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GPCGD23C500FG180F 包组三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政府采购服务类信息化项目
合 同 书
采购编号: GPCGD23C500FG180F 包组三
合同编号: GPCGD23C500FG180F 包组三
项目编号: 粤信项[2023]54 号
项目名称:广东税务 2023 年金税三期社保费标准版系统本地功
能优化和业务运营服务项目(包三)
甲 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电 话: 传 真: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乙 方: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根据广东税务 2023 年金税三期社保费标准版系统本地功能优化和业务运营服务项目
(xx)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一、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元 (¥2,520,000 元)。二、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制定社保费标准版机关保优化申报缴纳方式征收子系统、应用集成平台、应用门户上线计划和方案,如上线实施工作方案、系统初始化方案等;
2.协助用户采集核心业务应用的初始化信息主要包括:征收子系统参数代码、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相关参数代码配置;
3.对新旧系统进行数据迁移,编写迁移库建库脚本和参数配;
4.协助用户进行系统联通性测试、联调测试,主要包括与管理子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税务端、税银子系统的接口联通性测试;集成平台与新建系统联通性测试;业务工作门户与新建系统联调测试;
5.向用户提供社保费标准版征收子系统的技术培训及业务培训;
6.协助用户梳理系统检查点清单,并逐一进行核实检查。检查数据投放情况;逐一检查迁移数据,初始化采集数据的投入情况,确保正确无误。监控系统上线情况;
7.对广东省金三社保费标准版征收子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群提供
96 人/月的业务运营支持服务;
三、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为乙方有效完成技术支持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提供工作场所、及时下达工作任务,为乙方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而协调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2) 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xxx及时配合。如超过两次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需保证实际驻场人员与投标书相符,服务中途若需更换人员,更换人员应为同等学历、资历以上人员,并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征求甲方意见,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进行调整。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排驻场人员进行非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工作。
(3) 乙方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在服务期间,乙方须按时提交维保服务工作周报、月报;服务工作结束后,须提交总结报告,由甲方进行评估确认。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经甲方通知改正仍不改正或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1.优化申报缴纳方式支持服务为签订合同后至完成机关事业单位方式切换后 3 个月;
2.日常业务运营服务为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6 月;如上线完成计划推迟,实际开始时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推广实施项目”服务合同尾保期结束后开始。
五、 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在 30 个工作日内付款:
1. 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并收到等额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壹佰贰拾xx x(¥ 1260000 元)作首期款。
2. 系统成功上线、且自系统上线之日起 6 个月运行维护保障期到期,经甲方验收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壹佰贰拾xx x(¥ 1260000 元)。
3. 每笔款项支付时,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与应付款项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含货物
款发票、货物安装费发票及有关服务发票)。若乙方迟延交付发票的,甲方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4. 本合同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和付款的时间)。
六、 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或货物、或系统)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时,如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第三方主张权利造成的损失无论发生在合同期内、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2. 乙方在执行合同中向甲方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所有技术资料、文档和软件系统(包括源代码和可运行系统)的所有权和软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第三方技术资料、软件、工具及乙方已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的内容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七、 保密
1. 甲乙双方的保密协议(附件 2)将于合同签署时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后满五年。
乙方驻场人员须遵循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甲方不得将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技术资料,以及甲方所知悉的乙方经营策略、客户名单、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商业信息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2. 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
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3. 技术支持过程中(含系统开发过程)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过程中的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项目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内部资料、数据、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记录以及其它商业信息,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泄露。
5. 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服务过程中所了解、知悉的甲方或相关单位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否则应付全部法律责任。
八、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追责条款)
(一)质量保证与索赔
1.(1)乙方违反安全或保密责任,甲方可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 5%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供服务,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乙方重新提供的服务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 2 款第(4)项承担责任”。
(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15 天以上(含本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在服务中形成的程序缺陷或其他过错,影响到 100 户以上用户、且在工作
日 4 小时(或非工作日 8 小时)不能解决的,甲方保留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 2%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处理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不得另行开发本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或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如有违反,甲方将乙方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名单。
(6)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乙方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B.乙方按合同总价 1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C.乙方 3 年内不得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D.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2. 出现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其他情形时,乙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4. 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 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累积不超过应付未付款的 5%。
5.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数据被篡改、丢失或泄露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数据等),阻止损失继续扩大,且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1%的违约金;超过 3 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清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6.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处理。
7. 如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于合同应付款中扣除。
8.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
(二)合同解除和终止
1. 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2. 违约违规导致解除合同
在甲方对因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10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维保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
干扰甲方、评委、集中采购机构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 因乙方破产等而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履行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任何补偿。该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4.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
因甲方或任何非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或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向甲方交付的阶段性成果依然有效,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终止,双方签署合同解除协议时,甲方应对乙方已完成工作量进行评估和确认,并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工作量确认文件作为合同解除协议的附件,与合同解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争议的解决
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合同签约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 本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3.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十、 不可抗力
1. 合同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 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合同签约各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30 天以上,合同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在合理的时间 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解除合同。
3. 如果因不可抗力需解除合同,合同签约各方均不得提出索赔,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也不可没收履约保证金,但乙方必须在 30 天内如数返还甲方已支付但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款项。
十一、 税费
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依中国的税法规定由相应的承担方承担,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十二、 其它
1.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合同签约各方共同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合同附件
(1)服务内容;
(2)保密协议;
(3)廉政协议;十三、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乙方: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xx) (盖章)
代表: 代表:
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 户 行:
签定日期:2024 年 1 月 8 日
附件 1:服务内容(摘自招标文件之“用户需求”)附件 2:保密协议
保 密 协 议
为加强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信息
(一)在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二)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三)甲方应用软件在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四)甲方为完成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资料并且在提供时未说明是公开信息的。二、保密范围
(一)甲方已有的技术秘密;
(二)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三、保密条款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
制。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
五、保密期限
(一)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后满 5 年。
(二)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三)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项目,乙方应按合作项目金额的 20%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并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甲方遭到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 3: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为增强甲乙双方廉政意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营造守法诚信、xx高效的工作环境,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透明、恪守诚信的精神,预防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自律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坏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xx自律的意识。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的行为,有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亲属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个人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往来。
(六)不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亲属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乙方不得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五)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的往来。
(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协议书规定的,应向甲方单位举报。甲方举报投诉联系部门:驻省局纪检室。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
2、在一定范围(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内通报乙方违约行为;
3、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甲方招标;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市场的处罚;
4、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5、甲方有权终止涉及违约的业务合同,拒绝支付涉及违约的业务合同余款;
6、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全部由乙方赔偿。
(三)本协议中有关处理条款的约定不影响业务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追究权利的行使。
(四)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涉及犯罪的,甲方有权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