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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承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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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其所承租的建筑物发生火灾或爆炸而致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并收到赔偿请求时,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承租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出租人允诺或协议所增加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 在被保险人所承租的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保险事故;
(四) 政府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疏忽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租赁合同文件;
(四)保险事故证明书及损失清单;
(五)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六)根据处理赔偿事宜需要,保险人要求提供的、能够作为申请赔偿依据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x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x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x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出租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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