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3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数 量 | 备注 |
1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3 份 | 税务机关、委托人和涉税 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 xxxx://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 , 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办理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各 县 区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联 系 电 话 , 具 体 详 见 xxxx://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 厅 领 取 , 网 址 详 见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前,应已完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托人留存。
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7.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四项涉税业务,应
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
8.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1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 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 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