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C3MA2X。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船舶险溢额分保合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人保再”)就再保险业务开展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与人保再签订《船舶险溢额分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该合同涉及分出保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0.6 亿元,期限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该合同为成数溢额分保合同,按照自留额设定比例分出本公司所承接的原保险业务,人保再按照该比例承担相应赔付支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分保手续费。
二、交易目的
为更好地调整本公司业务风险管理框架,平抑经营波动,本公司与人保再签订该合同。
三、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财产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上述再保险业务的服务、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人保再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二者共同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本公司为人保再的重要股东,持股比例 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C3MA2X。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主要内容
船舶险溢额分保合同是比例分保合同,本公司按约定的比例向人保再分出保费,人保再按约定的比例向本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与摊回赔款。
(二)定价政策
与人保再的关联方交易,整体定价上主要是建立在分出
人与商业市场所有分保接受人对合约分保利润边际分配商业谈判结果的基础之上。
双方通过对分保涉及险别、分保费规模、预付手续费率、赔付率区间以及赔付率区间对应的浮动手续费率、分保接受人的利润边际等与人保再达成合约分保最终商业条件及其参与份额。本公司对于与人保再在合约分保上的定价条件不低于同期给予其他商业市场分保接受人的最优惠条件。
五、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该合同属本公司与人保再签订的《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合同之一,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人保再签订《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合同的审议方式为通讯表决,除三名关联董事放弃投票外,其余六名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六、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预计该合同对本公司本期和近期财务收益影响有限,对
本公司偿付能力及稳定经营将带来积极影响。
七、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2017年5月16日,本公司向人保再分出保费的累计金额为1.16亿元人民币,本公司收取人保再手续费的累计金额为0.39亿元人民币。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