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联人寿〔2015〕定期寿险 028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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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10 日( 即犹豫期)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6.1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5 诉讼时效 | 7.7 毒品 | |
1.1 合同构成 |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 7.8 酒后驾驶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1.3 投保年龄 |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7.10 无有效行驶证 | |
1.4 犹豫期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11 机动车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2 遗传性疾病 | |
2.1 保险金额 | 6.1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 7.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7.14 既往症 | |
2.3 保险期间 | 6.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7.15 潜水 | |
2.4 保险责任 | 7 释义 | 7.16 攀岩 | |
2.5 责任免除 | 7.1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7.17 探险 | |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7.18 武术比赛 | |
3.1 受益人 | 7.3 周岁 | 7.19 特技表演 | |
3.2 保险金申请 | 7.4 有效身份证件 | 7.20 现金价值 | |
3.3 保险金的给付 | 7.5 全残 | ||
3.4 宣告死亡处理 | 7.6 意外伤害 |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定期寿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见释义)。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x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10 年、20 年、30 年、至 70 周岁(指被保险人 70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至 80 周岁(指被保险人 80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至 85 周岁(指被保险人 85 周 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和至 100 周岁(指被保险人 100 周 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七种,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见释 义),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 | |
终止。 |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 ||
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 | ||
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
(1)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 | ||
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 ||
身故或全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 ||
(2)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 | ||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 ||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x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4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和期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期交交费期间为 3 年交、 5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30 年交六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
5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
手续及风险 | 供下列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 ||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6.2 | 适用主险合同 |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条款 | (1)保险事故通知; | |
(2)宽限期; | ||
(3)效力中止; | ||
(4)效力恢复; | ||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6)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7)合同内容变更; | ||
(8)联系方式变更; | ||
(9)争议处理。 | ||
6.3 | 年龄和性别确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
定与错误处理 |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
7 | 释义 | |
7.1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7.2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7.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7.5 | 全残 | x附加险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 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7.6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7.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12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1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
7.14 | 既往症 |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
7.15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16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7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8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19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20 | 现金价值 |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材料相应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