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A3302010220020418003001)
招标编号: (A330201022002041800300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 宁波大学(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3-12-24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
1.9.1 | 踏勘现场 | /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招标人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 | 不召开 召开 | |
1.11 | 分包 | / | 不允许 允许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xx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 |
商务条款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机械配备要求、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等。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须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同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组成内容: (一)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资格审查文件封面; 2、资格审查申请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 5、附表及附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后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复印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市办[202 1]40号)的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承诺函 6、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 7、其它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商务标包括但不限于: (1)商务标封面(可按投标工具中的模板格式编制); (2)投标函(可按投标工具中的模板格式编制); (3)投标函附录(可按投标工具中的模板格式编制); (4)投标报价文件(由计价软件生成)。 注:投标报价文件的封面等内容无需加盖编制人造价人员专用章及签字。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简易计税法 |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814.055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6.54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0.8%,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11.6054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 (总)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5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乐工 地址:xxxxxxxxx000xxxxx00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其他:/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 3.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7.3(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 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3.7.3(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 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2) “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请联系24小时服务电话0000-000-000 (服务转7转1);交易系统标书上传、开标系统,联系00 00-00000000/7975;系统使用费发票、订单相关,请联系客服电话0000-00000000(夜间18:30至次日9:00咨询Q Q群523848305/371887101)。CA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一网交易→数字证书互认)。 |
3.7.3(3) |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上传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点击网站首页右下方的【不见面开标大厅】入口进入)。 4.其他:/ |
5.2 | 开标程序 |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多标段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其他:/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保证金/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中标合同金额的2%(适用于其他企 业)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不需要提供。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 |
形 | 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15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 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 3(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内容的;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MAC地址;②或硬盘(含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0100_0000_0000_000 0或0000_0100_0000_0000或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IP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MAC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IP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WIFI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IP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7)其他:/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的;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7)其他:/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2)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13)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
(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15)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7)其他: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详细评审内容: (1)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6)其他:/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xx或答辩 | 1.xxx答辩人:/ 2.xx或答辩方式:现场xx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3.xx或答辩地点: xx或答辩地点: 4.xx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xx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3)xx或答辩形式: (4)xx或答辩人应在xx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xx或答辩人辩; (5)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 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按照宁波市相关文件执行 。 4.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房建工程分段节点(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 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 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实施BIM的内容: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0.建筑垃圾处置内容:按照宁波市相关文件执行。 11.招标代理费:招标人支付。中标人支付,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招 标 人:宁波大学 地 址:xxxxxxxxx000x联 系 人:xxx 电 话:0574-87600084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000xxxxx00x联 系 人:xxx、xxx、xxx 电 话:0574-89078027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xxxxxx0000xxxxxxx0x000办公室电话:0000-00000000 |
10.9 |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说明 | 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 统”(以下简称开标系统),并在“今日开标”栏目中选择本项目并点击进入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1)公布投标人数量:若开标系统显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公布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开标结束。 (2)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通过开标系统启动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45分钟内完成解密。除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外,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视为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解密完毕,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称。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开标结束。 (3)开标异议和结果确认: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开标交流窗口提出,招标人通过开标交流窗口当场答复。投标人未提出异议或者疑问的,视为确认开标结果。 (4)抽取系数: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方式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特别说明事项: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 A)登录开标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该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②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通用版不见面开标子系统操作手册(投标单位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解密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③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适时提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通免因网络原因引起上传失败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等问题。④“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使用 (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⑤投标工具,请联系24小时服务电话0000-000-000(服务转7转1);交易系统标书上传、开标系统,联系0574-87187290/7975;标书费发票、订单相关,请联系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
(夜间18:30至次日9:00咨询QQ群523848305/37188710 1)。CA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一网交易→数字证书互认)。 |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2020-07-01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0.11 | 中标后是否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中标后根据招标人需求提供。 |
10.12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3 | 签 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 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
10.15 | 其他 | / |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 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 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
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制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具备职称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 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
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见须知前附表。
9. xxx监督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 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表 6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 交 通 项 目 双 信 封 开 标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
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 明 :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审得分=商务分×100%
2.2.2 评分标准
商务标评分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3.1.1 当投标人数量≥20 家时,对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评审,按商务分从高到低选择前 11
家,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第一信封评审合格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不
合格的,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以此类推,直至产生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数量<20 家时,对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
3.1.2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4 投标人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3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3.1 对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进行详细评审。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4 款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 计算商务分
(1)计算评标基准价,见商务标评审表。
(2)计算投标报价偏差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3)计算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4)计算商务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5)商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计算评审得分,见本章第 2.2.1 项分值构成。
3.3.4 评审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2 款规定的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数量<20 家时,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8140550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 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181454元(含税)。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 89029元(不含税)。 |
投标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报价区间,投标报价区间为7503823元~7742595元。 |
商务标得分 | 1.商务标得分:商务分=100-投标报价偏差扣分-不平衡报价扣分。 2.其他情形:投标报价超出投标合理报价范围但未被否决投标的,商 务标得基本分60分。 商务分相同且涉及到排序时,排序规则如下: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投标报价区间(含范围上下限本 |
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适用于设置投标 | |
报价区间的招标项目) | |
进入上述评标基准价组合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 | |
式参与计算。招标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计算公式,如选择多种计算公式 | |
的,则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选择的计算公式中随机确定一种计算公式: | |
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1+次低投标评审价×权 | |
重B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1-权重B2) | |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将投标报价区间划分为十等份后扣除不可竞争 | |
费产生的11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 |
权重B1:从15%、16%、17%、18%、19%、20%、21%、22%、2 3%、24%、25%中随机确定; 权重B2:从15%、16%、17%、18%、19%、20%、21%、22%、2 3%、24%、25%中随机确定。 次低投标评审价:当出现相同投标评审价时,相同的报价仅计取1次参与 | |
排序,次低投标评审价指从低到高的第二个投标评审价(如投标评审价 | |
均相同时,次低投标评审价即为该投标评审价)。 | |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应在商务标初步 | |
评审后随机摇号确定。球号对应如下:球号1: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 | |
为;7322369.0; | |
球号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346246.2; | |
球号3: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370123.4; | |
球号4: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394000.6; | |
球号5: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417877.8; | |
球号6: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441755.0; | |
球号7: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465632.2; | |
球号8: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489509.4; |
球号9: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513386.6;球号10: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537263.8;球号11: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561141.0。权重B1球号对应如下: 球号1:权重B1为15%;球号2:权重B1为16%;球号3:权重B1为17%;球号4:权重B1为18%;球号5:权重B1为19%;球号6:权重B1为20%;球号7:权重B1为21%;球号8:权重B1为22%;球号9:权重B1为23%;球号10:权重B1为24%;球号11:权重B1为25%。权重B2球号对应如下: 球号1:权重B2为15%;球号2:权重B2为16%;球号3:权重B2为17%;球号4:权重B2为18%;球号5:权重B2为19%;球号6:权重B2为20%;球号7:权重B2为21%;球号8:权重B2为22%;球号9:权重B2为23%;球号10:权重B2为24%; 球号11:权重B2为25%。随机抽取的球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 标段项目,各标段随机抽取的数值应分别抽取。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投标评审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不扣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1分。投标报价偏差扣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0 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2 ×(投标评审价- 评标基准价)/ 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3.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1 ×(评标基准价-投标评审价)/ 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其中,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上限-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下限)/10。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
保留2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 计算中。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发包人(全称): (甲方)
承包人(全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宁波大学包玉书楼群庭院景观提升改造工程 施工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宁波大学包玉书楼群庭院景观提升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宁波大学本部校区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甬教计〔2023〕16 号。
4.资金来源: 宁波大学自筹解决 100%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浮动率为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
(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
(3)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可调总价。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履行前述承诺的除外。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宁波大学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柒 份,承包人执 肆 份,招
标办备案 壹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的通知”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招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图纸(招
标预算资料)、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质量保修书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七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四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
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 7 天,其他文
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 7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套;
具体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份数可按发包人要求调整。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
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B(A、发
包人/B、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使用及使用费用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2)任一招
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
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
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所涉
事项致工程价款变动的,须经发包人同意。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 B(A、
应当;/ B、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如发包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的,将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10《支付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担保金额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发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支付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 2 个月内按宁波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 4 套,为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B(A、
15;/ B、2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B(A、 5 ;/ B、 8)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
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
(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C(A、500; /
B、1000; / C、2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B (A、20000; / B、50000)元/
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
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
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
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5 本项目对允许项目经理暂时撤离或者变更的情形 A (A、有;B、无)另行约定。
如有,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非承包人原因未开工达或者停工 60 天及以上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接到开
工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
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
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该项限额不
足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
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25 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15 天,有特
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5000 元/人/次,违约
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
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
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2000 元/人/次,违
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
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5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 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C、保险保单;/D、担保
保函)。
(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履约担保额度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适
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中标合同金额的 2%(适用于其他企业);】
(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
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
款。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 A(A、7;/ B、14;/ C、21 )天内提供书面
确定意见。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如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宁波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其中优质工程增加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予计算,待优质工程专业奖项评定后单独计算,按含税费用考虑,具体取费标准按甬发改投资[2013]445 号文件执行。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B
(A、24;/ B、48;/ C、72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B(A、12;/ B、24;/ C、36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B(A、12;/ B、24;/ C、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合格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
将 80%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拨付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竣工时全额
结清。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已包含围挡设置费用,不另行计算。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
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通用合同条款”
第(3)项“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
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
排。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 500 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若此项违约金上限不足扣罚,则视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
履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索赔。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设计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地下管网损坏,承包人应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及时修复。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
(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3)日最高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提前竣工奖励为 500 元/天。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主要及重要材料的品牌及价格均应经发包人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签证确认,特殊材料由发包人确认,价格如无信息价则经双方签证确认,重要材料、设备等,需经发包人确认品牌型号,颜色,规格,尺寸等,承包人方可使用。(2)承包人在定购材料和设备前将材料的样品、质量、品牌、型号、产地等计划内容报给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派员参加选点、看样,其品牌、型号、性能须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3)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与投标时注明的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性能等相符,进场的材料、设备如需变更,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档次、范围,并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4)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确认工作,若因确认工作缓慢影响到工期,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损失。(6)承包人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应参照发包人提供的参考品牌或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不低于参考品牌档次的产品,价格不作调整。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本约定进行变更。
1.法律法规变化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可选 A(A/B)方式调整:
A.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调整;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调整。
B.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予调整。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
*100%(即浮动率为 %),,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不可竞
争费后的价格。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询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5)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
(7)重新组价计价依据及规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8﹞601 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 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甬建发﹝2022﹞34 号)等相关造价管理文件。
2)取费标准:
①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费率中值计取;
②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按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费率中值计取;
③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按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值计取;
④景观工程、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按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中值计取;
⑤施工组织措施费计取了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并按甬建发〔2022〕34 号调整系数 1.15 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费率按各专业中值计取;不计提前竣工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
⑥规费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各专业费率乘以 30%计取;
⑦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增值税税率按 9%计取;
⑧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按《关于印发宁波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甬建价﹝2019﹞12 号)文件计取;
3)人工、材料价格依次参照 2023 年 11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宁波市区价格,《浙江造价信息》,无信息价的参照同期市场价;苗木部分参照 2023 年 9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版),无信息价的参照同期市场价。所有信息价、市场价、机械台班等均按除税价计取;
4)渣土处置结算原则:需提供清运证、消纳记录等资料,如无法提供清运证,须提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过的消纳记录,渣土处置单价按合同约定的 60%结算,处置工程量按实调整。如因手续不全或处置不当等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除另有约定外, 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 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
10.4.1.1 目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除另有约定外,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
(即浮动率为 ),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不可竞争费后的
价格。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承包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A ( A、20;/B、 30; /C、 40 )%。
10.7 暂估价
10.7.1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材料价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定价,不下浮。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合同当事人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11.1.2 价格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
(1)人工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 A 。
A、以在合同工期为一个调整周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B、根据地下室完成、结构结顶、竣工等形象进度设立 3 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C、根据开工之日起每 3 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其中算至工程竣工前剩余工期为最后一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A。
A、以前 80%合同工期为一个调整周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B、根据地下室完成、结构结顶、竣工等形象进度设立 3 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C、根据开工之日起每 3 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其中算至工程竣工前剩余工期为最后一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11.1.3 调整方式
(1)主要建筑材料(仅指钢材、水泥、砂、商品砼、商品砂浆、砌体、电线电缆、管材)价格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宁波市区信息价[无《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宁波市区信息价的,套用《浙江造价信息》公布信息价,下同]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与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报价当期即 2023 年 11 月刊对应信息价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C (A、0;/ B、3;/ C、5)%的,对超过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计取税
金后不再进行浮动。
(2)人工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与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报价当期即 2023 年 11 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比较,波动幅度超过± C
(A、0;/B、3;/C、5)%的,对超过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计取税金后不再进行浮动。
(3)人工、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及机械用量按现行预算定额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
(4)本条款“信息价”指相应造价期刊中的除税信息价。
11.1.4 合同工期延误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
(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国有投资项目应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A(A、单价合同;/
B、总价合同 )。其中: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根据第 11.1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价格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人工价格的上涨幅度未超过 C (A、0;/B、3;/C、5)%或
下跌幅度未超过 C (A、0;/B、3;/C、5)%。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第 11.1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合同价款的 A(A、10;/ B、20;/ C、30 )% ,其他按通
用条款执行。
(2) 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应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暂列金额、暂定的专业工程造价以及甲供材料费用。
(3)扣回预付款的时间表、比例:预付款在前 2 期(月)工程款中等比例扣回,如当期(月)
工程款不够扣回,当期(月)未扣回剩余部分预付款相应顺延至下一期(月)工程款时扣回,以
此类推至全部预付款扣回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1)当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 C 级及以下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9《预付款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担保期限自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预付款扣回之日止。若承包人不提供预付款担保,则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
(2)承包人的信用等级以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确定。
(3)承包人与预付款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
12.3 计量
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工程量按月计量,其余执行通用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本工程在开工并收到履约担保后七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暂列金额、暂定的专业工程造价以及甲供材料费用)的 10%。若承包人不提交履约担保,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工程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按月结算的有关规定,编制进度付款申请单,每月支付按实际完成工程合同价款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80%;待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含电子光盘 CAD 竣工图)和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工程合同价款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两者较小的 85%;待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完成,承包人先向发包人递交结算造价的 %工程质量担保,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至结
算造价的 100%。工程质量担保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
(3)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以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
(4)特别说明: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才能支付;若单张变更联系单(仅指某一单项事由变更)调整金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确需在进度款中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并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支付比例按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造价的 50%比例支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A (A、12;/ B、24;/ C、36 )小时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
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B(A、3;/ B、7;/ C、
14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 5 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移交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赔偿标准的 5 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关于试车程序及费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3.3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A (A、7;/ B、14;/ C、21 )天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A (A、14;/ B、21;/ C、28 )天内向发包人或
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结算资料后 / (A、14;/ B、28;/ C、56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
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A、28;/B、56;/C、112)天未
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具结算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 (A、7;/ B、14;/ C、21)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14.2.2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 / (A、7;/ B、14;/ C、21 )天内向审计部
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2.3 预付合同尾款
(1)在发包人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 /(A、2 ;/ B、4;/ C、6;/D、其他 )个
月内未完成审计工作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 /( A、同意;/ B、不同意 )向承包人先
预付经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
(2)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① 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预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的,承包人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附件 12《合同尾款预付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合同尾款预付担保金额与预付的合同尾款金额对等。
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期限自发包人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之日起至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尾款结清止。
③ 承包人与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在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后/ (A、7;/ B、14;/ C、21 )天内,向
承包人预付合同尾款。
(4)经审计确认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商须按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5)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合同尾款应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额度。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提交 3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A、7;/ B、14;/ C、
21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 (A、3;/ B、7;/ C、14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C (A、6;/ B、12;/ C、24 )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C(A、6;/ B、12;/ C、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B ( A、质量保证金保函;/ B、质量保证金;/C、保险保
单)。
(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 15.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工程结算造价的 %。【质量保证担保金额为工程结算审定价
总额的 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结算审定价总额的 1.5%(适用于其他企业);】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 48 小时内(含 48
小时)。若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保修责任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修
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进行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由工程担保人在支付担保金额内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偿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项目无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两倍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此之外,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偿由于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16.1.3 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 56 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
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6.2.3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解除合同,且确认不再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的,则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离场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撤出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及人员,并向发包人移交施工资料。承包人未按约定撤出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将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清理出施工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
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承包人 A(A、应当;/ B、不需)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 B(A、同意;/ B、不同意 )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择 3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
审员。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宁波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出现合同价款调增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应在变更实施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联系单并附上相关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对该变更不存在调增价款请求。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宁波大学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全部工程施工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发包人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苗木养护期限:2 年。养护期内要求苗木成活率达到 100%,绿化养护期间水电费
由承包人承担,苗木若出现反季节种植,则反季节种植措施费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自行
考虑,结算不予调整。
其余详见合同专用条款,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在完成最终结清后应退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保修费用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担保额度为工程结算总价的 %(保修金不计息)。
2.工程质量担保的支付详见专用条款。
3.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二年后(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担保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单位章): 承包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工程项目名称 宁波大学包玉书楼群庭院景观提升改造 工程
建 设 单 位 宁波大学 承 包 单 位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宁波大学包玉书楼群庭院景观提升改造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宁波大学
承包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建设监理和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五)严格遵守宁波市机关干部“正风肃纪”十项规定。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合同有关
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监理、勘察设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发 包 人: 宁波大学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宁波大学包玉书楼群庭院景观提升改造工程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二、协议期限: 同本项目施工合同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部门规章、上级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应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支持、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
2.随时对乙方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现场记录。
3.督促乙方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及时协调解决各工地之间、工地与周边群众之间的矛盾。
4.每季度末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JGJ59—2011 标准和地方规范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安全文明施工合格与不合格的依据。
5.每月召开一次有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乙方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文明生产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6.甲方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直至排除隐患。
7.根据现场的检查记录,确定该标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合格。根据有关规定,
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五、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2.严格执行宁波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JGJ59—2011 标准,并接受甲方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考核。
3.乙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专职安全人员,确保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发挥有效作用。
(2)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遇险情,及时启动。
(4)及时如实向项目经理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4.保证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乙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料场需放炮作业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放炮作业,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爆破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1.甲方及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乙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12.运输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车辆、行人、市政设施、专业管线及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止污染城市,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13.乙方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施工人员的校园禁烟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人员在建筑工地和校园内吸烟,对甲方及监理单位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文明生产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会议记录上报甲方及监理单位备案。
14.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小便;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降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城市下水;不得破坏树木、绿地;土方及建筑垃圾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场内外遗洒,同时应有避免扬尘的措施。
15.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固定式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
16.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齐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 理。
17.对整个工程中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按宁波市有关规定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8.施工现场应围挡整齐,沿路及重要部位须按甲方要求设置,并保证安全美观,施工标语内容须征得甲方认可;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杂草、积水、异味,场内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并保证畅通;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19.外地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非乙方人员在工地留宿,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
20.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工人酒后上岗,严禁攀爬脚手架,高处作业严禁向下抛掷物品。
21.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及塔吊、升降梯等大型机械安装必须有上级主管安全部门审批的施工方案,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杜绝发生高空坠物、土方坍塌等一切施工安全事故。
22.工人食堂必须干净整洁,无蝇无鼠,操作人员证件齐全,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
有关规定,严防工人食物中毒;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将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处理。
2.工程中间、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评定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给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无涉。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
宁波大学包玉书楼群庭院景观提升改造工程由宁波大学负责建设,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
二、编制范围
本次清单编制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庭院绿化景观提升,区域地下管网改造,照明设计提升等,具体范围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编制依据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由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大学包玉书楼群庭院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图。
(二)《宁波大学包玉书楼群庭院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三)工程量清单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定进行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进来理解或解释。
四、其它编制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及删除。不得擅自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进行变动。不得擅自改变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估)价。
(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件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三)投标人报价表中对招标人提供的清单项目未填报价或漏项,其费用应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
(四)投标报价时,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实际及潜在风险,结合本企业的实力及特点,现场踏勘对现场情况的掌控,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承担原则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自主报价,充分竞争。
(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组成内容与措施项目内容的划分无特别说明的参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六)清单中项目特征未予以细列的,投标人报价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编码所针对的工作内容并结合图纸完整报价。
(七)其他:
7.1 共性:
(1)本工程原地坪标高暂按 2.75 米计入,各工程基础做法按标高调整。
(2)清单中土方开挖、回填工程量均按相应定额计算规则计算。
(3)拆除工程量均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按实调整。
(4)砂垫层、回填砂均考虑采用人工机制砂,其余用砂考虑采用天然砂。
(5)本工程所采用砼是否采用商品砼或自拌砼及泵送砼或非泵送砼按有关规定自行考虑报价,但须满足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因上述原因实际施工与报价情况不同时,结算将不作调整。
(6)本工程采用的砂浆应为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应满足《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2010 的相关要求。设计说明中为现拌砂浆的,根据相应强度换算成预拌砂浆。
(7)钢筋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钢筋除注明外,圆钢均按 HPB300钢筋、螺纹钢均按 HRB400 钢筋计入,钢筋工程除注明包含于某个清单中外,均计入钢筋单列清单中。其综合单价已包括损耗、搭接、图纸未示意的辅助钢筋等费用。
(8)模板均按混凝土与模板实际接触面积计算。
(9)本工程不锈钢材料均按 304 材质考虑。
(10)凡需深化设计的小品、设施的具体样式均需满足业主要求,功能上满足使用者需求及设计要求,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11)本工程涉及的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已根据施工需求综合考虑,投标单位自行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12)所有材料到施工现场及二次搬运,若材料需多次搬运等增加费用,由
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到综合单价中。
7.2 建筑工程:
(1)本工程除圈过梁、构造柱、垫层等采用非泵送外,其余均采用泵送砼。
(2)砌块与砼梁交界处用聚氨酯(PU)发泡剂嵌缝考虑计入。
7.3 景观工程:
(1)石材样板需现场选样确定,需满足建设单位需求,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侧平石倒角、边角切割及磨边、花岗岩面层处理、弧形加工费等已在控制价中综合考虑,费用由投标单位结合图纸于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不另计费用。
(3)景观铺装综合单价含勾填缝费用包含在相应综合单价,费用由投标单位结合图纸于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不另计费用。
(4)自来水,电线电缆,弱电等管线移位改迁暂估除税 5 万元考虑,结算时按实调整。
(5)原有井盖更换暂估除税 1 万元考虑,结算时按实调整。
(6)周边范围更换花岗石侧石按 300 米考虑,结算时按实调整。
7.4 绿化工程:
(1)苗木养护期按二年考虑,养护期内要求苗木成活率达到 100%,绿化养护期间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苗木若出现反季节种植,则反季节种植措施费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不予调整。为了保证效果,绿化工程施工中,丛生树、造型树须经业主、设计等各方现场选苗,必须满足设计、监理、业主对精品苗、容器苗的要求。招标控制价中已综合考虑了苗木此项费用,投标单位报价中充分考虑此情况,结算时对精品苗、容器苗的要求不作费用调整。
(2)种植土黄土按 20cm 考虑。
(3)绿化苗木数量按施工图苗木表计入,所有进场苗木必须符合施工图要求。
(4)绿化养护需增加的措施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7.5 市政工程:
(1)湿土排水、抽水的费用,由投标单位充分踏勘现场并结合地勘资料综合报价,结算不作调整。
(2)现有道路范围内沟槽挖土按 25b 长 6 米槽钢每米 4 根密打支护计入,结算按实调整。
(3)本工程排水土方按三类土考虑,地下水位按原地坪以下 1 米考虑。
(4)老路拆除按 20cm 厚砼路面考虑,路面恢复按 15cm 厚 C20 砼路面+10cm
厚碎石垫层考虑。
(6)根据建设单位要求:项目完工后管道 CCTV 检查施工单位踏勘现场后自行报价,结算按项包干不作调整。
7.6 安装工程:
(1)景观亭的进户电缆保护管按就近接入电力电缆井计入,电缆长度暂按
200 米计入,结算按实调整。
(2)景观照明电缆暂按 50 米计入,结算按实调整。
7.7 专业工程暂估价: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除税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1 | 自来水,电线电缆,弱电等管线移位改迁 | 项 | 1 | 50000 | 50000 | 列入景观铺装 |
2 | 原有井盖更换 | 项 | 1 | 10000 | 10000 | 列入景观铺装 |
3 | 小计 | 60000 | ||||
4 | 税金 9% | 5400 | ||||
5 | 合 计 | 65400 |
7.8 非竞争性费用
、
非竞争性费用一览表
编号 | 材料名称、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除税价(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1 | 建筑余土处置费 | 立方 | 2032.01 | 50.4 | 102413 | 列入沥青道路 |
2 | 建筑余土处置费 | 立方 | 80.53 | 50.4 | 4059 | 列入电力排管 |
3 | 小 计 | 106472 | ||||
4 | 税金 9% | 9% | 9582 | |||
5 | 合 计 | 2+3 | 116054 |
7.9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招标人约定的参考品牌(材质) | 备注 |
1 | 防水涂料、防水卷材 | 华高科、东方雨虹、宁波劲松 | |
2 | 网格布 | 迎客松、明骐、道康宁、宁波铭源 | |
3 | 铝合金门窗型材 | 上海浙东、广东坚美、凤铝 |
玻璃 | 南玻、耀皮、旗滨、台玻 | ||
5 | 门窗五金配件 | 坚朗、顶固、钥玛 | |
6 | PTFE膜布 | 国产凯孚KF一7000.国产普斯SPS一7000. 国产佳硕JS一7000 | |
7 | 电线、电缆 | 宁波球冠、宁波东方、中策 | |
8 | 镀锌钢管 | 天津利达、宁波宇盛、金洲长虹 | |
9 | PP-R给水管 | 上海白蝶、浙江中财、伟星 | |
10 | 排水管 | 上海白蝶、浙江中财、伟星 | |
11 | 配电箱成套厂家 | 宁波恒升、宁波曙光、宁波海越 | |
12 | 配电箱元器件 | 上海人民电器、上海良信、正泰 | |
13 | 景观灯具 | 宁波爱使、宁波燎原、宁波燎宁、宁波爱 博特 |
以上材料参考品牌是招标人认为最适合本招标项目的产品,投标人应积极响应;投标人也可以选择品牌与产品性能不低于招标人选用要求的其他品牌。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一般要求部分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部分。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详见图纸等技术资料。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无。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承包人自购。
2. 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如有,另行说
明。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无。
序号 | 机械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定额功率 (KW) | 计划进场 时间 |
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配置 | |||||||
注:表格中列具的机械设备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表格中未列但施工中需要的其他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序号 | 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 | 详见招标公告 |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任职情况必须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甬建发[2016]200 号)文件规定 | |
3 | 专职安全员 | ≥1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任职情况必须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 号) 文件规定 | |
4 | 施工员 | 1 | 具备施工员岗位证书(培训合格 证),任职情况必须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 号) 文件规定 | |
5 | 质量员 | 1 | 具备质量员岗位证书(培训合格 证),任职情况必须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 号) 文件规定 | |
6 | …… | |||
注:1.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高人员配置情况;
2.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以承诺的形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1 | 防水涂料、防水卷材 | 华高科、东方雨虹、宁波劲松 |
2 | 网格布 | 迎客松、明骐、道康宁、宁波铭源 |
3 | 铝合金门窗型材 | 上海浙东、广东坚美、凤铝 |
4 | 玻璃 | 南玻、耀皮、旗滨、台玻 |
5 | 门窗五金配件 | 坚朗、顶固、钥玛 |
6 | PTFE 膜布 | 国产凯孚 KF 一 7000.国产普斯 SPS 一 7000. 国产佳硕 JS 一 7000 |
7 | 电线、电缆 | 宁波球冠、宁波东方、中策 |
8 | 镀锌钢管 | 天津利达、宁波宇盛、金洲长虹 |
9 | PP-R 给水管 | 上海白蝶、浙江中财、伟星 |
10 | 排水管 | 上海白蝶、浙江中财、伟星 |
11 | 配电箱成套厂家 | 宁波恒升、宁波曙光、宁波海越 |
12 | 配电箱元器件 | 上海人民电器、上海良信、正泰 |
13 | 景观灯具 | 宁波爱使、宁波燎原、宁波燎宁、宁波爱博特 |
注:
1.按照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满足本次采购要求的同档次产品均纳入本参考品牌表。投标人应将选用品牌纳入上述目录的文件编入标书,否则,选用品牌不视为被纳入上述目录。
2.投标人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的,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需提供其他资料;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之外的品牌的,还须提供选用品牌的有关技术参数资料,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认定其品质、性能不低于本表所列参考品牌,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封面
施工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 /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函
1.我方己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元(¥ )的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工期 个日历天(区段工期 个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安全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投标人承诺 |
1 | 施工准备时间 | 签订合同后 3 天 | 同意 |
2 | 提前合同工期奖励标准 | 500 元/天 | 同意 |
3 | 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 | 500 元/天 | 同意 |
4 | 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的 30% | 同意各项违约金限额之和 与履约担保金额保持一致。同意履约担保额度按中标合同金额的 1% ( 适用于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中标合同金额的 2% ( 适 用于其他企业) |
5 | 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 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的 30% | |
6 |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的 20% | |
7 |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的 20% | |
8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含施工现场消防要求及扬尘处理等发生的费用) | 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文件中。其中不计 提前竣工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且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用低限值。 | 同意投标人需计取的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文件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结算时按不计处理。当投标函附录中的费用与投标报价文件中费用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文件中费用作为结 算依据。 |
9 | 其它施工组织措施费 | ||
10 | 企业管理费、利润 | 计入各细目综合单价中,其中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 | 同意 |
11 |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质量保证担保金额按工程结算审定价总额的 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结算审定价总额的 1.5%( 适用于其他企业)” | 同意质量保证担保金额按工程结算审定价总额的 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结算审定价总额的 1.5% ( 适用于其他企业) |
12 | 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它内 容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 同意 |
13 | 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 附件格式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 同意 |
备注:本投标函附录由投标人按投标工具中的模板格式编制。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响应情况 | 备注 |
1 | 防水涂料、防水卷材 | 华高科、东方雨虹、宁波劲松 | ||
2 | 网格布 | 迎客松、明骐、道康宁、宁波铭源 | ||
3 | 铝合金门窗型材 | 上海浙东、广东坚美、凤铝 | ||
4 | 玻璃 | 南玻、耀皮、旗滨、台玻 | ||
5 | 门窗五金配件 | 坚朗、顶固、钥玛 | ||
6 | PTFE 膜布 | 国产凯孚 KF 一 7000.国产赛普 斯 SPS 一 7000.国产佳硕 JS 一 7000 | ||
7 | 电线、电缆 | 宁波球冠、宁波东方、中策 | ||
8 | 镀锌钢管 | 天津利达、宁波宇盛、金洲长虹 | ||
9 | PP-R 给水管 | 上海白蝶、浙江中财、伟星 | ||
10 | 排水管 | 上海白蝶、浙江中财、伟星 | ||
11 | 配电箱成套厂家 | 宁波恒升、宁波曙光、宁波海越 | ||
12 | 配电箱元器件 | 上海人民电器、上海良信、正泰 | ||
13 | 景观灯具 | 宁波爱使、宁波燎原、宁波燎宁、 宁波爱博特 |
备注:
1.按照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满足本次采购要求的同档次产品均纳入本参考品牌表。投标人应将选用品牌纳入上述目录的文件编入标书,否则,选用品牌不视为被纳入上述目录。
2.投标人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的,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需提供其他资料;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之外的品牌的,还须提供选用品牌的有关技术参数资料。
资格审查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 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含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
第 3.1 项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应由投标人单位盖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委托(姓名)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
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
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
此处复印:
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②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担保保函的费用转账凭证(基本帐户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的除外)。
投标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地址: 招标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日就(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 (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 后的 30 日失效。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招标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标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招标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招标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投标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九、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开立人应按照以上格式出具投标保函(独立保函)。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施工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技术人员数量 | |||||
经营范围 | 各类注册人员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工作年限 | 从事施工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本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承诺函
致:(招标人):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
省及宁波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如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我公司无串通投标行为。如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的情形,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①网卡 MAC 地址; ② 或硬盘( 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序列号
( Optane_0000 、 类 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3、我公司的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或我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如存在不符的情形,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或取消中标资格;
4、我公司无恶意报价行为。如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行贿犯罪行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如被认定存在上述情形的,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如中标之后被查实,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6、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如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除项目负责人以外职位的,中标后从其他项目中撤离职位,否则同意取消中标资格;如我公司在本项目及其他工程中同时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招标人解决,包括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7、配备、派遣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满足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且配备人数和资格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拟派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类);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如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非我单位在职人员或不具备上述证书的,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如中标之后被查实,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8、如我方中标,在可以自主确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能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并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和《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