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H 股“全流通”委托协议 17 六、H 股“全流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21
目录
请投资者阅读理解和签署以下文件:
一、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我公司公示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我公司公示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我公司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有关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和我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查询。
请您理性参与金融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证券活动。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我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活动
如您与我公司建立的业务关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授权范围内采取控制措施;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我公司将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我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您知悉并同意我公司有权收集并留存您的影像资料(包括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正面及反面扫描件、头部正面数码相片等;法人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及其身份证正面及反面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等),您需保证提供正确有效的本人通讯及邮件联系方式以作为重要信息的接收渠道。同时,我们通过视频见证或活体检测环节收集记录你的人脸信息(包括录音录像):①用于向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安机关进行身份验证,以确定系您本人使用本人的身份证进行的申请业务办理操作;②作为您业务办理资料的一部分进行存储和使用。
六、选择适当的产品或服务
证券投资市场中存在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拟投资品种及期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从事投资活动。我们会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将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拟投资品种及期限与您拟购买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适当性匹配,如您的条件不满足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要求,我们有权拒绝您的购买要求。如果您的任何信息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请您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我们。
在购买某项产品或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并作出审慎判断,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七、选择合法经我公司批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我公司对销售金融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我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我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并经我公司批准销售,不要私下与我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您可以通过我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财富管理”中的“中信证券销售金融产品信息公示”栏目进行查询,或向我公司电话进行咨询和查证。
八、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我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我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异常交易、落实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等目的,对存在较大风险(如退市、退市整理、市场炒作过激等)的某个具体交易标的,在通过电话、短信通知,或营业场所、自助交易终端公告后,我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进行交易限制,您可以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下达投资指令。
九、审慎授权代理人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我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十、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我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我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我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您务必详
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十一、个人信息保护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我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务需要处理(包括:搜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下同)您的个人信息,并通过各种业务文本(包括不限于《客户须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投资者开户申请单》《账户开立申请表》《隐私保护条款》《授权书》等)向您告知处理您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保存期限以及您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和途径,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将告知您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您个人权益的影响,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热线95548。请您在开立账户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业务文本的内容。
在此提示您,
根据《证券法》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 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十二、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我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我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95548。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的一个环节,旨在了解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类别,使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本公司特别提醒您:您在中信证券及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金通证券、中信期货等全资或控股的证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保持一致,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并不能取代您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适当性工作。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您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或遗漏的,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不准确,可能导致本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您实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
本公司建议: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您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中信证券及前述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一、财产及金融资产状况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工资、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所得 C.利息、股息、交易证券、期货及衍生品合约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D.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E.无固定收入
2、您家庭现有的总资产(不含自住或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为:
A. 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不含) B. 50 万-100 万元(不含)人民币
C. 100 万-1000 万元(不含)人民币 D.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您家庭计划证券期货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70%(不含)以上 B.50%(不含)-70% C.30%(不含)-50% D.10%(不含)-30% E.10%以下
4、您的债务情况是(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民间借贷、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等): A.没有 B.债务占总资产的 10%(含)以内 C.债务占总资产的 10%-50% (含)
D.债务占总资产的 50%-100%(含)E.债务占总资产超过 100%
5、您目前持有的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的市值大约为:
A. 5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 B. 50 万-300 万元(不含)人民币
C. 300 万-1000 万元(不含)人民币 D.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6、您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为:
A.不超过 5 万元人民币 B.5 万-20 万元(不含)人民币
C. 20 万-50 万元(不含)人民币 D.5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投资知识及投资经验
7、您的投资知识可以描述为:
A. 有限,基本没有金融产品方面的知识
B. 一般,对金融产品和相关风险具有基本的知识和理解 C.丰富,对金融产品和相关风险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理解
D. 非常丰富,十分熟悉金融产品投资领域,具备金融产品领域的专业知识 8、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 C.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
D.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产品的交易
9、过去一年时间内,您购买的不同产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务(含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
A.5 个以下 B.6 至 10 个 C.11 至 15 个 D.16 个以上
10、您有多少年投资银行理财、公募基金、股票、信托、资管计划、私募基金或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产品的经验?
A. 0-6 个月(不含) B.6 个月-2 年(不含) C.2 至 5 年(不含) D.5 至 10 年(不含) E.10 年以上 11、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0-10 万元以内 B. 10 万元(含)-30 万元 C. 30 万元(含)-100 万元 D. 100 万元以上三、投资目标
12、您用于证券期货及相关投资的资金预计投资期限为:
A. 1 年内(含) B. 5 年内(含) C.5 年以上或无特别要求 13、您拟重点投资的品种(本题可多选)?
A.现金、存款等货币类产品;以及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B.股票、股票型公募基金、偏股混合型公募基金等权益类产品
C.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期货、期权等场内、场外衍生品;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类产品;其他类型公募基金(不含 A、B 所列示)
D.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凭证、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类产品;外国货币及其衍生品
E.其他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四、专业能力
14、以下描述中何种情况符合您的实际:
A.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B.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C.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五、风险偏好
15、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是: A.不在乎收益率,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能承受损失
B.产生一定的收益,愿意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C.产生较多的收益,愿意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D.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16、假设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投资A 预期获得 5%的收益,有可能承担非常小的损失;投资 B 预期获得 20%的收益,但有可能面临
25%甚至更高的亏损。您将如何分配您的投资资产?
A.全部投资于A B.大部分投资于 AC.两种投资各一半 D.大部分投资于 B E.全部投资于 B 17、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改善生活 B.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C.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D.本人养老或医疗 E.偿付债务六、基本信息
18、您的年龄是:
A. 18-30 岁 B. 31-50 岁 C. 51-60 岁 D 61-79 岁 E. 不满 18 岁或年满 80 岁
19、今后五年时间内,您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包括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为: A.0-2 人 B.3-4 人 C.5 人以上
20、您的最高学历是:
A.高中或以下 B.大学专科 C.大学本科 D.硕士及以上 21、您家庭的就业状况是:
A. 您与配偶均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B. 您与配偶其中一人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C. 您与配偶均没有稳定收入的工作或者已退休
D. 未婚,但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E. 未婚,目前暂无稳定收入的工作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的一个环节,旨在了解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协助贵机构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类别,使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本公司特别提醒贵机构: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并不能取代贵机构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贵机构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贵机构:贵机构在中信证券及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金通证券、中信期货等全资或控股的证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保持一致,本公司根据贵机构提供的信息对贵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适当性工作。贵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贵机构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或遗漏的,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不准确,可能导致本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贵机构实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贵机构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
本公司建议:当贵机构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贵机构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贵机构的投资决定与贵机构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中信证券及前述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贵机构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一、基本信息
1.贵机构的性质:
A. 国有企事业单位 B. 上市公司 C.外资企业 D. 非上市民营企业或其他类型二、财产和金融资产状况
2.贵机构的净资产规模为:
A. 500 万元(不含)以下 B. 5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 C. 1000 万元-1 亿元(不含) D. 1 亿元以上 3.贵机构年营业收入为:
A. 500 万元(不含)以下 B. 500 万元-2000 万元(不含) C. 2000 万元-1 亿元(不含) D. 1 亿元以上
4.贵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含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市值大约为:
A. 300 万元(不含)以内 B. 3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 C. 1000 万元-3000 万元(不含) D. 3000 万元以上
5. 贵机构的债务情况是(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民间借贷、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等)
A. 没有 B. 债务占总资产的 10%(含)以内
C.债务占总资产的 10%-50% (含) D. 债务占总资产的 50%-100%(含) E.债务占总资产超过 100%三、专业能力
6.对于金融产品投资工作,贵机构打算配置怎样的人员力量: A.一名兼职人员(包括负责人自行决策)
B.一名专职人员
C.多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相互之间分工不明确 D.多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相互之间有明确分工
7.贵机构所配置的负责金融产品投资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以下情况:
A.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B.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C.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D.本单位所配置的人员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8.贵机构是否建立了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 A.没有。因为要保证操作的灵活性
B.已建立。包括了分工和授权的要求,但未包括投资风险控制的规则
C.已建立。包括了分工与授权、风险控制等一系列与金融产品投资有关的规则四、投资经验
9.贵机构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 C.丰富:本单位具有相当投资经验,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
D.非常丰富:本单位对于投资非常有经验,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10.有一位投资者一个月内做了 15 笔交易(同一品种买卖各一次算一笔),贵机构认为这样的交易频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11.过去一年时间内,贵机构购买的不同金融或接受的不同服务(含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
A.5 个以下 B.6 至 10 个 C.11 至 15 个 D.16 个以上
12.贵机构有多少年投资银行理财、公募基金、股票、信托、资管计划、私募基金或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产品的经验? A.0-6 个月(不含) B.6 个月-2 年(不含) C.2 至 5 年(不含) D.5 至 10 年(不含) E.10 年以上
13.如果贵机构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0-100 万元(不含) B. 100 万元-300 万元(不含) C. 3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 D. 1000 万元以上五、投资目标
14.贵机构用于证券期货投资的资金预计投资期限为:
A. 1 年内(含) B. 5 年内(含) C.5 年以上或无特别要求 15.贵机构的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是:
A.不在乎收益率,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愿意承担较小的投资损失
B. 产生一定的收益,愿意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C.产生较多的收益,愿意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D.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16.贵机构拟重点投资的品种?(本题可多选)
A.现金、存款等货币类产品;以及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B.股票、股票型公募基金、偏股混合型公募基金等权益类产品
C.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期货、期权等场内、场外衍生品;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类产品;其他类型公募基金(不含 A、B 所列示)
D.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凭证、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类产品;外国货币及其衍生品
E.其他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六、投资知识
17.贵机构对金融产品投资知识的了解可描述为: A.有限:基本没有掌握金融产品投资知识的人员
B.一般:对金融产品及相关风险具有基本的知识和理解 C.丰富:对金融产品及相关风险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理解
D.非常丰富:具有专业的金融产品及相关风险知识,且理解深入的人员七、风险偏好
18.假设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投资 A 预期获得 5%的收益,有可能承担非常小的损失;投资 B 预期获得 20%的收益,但有可能面临
25%甚至更高的亏损。贵机构将如何分配投资资产?
A.全部投资于A B.大部分投资于A C.两种投资各一半 D. 大部分投资于 B E.全部投资于 B 19.贵机构参与金融产品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A.闲置资金保值增值 B.获取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收益 C.现货套期保值、对冲主营业务风险 D.减持已持有的股票
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评分标准: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A | 3 | 1 | 1 | 3 | 1 | 0 | 0 | 1 | 0 | 0 | 1 | 1 | 2 | 5 | 0 | 0 | 7 | 5 | 5 | 1 | 4 |
B | 2 | 2 | 3 | 2 | 3 | 1 | 2 | 2 | 1 | 1 | 2 | 3 | 5 | 5 | 2 | 1 | 5 | 7 | 3 | 1 | 3 |
C | 1 | 3 | 4 | 1 | 4 | 2 | 4 | 3 | 2 | 2 | 3 | 5 | 5 | 5 | 3 | 3 | 4 | 3 | 1 | 2 | 2 |
D | 1 | 4 | 5 | 1 | 6 | 3 | 6 | 5 | 3 | 4 | 4 | - | 6 | 0 | 4 | 5 | 3 | 2 | - | 2 | 1 |
E | 0 | - | 6 | 0 | - | - | - | - | - | 6 | - | - | 6 | - | - | 6 | 1 | 0 | - | - | 0 |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评分标准: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A | 5 | 1 | 1 | 1 | 4 | 1 | 6 | 1 | 1 | 1 | 1 | 0 | 1 | 1 | 0 | 2 | 0 | 0 | 3 |
B | 6 | 2 | 2 | 2 | 3 | 3 | 6 | 3 | 2 | 2 | 3 | 1 | 2 | 3 | 2 | 5 | 2 | 1 | 5 |
C | 4 | 3 | 3 | 3 | 2 | 4 | 6 | 7 | 3 | 3 | 4 | 2 | 3 | 5 | 4 | 5 | 4 | 3 | 4 |
D | 2 | 5 | 4 | 4 | 1 | 5 | 0 | - | 4 | 4 | 6 | 4 | 4 | - | 6 | 6 | 6 | 5 | 0 |
X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0 | - | - | - | 0 | - | 0 | - |
x:0.对于可多选的题目,采用其中最高分值选项。
2.若个人客户 15 题选A,或者 18 题选 E,则执行特殊记分规则,直接被判定为 C1-最低风险等级;机构客户无 C1-最低风险等
级。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级标准:
项目 | C1-最低风险等级 | C1-保守型 | C2-相对保守型 | C3-稳健型 | C4-相对积极型 | C5-积极型 |
分值下限 | 0 | 1 | 20 | 37 | 54 | 83 |
分值上限 | 0 | 19 | 36 | 53 | 82 | 100 |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表:
投资者分类结果 | 投资者分级结果 | 可直接匹配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
普通投资者 | C1-最低风险等级 | R1-低风险(且不得购买或接受其他风险等级产品和服务) |
C1-保守型 | R1-低风险 | |
C2-相对保守型 |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 | |
C3-稳健型 |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 | |
C4-相对积极型 |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 | |
C5-积极型 |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 风险 | |
专业投资者 | 不再细分评级 |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 风险 |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4.甲方承诺配合乙方依法合规开展反洗钱工作,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反洗钱尽职调查信息,并在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更新;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和填写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承担因未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和填写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6.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第二x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5.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对在开立账户时所提交或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3.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提交或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开立在乙方的账户服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或中止业务关系;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要求甲方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反洗钱尽职调查信息。当认为甲方所提供的尽
职调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且甲方不前来更新的,乙方有权限制账户使用权利、中止账户使用或注销账户。
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向国家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送或报告账户的信息和相关数据。
6.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仅限现场开户方式),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前款所指有关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类型、发证机关、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住址、职业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证件类型、发证机关、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资质、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类别、行业等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失信记录;
(七)自然人账户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实际受益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账户的受益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及各类声明文件;
(九)其他必要信息。
甲方不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开户、限制账户使用权利或中止账户使用。
第七条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乙方对甲方密码保管不善导致的各种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将甲方分为普通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投资者分类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甲方,甲方应对投资者分类和评估结果进行确认。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前款分类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信息更新,重新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甲方也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自行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十条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应当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约定按现场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章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分类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情况,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乙方所提供的匹配意见不构成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取代甲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甲方应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或规则的要求,或结合乙方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乙方有权对具体产品或服务规定准入要求,甲方如要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须符合乙方规定的准入要求,并按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交易账户。甲方账户被冻结10分钟后将自动解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四条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账户交易、限制资金转入转出、限制办理新业务、中止办理业务、注销客户账户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开立的账户有违反账户实名制,或监管机构认为属于不合格账户的;
2.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或甲方先前提供的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明显不合理信息的,乙方应当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拒绝更新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或不按乙方规定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
4.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涉嫌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甲方拒绝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或乙方调查的;
5.如乙方发现甲方参与借用他人账户、出借本人账户、违规股票场外配资等从事违法违规业务活动的;
6.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甲方开立和使用账户时提交的信息通过各种甲方登记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移动应用等),不时向甲方提供一种或多种信息服务。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包括发送商业广告,如果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甲方可以通过在相应信息接收渠道中的退订功能进行退订。甲方理解并同意:
1.除非明确说明,甲方从乙方所获取的投资资讯、投资建议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分析、预测、投资建议或推介建议,仅作为一般信息供甲方参考,乙方提供的信息不作为甲方投资决策依据,乙方不对甲方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作任何保证收益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
2.乙方向甲方发送的部分资讯信息是由第三方提供,对于该部分信息(以下简称“第三方资讯”),乙方将说明信息来源,但不保证第三方资讯信息、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乙方对第三方资讯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同意将独自承受因使用或信赖第三方资讯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3.对于甲方开通的特定业务,乙方可能发送与业务相关的提醒、通知信息(“业务通知”),业务通知可能同时通过甲方登记的多种信息接收渠道发送。甲方同意:业务通知为乙方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除非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业务通知未能及时、准确发送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业务通知功能可能由于甲方的软硬件设置、第三方软件干扰、通信运营商等外部原因无法提供,甲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独自承受相关风险。提供业务通知服务,并不构成对甲乙双方就相应业务签署的具体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当事人的联系信息、通知方式等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或补充。
第五章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
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 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
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六条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九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七条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八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
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四十条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应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4、甲方承诺配合乙方依法合规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反洗钱尽职调查信息,并在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完成重新识别工作。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了解证券市场知识,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和填写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承担因未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和填写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第三条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根据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规定或规则的要求,结合适当性管理要求,有权对证券市场具体交易品种或标的规定准入要求,甲方的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应符合乙方规定的准入要求,并按乙方业务规定办理。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七条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
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八条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异常交易、落实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等目的,对存在较大风险(如退市、退市整理、市场炒作过激等)的某个具体交易标的,在通过电话、短信通知,或营业场所、自助交易终端公告后,乙方可以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进行交易限制,甲方认可乙方所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第十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二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在乙方交易系统上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反馈速度滞后等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即在证券交易所系统中已经完成交易的),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五条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六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采取交易委托限制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发布的异常交易行为规定或指引,对甲方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如甲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改正,如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采取撤销甲方委托指令、拒绝委托指令,以及对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进行交易委托限制等措施。
前款所称的异常交易行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所规定异常交易行为。
如甲方证券账户被证券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的,甲方应配合参与乙方开展的客户交易行为投资者教育活动和账户核查工作,并按乙方要求书面签署《证券交易委托补充协议》及《合规交易承诺函》。如甲方拒绝配合完成前述工作、或甲方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证券交易委托,并有权采取包括与甲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在内的其他措施。
前款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指因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监管措施的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以及被乙方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第三章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委托乙方买入或卖出证券已确认成交的,若甲方出现资金或证券不足的情况,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若甲方在发生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六条 x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 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应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附件一: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署。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附件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一、本委托人兹授权代理人代理本人在你营业部办理以下证券交易有关业务事项 [必须在选择项前的()内填写“是”或“否”,不得空缺,空缺的即视为该项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 ]:
1、( )添加证券账户;
2、( )证券账户挂失、补办;
3、( )网上委托方式开通;
4、( )证券交易委托(含新股申购、配股、交割);
5、( )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6、( )查询;
7、( )指定交易;
8、( )修改、重置交易密码;
9、( )资金账户挂失补办;
10、( )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专项业务协议;
11、( )处理交易差错和争议;
12、( )其他(请详细明示): 。二、授权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本人向贵营业部书面撤销本委托之日止。
()其他方式(请详细明示): 。
三、委托人声明:
1、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
2、代理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委托书生效期内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3、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事宜需在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完成。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经公证后,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内容真实、有效。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资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股份转让账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预留签名式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
证券营业部经办人确认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提示:授权委托书需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代理人、证券营业部各持一份。
甲方(指投资者): | ||
姓名(或名称): | 资金账户: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固话、手机): | ||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营业部 | |
负 责 人: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布的《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香港)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H股“全流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为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补充。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结算、深交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香港)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的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H股“全流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H股“全流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H股“全流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H股“全流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三)甲方承诺遵守H股“全流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四)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H股“全流通”的证券;
(五)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H股“全流通”业务资格;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H股“全流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二章 客户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三条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的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第四条甲方开立账户时,除需提供身份等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境内投资者境外持股专用银行账户(港币);
(二)外汇局批复的“境内内资股股东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外持股登记表”;
(三)H股上市公司确认的《境内持有明细申报清单》;
第五条 甲方在办理H股“全流通”业务时应按股票维度分别开立对应的境内投资者境外持股专用银行账户。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开立H股“全流通”资金账户,该资金账户港币币种应与甲方的专用银行账户(港币)和参与H股“全流通”的深圳A股证券账户绑定;人民币币种应建立三方存管关系,用于缴纳H股“全流通”业务托管费等以人民币收取的相关费用和收取H股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
第七条根据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甲方开立相关账户仅能用于已经持有的H股“全流通”股份的增持和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增持功能因中国结算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甲方因身份信息发送变化,导致H股“全流通”账户资料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需向乙方申请办理账户资料变更。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九条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收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将委托指令经由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深证通”)传递至指定的香港证券公司,由香港证券公司依据深证通传递的交易委托指令,按照联交所规则在香港股票市场进行证券交易。乙方向甲方提供由深证通转发的成交回报;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送股、投票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四)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十条 甲方通过乙方申报交易指令。相关股份通过乙方在香港证券公司开立的H股“全流通”证券交易账户交易。交易达成后,香港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与中国结算、中国结算与乙方、乙方与甲方之间分别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甲xx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H股“全流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H股“全流通”交易;根据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规定,甲方不可申请跨证券公司的转托管和跨境转托管。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和跨境转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等乙方认可的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十四条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八条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无效委托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H股“全流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H股“全流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二十一条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乙方委托交易系统;
(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甲方为境内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送股等通过中国结算代派。
第二十四条 在送股到账日,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派发股份总额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全体
持有人明细将股份总额分配至甲方证券账户,并将数据发送乙方。甲方应及时按外管局要求更新相关股份的外汇登记。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股份到账时点早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则在股份到账日日终进行股份托管上市处理;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股份到账时点晚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则于股份到账日下一H股“全流通”交易日日终进行股份托管上市处理。上述两种情况下,境内股份上市日期一般均较香港市场晚一H股“全流通”交易日。
第二十五条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H股“全流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
第二十八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乙方将对甲方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四章 清算交收
第二十九条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首先由香港证券公司与香港结算、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与香港证券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与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完成券资交收。之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证通提供的交易清算明细完成与乙方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并变更甲方持股明细,并将资金股份明细数据分送乙方。乙方据此变更甲方股份余额和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甲方通过H股“全流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的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不能要求办理股份的跨境转托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交易前应在其所在地外管局完成境外持股登记,在交易前未按要求足额完成外汇登记的,将无法收取减持所得资金。
第三十二条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证券公司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实施现金结算而导致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市场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第三十三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H股“全流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H股“全流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第三十四条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第三十五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
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八条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五章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九条甲方委托乙方卖出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证券,并同意在委托申报时冻结相应证券,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四十条甲方委托乙方卖出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与乙方的约定缴纳佣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办理销户业务前,须向乙方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所应承担的股份托管费。
第四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深交所、
深证通、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公司原因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x协议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四条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或联交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
成的损失,乙方、深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或联交所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性事件,以及中国结算、深交所、深证通、香港结算或联交所采取相关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中国结算、深交所、深证通、香港结算、联交所或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乙方、深交所、深证通、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或联交所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十六条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 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四十七条 x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均已签署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且《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H股“全流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或《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执行。甲方(个人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乙方(签章):
乙方经办人(签章):机构经办人(签字):乙方复核人:
签署日期: 年 月日
尊敬的H股“全流通”投资者:
为了使H股“全流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充分了解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风险,请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H股“全流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H股“全流通”交易。
投资者从事H股“全流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股份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跨境转登记至境外后,该部分股份以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的名义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账户中,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
中国结算在境内利用投资者深市A股证券账户维护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持股明细,并按投资者意愿,通过香港子公司及香港结算行使对公司的权利,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H股“全流通”股份的交易委托指令,相关股份通过境内证券公司在香港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交易。交易达成后,香港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与中国结算、中国结算与境内证券公司、境内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分别结算。
二、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H股“全流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差异。
三、相关股份在完成跨境转登记成为境外上市股份后,不得再转回成为非境外上市股份。
四、投资者应遵从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和政策安排,在交易前应在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完成境外持股登记。投资者在卖出股份、申报公司收购前未按要求足额完成外汇登记的,将影响其收取卖出所得的资金。
五、投资者交易指令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经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传递至香港证券公司,由香港证券公司按香港市场规则在香港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中国结算及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不参与上述指令和数据的传输,相应传输责任由上述单位分别承担。相关指令由投资者自行作出,是投资者真实意思表示,与中国结算及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无关。
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境内证券公司向香港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有误或延迟,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二)香港证券公司向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发送的交易指令有误或延迟,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六、H股“全流通”股份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H股“全流通”股份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H股“全流通”交易日。
九、投资者应留意境内证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的时间段,并在该时间段内提交交易委托,此交易时段与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时段存在差异。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H股“全流通”交易日的,H股“全流通”股份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交易的风险,以及延迟交收的风险。
十一、H股“全流通”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H股“全流通”股份的交易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二、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显示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
十三、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H股“全流通”证券的交收周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十四、中国结算根据深证通提供的成交回报开展清算;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与香港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付和资金收取,并汇划相应交收资金;中国结算及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完成相应证券持有明细的变更和跨境资金划付。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香港证券公司提供的成交回报有误或延迟,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二)香港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境外交收资金划回境内出现银行入账延迟等,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被暂不交付或无法收取;(三)其他香港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协议约定和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十五、投资者持有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通过香
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中国结算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支持送股、投票、现金红利派发、额度内公开配售公司收购,且证券不能跨境和跨证券公司转托管,不能协议转让等),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六、投资者如卖出股数超出其可用股数,中国结算将会对已达成的卖出交易根据成交时间从后往前作无效处理,直至投资者的可用股数减至零,一笔成交可以部分有效。投资者应承担相关责任。
十七、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以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性事故,以及中国结算、深证通采取相关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中国结算、深证通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充分知晓并认可香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
十八、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则》的规定,“碎股” 一词是指 在任何证券报价或交易时,数量少于一个买卖单位的证券。在香港市场交易的每只股票一个买卖单位(一手)的股数不尽相同。在H股“全流通”股份的交易过程中如果产生碎股,中信证券和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即《H股“全流通”委托协议》中的“香港证券公司”)可以按以下安排处理:
(一)投资者如需出售碎股,可以通过H股“全流通”指定程序发送委托卖出指令给中信证券经纪香港;
(二)投资者所持有的碎股应一次性卖出,所持碎股数可单独委托或与整股数一起委托卖出。
(三)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收到该指令后在法律法规允许下,可以行使其绝对酌情权以自营的利便客户账户按市价的90%给予成交 (即:若委托数量超过一手,当整股全部成交后,碎股按整股平均成交价*90%保证成交;若委托数量不足一手,以当前市价*90%给予成交)且该碎股交易不收取佣金,但会收取各项费用(包括征费、税款及其它费用);
(四)若按上述安排进行,中信证券经纪香港的自营账户可能会获利而导致其在该交易上与有关投资者出现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已采取合理步骤确保投资者获得公平对待;
(五)若法律法规不允许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按以上述方式行事或中信证券经纪香港酌情决定不按上述方式行事,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会按照处理一般碎股的方式,在香港市场寻找愿意承接有关碎股的第三方买方/券商, 交易完成后会按正常交易规则收取佣金和各项费用(包括征费、税款及其它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无法保证或承诺第三方买方/券商会否愿意承接有关碎股或以什么价格承接有关碎股。上述安排并不代表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责任以其自营账户买入相关碎股;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亦不会承担任何因行使上述酌情权或安排卖出相关碎股而承担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H股“全流通”业务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H股“全流通”前,还 应认真阅读相关实施细则、业务指南和协议条款,对H股“全流通”关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H股“全流通”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本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以上《H股“全流通”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H股“全流通”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个人客户(签字):
机构客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服务渠道进行证券交易、金融市场投资及接受证券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相关业务、业务权限开通、金融产品投资交易、接受乙方提供的代理证券交易、基金申购赎回、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含场外)、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托管等业务服务及乙方提供电子签名方式办理的其他业务类别,以下统称为“证券投资”)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本约定书所指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即通过密码或其他验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其法律效力与手写签名或印章相同。
甲方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账户相关业务、业务权限开通”,是指甲方通过乙方办理的各类账户开立、查询、变更、注销等账户相关业务和证券投资相关的业务权限开通。
甲方进行证券投资所涉“金融产品投资交易”,是指甲方就乙方自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乙方发行的收益凭证、乙方代销的金融产品(乙方代销金融产品信息详见官网公示)、乙方作为托管人托管的金融产品等所实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风险揭示书(如有)、认购协议)签署、申购、认购、赎回、转让及其他投资交易行为。
甲方进行证券投资所涉“接受乙方提供的代理证券交易、基金申购赎回、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含场外)、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托管等业务服务”,是指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所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系指中信证券部署于计算机、电子终端和网络之上的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下同)和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办理渠道(包括现场办理、非现场办理)进行证券投资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乙方及/或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除外。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在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和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办理渠道,以在线阅读并点击确认同意接受、线下手写签字板签署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承诺书、确认书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文件)的,均视为甲方本人或本机构亲自办理和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核验、账户密码校验、数字证书认证、短信验证、人脸识别、视频见证等方式,乙方有权根据不同业务的要求设置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式。
乙方郑重提示甲方:甲方应当充分知晓电子签名的签署过程和法律效力,妥善保管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账户密码、数字证书、个人手机等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经身份验证措施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均视同甲方本人或本机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官网(xxx.xxxxxx.xxx)或乙方指定的其他站点(指定站点详见乙方官网),上述站点下载的客户端,以及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办理渠道进行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签署。甲方使用其他网站、软件或其他机构渠道实施电子签名的,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风险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甲方确认已通过乙方官网的投资者教育栏目阅读并完全理解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知晓并理解所投资交易品种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充分披露与甲方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信息,并向甲方充分揭示甲方所进行的证券投资所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主要风险的含义、特征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甲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上述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审慎作出证券投资决定。如甲方在乙方进行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证券投资,甲方将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及损失。
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交易之前,甲方应全面了解金融产品管理人、发行人(如有)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了解拟投资金融产品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阅读并理解有关业务规则、产品说明书(如有)、产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风险揭示书(如有),以及投资金融产品的操作方法,并充分理解金融产品交易的各种风险。甲方应当以真实身份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确保使用的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当在金融产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甲方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交易之前需完成风险评估,了解拟投资(交易)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与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决策,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如有);特别是在甲方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拟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匹配时,甲方在投资交易前,应确保已经做好了财务安排,不会因进行金融产品投资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若金融产品合同中有对未来的收益预测,该收
益预测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金融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发行人保证甲方投资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如有)、推广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做出保证其投资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第四条甲方确认已充分知悉和了解电子签名的签署过程和法律效力,并了解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以外,还具有以下特有风险:
(一)甲方密码泄露、数字证书被窃取或甲方身份可能被仿冒;
(二)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因甲方身份验证失败、甲方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问题或甲方操作问题而导致甲方无法签署电子合同;
(四)甲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合同内容以乙方技术系统记录的文本为准,甲方不得以缺乏纸质合同文本或其他理由否认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甲方承诺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甲方须知道,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证券市场创新和乙方业务扩展,新的委托方式和新的业务品种将不断增加,对于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等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甲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进行新的品种交易和业务办理时,应当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通过账户密码校验或者其他身份验证。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新业务所涉电子合同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承诺书、确认书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文件)的,均视为甲方本人或本机构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第六条 x约定书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约定书的,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在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和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办理渠道,以在线阅读并点击确认同意接受、线下手写签字板签署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约定书后,本约定书即告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在纸质《电子签名约定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电子签名约定书》。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约定书的,本约定书经甲方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或乙方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后生效。
第七条甲方签署本约定书,即表示甲方同意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本约定书的各项约定,并自愿接受其效力约束。若甲方不同意本约定书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甲方不应使用电子签名形式与乙方签署任何电子合同或文书,甲方可与乙方或乙方所属分支机构现场签署相关纸质文件。
第八条乙方如对本约定书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乙方官网或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等服务渠道以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变更后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在公告期届满时起生效。甲方如在变更后的电子签名约定书生效后继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变更后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并愿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条款内容。甲方如无法同意变更后的电子签名约定书条款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第九条乙方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或监管规则做出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要求、交易系统因客观因素无法运行等)决定中止或终止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届时乙方将采取官网或指定的网络系统公告等方式进行披露。乙方决定终止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不影响甲方依据本约定书约定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已签署的电子合同和文书的法律效力。
八、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者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必填)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必填)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3. 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账户的客户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必填)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必填)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 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 |
(英文或拼音): (国家) | (省) (市) | (必填) |
出生地 (中文): (国家) (省) | (市) |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
(英文或拼音): (国家) | (省) (市) | (必填) |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机构授权人
九、授权书
本隐私保护条款中中信证券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或“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或“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一,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 “我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6 号 5 幢D 座A 区 3 层。
最近更新日期:202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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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处理个人基本信息
一、 处理个人基本信息的目的
二、 处理个人基本信息的必要性和影响三、 处理个人基本信息的方式和种类
四、 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转移
五、 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六、 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七、 个人基本信息的保存期限八、 您的权利
九、 本保护协议适用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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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处理个人基本信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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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个人基本信息处理的方式和种类
(一) 账户开户
1. 当您进行账户开户时,根据《证券法》规定,我们需要收集记录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不限于您的身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Ⅰ类银行账户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学历、受益人、实际控制人、失信记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沪深交易所及三方存管银行等相关机构要求,将您填写的个人身份基本信息报送至以上机构,以便根据您的申请为您建立三方存管、查询或开通股东账户、基金账户等。我们仅报送相关机构所需的必须信息,且只用于办理相关开户业务。如您不同意提供前述信息或不同意授权将身份基本信息报送上述机构,可能无法完成开户及后续的证券交易业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您可以到营业部现场办理业务或获得服务。
2. 当您进行账户开户时,设置有视频见证环节,此环节需要获取您终端摄像机权限和麦克风(录音)权限以及照片或文件写入外部存储的权限,以方便客服见证人员与您进行视频通话。同时,我们通过视频见证环节收集记录你的生物识别信息
(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录音录像):收集记录目的:①用于向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安机关进行身份验证,以确定系您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的开户操作;②作为您开户资料的一部分进行存储和使用。人脸信息范围:开户过程中通过视频见证环节获取的您的影像。获取方式:通过您授权我们利用视频见证环节收集记录您的人脸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信息或不同意授权将您的上述信息提供给上述相关机构,可能导致无法完成开户业务,但不影响其他服务的使用,您可以到营业部办理账户开立等业务或服务。
(二) 证券交易及购买理财产品
为了您能够进行证券交易(包括打新股/新债)服务、购买理财产品时,根据证券法及监管要求我们需要获取并记录您的证券账号、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照片、性别、生日、民族、国籍)、交易记录,包括您的搜索记录、应用版本信息及其他相关日志信息进行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等。
(三) 转账及资产信息查询
为了您能够实时查看自己账户的证券持仓情况,我们会记录您账户的持仓证券和委托交易记录,以帮助您实时了解自己的资产变动情况。为了准确执行您的交易指令,在您使用银证转账和资产查询信息时,信 e 投 APP 需获取您的手机设备信息、账号信息、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账号、口令(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银行密码)、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卡号、银行卡有效期。PC 客户端软件需获取您的电脑设备信息、账号信息、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信息。其他特定连接或安装工具包需获取您的账号信息、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注册手机号码、交易账号、口令(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银行密码)、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照片、性别、生日、民族、国籍、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卡号、银行卡有效期、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交易流水。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相应功能可能无法进行,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四) 业务办理
当您办理找回资金账户、修改密码、风险测评、科创板交易权限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北交所合格投资者认定、不特定可转债权限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开通、在线办理销户、账户下挂、手机号码重置、三方存管银行变更、电子签名协议书签署业务、办理身份证升位、身份证有效期更新、客户密码重置、融资融券电子合同签署、信用账户预约开户、股票质押业务、签署综合账户服务业务、修改个人信息、办理期货 IB 业务等业务时,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和场景,我们需要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您的身份基本信息、有效身份证件照片、手机设备信息(获取您终端摄像机权限和麦克风录音权限以及照片或文件写入外部存储的权限,以方便客服见证人员与您视频通话)、账号信息(交易账号、口令)、身份信息、职业、学历、联系地址、第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在涉及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信用业务时,您还需要提供征信信息、婚姻、配偶、在中信证券托管的资产信息或您及配偶的外部财产信息,涉及到银行卡类的业务还会要求您上传Ⅰ类银行卡照片以保障相应业务的顺利完成;在您申请开立相关账户、开通相关业务权限、办理合格投资者认定、专业投资者认定等涉及需要核查您的资产信息、交易经验等信息的业务时,您需要授权提供在中信证券托管的资产信息以及您的交易经验信息等。同时,我们通过视频见证或活体检测环节收集记录你的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录音录像):收集记录目的
①用于向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安机关进行身份验证,以确定系您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的申请业务办理操作;②作为您业务办理资料的一部分进行存储和使用。人脸信息范围:视频见证环节获取的您的影像。获取方式:通过您授权我们利用视频见证环节收集记录您的人脸信息。我们会将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报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三方存管银行,以便根据您的申请为您办理相关业务。我们仅报送相关机构所需的必须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权限或提供人脸信息或不同意授权将您的上述信息提供给上述机构,可能导致无法完成非现场业务办理,但不影响其他服务的使用,您可以到营业部现场柜台办理。
(五)在您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时,我们会根据业务需要以及为您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获取您的行踪轨迹(地理位置)。
(六)客户服务及管理
您与客户服务团队联系时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及您参与问卷调查时向我们发送的问卷答复信息。为改善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向您提供个性化的信息及交易服务,我们会根据您的身份基本信息、账户信息、资产信息、浏览及搜索记录、设备信息、交易信息,提取浏览、搜索偏好、行为习惯、位置信息、自选股信息特征,基于特征标签进行间接人群画像向您展示推送信息,或进行客户行为及需求分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及营销。
此外,我们会对您的身份基本信息、账户信息、资产信息、位置信息、交易信息、行为习惯、交易特征、风险偏好以及您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提供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用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评级、营销管理、客户需求分析、构建大数据平台或进行风险控制模型测试等内部客户管理与服务事项。
四.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转移
原则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由于我们通过遍布全球的资源和服务器提供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在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且在获得您的授权同意后,您的个人基本信息
可能会被转移到您使用产品或服务所在国家/地区的境外管辖区,或者受到来自这些管辖区的访问。
此类管辖区可能设有不同的数据保护法,甚至未设立相关法律。在此类情况下,我们会确保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得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足够同等的保护。例如,我们会请求您对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同意,或者在跨境数据转移之前实施数据去标识化等安全举措。
五.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基本信息 (一) 委托处理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或与您的约定的条件下,处理个人基本信息涉及到我们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处理您的个人基本信息时,我们会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基本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我们将要求受托人将个人信息反馈我们或者符合删除条件的,要求受托人进行删除,不得保留。
(二) 共享
我们原则上不会与其他第三方机构共享您的个人基本信息,除非事先获得您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我们会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依据您的授权范围与第三方共享您的信息。
(三) 转让
在涉及资产转让、收购、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基本信息向相关机关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向您告知有关情况,并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基本信息的相关机关继续受本保护协议的约束。如变更个人基本信息使用目的时,我们将要求相关机关重新取得您的明确同意。我们原则上不会将您的个人基本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
2. 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自律措施、监管要求;
3. 在涉及资产转让、收购、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基本信息转让,我们会向您告知有关情况,并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基本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保护条款的约束。如变更个人基本信息使用目的时,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取得您的明确同意。
(四) 公开披露
除在公布中奖活动名单时会脱敏展示中奖者手机号码外,原则上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如确需公开披露时,我们会向您告知公开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并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共享、转让、向第三方提供、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包括您的个人基本信息)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 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 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9. 个人信息控制者为新闻单位且其在开展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10. 个人信息控制者为学术研究机构,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其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
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一)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基本信息
我们承诺对您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们仅在以下情形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基本信息,第三方包括不限于我们的关联公司、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如果为了向您提供服务而需要将您的个人基本信息提供至第三方,我们将评估该第三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我们将要求第三方对您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另外,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弹窗提示等形式征得您的同意,或确认第三方已经征得您的同意。
1. 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
2. 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或应其他有权机关要求;
3. 某些服务可能由第三方提供或由我们与第三方共同提供,因此,只有提供您的信息,才能提供您需要的服务。
4. 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我们将向产品管理人提供您的法定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身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Ⅰ类银行账户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学历、受益人、实际控制人、失信记录)等必要信息,协助产品管理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5. 在开展期货 IB 业务时,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如您通过我公司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您的授权,我们将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并将您填写的具有个人信息的开户文本、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或协议等提交至期货公司,以便为您开立期货账户。
6. 在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我们将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并应将您的投保单等投保信息(不限于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为你办理保险业务。
7. 如您选择参与我们和第三方联合开展的抽奖、竞赛或类似推广活动,我们可能与其共享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信息,以便第三方能及时向您发放奖品或为您提供服务,我们会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活动规则页面或通过其他途径向您明确告知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何种信息。
8. 我们在构建大数据平台或进行风险控制模型测试等系统建设时,需要进行系统测试、客户数据分析等,我们可能需要向对应系统开发商提供您的个人信息,为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与开发商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开发商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9. 第三方登陆
为了让您能够方便、快捷地使用第三方网站或,您可以选择使用登录名快捷登录第三方网站。我们会基于您的明确同意将您的部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第三方网站或可能有单独的隐私保护规则,在授权我们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信息之前,建议您仔细查看,做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
10. 投诉处理
当您投诉他人或被他人投诉时,为了保护您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能会将您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账户信息、联系方式、投诉相关内容提供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监管机关,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提供的除外。
(二)向第三方提供您的非个人基本信息
我们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我们原则上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向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等第三方提供。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们仅在上述向第三方提供基本个人信息的情形中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信息,第三方包括不限于我们的关联公司、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作伙伴。我们将要求第三方对您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
七.个人基本信息的保存期限
我们将会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期限保存您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八.您的权利
关于您如何访问和管理您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查阅、复制、转移、更正、删除等权力的行使,请您认真阅悉并同意《隐私保护条款》的对应条款。
九.其他
因本授权书是《隐私保护条款》的有效组成部分,本授权书的适用更新以及其他未明确的,按照《隐私保护条款》执行。
十. 投诉、建议、如何联系我们
我们配有个人信息保护专门负责人员,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1.个人信息保护专门负责人员邮箱:xxxxxxx@xxxxxx.xxx
0.xx:95548
3.传真:010-60836029
4.个人中心“在线服务”
5.信 e 投 APP:我的 → 设置 → 用户反馈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十五天内回复。
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当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时,您还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行业自律协会或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投诉等外部途径进行解决。您也可以向我们了解可能适用的相关投诉途径的信息。
十、隐私保护条款
x隐私保护条款中中信证券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或“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或“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一,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 “我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6 号 5 幢D 座A 区 3 层。
本隐私保护条款(以下简称 “保护条款”)适用于中信证券提供的各种产品或服务,不限于中信证券营业场所现场提供的各种产品或服务、信 e 投 APP 产品或服务、中信证券提供的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包括但不限于中信证券微信服务号、中信证券官网、中信证券至信新版网上交易系统、中信证券至胜全能版网上交易系统、中信证券至胜独立下单系统、中信证券 SDK、中信证券小程序、中信证券特定链接、中信证券嵌入式应用等)等。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是中信证券基于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行情展示、投资交易、市场资讯、基金理财、各类活动(包括直播)等服务的平台,归中信证券所有和管理;以上统称中信证券服务端。
最近更新日期:2021 年 11 月 1 日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
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本保护条款将助您了解以下内容:一、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信息
二、 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Beacon、Proxy 等技术三、 第三方 SDK 收集使用信息及责任的说明
四、 我们如何存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五、 我们如何使用您的信息
六、 您如何访问和管理您自己的信息七、 您的权利
八、 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保护九、 您的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转移
十、 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十一、 本保护条款适用及更新
十二、 投诉、建议、如何联系我们十三、 本保护条款中关键词说明
概述
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我们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
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小必要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我们将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并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我们xxxx,我们将按照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通过此协议说明信 e 投 APP 如何收集、使用和存储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通过本条款向您阐述相关事宜,并说明您享有的权力,其中要点如下:
i. 我们将逐一说明我们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类型及其对应的用途,以便您了解我们针对某一特定功能收集的具体个人信息的类别、使用理由及收集方式。
ii. 为了向您提供服务所需,我们会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您的信息。
iii. 当您使用某些功能时,我们会在获得您的同意后,收集您的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除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收集,拒绝提供这些信息仅会使您无法使用相关特定功能,但不会影响您正常使用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的其他功能。
iv. 目前中信证券服务端原则上不主动共享或转让您的个人信息至中信证券外的第三方,如存在其他共享或转让您的个人信息或您需要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共享或转让至中信证券外的第三方情形时,我们将评估该第三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我们将要求第三方对您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另外,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弹框提示等形式征得您的同意或确认第三方已经征得您的同意,此外,我们会对对外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
v. 目前中信证券服务端原则上不主动从中信证券以外的第三方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如果为了向您提供服务而需要从第三方获取您的信息,我们将要求第三方说明信息来源,并要求第三方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我们会在获取前向您明示您个人信息的来源、类型及使用范围;如果我们开展业务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您原本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的授权范围,我们将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vi. 您可以通过本保护条款介绍的方式访问和管理您的信息、注销账号或进行投诉举报。
中信证券尊重并保护您的隐私。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将按照隐私保护条款收集、存储、使用及对外提供您的信息。同时,我们会通过本保护条款向您说明,我们如何为您提供访问、更新、管理和保护您的信息的服务。本保护条款与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关系紧密,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本保护条款全部内容,做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我们努力用通俗易懂、xx扼要的文字表达,并对本保护条款中与您的权益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和个人信息,采用粗体字进行标注以提示您注意。您签署本保护条款,即视为您已确认同意授权中信证券按本保护条款的相关条款约定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信部门实名制管理要求,履行金融行业管理规范,也为了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我们需要收集、存储、使用及对外提供您的信息。您同意我们按照本保护条款约定处理您的信息,以便您享受优质、便捷、个性化的服务,同时更好地保护您的账户及资金安全。
一、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信息
当您在使用中信证券服务端以下各项业务功能(以下简称“服务”)的过程中,包括应用在后台状态下,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一些个人信
息,用以向您提供服务、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保障您的账户和资金安全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一) 注册安装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等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管理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您在通过信e 投 APP 进行开户交易时需要保存留痕您的手机号码、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系统直接获取短信验证码)、登录 IP 地址、终端信息(如手机 IMEI 码、IDFV、IMSI 码、版本、设备识别码、设备标识、MAC 地址、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手机供应商标识符、手机操作系统版本)内容。PC 客户端软件进行交易时需要保存留痕您的登陆 IP 地址、终端信息(如 MAC 地址、端口号、硬盘序列号、PC 终端设备名、PC 终端设备序列号、CPU 序列号、硬盘分区信息、系统盘卷标号、PC 操作系统版本、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站点信息)内容。其他特定连接或安装工具包进行开户交易时需要保存留痕您的手机号码、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系统直接获取短信验证码)、登录 IP 地址、终端信息(如手机 IMEI 码、 IDFV、IMSI 码、平板电脑序列号、版本、设备识别码、设备标识、MAC 地址、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手机供应商标识符、手机操作系统版本)内容。若您不提供此信息,您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
2. 安装信e 投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需要获取的终端文件权限包括您终端设备的存储/缓存文件信息,您在登录、注册、使用信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内各项服务时,需要您访问您设备存储文件读写权限来安装、缓存信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相关文件,允许程序挂载、反挂载外部文件系统,允许程序写入外部存储,同时为了保证您能够正常访问网络,信e 投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需要获取您设备访问并监听网络及 WIFI 连接状态的权限,以便在网络状态不佳时,提醒您修改网络设置,以保障程序正常使用。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权限,可能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上述功能。
(二) 账户开户
1. 当您进行账户开户时,根据《证券法》规定,我们需要收集记录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不限于您的身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Ⅰ类银行账户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学历、受益人、实际控制人、失信记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沪深交易所及三方存管银行等相关机构要求,将您填写的个人身份基本信息报送至以上机构,以便根据您的申请为您建立三方存管、查询或开通股东账户、基金账户等。我们仅报送相关机构所需的必须信息,且只用于办理相关开户业务。如您不同意提供前述信息或不同意授权将身份基本信息报送上述机构,可能无法完成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的开户及后续的证券交易业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您可以到营业部现场办理业务或获得服务。
2. 当您在信e 投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中进行账户开户时,设置有视频见证环节,此环节需要获取您终端摄像机权限和麦克风(录音)权限以及照片或文件写入外部存储的权限,以方便客服见证人员与您进行视频通话。同时,我们通过视频见证环节收集记录你的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录音录像):收集记录目的:①用于向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安机关进行身份验证,以确定系您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的开户操作;②作为您开户资料的一部分进行存储和使用。人脸信息范围:开户过程中通过视频见证或活体检测环节获取的您的影像。获取方式:通过您授权我们利用视频见证环节收集记录您的人脸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权限或提供人脸信息或不同意授权将您的上述信息提供给上述相关机构,可能导致无法完成开户业务,但不影响其他服务的使用,您可以到营业部现场办理账户开立等业务或服务。
(三) 行情(含 Level2)、资讯及内容推荐
当您使用行情(含 Level2)资讯功能时,包括应用在后台状态下,我们会记录您的手机号码、IMEI、IDFV 以校验您的账户权限,记录 MAC 地址、IP 地址以区分请求来源;我们会根据业务需求收集您的投资信息、浏览信息、您的偏好(您可以在设置中选择)进行数据分析并形成用户画像,便于用来向您展示感兴趣的服务或咨询资讯信息,或在您搜索、浏览时向您展示个性化内容。如果您登录了多台设备,我们在技术可以识别的情况下会将它们进行关联,以便我们能在这些设备上为您提供一致的服务。我们可能会结合多项服务信息,以便为您提供个性化内容和建议。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相应个性化服务功能可能无法进行。
(四) 证券交易及购买理财产品
为了您能够进行证券交易(包括打新股/新债)服务、购买理财产品时,根据证券法及监管要求我们需要获取并记录您的使用信息(包括 IMEI、IDFV、IMSI、IP 地址、MAC 地址、端口号、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站点信息、手机供应商标识符、注册手机号码、手机操作系统版本、证券账号、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照片、性别、生日、民族、国籍)、交易记录,包括您的搜索记录、应用版本信息及其他相关日志信息进行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等。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相关资料,要求以上日志存储时限为二十年,如果您不同意我们记录前述信息,可能无法使用证券交易功能。
当您使用信 e 投 APP 交易服务时,您可以设置选择您的账号信息(资金账号、客户号码、股东号码)是否加密后存储在本地(交易密码不会被存储在设备本地)。存储的账号信息将用于后续帮助您快速进行交易登录,不会用于其他用途。您可以在设备的软件管理功能中清除这些账号信息,清除账号信息不会影响信e 投APP 的正常使用。
(五) 转账及资产信息查询
为了您能够实时查看自己账户的证券持仓情况,我们会记录您账户的持仓证券和委托交易记录,以帮助您实时了解自己的资产变动情况。为了准确执行您的交易指令,在您使用银证转账和资产查询信息时,信 e 投 APP 需获取您的手机设备信息、账号信息、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包括 IMEI、IDFV、IP 地址、MAC 地址、端口号、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站点信息、手机供应商标识符、注册手机号码、手机操作系统版本、交易账号、口令(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银行密码)、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卡号、银行卡有效期。PC 客户端软件需获取您的电脑设备信息、账号信息、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信息,包括 IP 地址、 MAC 地址、端口号、硬盘序列号、PC 终端设备名、PC 终端设备序列号、CPU 序列号、硬盘分区信息、系统盘卷标号、PC 操作系统版本、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站点信息。其他特定连接或安装工具包需获取您的手机设备信息、账号信息、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包括 IMEI、IDFV、IP 地址、MAC 地址、端口号、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站点信息、手机供应商标识符、注册手机号码、手机操作系统版本、交易账号、口令(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银行密码)、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照片、性别、生日、民族、国籍、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卡号、银行卡有效期、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交易流水。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相应功能可能无法进行,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 业务办理
当您进行找回资金账户、修改密码、风险测评、科创板交易权限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北交所合格投资者认定、不特定可转债权限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开通、在线办理销户、账户下挂、手机号码重置、三方存管银行变更、电子签名协议书签署业务、办理
身份证升位、身份证有效期更新、客户密码重置、融资融券电子合同签署、信用账户预约开户、股票质押业务、签署综合账户服务业务、修改个人信息、办理期货 IB 业务等业务时,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和场景,我们需要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您的身份基本信息、有效身份证件照片、手机设备信息(获取您终端摄像机权限和麦克风录音权限以及照片或文件写入外部存储的权限,以方便客服见证人员与您视频通话)、通信信息(IMEI、IDFV、IMSI、IP 地址、MAC 地址信息)、账号信息(交易账号、口令)、职业、学历、联系地址、第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在涉及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信用业务时,您还需要提供征信信息、婚姻、配偶、在中信证券托管的资产信息或您及配偶的外部财产信息,涉及到银行卡类的业务还会要求您上传Ⅰ类银行卡照片以保障相应业务的顺利完成;在您申请开立相关账户、开通相关业务权限、办理合格投资者认定、专业投资者认定等涉及需要核查您的资产信息、交易经验等信息的业务时,您需要授权提供在中信证券托管的资产信息以及您的交易经验信息等。同时,我们通过视频见证或活体检测环节收集记录你的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录音录像):收集记录目的①用于向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安机关进行身份验证,以确定系您本人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的申请业务办理操作;②作为您业务办理资料的一部分进行存储和使用。人脸信息范围:视频见证环节获取的您的影像。获取方式:通过您授权我们利用视频见证环节收集记录您的人脸信息获取。
我们会将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报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三方存管银行,以便根据您的申请为您办理相关业务。我们仅报送相关机构所需的必须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信息或不同意授权将您的上述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可能导致无法完成非现场业务办理,但不影响其他服务的使用,您可以到营业部现场柜台办理。
(七) 自选股存储及同步
当您登录了互联网账户且添加证券到您的自选股列表时,我们将会存储您的自选股信息并提供您互联网账户的自选股同步服务,如果您不同意我们记录前述信息,请您不要添加证券到自选股列表,您可以通过搜索功能查看相关股票。
(八) 横竖屏切换功能
当您浏览行情信息时,在观看视频直播或回放时,我们提供横竖屏切换功能,需要允许应用修改横竖屏配置,以更好的提供此类服务。
(九) 查找附近营业部
当您在使用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的查找附近营业部功能时,需要获取您的终端位置权限,通过您的大致位置信息来查找距离您最近的营业部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权限,可能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上述功能,您可以通过 95548 或者咨询您的客户经理以获取附近营业部信息。
(十) 呼叫 95548
当您在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中使用直接拨打客服电话 95548 功能时,我们需要获取您的电话权限来拨打客服电话,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权限,可能导致您无法使用此功能呼叫 95548,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您可以直接通过自己手动拨打的方式呼叫 95548。
(十一) 消息推送
当我们需要向您推送消息时,需要获取您消息通知的权限以及消息震动并唤醒屏幕的权限,同时为了检查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
装工具包消息接收服务状态是否正常,确保消息能够通知到您,还需要获取检索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权限,我们申请此权限仅是为了判断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自身的服务状态,不会收集、存储、利用您手机中其他应用程序的信息。您可以在手机系统设置中打开或者关闭上述权限。
(十二) 自动升级 APP 服务
当我们有新版本的 APP 发布时,您可以通过信 e 投 APP 内设置页面来查看并更新最新的 APP 版本。对于xx操作系统的手机用户,此功能需要获取您未知来源安装权限,获取应用安装列表,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权限,您可以继续使用 APP 原有功能,但无法使用升级后的版本功能。
(十三) 第三方分享服务
当您希望能够将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内的内容分享给他人时,我们需要获取您第三方登录和分享的权限。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权限,可能导致您无法使用第三方分享服务,您可以通过截屏、拍照等方式进行分享。
(十四) 指纹登录和面容 ID 登录
为了使您能够安全方便快捷的登录账号,如您的设备与版本均支持指纹(面容 ID)功能,您需在您的设备上完成信息验证,我们提供指纹(或面容 ID)快速登录功能,此功能需要获取您系统指纹(或面容 ID)识别的权限,您需在您的设备上录入您的指纹(或面容 ID)信息,我们仅接收验证结果,并不收集您的指纹(或面容 ID)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权限,可能导致您无法使用此功能。您仍可通过密码方式进行账户验证并登录。
(十五) 投资分析工具
当您使用预言家、智能择时、量子纠缠、棱镜、传音、舆情热点、智能择时等辅助投资分析工具时,我们会记录您的手机号码,以校验您的账户权限,记录MAC 地址、IP 地址以区分请求来源。当您使用投顾社区或研究服务提供的资讯服务时,涉及到您与中信证券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产品风险揭示书等,我们将会使用您的交易账户登录验证功能,确保协议签署的有效性,需获取您的手机设备信息、账号信息、身份信息、包括 IMEI、IDFV、IP 地址、MAC 地址、交易账号、交易密码、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
(十六) 客户服务分级体系
当您注册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时,将同步加入我们的客户服务分级体系,客户服务分级体系为不同等级的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我们会记录您的手机号码、IMEI、IDFV,更高级别的会员还需校验交易密码来验证您的账户权限。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相应功能可能无法进行,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十七) 客户服务及管理
我们会收集您使用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时的搜索记录,上报错误读取日志文件,您与客户服务团队联系时提供的信息及您参与问卷调查时向我们发送的问卷答复信息。为改善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向您提供个性化的信息及交易服务,我们会根据您的身份基本信息、账户信息、资产信息、浏览及搜索记录、设备信息、交易信息,提取浏览、搜索偏好、行为习惯、位置信息、自选股信息特
征,基于特征标签进行间接人群画像向您展示推送信息,或进行客户行为及需求分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及营销。
此外,我们会对您的身份基本信息、账户信息、资产信息、位置信息、交易信息、行为习惯、交易特征、风险偏好以及您通过问卷调查提供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用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评级、营销管理、客户需求分析、构建大数据平台或进行风险控制模型测试等内部客户管理与服务事项。
(十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 出于维护您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同意的;
5.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例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 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 用于维护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用于发现、处置服务的故障;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 关于人脸信息的特殊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收集并使用您的人脸信息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2.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3.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4.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 其他
请您理解,我们向您提供的服务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您选择使用了前述说明当中尚未涵盖的其他服务,基于该服务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信息的,我们会通过页面提示、交互流程、协议约定的方式另行向您说明信息收集的范围与目的,并征得您的同意。我们会按照本保护条款以及相应的用户协议约定使用、存储、对外提供及保护您的信息;如您选择不提供前述信息,您可能无法使用某项或某部分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此外,第三方主体可能会通过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向您提供服务。当您进入第三方主体运营的服务页面时,请注意相关服务由第三方主体向您提供。涉及到第三方主体向您收集个人信息的,建议您仔细查看第三方主体的隐私政策或协议约定。
二、 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Beacon、Proxy 等技术
为使您获得更轻松的访问体验,您访问使用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提供的服务时,我们可能会通过小型数据文件识别您的身份,这么做可帮您省去重复输入注册信息的步骤,或者帮助判断您的账户安全状态。这些数据文件可能是 Cookie,Flash Cookie,您的浏览器或关联应用程序提供的其他本地存储(以下简称“Cookie”)。请您理解,我们的某些服务只能通过使用 Cookie 才可得到实现。如您的浏览器或浏览器附加服务允许,您可以修改对 Cookie 的接受程度或者拒绝信e 投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的 Cookie。多数浏览器工具条中的“帮助”部分会告诉您怎样防止您的浏览器接受新的 Cookie,怎样让您的浏览器在您收到一条新 Cookie 时通知您或者怎样彻底关闭 Cookie。此外,您可以通过改变浏览器附加程序的设置,或通过访问提供商的网页,来关闭或删除浏览器附加程序使用的 Flash Cookie 及类似数据。但这一举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您安全使用信e 投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提供的服务。
我们网站上还可能包含一些电子图像(以下简称“网络 Beacon”),使用网络 Beacon 可以帮助网站计算浏览网页的用户或访问某些 Cookie,我们会通过网络 Beacon 收集您浏览网页活动的信息(您访问的页面地址、您先前访问的援引页面的位置、您的浏览环境以及显示设定)。
如您通过我们的网站或APP,使用了由第三方而非中信证券的服务时,为尽力确保您的账号安全,使您获得更安全的访问体验,我们可能会使用专用的网络协议及代理技术(以下简称“Proxy 技术”)。使用 Proxy 技术,可以帮助您识别到我们已知的高风险站点,减少由此引起的钓鱼、账号泄露等风险,同时更有利于保障您和第三方的共同权益,阻止不法分子篡改您和您希望访问的第三方之间正常服务内容,包括:不安全路由器、非法基站等引起的广告注入、非法内容篡改。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可能会获得和保存您设备的 IP 地址、硬件 ID 以及您访问的页面位置。
三、 第三方 SDK 收集使用信息及责任说明
为保障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的稳定运行或实现相关功能,我们可能会接入由第三方提供的软件开发包(SDK)实现前述目的。我们会尽到审慎义务,对合作方获取信息的软件工具开发包(SDK)进行严格的安全监测,以保护数据安全。
我们接入的第三方 SDK 主要服务于您以及其他的用户的需求,因此在满足新的服务需求及业务功能变更时,我们可能会调整我们接入的第三方 SDK。我们会及时在本说明中向您公开说明接入第三方 SDK 的最新情况。目前信e 投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接入的第三方 SDK 列明如下:
(一) 网易易盾行为式验证码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杭州网易易盾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目的:通过对浏览信息和设备信息今昔采集分析,实现人机识别,校验手机验证码获取人机识别结果收集个人信息类型范围:浏览内容信息、设备标识符 IMEI、IDFV、设备信息、用户行为与网络信息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设备信息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其他信息自动获取
隐私权政策:除上述列示收集内容和用途外,网易未收集客户其他信息未用作其他用途,并承诺未将以上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用做其它用途,如有超出上述描述范围,中信证券或用户有权追究网易责任,所有后果由网易公司承担。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信息,您可以选择不进行注册,但可能导致您无法使用与手机号相关的功能。
(二) 上证云 Level2 行情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021-68800098
目的:实现上证云 Level2 行情展示,统计客户端连接数实现计费
收集个人信息类型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IDFV 、IP、MAC 地址信息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 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其信息自动获取
隐私权政策:信 e 投 APP 中的 Level-2 行情产品是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为了便于统计客户端计费连接数,需要用户授权并同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收集客户连接终端的 IMEI 、IDFV、IP、MAC 地址信息。上述信息只有在客户使用 Level-2 行情产品过程中收集,当客户关闭 Level-2 行情产品或者服务到期停止使用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不再收集客户的上述信息。除上述列示收集内容和用途外,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未收集客户其他信息未用作其他用途,并承诺未将以上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用做其它用途,如有超出上述描述范围,中信证券或用户有权追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责任,所有后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担。如您不同意收集上述信息,中信证券将无法为您提供 Level-2 行情产品,请您不要开通和购买 Level-2 行情产品。
(三) 中信优享+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95558-8
目的:通过对用户信息的采集,识别用户安全等级,为客户提供上传照片、更换头像的功能,通过数据分析以形成客户画像获取方式:摄像机权限、相册权限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客户基本信息通过用户本人提交获取,访问信息自动获取
收集个人信息类型范围: IP 地址、摄像机权限、相册权限;客户的基本信息(如用户的姓名、称呼、性别和出生日期、职业、学历、住址、银行卡信息、证件信息;联络信息(如用户的地址、(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和寻呼机号码);用户的兴趣和偏好;接受中信优享+和/或中信优享+成员单位服务的经历、用户的企业详细信息(如用户的职位名称、雇主或隶属关系与合同信息)、用户的活动参与情况(与用户之间的任何通信、参加或退出活动的情况以及提出异议的情况);关于用户访问我们的网站的信息(如用户的 IP 地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浏览器类型、操作系统、在我们的网站、移动站点或应用上访问的页面、访问的日期和时间以及来路网站);设备信息;财务信息(如用户的信用卡/借记卡详细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以及权益兑换码等虚拟财产信息);面部识别特征;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军官证、护照、驾驶证、户口本等);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如用户的优享+会员号码、系统账号及与前述有关的密码、口令、口令保护答案);其他信息(包括通讯录、个人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精准定位信息、住宿信息、网页浏览记录);订单信息、浏览信息、兴趣爱好数据。
隐私权政策说明:除上述列示收集内容和用途外,中信科技未收集客户其他信息未用作其他用途,并承诺未将以上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用做其它用途,如有超出上述描述范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用户有权追究中信科技责任,所有后果由中信科技公司承担。
如果您不同意提供前述相关信息,您可以选择不进行注册中信优享+服务,对您使用信e 投 APP 其他功能不受影响。
(四) 支付宝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95338
目的:提供行情 Level2 购买等服务
收集个人信息类型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IDFV、位置信息、运营商信息、WIFI 地址、应用列表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0xx0
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位置信息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其他信息自动获取
(五) 腾讯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目的:向用户提供行情 Level2 购买、微信分享、软件bug 信息采集服务、一次性消息订阅等服务收集个人信息类型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设备型号、运营商信息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
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位置信息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其他信息自动获取
(六) 华为推送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950800
目的:用于信e 投 App 向华为手机用户推送消息
收集个人信息类型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应用列表、查看 wlan 连接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 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
(七) 小米推送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客服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目的:用于信e 投 App 向小米手机用户推送消息
收集个人信息类型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应用列表、查看 wlan 连接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 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 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
(八) VIVO 推送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xxxx@xxxx.xxx
目的:用于信e 投 App 向小米手机用户推送消息
收集用户信息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应用列表、查看 wlan 连接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 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
(九) OPPO 推送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4001999666
目的:用于信e 投 App 向OPPO 手机用户推送消息
收集用户信息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应用列表、查看 wlan 连接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 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
(十) 科大讯飞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4000199199
目的:语音服务,用于智能客服识别用户语音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IDFV、运营商信息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 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运营商信息自动获取,语音权限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
(十一) 环信(HYPHENATE)
第三方机构名称:北京易掌云峰科技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4006121986
目的:向用户提供与客户经理即时通讯,在线客服答疑等功能收集个人信息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运营商信息、位置服务
获取方式:设备标识符 IMEI、IDFV、位置服务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运营商信息自动获取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二) 百度 SDK(定位、API 认证、地图)第三方机构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4000998998
目的:向用户提供查找附近营业部等功能
收集个人信息类型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IDFV、位置信息、运营商信息、WIFI 信息、MAC 地址信息获取方式:位置信息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运营商信息自动获取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三) 友盟+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联系方式:Umeng_Legal@service.umeng.com目的:向用户提供微信分享、QQ 分享等功能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设备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网络信息
获取方式:设备信息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其他信息自动获取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四) Share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上海游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服联系方式:4006852216
目的:实现社交分享服务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设备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网络信息
获取方式:设备信息、位置信息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其他信息自动获取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五) 中信期货
第三方机构名称: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客服联系方式:4009908826
目的:向用户提供期货开户功能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用户期货开户涉及到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取方式:通过用户手动提交信息获取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六) 灯塔股票大师
第三方机构名称:灯塔财经信息有限公司
客服联系方式:jerrywang@dengtacj.com目的:行情涨跌分析,股票对比分析等功能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设备标识符 IMEI、IDFV、日志信息
获取方式:设备标识通过系统权限申请获取,日志信息自动获取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七) 谷歌 SDK
目的:兼容 APP 低版本、提升显示效果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BSD 开源支持库,无个人信息收集
(十八) Anychat 视频见证 SDK
目的:手机开户视频见证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私有化部署,无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
(十九) 云从活体检测 SDK
目的:手机开户,手机业务办理识别是否本人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私有化部署,无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
(二十) 易道博识 SDK
目的:用于手机开户身份证识别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私有化部署,无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
(二十一) xx证书 SDK
目的:手机开户下载用户证书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私有化部署,无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
(二十二) 同花顺智能客服 SDK
目的:向用户提供智能在线客服服务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私有化部署,无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
(二十三) 梆梆安全 SDK
目的:实时检测针对应用敏感界面的恶意截获和覆盖行为,及时向用户做出风险预警,规避相关风险收集个人信息范围: 私有化部署,无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
(二十四) Zxing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Google
客服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目的:实现二维码识别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获取设备传感器信息、身体活动识别相关信息
(二十五) 中信中证电子合同签署平台
第三方机构名称: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服联系方式:95548-3
目的:实现客户协议电子签署
收集个人信息范围:客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客户号
(二十六) 宏路统计 SDK
第三方机构名称:上海嗨普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021-63868620
目的:使用该 SDK 收集 crash 信息,方便排查问题,提供更好服务收集个人信息范围:私有化部署,无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
(二十七) 腾讯 Bugly
第三方机构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客服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目的:使用该 SDK 收集 crash 信息,方便排查问题,提供更好服务收集个人信息范围:设备标识,xx、x溃日志信息
获取方式:自动获取日志信息、设备信息
隐私权政策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0x00000xxx000xx00x000x0x00
四、 我们如何存储和保护您的信息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部分服务涉及跨境业务,我们需要向境外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的,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向您说明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以及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您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方式、程序等事项,并征得您的同意,通过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机构为所获得的您的个人信息保密。
(二) 我们将会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期限保存您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三) 为了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在收集您的信息后,将采取各种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您的信息。例如,在技术开发环境当中,我们仅使用经过去标识化处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外提供研究报告时,我们将对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我们会将去标识化后的信息与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分开存储,确保在针对去标识化信息的后续处理中不重新识别个人。
(四) 我们承诺我们将使信息安全保护达到业界领先的安全水平。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致力于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及配套的管理体系来尽量降低您的信息被泄露、毁损、丢失、误用、非授权访问、非授权披露和篡改的风险。例如:通过网络安全层软件(SSL)进行加密传输、信息加密存储、严格限制数据中心的访问。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含人脸信息)时,我们将采用加密、权限控制、去标识化等安全措施,并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您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安全。
(五) 我们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部门,针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共享、委托处理等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同时,我们建 立了相关内控制度,对可能接触到您的信息的工作人员采取最小够用授权原则;对工作人员处理您的信息的行为进行系统监控, 不断对工作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隐私安全准则和安全意识强化宣导,并每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安全考试。另外,我们 的相应网络/系统通过了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测评。我们每年还会聘请外部独立第三方对我们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六) 我们已制定个人信息相关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掌握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策略和规程。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 APP 推送通知、发送邮件/短消息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
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若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请您务必妥善保管好您的信e 投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登录名及其他身份要素。您在使用信 e 投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服务时,我们会通过您的登录名及其他身份要素来识别您的身份。一旦您泄漏了前述信息,您可能会蒙受损失,并可能对您产生不利。如您发现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登录名及/或其他身份要素可能或已经泄露时,请您立即和我们取得联系,以便我们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或降低相关损失。
(八) 在您终止使用中信证券服务端服务后,我们会停止对您的信息收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我们停止运营(包括停止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服务或整体停止运营),我们将及时停止收集您个人信息的活动,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您,并对所持有的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九) 当您注销账户后,对于超出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信息,例如个性化界面、个性化产品推荐,我们将在合理的期限内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进行匿名化处理。
五、 我们如何使用您的信息
(一)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以及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或保障您的账户和资金安全,我们会在以下情形中使用您的信息:
1. 实现本保护条款中“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信息”所述目的;
2. 根据法律法规、自律措施、监管要求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履行合规检查、稽核审计、风险控制之需要
3. 为了使您知晓使用信e 投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我们会向您发送服务提醒。您可以在“统设置面”退消息,并通过“我的→ 设置 → 消息开关设置”订阅。为了保障您的账户和资金安全,重点交易类、融资融券类业务提醒不可退订;
4. 为了保障服务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我们会将您的信息用于身份验证、安全防范、诈骗监测、预防或禁止非法活动、降低风险、存档和备份用途;
5. 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配合提供或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6. 邀请您参与我们服务有关的客户调研;
7. 我们会采取脱敏、去标识化等方式对您的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加工,以便为您提供更加准确、个性、流畅及便捷的服务,或帮助我们评估、改善或设计服务及运营活动;
(二) 当我们要将信息用于本保护条款未载明的其他用途时,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动作等形式再次征得您的同意。
六、 您如何访问和管理自己的信息、权限
在您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期间,为了您可以更加便捷地访问和管理您的信息,同时保障您注销账户的权利,我们在客户端中为您提供了相应的操作设置,您可以参考下面的指引进行操作。
访问和管理您的信息
(一) 您可以通过信e 投APP 登录账户,在“我的->业务办理->修改个人信息”、“交易->更多”中:
1. 访问您的个人基础信息、账单信息。为了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您的资金账号号码会进行脱敏展示;
2. 如发现您的基础信息有误,您可以根据页面提示自助修改您的信息。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的考虑或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监管规定,您需通过验证后方可修改您已认证的姓名或已绑定的手机号码;
3.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所以我们不提供删除上述相关资料的服务。
(二) 您可通过如下路径注销您的账户:
在您符合中信证券关于网上销户的条件时,您可以通过 e 投 APP 办理销户。账户注销功能路径:打开信 e 投 APP,登录资金账户后, “我的->业务办理->办理销户”。
当您符合约定的账户注销条件并注销账户后,我们将不会再继续收集、使用或对外提供与该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但您在使用中信证券服务端服务期间提供或产生的信息我们仍需按照监管要求的时间进行保存,且在该保存的时间内依法配合有权机关的查询。
(三) 改变您个人信息授权同意的范围
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对于额外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以随时通过手机的权限同意授予相关操作同意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
当您收回同意后,我们将不再获取和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请注意,您收回同意的决定可能会导致我们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某些服务,具体情况可参见本条款第一部分,但您收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四) 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在您确认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并向我们请求将您的个人信息副本提供给第三方,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如数据接口已匹配,我们还可按您的要求,直接将您的个人信息副本传输给您指定的第三方。
(五) 信息系统自动决策
在某些业务功能中,我们可能仅依据信息系统、算法等在内的非人工自动决策机制作出决定。如果这些决定显著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通过 95548 联系我们,有权要求我们作出解释,我们也将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
(六)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4. 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 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 涉及商业秘密的。七、 您的权利
(一) 查阅、复制、转移您的个人信息
您有权查询、复制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如果您无法查阅、复制个人信息,您可以随时联系客服热线 95548。您请求将个人信转移至其他第三方时,请确保您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条件下提出。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监管规定对您的请求作出回复。
(二) 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您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你可以要求我们做出更正。您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95548 提出更正需求,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的考虑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监管规定,我们需要通过在线验证或者现场验证予以核实后,方可响应您修改您个人信息的要求。
(三) 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果您需要注销账户,您需要完成必要的现场验证环节。销户后您将无法使用信 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的证券交易相关功能。
除注销账户外,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您可以通过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反馈随时与我们联系:
1.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 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未征得您的同意;
3.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您撤回同意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监管规定对您的请求作出回复。
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通知从我们处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独立授权。当您从我们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根据《证券法》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 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因此,如您请求删除的个人信息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我们会停止除信息存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和依法配合有权机关提供之外的处理措施。
(四) 授权您的个人信息
每项服务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您可以点击不同意授权,当您点击不同意后,我们将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但可能会影响到使用该服务,具体情况可参见本条款第一部分。
(五) 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为保障安全,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在处理您的请求,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4. 我们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如您的请求将危害公共安全和其他人合法权益,或您的请求超出了一般技术手段和商业成本可覆盖的范围);
5. 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 涉及商业秘密的。
八、 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保护
x条款中“儿童”是指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我们期望父母或监护人指导未成年人使用我们的服务。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如您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您无法开立账户,并无法同步享受基于开立账户的相应服务。若您仅打开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并按照证券法律法规要求接受一条验证短信,请务必确保您的父母或监护人阅读本保护条款,并在征得您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向我们提供您的信息。如您的监护人不同意您按照本保护条款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请您立即终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并请您或您的监护人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您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当您对您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处理存在疑问时,请通过 95548 联系我们。九、 您的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转移
原则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由于我们通过遍布全球的资源和服务器提供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在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且在获得您的授权同意后,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您使用产品或服务所在国家/地区的境外管辖区,或者受到来自这些管辖区的访问。
此类管辖区可能设有不同的数据保护法,甚至未设立相关法律。在此类情况下,我们会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得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足够同等的保护。例如,我们会请求您对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同意,或者在跨境数据转移之前实施数据去标识化等安全举措。
十、 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向第三方提供、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 委托处理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或与您的约定的条件下,处理个人信息涉及到我们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时,我们会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我们将要求受托人将个人信息反馈我们或者符合删除条件的,要求受托人进行删除,不得保留。
(二) 共享
我们原则上不会与其他第三方机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除非事先获得您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我们会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依据您的授权范围与第三方共享您的信息。
(三) 转让
在涉及资产转让、收购、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向相关机关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向您告知有关情况,并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相关机关继续受本保护协议的约束。如变更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时,我们将要求相关机关重新取得您的明确同意。我们原则上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
2. 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自律措施、监管要求;
3. 在涉及资产转让、收购、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向您告知有关情况,并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保护条款的约束。如变更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时,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取得您的明确同意。
(四) 向第三方提供
我们承诺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们仅在以下情形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第三方包括不限于我们的关联公司、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如果为了向您提供服务而需要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至第三方,我们将评估该第三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我们将要求第三方对您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另外,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弹窗提示等形式征得您的同意,或确认第三方已经征得您的同意。
1. 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
2. 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或应其他有权机关要求;
3. 某些服务可能由第三方提供或由我们与第三方共同提供,因此,只有提供您的信息,才能提供您需要的服务。
4. 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我们将向产品管理人提供您的法定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身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Ⅰ类银行账户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学历、受益人、实际控制人、失信记录)等必要信息,协助产品管理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5. 在开展期货 IB 业务时,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如您通过我公司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您的授权,我们将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Ⅰ类银行账户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学历、受益人、实际控制人、失信记录),并将您填写的具有个人信息的开户文本、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或协议等提交至期货公司,以便为您开立期货账户。
6. 在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我们将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并应将您的投保单等投保信息(不限于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为你办理保险业务。
7. 如您选择参与我们和第三方联合开展的抽奖、竞赛或类似推广活动,我们可能与其共享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信息,以便第三方能及时向您发放奖品或为您提供服务,我们会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活动规则页面或通过其他途径向您明确告知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何种信息。
8. 我们在构建大数据平台或进行风险控制模型测试等系统建设时,需要进行系统测试、客户数据分析等,我们可能需要向对应系统开发商提供您的个人信息,为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与开发商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开发商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9. 第三方登陆
为了让您能够方便、快捷地使用第三方网站或,您可以选择使用信e 投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登录名快捷登录第三方网站。我们会基于您的明确同意将您的部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第三方网站或可能有单独的隐私保护规则,在授权我们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信息之前,建议您仔细查看,做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
10. 投诉处理
当您投诉他人或被他人投诉时,为了保护您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能会将您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账户信息、联系方式、投诉相关内容提供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监管机关,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提供的除外。
(五) 公开披露
除在公布中奖活动名单时会脱敏展示中奖者手机号外,原则上我们不会将您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如确需公开披露时,我们会向您告知公开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并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 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 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9. 个人信息控制者为新闻单位且其在开展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10. 个人信息控制者为学术研究机构,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其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您知悉,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使得信息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特定的个人且无法复原,则处理后的此类信息的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无需另行向您告知或征得您的同意。
十一、 本保护条款的适用及更新
中信证券所有服务均适用本保护条款,除非相关服务已有独立的隐私权政策或相应的用户服务协议当中存在特殊约定。我们保留不时更新或修改本保护条款的权利。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按照本保护条款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会通过推送通知、弹窗、官网公告等合理方式通知您,以便您能够及时了解本保护条款所做的任何变更(包括业务功能变更、使用目的变更等)。若您不同意该变更可以停止使用信 e 投移动应用产品和服务、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或通过 95548 客户服务热线、营业部现场反馈与我们联系,若您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收修订后的本保护条款约束。
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时,我们会适时对本保护条款进行更新:
1. 我们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兼并、收购、重组引起的所有者变更;
2. 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规则发生变化;
3. 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对象、范围、目的发生变化;
4.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
5. 您访问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方式发生变化;
6. 数据安全能力、信息安全风险发生变化;
7. 用户询问、投诉的渠道和机制,以及外部纠纷解决机构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8. 其他可能对您的个人信息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由于中信证券服务端的用户较多,如本保护条款发生更新,我们将以 APP 推送通知、弹窗提示、发送邮件、短消息或者在中信证券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来通知您。为了您能及时接收到通知,建议您在联系方式更新时及时通知我们。如您在本保护条款更新生效后继续使用中信证券服务端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条款并愿意受更新后的条款约束。
您可以在信 e 投 APP 通过“我的 → 中信信息 → 协议相关”中查看本保护条款。我们鼓励您在每次使用信 e 投 APP 时都查阅我们的隐私保护协议。
十二、 投诉、建议、如何联系我们
我们配有个人信息保护专门负责人员,如果您对本隐私保护条款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1.个人信息保护专门负责人员邮箱:xxxxxxx@xxxxxx.xxx
0.xx:95548
3.传真:010-60836029
4.个人中心“在线服务”
5.信 e 投 APP:我的 → 设置 → 用户反馈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十五天内回复。
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当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时,您还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行业自律协会或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投诉等外部途径进行解决。您也可以向我们了解可能适用的相关投诉途径的信息。
十三、 本保护条款中关键词说明
(一) 本保护条款中的“身份要素”是指:中信证券用于识别您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您的信e 投 APP 登录账号、密码、短信校验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证件号码及生物识别信息(包含人脸信息)。
本保护协议中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二) 本保护协议中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三) 本保护条款中的“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电话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含人脸信息)、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银行账号、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精准定位信息的个人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本人作为个人客户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本人接受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调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本人作为甲方同意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乙方)签署: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H股“全流通”委托协议、 □H股“全流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约定书》□《授权书》□《隐私保护条款》。 |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签字) (分支机构业务章) (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第一联分支机构留存
本机构作为机构客户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有关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本机构接受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调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本机构作为甲方同意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乙方)签 署: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H股“全流通”委托协议、 □H股“全流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约定书》。 |
甲方(机构客户): 乙方(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盖章) (分支机构业务章) (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第二联客户
留
存
本人作为个人客户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本人接受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调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本人作为甲方同意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乙方)签署: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H股“全流通”委托协议、 □H股“全流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约定书》□《授权书》□《隐私保护条款》。 |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签字) (分支机构业务章) (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第一联分支机构留存
本机构作为机构客户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有关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本机构接受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调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本机构作为甲方同意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乙方)签 署: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H股“全流通”委托协议、 □H股“全流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电子约定协议书》。 |
甲方(机构客户): 乙方(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盖章) (分支机构业务章) (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第二联客户留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