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蜂巢丰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09 月 0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蜂巢丰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蜂巢丰泰三个月定开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15487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2 年 11 月 03 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蜂巢丰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蜂巢丰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
申购起始日 | 2024 年 09 月 12 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24 年 09 月 12 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蜂巢丰泰三个月定开债券 A | 蜂巢丰泰三个月定开债券 C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15487 | 015488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 是 | 是 |
注:(1)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三个月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该日三个月的对日的前一日(含)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该日三个月的对日的前一日(含)止,以此类推。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后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本次为本基金的第七个开放期,开放期时间为 2024 年 09 月 12 日(含)至 2024 年 09 月 20 日
(含),共 5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本基金自第七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即 2024 年 09 月 21 日(含)起进入第八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蜂巢丰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 2024 年 09 月 12 日(含)至 2024 年 09 月 20 日(含),投资者可在本开放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由于各代销机构业务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蜂巢基金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 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备注 |
M<100 x | 0.60% | - |
100 万≤M<300 x | 0.40% | - |
300 万≤M<500 x | 0.20% | - |
500 万≤M | 1000.00 元/笔 | - |
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A 类基金份额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3)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xx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 1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制,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份额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0% |
7 天≤N | 0.00% |
注:(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2)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及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xx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7)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
联系人:xx
直销电话:000-00000000
直销传真:021-58800802 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X x(xx)0 x X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 000 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61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将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刊登于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
5.2 场内销售机构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开放期内,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蜂巢丰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蜂巢丰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垂询相关事宜。
2024 年 09 月 12 日(含)至 2024 年 09 月 20 日(含)为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开放日期,具体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2024 年 09 月 20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益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09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