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7 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 76,238,88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7.87 元/股。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21-12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7 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 76,238,88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7.87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3.47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
费用人民币 7,561,238.88 元(此金额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92,438,754.59。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50C000901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 800030692166666 |
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16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595,999,993.47元。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
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能办理支票业务,但可开通网上查询、网银转账等功能。对甲方上述不得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管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