
2、已缴纳的租赁款项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上承租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承租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交付手续,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再次感谢贵司选择勾庄车辆段地块 1 联合检修库,衷心希望在后续服务中得到贵司的信任和支持。
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
甲方(出租方):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
根据出租方【 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方” ) 与承租方
【 】(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在 2024 年 月 日对租赁房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通信桥路与勾陈路交叉口东南 260 米杭州地铁 4 号线勾庄车辆段地块 1联合检修库)进行了交接验收。
甲方交付的租赁场所及附属设备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甲方交付的租赁场所面积为 1170 平方米,乙方对此没有异议并以此面积计算租金。第一计租年度的年租金金额(大写)为 元,小写 元。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代表(签章): xxxx(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甲方: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乙方: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租赁房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通信桥路与勾陈路交叉口东南 260 米杭州地铁 4 号线勾庄车
辆段地块 1 联合检修库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勾庄车辆段地块 1 联合检修库部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甲乙双方的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乙方作为《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租赁房屋”)的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该租赁房屋的安全主体责任(含各类安全、消防、综治、安保、维稳等责任)。甲方作为该租赁房屋的出租方,负责协助并监督管理乙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责任书的约定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甲方相关安全、消防、综治、安保、维稳的法规、条例、制度,切实履行对该租赁房屋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义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并落实配置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和安全资金,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功能齐全且完好有效,不得占用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畅通联络机制,确保该租赁房屋的大安全范畴的管理,合法、规范、有效、有序。同时,乙方应将其针对该租赁房屋制定建立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流程书面报送甲方备案。
三、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负责牵头建立联合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进场单位及个人(包括装修单位、设计单位及该租赁房屋实际使用人等)安全生产会议,对于在该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检查、监控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乙方承担租赁期间该租赁房屋及归属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确保安全、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按法规要求实施该租赁房屋(含进场单位)的安全、防火检查工作,根据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治安保卫、消防等相关物资,同时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应急、消防演练工作。
六、乙方有义务定期对该租赁房屋进行消防安全隐患的巡查、巡检,并定期向甲方报告该租赁房屋的安全、消防情况,若涉及安全、消防的重大隐患或发现突发紧急情况,乙方应第一时间采取行动确保人员安全并向甲方报告。
七、若乙方在实施巡检、巡查过程中发现该租赁房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乙方必须自行实施整改或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必须暂停该租赁房屋的使用,直至隐患彻底消除,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向最终责任人追偿。乙方须保障租赁期间内该租
赁房屋的隐患整治和重点部位安全落实率均达到 100%,且无人员伤亡的事件。
八、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沟通、协调或召开安全工作汇报例会,提升安全管控力度。乙方不得要求所属人员或进场单位违反安全规定进行作业。
九、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对该租赁房屋实施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工作,设置安全紧急逃生指示图,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遮挡、圈占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改动烟感报警器、喷淋等消防装置,做好各项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项消防设备设施的使用功能完全正常,完好率达到 100%。
十、乙方必须加强用电、用水、动火管理,不得乱搭乱接电和违章操作用电,不得在租赁范围内对电瓶车充电或电瓶充电,切实做好防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管理,配合甲方管理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十一、在租赁房屋内,禁止出现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三合一”或“二合一”的情况。乙方承租期间,不得破坏,遮挡甲方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以及拒绝甲方合理的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责令退出 4 号线勾庄车辆段。
十二、在租赁房屋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规范使用各类用电设备;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如燃气罐、汽油、煤油等;禁止组织、参与非法活动;禁止高空抛物。
十三、在该租赁房屋内,乙方和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并遵守甲方制定的《治安保卫管理办法》、《4 号线勾庄车辆段属地管理实施细则》、
《属地管理办法》、《4 号线勾庄车辆段运作细则》、《通用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十四、乙方人员不得参与赌博、酗酒、偷盗、打架斗殴等任何违法活动,不得发生其他违反出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按 1000 元/人/次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责令当事人退出 4 号线勾庄车辆段。
十五、按照《治安保卫管理办法》中要求执行入驻人员背景审查工作,人员进驻前提交背景审查合格证明及入驻名单至地铁公安和甲方。
十六、乙方入驻人员需与乙方签订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协议,入驻人员更换需报甲方审核同意。
十七、乙方人员进出 4 号线勾庄车辆段需佩戴好工作证和出入证,携带大量物品出 4号线勾庄车辆段需向乙方管理人员办理出门证,配合保安查验工作,禁止将自身工作证件借予他人、携同外来人员进出 4 号线勾庄车辆段。违反前述规定的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按
300 元/人/次的标准进行考核。经甲方认定属于情节恶劣的人员,除前述考核外,甲方还有
权责令退出 4 号线勾庄车辆段。
十八、乙方人员不擅自动用地铁属地内物资、设备。严禁进入除公安楼及必要行径线路
外的其他地铁属地区域。违反前述规定的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按 1000 元/人/次的标准进
行考核,并责令退出 4 号线勾庄车辆段。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人员禁止出现段场内替岗、顶岗等影响正常段场运作的行为。
十九、乙方人员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含菜刀)和其他违法用品进入勾庄车辆段;高度重视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不法侵害,坚决杜绝各种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按 200 元/人/次的标准进行考核,发生两次以上(含)者,甲方还有权
责令退出 4 号线勾庄车辆段。若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告知甲方管理人员,任何因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为了避免甲方内部信息外泄,对甲方运作或安全造成影响,严禁乙方人员在 4号线勾庄车辆段内擅自拍摄照片及视频或进行直播等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内部信息外泄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按 300 元/人/次的标准进行考核,责令其退出
4 号线勾庄车辆段,同时乙方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十一、乙方或乙方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禁止乙方人员进入 4 号线勾庄车辆段,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①严重违反安全、文明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
②安排乙方公司以外人员进驻的。
③不听劝、不服从甲方检查和管理的。
④在入驻期间,发生影响治安保卫的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
⑤擅自进入 4 号线勾庄车辆段轨行区、生产设备区等重要区域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自身管理不当发生社会舆情,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⑦乙方恶意拖欠、不按时支付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⑧同一自然年度发生违法、违反消防安全、擅动地铁物资设备危害地铁行车安全累计三次以上。
⑨其他严重影响甲方 4 号线勾庄车辆段正常运行和安全的行为。
二十二、甲方有权不定期对该租赁房屋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或要求乙方配合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单等,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要求予以整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如乙方未按要求拒绝落实整改的,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继续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并对该租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完毕,此外甲方也可以自行委托选择第三方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三、在该租赁房屋内,非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任何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的全部损失。
二十四、在 4 号线勾庄车辆段范围内,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事故发生,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需赔偿甲方及第三方的全部损失。
二十五、乙方负责租赁区域内险情的第一时间处理。
二十六、本责任书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本责任书。
二十七、乙方违反本责任书的任何行为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二十八、本责任书有效期与《房屋租赁合同》一致。
二十九、本责任书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租赁范围
序号 | 房间号 | 建筑面积(㎡) | 楼层/总楼层 |
1 | 联合检修库清洗区域 | 1170 | 1/1 |
合计 | 1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