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仓库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乙 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仓库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仓库事宜,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仓库基本情况
(一)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 [地址]名为 的仓库。仓库由附件1中标注的所有部分的相关建筑、附件2(如有)标明的所有附属物、设备、工具及其他物品组成。
(二)仓库面积: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租赁面积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乙方接受甲方指定人员测量的仓库实际使用面积作为结算面积。
(三)仓库权属:该仓库产权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为甲方,仓库产权无任何争议。
(四)仓库现有附属物、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2(如有)。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仓库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仓库仅作为 (物品名称)储存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仓库用途。不得擅自变更、扩大、转换、增加存储内容。仓库对储存量有限制的,存储量不超过 吨。
(三)乙方不得从事超过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的仓库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承包或作为商铺开展经营;不得擅自指定第三方或乙方下属、附属公司实际使用,而自己并不实际使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建造“库中库”,即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乙方同意因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调整商业布局等原因造成的租赁面积增减或调整合同期限等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 租金、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仓库租赁费(含增值税)合计大写: (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乙方采用 方式向甲方支付。
(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交付首次仓库租赁费用的同时,一次性交付大写: (小写: 元)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乙方未支付相关费用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租赁保证金后 日内补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承租仓库、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按合同约定金额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仓库租赁费。
(四)乙方承诺对承租仓库内外状态、xx环境、交通状况、设施设备、存储物品状况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
(五)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一)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甲方基于仓库出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其他: 。
(二)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基于仓库承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乙方基于仓库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电话、物业等费用。
3.增值税一般条款:本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甲方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4.其他: 。
第五条 仓库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仓库的结构安全。甲方负责影响仓库的结构安全的主体结构的修缮,乙方负责仓库内外墙、屋顶、仓库内部甲方附属设施设备(含电、气、暖等)、仓库门锁及乙方添附设施设备的修缮。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仓库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仓库的内部主体结构。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仓库装修、添附设施设备。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装修或设置对仓库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在承租仓库周围搭建任何形式的仓库或建筑物的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施工。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1.依附于仓库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其他 。
(七)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乙方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乙方需要对仓库进行装修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终止的,乙方不得追索各种损失。如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损失。
(八)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改善或添附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仓库毁损的,乙方应在返还仓库前恢复原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九)乙方改善或添附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仓库主体结构,应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甲方提出对仓库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六条 特别约定
(一)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仓库所在地消防、安全、环保、绿化和治安管理等规定。
(二)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及仓库通道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堆放任何物品。
(三)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违禁物品,不得在承租区域内饲养动物。
(四)乙方租赁仓库如涉及到毗邻仓库需通过穿越的通道,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互相提供方便。
(五)存储需经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物品的,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手续。
(六)乙方需在仓库内、外墙、仓库屋顶设置标牌标识等揭示揭挂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制作方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符合甲方整体规范要求。租赁期内,遇甲方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对上述揭示揭挂等进行统一规范,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仓库内、外墙、仓库屋顶设置本企业标牌标识等揭示揭挂的,乙方的揭示揭挂不能对第三人造成侵权,造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八)乙方不得利用仓库内、外墙、仓库屋顶以及仓库内的设施为其他企业或品牌进行推广及宣传。
(九)乙方在仓库内外设置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铁路”、“车站”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
(十)在仓库中存放的物品,乙方应做好防潮、防冻、防虫、防火、防电、防盗、防污染、防腐蚀、防损害等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生的火灾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乙方承担物品损害或灭失的风险和后果,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十一)乙方存储于仓库中的物品因第三者责任发生损毁灭失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乙方租赁使用的仓库在甲方工作(生产、经营)区域的,乙方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遵守甲方工作、生产、经营相关规定。
(十三)乙方从仓库取送物品的车辆行驶路径、行驶时间等应遵守甲方工作(生产、经营)区域相关规定,并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全责。
(十四)乙方聘用的仓库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租赁仓库区域内不得做与存储物品无关的事宜,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进入租赁仓库区域外的甲方工作、生产、经营区域。
(十五)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对制服及佩戴证件有要求的,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相关的证件,制服及相关证件的样式应经甲方同意。
(十六)乙方工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的,应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培训等。
(十七)甲方或其上级单位管理人员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有权进入租赁仓库和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仓库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
(十八)乙方存储物品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守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仓库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甲方应保证交付的租赁仓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二)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乙方逾期未主张的,视为甲方交付仓库符合约定。
(三)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留存,租赁期满当日或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对仓库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乙方逾期未主张的,视为无异议或同意甲方异议。乙方将仓库退还验收交付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损失。
(四)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仓库,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当日 时前办理完退租手续。连同仓库中所有固定装置、设备和附加物归还甲方,需搬离仓库并清空仓库内属于乙方的一切物品和仓库内的装修装饰,使仓库恢复至甲方规定的状况(“腾空并恢复原状”),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仓库交还甲方,甲方另有要求或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五)乙方交还甲方仓库应当保持仓库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仓库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仓库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仓库。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次承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
(二)甲方提前收回仓库,应在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三)鉴于本合同约定的出租仓库为铁路仓库,基于铁路仓库的特殊性,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仓库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甲方将出租仓库进行出售,乙方承诺不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仓库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仓库的,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仓库,乙方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仓库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仓库结构或损坏仓库,或擅自增设附属设施或其他违章建筑、构筑物的。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利用该仓库存储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相关内容的。
(5)拖欠租赁费用累计 个月以上的。
(6)存储应经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物品但乙方未取得相关批准(备案)手续的。
(7)乙方工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但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8)损坏承租仓库,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9)以甲方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存储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仓库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等),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支付的,乙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甲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拖欠费用逾期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付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合同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腾退并归还仓库。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 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 等费用。
(四)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诉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免责条件
(一)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甲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仓库等基于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该仓库时,乙方应无条件腾退仓库,致使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前述(一)款原因合同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仓库或所提供仓库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仓库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
(三)仓库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仓库:
1.拖欠或不按约定补足仓库租赁保证金的;拖欠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 元以上的。
2.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仓库承租权的。
3.租赁期间,乙方收到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或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或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仓库的。
2.甲方上级单位对租赁仓库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3.甲方上级单位为保障运输组织安全,要求对仓库布局进行调整,致使仓库资源被整合、调整,不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六)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七)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等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向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国铁集团、甲方上级单位出台新规定时,双方同意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执行。
(二)双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含义,并明确其权利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当甲方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乙方应给与积极配合。
(四)双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x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仓库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出租仓库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3),并独立处理其存储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1.xxx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租赁仓库期间,承担仓库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仓库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六)仓库租赁合同备案: 。
(七)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八)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九)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十)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十一)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十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三)其他约定: 。
附件:1.仓库权属证明及附图(据实)
2.仓库附属物、设备、家具和物品(如有)
3.安全责任协议书(附后)
4.仓库(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附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
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租赁仓库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建筑物及其建筑附属设备设施、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以现状将租赁仓库出租给乙方使用。除主体结构外,乙方在租用期间对建筑物及其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护责任。未xxxx、保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仓库租赁合同》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乙方进行租赁仓库的装修、改建时,应先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报批,经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
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甲方审核备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
乙方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乙方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甲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租赁仓库发生以下案件与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
六、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
七、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 乙方负责做好租赁仓库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和《XX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和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
(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
(五)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六)接受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期限内外的安全。
(七)租赁使用仓库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治安防范
(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租赁仓库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三)加强对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四)保证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五)接受甲方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治安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
(六)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一)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
(五)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租赁仓库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维稳工作
(一)乙方应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或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造成的在该租赁仓库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和维稳隐患。
(二)接受甲方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甲方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
第六条 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
第七条 乙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乙方如工作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管理使用,并报甲方备案。
第九条 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甲方将按照《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仓库(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仓库(建筑物/场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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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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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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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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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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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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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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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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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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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棚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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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墙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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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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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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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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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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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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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消火栓(含水龙带、水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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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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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感探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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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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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
220V/380V |
电表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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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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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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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表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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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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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xx):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
承租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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