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
○○○學年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
學 校: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合約書人: 實習機構: | (以下簡稱乙方) |
實習學生: | (以下簡稱丙方) |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培育國際專業人才,提供甲方之國際產學專班學生(丙方)強化實務專業能力,實踐應用理論、習得職場經驗、建立正確工作態度與職業倫理的實習機會,為明確三方之權利、義務、責任關係,各方承諾共同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組成系級校外實習課程輔導小組;由乙方企業業師代表暨甲方系主任、實習指導老師共同組成之,除定期召開協調會外,並視需要隨時集會。
第二條 系級校外實習課程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校外實習課程之規劃與推動。
(二)確認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機會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約及學生實習計畫內容之檢核及確認。
(四)協調、處理學生及實習合作機構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安排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實習不適應輔導與轉換、轉銜課程機制。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八)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三條 甲方設立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執行下列事項: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書面契約之檢核及確認。
(三)實習成效之評估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四條 參與課程學習對象、結業學分、實習津貼、生活津貼及福利 (一)系別/學制/姓名:
系 / 四年制學士(國際產學專班) /
(二)實習課程名稱/學分數:
/ 學分
(三)實習津貼計算:
□月計 □時計
新臺幣: 元
(四)乙方企業提供:
□生活津貼
□膳食;□膳食補助 元
□宿舍;□宿舍補助 元
□通勤交通;□交通費補助 元
□其他: (五)預計每週實施校外實習課程 小時。
(六)參與校外實習課程之國際產學專班學生(丙方),甲方均為其投保「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意外險」相關經費、預算由甲方籌措支應。
第五條 實習契約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計 個月(週),預計實習時數 小時。
第六條 訓練、實習項目
乙方實施實習課程內容及相對應能力培育目標,應符合甲方專班學程專業發展及教學之目標;丙方參與課程應將實習訓練主題、主要學習項目等資料填載於「學生校外實習工作計畫表」中,由實習輔導老師、主管共同指導、評核。
第七條 甲方之職責
(一)負責約束其選派之實習學生(丙方),切實遵守乙方所安排實習單位工作及規定。
(二)針對實習學生之本職學能協助乙方研擬實習相關教學、督導及瞭解學生實習情形,協助學生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解惑並提供成績考核資料。
(三)甲方應辦理實習前講習,由系主管、實習輔導教師、企業雇主、業師或其他專門人員,向參與實習課程之丙方學生施行,其內容應包含:實習課程內容、安全衛生、防災逃生等。
(四)應定期巡迴輔導或電話聯繫實習企業(乙方),以瞭解並協助學生(丙方)處理實習狀況及學習問題。全學期之實習,實習輔導老師應與通曉越語之專案助理人員共同親赴實習單位輔導學生至少 2 次;但如該專班學生集中於少數實習機構時,實習輔導老師每月親赴實習單位輔導學生至少 1 次。
(五)丙方若因實習單位不適應,須先告知甲方實習輔導老師,並由輔導教師於各系實習輔導小組會議中說明並通過後,始得另覓新實習單位,且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六)乙方如明確違反本合約書或相關法令之規定時,致使丙方權益受損,甲方將協助丙方採取相關法律途徑以維其權益。
(七)評閱學生實習計畫作業或報告及實習成績。第八條 乙方之職責
(一)實習期間,乙方負責丙方之學習督導管理及考核;丙方校外實習成績由乙方單位主管與
甲方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核,並由甲方填報「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表」。
(二)針對丙方之本職學能,安排各種實習課程及技能訓練,惟不得學生擔任非相關及危險性的工作。
(三)實習期間,乙方應保證對丙方實踐第四條所列各項實習津貼、生活津貼及學生福利等義務;如有變動,應由三方重新議定。
(四)實習期間丙方有任何違反乙方規定之情事時,乙方應立刻與甲方實習輔導教師聯繫,一同對丙方進行輔導。
(五)校外實習課程均須於週一至週五日間時段間固定進行,乙方不得以實習課程名義,使丙方留置至夜間或從事無關專業能力表現之事情。
(六)其他有關實習事項,比照實習合作企業相關規定辦理,但不得違反教育部及本校之規定。第九條 丙方之職責
(一)校外實習為正式課程,丙方具有本校學生與實習機構實習生之雙重身分,除遵守學校既有之所有規定外,並須遵守乙方之工作規定。
(二)本契約第五條所列預計實習時數,丙方需於規定期間內完成。
(三)丙方在實習受訓期間必須遵守乙方之規定及服從指導與監督,並愛惜乙方之財物及商譽,如有違犯者,乙方得告知甲方,甲方應視情節之輕重依校規給予處分,乙方並得終止本合約,請求損害賠償。
(四)丙方於實習期間內所得知乙方之營業機密、資訊或任何形式之資料等,不得洩漏、公開或以任何方式使他人知悉,但其已為公眾或該他人所知悉者不在此限。丙方違反前述保密義務時,其法定監護人應連帶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實習環境
(一)乙方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並給予丙方充分的職場安全教育訓練並遵照勞委會公布之勞工安全作業要點實施。
(二)乙方應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確保性別友善安全之實習環境,以善盡對丙方具有性別平等之保護義務。
(三)丙方於實習期間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得向甲方或乙提出申訴,甲方及乙方應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丙方於實習場所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得以向主管機關通報。經受理後,甲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提請調查時,須請乙方代表 1
人參與調查;如xxx「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調查時,亦須請甲方代表 1 人共同參與調查。
第十一條 實習學生成效考核
(一)實習學生(丙方)請休假部份,依甲、乙方相關規範辦理。
(二)乙方應定期考核學生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經實習輔導小組評估後得終止實習。
(三)實習單位、參與實習學生於實習課程完畢後之回饋意見或滿意度調查,甲方得作為學校未來規劃或提升實習課程成效之依據。
(四)學生實習成績評核方式,依本校各系學生校外實習相關要點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一)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經實習輔導老師協調未果者,得提交實習輔導小組商議。實習爭議衍生之法律爭議糾紛,於法院訴訟時,同意以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解決。
(二)本合約若因翻譯版本有所不同,將依中文為主。
(三)處理爭議、申訴期間,乙方不得對丙方有差別待遇,或做出不利於丙方之處分。
第十三條 x合約自簽署完成之日起生效,至實習期滿或雙方終止合約後失其效力。如有未盡事宜,除依「育達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要點」、「育達科技大學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規定外,可提交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商議修訂並增訂之。
第十四條 甲方各系與乙方實習機構間就校外實習之辦理,不得有實務訓練所需費用以外之報酬、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第十五條 實習期間,遇颱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災害,停課、停實習以乙方實習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宣布為準。
第十六條 x合約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各方欲提前解約需提前 10 日告知,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三方協議修訂之。
代 表 人:xxx校長 校 址:361 苗栗縣造橋鄉談文村學府路 168 號實習連絡人: 實習輔導老師: 聯絡電話:(037) 651188 分機統一編號:81588472 |
乙方: 機構負責人:公司地址: 實習負責人: 實習地點、部門: 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
丙方: 實習學生學號: 居留證號:聯絡地址: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