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层 邮 编 200020 联 系 人 直销中心 直销电话 021-23212899 直销传真 021-23212890 直销邮箱 zxgt@py-axa.com
甲方:xxx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者):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开放式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开放式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远程交易及其他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所称的“远程交易”是指乙方在甲方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并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或“扫描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开放式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的交易方式。
2、 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或邮件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转托管、撤销当日交易、分红方式变更、账户资料变更(仅限修改资料寄送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邮箱)。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他业务的传真或邮件申请。
3、 乙方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xxx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机构投资者。
4、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5:00将申请资料传真或邮件至甲方(认购期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计划说明书的时间为准),并与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电话确认申请事宜。超过当日申请受理时间的申请,xxxx在申请表中明确做出选择,甲方将该笔申请默认顺延至下一个基金开放日受理。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5、 甲方收到乙方的(认)申购/参与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
6、 甲方收到乙方赎回/退出、转换、转托管转出申请后,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可用基金份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
7、 乙方办理(认)申购/参与申请时,必须保证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将(认)申购/参与资金足额划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将加盖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及划款凭证传真或邮件至甲方。
8、 乙方申购开放式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的日终份额净值为依据,乙方应自行承担在此期间份额净值涨跌的风险。
9、 乙方办理赎回/退出、转换、转托管转出、撤销当日交易、分红方式变更及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时,将以下资料发送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加盖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10、乙方办理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时,将以下资料发送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机构盖章及经办人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
11、乙方发出传真或邮件交易申请后,应致电甲方直销中心确认申请事宜。对于甲方未进行电话确认或确认的内容与传真或邮件交易的资料有任何不一致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拒绝受理该笔交易申请。甲方将对电话确认的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甲、乙双方均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12、由于传真设备故障、网络原因等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或邮件申请,或乙方未在申请当日截止时间前进行电话确认,致使甲方无法执行交易指示,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联系方式见附表,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13、申请书传真件或扫描件作为交易申请凭证,甲方收到乙方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传真件或扫描件则有权认为该传真件或扫描件是乙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14、甲方将根据乙方发出的传真或邮件处理乙方的业务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或邮件交易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或甲方《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传真或邮件,否则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15、甲方仅对乙方申请表上的印鉴与乙方预留印鉴的表面真实性进行核对,对乙方申请表上的印鉴是否真实以及该传真或邮件交易申请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凡传真或邮件交易载明印鉴与乙方预留印鉴表面
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6、乙方应在传真或邮件交易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寄至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甲方将原件进行存档保留。时间以邮戳为准,邮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保证原件与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一致,如不一致,甲方以乙方发送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未收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表原件,则以乙方在交易当日发送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有效交易单据,并进行存档保留,乙方应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7、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乙方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甲方收到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或邮件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的真实性及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2)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3)因电信机构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4)由于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方式无法下达申请;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甲方不可预测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乙方对传真交易程序产生误解、乙方传真设备与传真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或乙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
(7)由于乙方申请表填写错误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8)投资者身份被仿冒,电话确认时因语音失真无法识别的;
(9)其他妨碍甲方真实、完整地受理传真交易申请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确定的其它甲方免责事项。
19、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甲方的网站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乙方同意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20、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合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或乙方撤销其在甲方开立的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时终止。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附表:
xxx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地 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层 |
邮 编 | 200020 |
联 系 人 | 直销中心 |
直销电话 | 000-00000000 |
直销传真 | 021-23212890 |
直销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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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