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公司聯絡方式: 1、免付費專線:0800-015000/傳真 02-27679299;2、網址:www.taishinlife.com.tw
壹、服務範圍:
台新人壽新快速服務約定條款
本息後,就其餘額給付或變更。
五、投保「年金給付型養老保險」特別權益說明。
一、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得自行依本約定書之約定,透過網路或傳真向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新快速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要/被保險人(以下簡稱「立書人」)於申請本服務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服務相關事宜之處理不受保單條款中有關書面通知義務之拘束,但本公司保有拒絕本服務申請之權利。
二、本服務提供之項目依變更申請方式區分
共同變更項目 | 要保人通訊地址/電話/手機/電子信箱、繳費方式、繳法、紅利選擇方式、保險費的自動墊繳、投資組合變更、定期額外/超額保險費、繳交不定期額外/超額保險費、目標保險費投資配置、超額保險費投資配置(享安心變額萬能壽險適用)、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鑫享退休美元變額年金保險及享安心變額萬能壽險不適用)、投資標的轉換、年金給付開始日、委託資產撥回匯款帳號變更、保單週月日費用指定扣除標 的、自動停利設定、申請保險單借款、保證提領給付方式、保證提領銀行帳號指定。 |
專屬傳真變更項目 | 提領紅利及補發保單 |
專屬網路變更項目 | 申請/取消電子通知單 |
三、本服務申請經本公司核准後生效,並適用於立書人之所有保單及未來新購保單,及變更要保人為立書人之保單,但個別保險契約所適用之服務項目仍需視保險商品特性及本公司之規定而定。
四、本公司如新增服務項目,得經由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後實施,不再另行通知。但本公司如新增本服務之服務管道 (如電話等),則須立書人另以書面申請始得生效。
貳、使用環境之責任:
一、倘因通訊或電腦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限制、電力或通訊中斷、聯絡障礙、未授權使用、天災、罷工、竊盜、戰爭(無論是否宣戰)、天候惡劣、地震、暴動等,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本服務,立書人應依保單條款或本公司屆時公告之程序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各項服務;因此致有任何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立書人任何損害,本公司及相關員工均不負任何責任。
參、密碼之維護
一、要保人同意確保所傳送至本公司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本公司對憑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使用本服務者,均認定係要保人所為之有效指示。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於本公司接受要保人前述通知前,第三人透過密碼使用本服務者均發生效力,且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外,對他人以詐欺方式或未經授權使用密碼所導致要保人之損失或資料洩密,本公司概不負任何責任。
二、要保人對於本公司授予或自行透過網路修改之使用密碼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要保人輸入前述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時,本公司即自動停止要保人使用本服務。要保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公司客服人員重新申請。如該密碼因要保人之故意或過失致他人使用時,其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責任應由要保人承擔。
肆、記錄保存與資訊安全約定:
一、立書人同意本公司得以本公司認為適宜之方法記錄並保存要保人經由傳真及網路所交付之資訊,且要保人應保存因使用本服務,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文件或記錄;要保人如未保存,則以本公司留存文件或記錄為準。
二、傳真之文件如因電話線路、機械故障或其它任何因素,致所顯示之文件內容或簽 名不清楚或無法辨識時,經本公司通知而立書人未另行傳真本公司認可之文件前,視為本公司拒絕受理該次傳真申請。
三、要保人使用本服務時,如 1、未於申請受理日一個工作日內收到本公司受理確認通知(該確認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郵件、電話語音、簡訊或口頭通知方式);或 2、本人所收到之確認通知並非本人所為之指示,或有內容不符之情形;或 3、有其它任何問題時,要保人應即通知本公司。
四、若要保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而本服務執行後發生本公司與立書人留存之傳真或網路申請書內容不一致時,應以本公司留存之版本為準,且本公司及相關員工均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五、立書人同意本公司可以電話錄音方式,記錄要保人與本公司服務人員間之談話以及所有有關該項服務之記錄。
六、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得就本公司業務及履行本服務之需要,對立書人之資料予以蒐集、處理及利用。
保險單借款注意事項
伍、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
一、「保險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於第陸點「保險單借款約定事項」約定揭露。
說明:1、 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2、 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保險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保險公司將以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3、 借款人以自動櫃員機辦理還款,所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以跨行轉帳手續費為限。
二、依據民法第 207 條規定,借款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說明:1、 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或在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2、 保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將會於該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3、 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將借款本息及利率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通知借款人,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查詢。
4、 借款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時,除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 323 條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三、未償還的借款本息於超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將依約停止或即行終止。
說明:1、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前,將依保險單條款的約定以書面通知借款人。
2、 「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3、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四、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保險公司依約有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或保險契約有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等變更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逕先行扣除未償還的借款
說明:1、 借款人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償還借款本息。
2、 借款人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將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此將可能使受益人原可領得之年金金額減少。
六、保險公司對於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基本資料,只能以履行契約為目的之範圍內使用,並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借款人若以保險單借款方式取得購買新契約的資金來源,須注意下列事項(包
含但不限於):
˙保險契約是一延續性的契約,繳費年期可能長達數十年,若以保單質借所得金額支付新保單/附約之保費,其效力可能難以維持長久而使您蒙受損失。
˙保險單借款係以原有保單價值為質墊借,在償還前必須依約定利率償還利息。
˙扣除借款所餘之保險金額對受益人保障是否足夠。
八、本公司聯絡方式: 1、免付費專線:0800-015000/傳真 02-27679299;2、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陸、保險單借款約定事項
一、要保人使用本服務向本公司申請保單借款時,若於營業日當日上午 11:00 以前提出申請並經受理,本公司應於當日內視需要進行身分確認、進行借款審核與撥款 (美元保單撥款日為申請日後 7 個工作日內)等相關作業,實際入帳時間則依各銀行作業而定(但無法於當日內完成身份確認時,本公司不受本項拘束)。本公司於將所申請之借款金額匯入立書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僅限要保人本人之銀行帳戶)時,本公司即已完成給付義務之履行。如有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匯款作業錯誤或延宕者,本公司概不負責。若於上午11:00 以後提出申請者,本公司將順延一個工作日處理。
二、本借款期間自本公司給付借款金額日起至各保險契約消滅時為止(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亦得隨時清償或部分清償本借款之本息);保險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則本借款期間至該保險契約消滅時或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為止。但保險契約約定年金保證期間或本公司付滿保證金額前得辦理保單借款者不在此限。
三、保險單借款之利率係衡量保單成本、資金運用效率及保戶權益等因素,年利率依本公司公告之借款利率為準,如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本公司得自公布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之,並應在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本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將借款本息及利率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通知借款人。
四、借款利息每逢保單周年日應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應向本公司自行繳納,但本公司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逾期欠繳之利息每滿一年併入借款本金複利計算。(依據財政部金融司(73)台融司(五)發第一四五九號函)
五、清償保險單借款時,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六、借款未償還前,如本公司依保險契約條款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或保險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無須通知,得扣除未清償之借款本息。
七、借款人不按約定條件付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本公司並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但保險契約為遞延年金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者,則保險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因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停效後,借款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八、投保遞延年金或利率變動型年金者,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保險契約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並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本公司得就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
九、本公司得隨時依新增或修訂之法令,毋待事先通知要保人而變更依本約定書申請保單借款之一切相關規定,要保人同意無條件配合辦理。
柒、保單契約內容變更/訂正特別約定:
一、要保人透過本服務進行相關申請時,除保單借款另有約定外,於任一營業日下午 4:00 前傳真申請書或透過網路申請完成,經本公司審核無誤者,始視為於當日受理(與提領金額有關者,本公司應視需要於當日內進行身份確認,無法於當日內完成身份確認時,本公司不受本項拘束),逾時或於例假日申請者,則視為於次一工作日受理。
二、傳真申請保單變更時,請填寫本公司「新快速服務專用」之變更申請書並經由本公司指定之傳真專線傳送始得受理;非透過該專線傳送之申請,本公司得不予受理且不負任何因此發生之損害責任。
三、紅利/帳戶價值之提領金額僅得匯入要保人本人之銀行帳戶,如因帳戶資料未填
寫、填寫不全或填寫錯誤等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匯款作業錯誤或延宕者,本公司概不負責。
四、每一保單於每一營業日透過本服務僅得申請一筆保單借款或提領,且每筆保單借款或提領金額應依申請借款當時規定之限額辦理,詳情請參閱新快速服務專用借款申請書或本公司網站。
五、本公司得隨時依新增或修訂之法令,毋待事先通知要保人而變更依本約定書申請提領金額之一切相關規定,要保人同意無條件配合辦理。
捌、本約定書之效力與終止
一、本約定書之效力須於本約定書簽署正本送達本公司且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始生效力;本約定書生效後,本公司始受理本約定書中約定各項服務之相關申請。
二、立書人不得於本約定書指定效力停止或終止之保單。
三、立書人同意使用本服務之保單變更或借款申請,其效力與一般書面申請書相同,不因上述之電子訊息或傳真指示不具書面簽名要件而主張歸於無效或不受其限制。
四、凡保單之效力停止、終止或發生要保人變更或要保人死亡時,本約定書效力自動終止。惟自保單恢復效力之同時,本約定書效力自動恢復。
五、本公司得不待立書人同意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服務。立書人亦可隨時於本約定書勾選申請取消本服務,於本約定書簽署正本送達本公司時,終止本約定書之效力。
六、任一指定保單因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期滿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不影響本約定書對於其它指定保單之效力。
七、本約定書效力終止時,對於終止前已處理之保單變更、借款申請或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生任何影響。
八、本約定書構成指定保單之一部份,本服務內容中之保單變更及借款相關權利義務概依保單條款為準,指定保單之保單條款與本約定書抵觸之部分不再適用。
九、本約定書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立書人與本公司均同意因本約定書所生爭議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核准文號:COM104121605
網路保險服務契約書
申請人(以下簡稱本人)茲向台新人壽(以下簡稱甲方)申辦網路服務,聲明同意下列事項: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契約之適用範圍第一條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本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名詞定義第二條
x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保險電子交易」:指本人經由網際網路與甲方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本人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甲方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 二、「電子訊息」:指甲方或本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
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 四、「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
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 五、「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
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 六、「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 七、「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
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 八、「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 九、「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第三條
甲方及本人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網頁之確認第四條
本人與甲方交易前,應先確認甲方正確之網址。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本人之權益受損。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第五條
甲方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甲方及本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本人再確認,否則該電子訊息自動失效:
• 一、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本人。
• 二、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本人。
電子訊息經本人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視為甲方已受理該電子訊息。 甲方受理本人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個營業日內將結果通知本人。 甲方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甲方並應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 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本人。 甲方或本人接收無法辨識來源身分或內容之電子訊息時,該傳送作業視為未完成。但甲方可確定本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本人。
電子訊息之不予處理第六條
電子訊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予處理,但應同時將不予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本人:
• 一、 甲方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事項之正確性者。
• 二、 甲方如依該電子訊息之指示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保險契約之約定者。
本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第七條
本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本人於使用甲方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本人之注意義務第八條
本人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本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3 次時,甲方即自動暫停本人使用本契約之權利。本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向甲方提出申請。
交易核對第九條
甲方應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人,本人亦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 45 日內,通知甲方查明。 甲方對於前項本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甲方之日起 45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本人。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第十條
本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甲方應協助本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甲方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人。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第十一條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他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如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甲方接受本人停止使用本服務之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以之對抗本人。但甲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資料安全第十二條
甲方對於所保有本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甲方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本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資訊保密義務第十三條
甲方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 務。除經本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甲方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損害賠償責任第十四條
因任一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紀錄保存第十五條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甲方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本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電子訊息之效力第十六條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本人終止契約第十七條
本人得隨時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甲方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但本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人終止本契約:
• 一、本人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 二、本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 三、本人違反本契約之相關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任一方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本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本人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甲方及本人協議補充或修正之。但因主管機關訂定之「網
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訂時,甲方得以公告或個別通知方式修訂本契約之條款。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核准文號:COM10412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