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採購契約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口鹽儲運所(以下簡稱甲方)及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6.乙方出具之報價文件,由甲方決定是否列為契約文件。
(二)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
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本契約之本文與附件之內容不一致時,本文優先使用。
(三)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四)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五)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
(六)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七)契約正本二份,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三份,由甲方相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口鹽儲運所「台中港鹽倉中南部地區鹽品汽車運輸」案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單價計算法(詳作業規範)。
契約期間,甲方每月依乙方實際作業量計費,合計金額尾數未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並由乙方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向甲方申領核付。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實作實算。
(二)契約有效期間內價金不予調整,惟油價漲跌幅超過簽約日當時臺灣中
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牌告柴油油價之正負 10%時,甲方將增減各運線運雜費單價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1. 若-10% ≦ (C1-C0)/C0 ≦ +10%,則維持原價不變。
2.若-10% > (C1-C0)/C0 或 (C1-C0)/C0> +10%,則甲方將調整。調整各運線運雜費單價公式為 P 2 =P 1 + P 1×【(C1-C0)/C0 】×15%
備註:
C0 為簽約日 108 年 月 日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牌告柴油油價 元/公升。
C1 為運送時該月月初一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牌告柴油油價 P 1 為簽約時各運線運雜費單價
P 2 為調整後各運線運雜費單價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詳作業規範。
驗收後付款:契約標的依契約期間,每月作業數量經驗收合格後,並經雙方核對後計價付款。
(二)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三)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乙方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
第六條 稅捐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自 108 年 12 月 01 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本契約有效
期間二年,如乙方於作業期間配合良好,且願意繼續依本契約相同之約定條件承作本項契約標的作業,可於契約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續約要求,若甲方同意續約,雙方可續約一年。
(二)日曆天或工作天: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委託之第三人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保密條款:
1.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2.乙方及其人員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等機密資料,均應保密,不得洩漏,乙方及其人員如有洩漏情事,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3.前款所稱之「機密資料」,係指甲方所有或持有,或依約或依法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或經標示或告知為機密資訊之任何機密資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契約或其他關係,自甲方取得或知悉之任何未經公開之生產、技術、管理、營業、代理、財務、銷售、甲方客戶名單或其他有關甲方之相關資訊,不論以書面、磁碟、光碟、晶片或任何媒體儲存或存在於生物品種、材料、電路板、冶具、半成品或成品等實物中,或被以口頭告知、或因參與討論、從事生產、或自甲方或其相關第三者直接、間接得知之相關訊息,包括(但不限於)與該資料相關之產品規格、產品報價、成本結構、銷售資料、出貨狀況、訂單數量、合作廠商、客戶名單、生產品質、原料來源、財務狀況等一切資訊,或經甲方以口頭方式揭露而無論嗣後是否以書面指明其屬機密之一切與機密資訊有關連或由其衍生而產生之資訊,包括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包括律師、會計師及財務顧問)所製作之分析報告、資料彙編、研究報告及其他文件之正本或副本,其內容含有或反映該項機密資訊或對其有所評論者。
4.乙方及其人員應嚴加遵守下列事項
(1)乙方僅得以符合本契約之目的,而將機密資料揭露於須直接得知該資料之必要員工、廠商或顧問,惟乙方應與該員工、廠商及顧問等所有知悉秘密之人約定保密義務,乙方承諾對其員工或基於任何法律關係而為乙方執行業務之人,均應嚴格要求其遵守不低於本契約之保密義務及不使用之限制,並同意前述之人員於執行職務中,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違反保密義務時,視同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保密義務,乙方願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2)乙方及其員工、廠商及顧問等除為履行本契約目的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隨意複製甲方之機密,或為其他衍生行為或相類似行為,或洩漏予本契約以外之人。
(3)該機密資料被不當使用或揭露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合理措施以重新保障甲方機密資料之秘密性,以防止機密資料被進一步不當使用、揭露及其他違約行為的發生。
(二)xxxx及其人員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失其效力,乙方仍應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守秘密。
(三)乙方配送期間所使用之大型車輛,應依交通部最新規定「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使用之大型柴油車應符合「環保第4、5 期排放標準」,並檢附證明文件予甲方,配送期間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時,除依法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二)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第十條 保險
(一)乙方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概由乙方負責。
(二)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四)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十一條 保證金
(一)乙方於簽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二)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發還。
(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無息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違反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2.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
(六)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銀行。
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第十二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及作業規範之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驗收程序:依作業規範辦理。
1.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七日內改善、拆除、重作(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作業規範計算逾期違約金。
2.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五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前兩款規定若與作業規範不同,應以作業規範之規定為準。
(三)乙方履約倘有因可歸責之事由,致履約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者,甲方亦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不受是否已經驗收或保固期是否屆滿之影響,甲方除依前款及作業規範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依作業規範辦理。
(二)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三)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乙方因履約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之部分者:甲方有權無償利用該智慧財產權。
(三)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四)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 方同意乙方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乙 方故意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應包含所失利益,不受前段之限制。
(五)甲方應負之賠償責任,不包含乙方所失利益。
(六)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七)甲方對於乙方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八)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九)乙方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一年內者為限。其屬部分驗收者,亦同。
(十)乙方如有提供任何個人資料予甲方,即表示乙方已有權源提供個人資料,並已同意甲方得本於人事行政管理、採購與供應管理、會計與相關服務、僱用服務管理、客戶管理、統計調查與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其他合於甲方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目的範圍內,在甲方主動刪除檔案或乙方或個資之當事人通知甲方刪除個人資料前,甲方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及甲方營業區域內或契約履約之區域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所提供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如:通訊地址、電話)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十一)乙方若因違反本契約或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致甲方遭受任何處
罰或遭第三人求償等,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乙方同意遵守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勞基法等法規,一旦發現乙方員工未參加勞健保、被強制勞動、乙方僱用童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性騷擾等引發社會反感之情事,甲方可立即乙方要求限期改善,乙方並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契約價金總額的 0.2 %或 1 萬元,以較高之金額為準)予甲方,乙方如不改善或有再犯情事,則甲方可逕自終止本契約。乙方並同意如有發生上述情形之虞,甲方指派之人員可進行勞動法令之相關事項稽核。
(十三)乙方承諾將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盡量使用在地原物料及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十四)乙方願意在考量成本效益、技術及財務可行下,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汙染防制措施和控制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十五)乙方同意為與甲方共同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一同戮力社會公益與民眾身心安全,若乙方或其關係企業中任一商品、服務,有違反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法規命令、行政函釋、政府公告等)之虞或引發社會反感、消費者反彈而遭媒體公開報導者,為確保雙方權益、消除社會大眾疑慮、呼應社會輿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暫停履約暫停履約所衍生的費用與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十六)甲方倘有因本契約或法規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賠償範圍僅限於所受損害不及於所失利益,且賠償總額最高以新台幣 10 萬元為賠償上限。
第十五條 個資維護
乙方履行契約時,對於來自甲方或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時應遵循如下事項,並應接受甲方之監督:
(一)僅限在契約期間,乙方基於履行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內,進行相關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乙方履行契約時,如有涉及個人資料之處理,應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立即採取以下技術上及組織上之必要措施:
1. 成立管理組織,配置相當資源。
2.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3.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7.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 設備安全管理。
9.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 必要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之保存。
11.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三)乙方於履行契約時,受甲方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非經甲方事前以書面同意,不得將受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以外之目的之處理及利用。除有個人資料之複委託,而必須於履行契約之必要範圍內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外,不得向第三人公開或洩露甲方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
(四)乙方除使乙方之所有員工負有個人資料之保密義務外,並禁止員工為除履行契約以外目的之處理及利用。
(五)乙方於員工離職時,除對該員工要求提出於離職後尚須負保密義務之切結書外,並於合理且必要之範圍內採取返還或刪除、銷毀於其在職期間所得知全部之個人資料義務之措施。
(六)乙方於履行契約時,於防止個人資料洩漏、毀損或滅失之合理必要範圍內,應採取針對組織、人員、物理及技術之必要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
(七)甲方對前項安全管理措施之實施具體內容另有訂定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八)乙方為貫徹執行前項所定安全管理措施,應指定履行契約之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如未指定,以乙方負責人為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
(九)乙方於履行契約時,除指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員工外,對該受指定之員工尚應為必要適當的監督。
(十)乙方於履行契約時,有必要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為複委託時,應於事前以書面將複委託之第三人名稱、住址通知甲方,並於乙方所負之責任範圍內,對受複委託之第三人以契約訂定與本契約條款中乙方所應負相同之義務,乙方並應為必要適當之監督。
(十一) 甲方於確認乙方執行安全管理措施之必要範圍內,得於事前以書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提出執行報告、安全管理措施執行相關文件紀錄等資料或接受甲方進行實地查核。乙方於接獲甲方實地查核之通知時,除有嚴重影響乙方正常運作之虞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正當
理由外不得拒絕。
(十二) 甲方就乙方所提供之報告、文件紀錄等資料或實地查核之結果,認為乙方未採取充分安全管理措施時,除要求乙方以書面說明其未採取充分安全管理措施之理由外,得要求改善其安全管理措施,乙方應配合辦理。
(十三) 乙方於甲方要求改善安全管理措施時,應立即配合改善。
(十四) 乙方於查明個人資料外洩事故之原因或有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故之虞時,應立刻報告甲方,乙方並應採取防止事故擴大或再度發生之合理必要措施。甲方所採取防止事故擴大或再度發生之合理措施,乙方應配合辦理。
(十五) 乙方於證明確實執行並遵守甲方規定之安全管理措施、個資法相關法規,並確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施行相關安全措施盡防免事故發生,仍難以避免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時,於可證明乙方無過失之範圍內免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六) 契約關係屆滿、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將存有甲方客戶個人資料載體返還予甲方,並將持有之客戶個人資料自儲存紀錄媒體中刪除。
(十七) 乙方若因違反本契約或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致甲方遭受任何處罰或遭第三人求償等,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 xxxx及其人員所負之義務,不因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失其效力。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
(二)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本契約甲方保留未來單方決定追加、追減或擴充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追加減履約標的數量或其他履約事項),但追加或擴充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追減則不在此限,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
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5.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6.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7.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8.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契約經依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三)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善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或增加契約價金。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
2.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其他
(一)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二)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三)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四) 乙方之郵遞通訊地址如立契約書人乙方署名處之地址(下簡稱「約定送達地址」),如有任何變更,應將變更後之新地址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仍得逕行依約定送達地址寄送書面通知予乙方,乙方應確保約定送達地址能有效收郵,如有任何拒收或未能有效送達之情形,
則以該書面通知第一次投郵日期視為送達日。
(五) 契約解除、終止或屆滿,迄甲方與他人另訂新約承接乙方業務前,甲方如指示乙方運送,乙方仍應繼續按本契約所定費率運送,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承運,否則甲方另僱其他貨運公司行號車輛運送,其超出本契約所規定運雜費之差額,應由乙方負擔。惟甲方如未能在契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三個月內完成重新招標,超過三個月後之運雜費應比照新得標費率計付,其費率依原費率先行給付者,應以完成重新招標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多還少補手續。
(六) 本條第(五)項規定不因契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影響其效力,於甲方另訂之新約成立或通知乙方不須承運時,始失效力。
(七) 投標時乙方已將未來原物料變動及其他導致成本提高之因素列入考量,因此本契約簽署後,除依第四條調整油價外,概不接受調漲價格,雙方同意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口鹽儲運所代 表 人:xxx
統一編號:45690888
地 址:xxxxxxxxxxxxxxx
x x:x x x:xxxx:x 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