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 2 号B 段
信达证券睿丰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二)
投资者/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联系人:刘亚
邮政编码:100031客服电话:95321
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授权代表:xxx
住所:xxxxxxxxxxxx 0 xX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 0 xxxx 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100031
一、合同修改内容
鉴于委托人(投资者)、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已签订了《信达证券睿丰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信达证券睿丰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一次合同变更后)》、《信达证券睿丰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原合
同”)。现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友好协商,就本计划修改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中有关条款适用经本补充协议调整后的条款。修改如下: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 3 年变更为 10 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2、原合同“第二十二部分 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二条“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之“(二)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 3 款修改为:
“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3、原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资产清算”第二条“集合计划的展期”之“(三)展期的安排”修改为:
“1、通知展期的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应当于不晚于集合计划期限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展期公告,将展期相关事宜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在展期公告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展期公告中约定的方式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的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展期。展期公告满 10 个工作日后,若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则展期生效,自展期公告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维护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管理人将统一在管理人公告的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为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自动办理退出,退出时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更新了托管人联系电话。
二、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修订,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中涉及上述修改事项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其他事项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本补充协议经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3、本协议将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向各投资者征询意见。管理人将设置临时开放期合理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可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投资者未在临时开放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投资者同意合同变更。
4、如投资者同意变更,则本补充协议自临时开放期届满的后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5、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管理人执贰份,托管人执壹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委托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关于《信达证券睿丰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xx)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西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