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本系列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二十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51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一、 前言
(一)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系列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安泰系列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本系列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三只基金。但是对于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针对本系列基金其中某一只基金或某几只基金的特殊规定对该一只基金或该几只基金有专门的适用性。
5、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系列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 本系列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本系列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但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
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
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 释义
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 指招商安泰系列基金,由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共同组成,分 别为:招商债券基金、招商平衡型基金、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系列基金合同: |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系 列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
发行公告: |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
《暂行办法》: |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国务院批准 11 月 14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发起人: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或本系列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 | 指招商银行 |
注册登记人: |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
销售代理人: |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
基金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系列 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成立日: |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
基金终止日: |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
认购: | 指本系列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 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份额分类: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分设四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 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 |
A 类、D 类基金份额: | 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缴纳销售服务费的招商安泰债券基 金基金份额 |
B 类基金份额: | 指缴纳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费的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基 |
金份额 | |
H 类基金份额: | 指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招商安 泰债券基金份额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系列 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系列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 |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 |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 |
的债券等 | |
侧袋机制: |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 |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 |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 |
特定资产: |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 |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 |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A. 申请设立基金;
B.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C.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D.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E.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同基金发起人
2、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资产;
B.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F.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G.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H.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I.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J.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K.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G.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H.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J.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K.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L.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M.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N.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O.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行长:田惠宇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B. 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D.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C.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D.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F.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G.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I.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J.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K.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N. 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O.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 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Q.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R.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S.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T.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W.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自依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A. 取得基金收益;
B.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D.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E. 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F. 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G.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系列基金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H.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I. 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J.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系列基金有一个统一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它由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表决以及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影响多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召集所有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通过;若提交讨论的事项只涉及某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不涉及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只需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通过。
如无特别说明,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例如第(二)款第 9 点所称“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所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其中两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由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 “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所有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事项只涉及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只须召开该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表决通过时,则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与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之比计算。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在各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其中,下列事项需要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且变更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合同所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本系列基金类型或转换本系列基金运作方式;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项外的其他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是须召开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只需召开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由会议召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公告中注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若该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则还需各相关基金分别有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事项同时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各相关基金均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若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须参加会议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须参加会议的每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出席和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本系列基金为伞型结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均指本系列基金而言。本
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均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本系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合计代表本系列基金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招商”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本系列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1)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合计代表50%以上本系列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3)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 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本系列基金为伞型结构系列基金,目前由三只相互独立的基金共同组成,分别为:招商债券基金、招商平衡型基金、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
对投资者进行市场细分,为投资者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品种,在既定的风险程度下争取获得较好的收益。
基金名称 | 短期本金安全性 | 当期收益 | 长期资本增值 | 总体投资风险 |
招商债券基金 | 很高 | 最好 | 低 | 低 |
招商平衡型基金 | 适中 | 适中 | 适中 | 适中 |
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 | 低 | 不稳定 | 高 | 高 |
(四)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系列基金旗下的招商债券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等特征的不同,分为 A类、B 类、D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内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销售,其中,A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指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但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指收取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指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但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B 类、D 类和H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
金进行如下操作: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系列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发行时间、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发行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4、募集目标:本系列基金及各基金均不设募集目标。
(二) 有关本系列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和限制
1、 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的认购金额超过 2 亿
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则该基金满足成立条件。
若本系列基金中所有基金满足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可依法成立。 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若本系列基金成立,则各基金投资者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存款利息折算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基金帐户。
(二) 基金成立失败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任何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该基金成立失败。
若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成立失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成立失败。
(三)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系列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系列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 基金存续期的条件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任一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本系列基金存续期内,若任一基金的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将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本系列基金全部基金均已宣布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若本系列基金下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五)本系列基金架构下,允许发行新基金,以丰富系列基金品种,发行新基金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九、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在本系列基金旗下的各基金中独立分别进行。如本系列基金旗下的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地区公开销售,除本系列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系列旗下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
理。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系列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与中国内地可能存在差异,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其它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系列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本系列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款项支付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分设四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H类基金份额。A 类、D 类基金份额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缴纳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指缴纳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费的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指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七) 申购份额和赎回价格的计算
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A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B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 B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D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 D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H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H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 H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2、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该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赎回费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招商平衡型基金基金份额、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本系列基金下的任一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
者赎回本系列基金下的任一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7)、(8)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暂停赎回将导致对该基金的转换也暂停: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系列基金下任何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2 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份额净值。
(十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 基金的转换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转换范围和规则,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1、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基金持有者欲将原持有的基金 X 转换为另一基金 Y,则
X × a × (1 − b)
1 + c
d
Y =
其中:Y:转入基金 Y 的份额。
X:转出基金 X 的份额。
a: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 X 的份额净值。
b:转出基金X 的赎回费率。
c: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 = 0)。
d: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 Y 的份额净值。
2、转换费用: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转换费用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进入转出基金资产,作为对转出基金其他持有人的补偿,赎回费最高不超过 1%,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实施基金转换后,管理费按转入的基金标准计收。
4、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净值为基础进行。
5、每次申请转换时转出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
6、基金转换的具体业务步骤和转换完成时间等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文件中公告。
7、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换赎回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时,未被转换赎回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日的基金转换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回投资者转出基金份额。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转换赎回优先权。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二、 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法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由各基金独立、分别进行。各基金独立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 基金的投资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各基金均需满足法规规定的单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本系列基金采用团队投资模式。
本系列基金设立后,投资建仓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六个月。
(一) 投资理念
1、公司的业绩增长和现金流增长是该公司股票长期收益的决定因素。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风格不拘泥于某一种固定的方式。通过对股票未来盈利和现金流的成长性分析,发现价值暂时被市场低估,具有良好长期成长前景的股票。
(1) 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进行投资时考虑宏观因素,加强股票分析。
(2)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基本面分析相结合。
(3) 成长和价值相结合: 投资于具有合理的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2、对债券的投资遵照合理价值的原则进行。
(二) 投资目标
对投资者进行市场细分,为投资者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品种,在既定的风险程度下争取获得较好的收益。
(1) 招商债券基金追求较高水平和稳定的当期收益,保证本金长期安全。
(2) 招商平衡型基金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的平衡。
(3) 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
(三) 投资范围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
(1) 招商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2) 招商平衡型基金债券和股票/存托凭证的比重保持平衡,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和流动性好的 A 股市场发行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3) 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以股票和存托凭证投资为主,债券投资为辅,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好的 A 股和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四)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研究人员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资产分配比例及投资方向;
(3)基金经理拟订所辖基金的行业配置计划、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拟定改进方案;
(8)数量分析小组每周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系列基金旗下目前包含三个不同资产配置的基金。
招商债券基金(95%债券、5%现金)、招商平衡型基金(50%债券,45%股票、存托凭证,5%现金)、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75%股票、存托凭证,20%债券,5%现金),均为股票/债券基金,其股票/存托凭证和债券的配置比例相对固定,一般不再做战术性的资产配置,只在操作上保证必要的灵活性。即,考虑到基金管理时实际的操作需要,本系列基金允许下属基金的股票/存托凭证和债券配置比例以基准比例为中心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选择和组合构建
本系列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行业评估方法和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其中,公司研究是整个股票投资流程的核心。通过研究,得出对公司盈利成长潜力和合理价值水平的评价,从而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并具有良好现金流成长性的股票。
本系列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过程包括:
a. 以流动性指标筛选,建立备选股票库
b. 对备选库内的股票用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
c. 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
d. 行业分析模型和其他调整;
e. 建立模拟股票组合;
f. 运用风险控制模型进行组合调整和投资风险控制;
g. 模拟组合的执行。
(3)债券组合构建
本系列基金对债券投资组合的方法借鉴了 ING 在海外进行投资管理的经验。ING 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债券投资过程按以下步骤执行:
a. 预测收益率的长期变动趋势
b. 久期管理
c. 债券组合管理
d. 债券组合风险控制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业绩比较标准:
基金名称 | 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s) |
招商债券基金 | 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95%+同业存款利率*5% |
招商平衡型基金 | 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上证 180 指数收益率*45%+同业存款利率*5% |
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 | 上证 18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同业存款利率*5% |
注:如果将来全国性股票指数推出,本系列基金在业绩比较标准中将用其替代上证 180 指数。
(五) 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系列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系列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6)本系列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相应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不在限制之内。
2、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系列基金任何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 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七、 基金资产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资产相互完全独立,分别建立帐户,单独进行核算。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资产分别独立开立三个基金专用帐户。均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专用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九、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适用于招商安泰债券基金);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费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分别提取。按该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名称 | 管理费年费率 |
招商债券基金 | 0.60% |
招商平衡型基金 | 1.50% |
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 | 1.50% |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365各基金管理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费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托管费分别提取。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
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名称 | 托管费年费率 |
招商债券基金 | 1.80‰ |
招商平衡型基金 | 2.50‰ |
招商偏股混合型基金 | 2.50‰ |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365各基金托管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系列基金中的招商安泰债券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提取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将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向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招商安泰债券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65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上述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
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 基金税收: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收益分配在旗下各基金中各自分别进行。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系列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不足一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公告。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 5 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根据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在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上市;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该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若本系列基金下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二) 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自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获分的剩余资产认购/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免收认购/申购费。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一) 由于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二) 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本系列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能通过协
商或调解解决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各方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如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系列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即表示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 本系列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系列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报送监管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系列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系列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系列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当出现本系列基金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之基金方可终止。
2、只有在本系列基金终止并完成清算的情形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系列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二十八、 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系列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