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開戶主合約
1. 總 則
x開戶主合約及附約是由賬戶持有人) 與每個在附約描述本銀行在開設和持續運作有關賬戶的條款及條件描述於適用的每個附約。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之間不時做出或提供的有關賬戶的指示、交易或服務應受本主合約及適用的附約規範並遵守載列的條款及條件。直至和除非描述於附約中的本銀行明確並個別同意開設賬戶持有人要求的賬戶,本主合約及適用的附約方對賬戶持有人和/或本銀行具有約束力。
2. 申 請
2.1 在本銀行開設賬戶時,賬戶持有人應使用全名,及應明確註明代表的姓名。為了以任何貨幣在本銀行開設任何類型的賬戶,或發起交易或繼續使用與賬戶有關的服務,賬戶持有人同意以本銀行不時規定的形式和内容完成相關申請,並向本銀行提供所有必要的資訊。本銀行保留批准或不批准任何上述申請的權利,必要時並得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補充資料。
2.2 透過在本銀行開設賬戶,賬戶持有人同意受約束於本主合約、附約 (依適用),以及所有適用的法律、管轄賬戶的規則和規章、清算所的規則、和本銀行服務區域的一般商業銀行做法。當賬戶持有人進行交易或使用與賬戶有關的服務時,賬戶持有人同意遵守並受約束於在相關申請表格和本文件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
2.3 除非本銀行另以書面明確同意,本銀行不得承認除賬戶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委託或任何人為在賬戶中擁有任何利益。如果本銀行同意在賬戶持有人的名稱「在委託」或「做為代理人」或使用一些其他的類似名稱開設賬戶,不論是否對一個指定的第三方,本銀行將接受只來自賬戶持有人的涉及該賬戶的支票、付款單及其他指示,並將不需要取得來自任何其他人的同意或見證到對任何人的任何委託的執行。
3. 賬戶類型
3.1 儲 蓄 賬 戶
以下條款適用於在本銀行開設的任何儲蓄賬戶:
3.1.1 每個儲蓄賬戶應保持在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指定的一種或多種貨幣,和將為對賬單儲蓄賬戶的形式或在各自的附約中規定的其他形式,並且,除非在相關的附約中另有規定,不得透過支票的方式從這些儲蓄賬戶提款;及
3.1.2 凡任何提款是從一個儲蓄賬戶做出,本銀行應立即透過支付或轉賬由賬戶持有人或獲授權簽名人指示的相關提款金額,或透過按照賬戶持有人或授權簽名人的指示以其他方式行事,履行其責任。
3.2 活期賬戶 (又稱支票賬戶)
以下條款適用於在本銀行開設的任何活期賬戶 (又稱支票賬戶):
3.2.1 有關在本銀行開設的活期賬戶的支票服務,本銀行只提供給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的活期賬戶。支票簿只可以發給按照本銀行規定的程序申請的賬戶持有人。本銀行保留決定支票的形式和內容,以及每次核發多少張支票供賬戶持有人使用的權利。支票簿得交付給賬戶持有人親自收取或給支票簿申請表格上的持票人,或郵寄至賬戶持有人在在本銀行
登記的地址。只要支票簿是按照賬戶持有人指示的交付方式發送,本銀行不負延誤或遺失或錯誤交付的任何責任。當收到一本新支票簿時,賬戶持有人應驗證支票的序列號是依照順序,其上列印的賬戶號碼和賬戶持有人的名稱,以及使用前的支票張數。
3.2.2 下列條款應適用於本銀行在其自由裁量權發出的任何支票簿 (和本銀行將不承擔由於賬戶持有人未能遵守任何該等條款而可能招致或蒙受的賬戶持有人的無論何種任何損失、損害或責任):
3.2.2.1 支票經過編碼和僅可用於自其特定賬戶提款;
3.2.2.2 本銀行有權拒付任何支票,只要:(a) 它不是以相關活期賬戶的計值貨幣開出,(b) 它不是以不可擦除墨水或圓珠 (原子) 筆填寫,(c) 它的簽名式樣不符合獲授權簽名人在本銀行登記的簽名式樣,或 (d) 如果本銀行認為此支票是異常的或以任何方式異常地開出;
3.2.2.3 對於在支票上的每一個改動,必須透過以開票人的全名完整簽名清楚標記和確認,本銀行並有權拒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支票;
3.2.2.4 任何有簽名或無簽名的支票遺失時,賬戶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銀行;
3.2.2.5 在任何時候,賬戶持有人都應確保支票是正確和清楚地開出,和不是以任何方便擅自塗改、欺詐或偽造的手段或方式開出,並妥善保管支票;和
3.2.2.6 賬戶持有人不得發出任何遠期支票,但如果發出這樣的支票,本銀行將不負責或承擔本銀行因任何原因提前兌現任何此等遠期支票的責任。
3.2.3 賬戶被關閉後,本銀行沒有義務支付任何未兌現的支票。對於拒絕兌現針對已關閉的賬戶提示的任何支票或其他付款單,賬戶持有人同意本銀行不須負上任何責任。賬戶持有人仍須負責繳納賬戶上及在收取支票過程中應計的費用。
3.3 定 期 存 款 (Term Deposit)
以下條款適用於在本銀行開設的任何定期存款:
3.3.1 對於定期存款,本銀行將只接受本銀行不時在其自由裁量權可能指定的貨幣、最低存款額、存期、和支付該等定期存款的利息的利率。
3.3.2 對於由賬戶持有人存放的定期存款,如果本銀行應出具一份收據或確認單,該文件應只是一個存款憑證和不是一個產權文件。
3.3.3 任何本銀行接受的定期存款都將受本合約的條款和載列於本銀行因此發出的收據或確認單的有關條款及條件規範。如果本合約和該等收據或確認單之間有任何牴觸,以後者為準。
3.3.4 在提出任何定期存款或對其做到任何提款時,本銀行有權 (但無義務) 要求交付由本銀行因此發出的原始收據或確認單 (如果有)。
3.3.5 除非本銀行另外同意,定期存款只能在到期日或其期間屆滿時或之後提出。
3.3.6 由賬戶持有人在本銀行存入的定期存款應不得出讓或轉讓予任何其他人。
3.3.7 除非另有約定或在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前收到書面指示,本銀行得 (但不是義務) 在其自由裁量權,自行決定在該到期日和在每個後續的到期日,以一個類似的期間和本銀行對該賬戶的貨幣和該期間的現行存款利率,自動連同應計利息,續期該定期存款的本金餘額。對於未續期的任何定期存款,利息將不再累計或成為應付。凡同意一個定期存款在到期時不進行任何自動滾存,該定期存款的本金餘額連同所有應計但未付的利息將被以相同的貨幣存入由賬戶持有人在本銀行維持的一個儲蓄賬戶或本銀行為此目的可能開設的賬戶。
3.3.8 如果適用於某一特定期間的定期存款的利率是一個高於定期存款利率的商定的利率,這樣的商定的利率應僅適用於該期間的定期存款。到期時,該定期存款不得自動滾存並將終止,所得款項將被以相同的貨幣存入由賬戶持有人在本銀行維持的一個儲蓄賬戶或本銀行為此目的可能開設的賬戶。
3.4 其他賬戶類型
請參照在附約中規定的條款。
4. 獲授權簽名人和印鑑
4.1 賬戶持有人應提交一份該賬戶的各獲授權簽名人的簽名式樣或印鑑的列表給本銀行。申請表上註明的任何賬戶的指示、交易或服務,賬戶持有人授權本銀行辨認賬戶的每個授權簽名人的簽名式樣或印鑑。本銀行認為申請表上的任何簽名或印鑑沒有充分符合該賬戶當前有效的授權簽名人的簽名樣式或印鑑,本銀行得拒絕處理任何指示和交易或提供服務。
4.2 以印鑑或由獲授權簽名人做出的所有行為應對賬戶持有人具有約束力。賬戶持有人或任何獲授權簽名人的資料細節有任何變動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如果任何獲授權簽名人死亡或被法院宣告不稱職,賬戶持有人應立即通知本銀行。對於一個獲授權簽名人或印鑑操作賬戶或做出指示的授權,應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本銀行已收到來自賬戶持有人的修訂或撤銷的正式授權書面通知並有一個對該通知採取行動的合理機會。任何獲授權簽名人死亡或被宣告不稱職之後但本銀行尚未實際收到書面通知之前,本銀行根據獲授權簽名人全體或其中任何一人的要求、指示或指導做出的任何付款、行動或事項應絕對和決定性地對賬戶持有人具有約束力。本銀行得忽略和無須理會令其滿意的形式和內容提出的任何修訂或撤銷授權通知,且不應對在此基礎上採取的任何行動或遺漏承擔責任。
4.3 除非對於操作一個賬戶的授權包含具體的限制,獲授權簽名人具有以下權力和權限:
4.3.1 對於與該賬戶和/或該賬戶的所有操作有關的事宜,給予本銀行所有類型的指示,和/或與本銀行簽署所有類型的文件和/或簽訂所有類型的合約,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付款,暫停和/或關閉賬戶,對該賬戶的資金和/或現有的融資進行專項撥款,對賬戶申請領取支票簿和/或變更通訊地址但不改變簽名安排,儘管上述提及的指示是為了:
4.3.1.1 對獲授權簽名人或他們中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做出付款;和/或為了獲授權簽名人或他們中的任何一個或多個的目的和/或利益;和/或
4.3.1.2 減少、滿足和/或解除獲授權簽名人或他們中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對本銀行的任何或所有債務和/或負債;和
4.3.2 領取和/或驗證或授權他人領取和/或驗證所有與賬戶相關的文件、對賬單和/或資訊 (包
括其證明)。
4.4 賬戶持有人不得委任本銀行的任何員工或代表操作該賬戶。
5. 指 示
5.1 任何指示皆應由賬戶持有人或附上獲授權簽名人的簽名或印鑑以本銀行滿意的形式及內容發起,或透過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可能同意和在當時有效的其他手段或方法發出。
5.2 對於顯然或看來是由賬戶持有人或任何獲授權簽署人給予或做出的有關賬戶、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的任何事務和交易或任何由本銀行提供的服務的任何指示,賬戶持有人授權本銀行承認、接受、依賴該指示和根據該指示行事,就本銀行的部分本銀行毋須調查做出或看來是做出該指示的人的授權或身分或進行任何其他驗證和不管在該指示的時間的當時情況。本銀行得看待該指示為由賬戶持有人充分授權和對賬戶持有人具有約束力,本銀行並得 (但應不受約束) 以誠信認為該指示為合適採取與該指示有關或依賴該指示的步驟,不論該指示中的指示是否包括支付金錢或其他,借記或貸記任何賬戶,或涉及任何金錢、擔保品或文件的處置,或其意是綁定賬戶持有人到與本銀行或與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合約或其他安排,或承諾賬戶持有人到任何其他類型的交易或任何安排,無論該交易或安排的性質或所涉及的金錢的數額多寡。
5.3 賬戶持有人應確保其賬戶有足夠的資金支應與將要發生的指示、交易或服務有關的執行。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應該等指示、交易或服務的執行,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自行決定是否執行該等指示、交易或服務。凡賬戶持有人已經放置幾個指示、交易或服務和賬戶中沒有足夠的資金,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自行決定將執行該等指示、交易或服務中的哪些,而不論本銀行接到它們的順序或日期。
5.4 儘管有以上第 5.2 和 5.3 條的規定,本銀行得 (對賬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或責任) 在其自由裁量權為任何原因拒絕接受任何指示或對任何指示採取行動,包括但限於,如果本銀行認定:(a) 在要從其做出轉賬或支付的指定賬戶中,沒有足夠的相關貨幣資金;或 (b) 該等指示:(i) 不明確或相互牴觸,(ii) 是在本銀行的正常營業時間以外收到或本銀行決定它無法在正常營業時間之內執行該等指示, (iii) 可能涉及任何不法,(iv) 可能是欺詐、偽造或未獲授權,
(v) 涉及起源自不法來源的款項或資產,(vi) 來自任何販毒或其他犯罪行為所得,(vii) 不符合本銀行的任何規則和規章,或 (viii) 在其他方面不遵守適用的法律或載列於本合約或適用的附約的條款。對於本銀行拒絕對其採取行動的指示,本銀行得 (但應無義務) 盡合理努力盡快合理可行地通知賬戶持有人,但本銀行不會以任何方式負責無論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人因本銀行拒絕按照該指示採取行動而產生的損失 (直接或間接),儘管賬戶持有人可能未獲告知這樣的拒絕。
5.5 對於沒有明確註明為先前的指示的一個確認或一個改變的任何指示,本銀行得考慮其為新的指示。
5.6 凡任何指示與涉及該指示的隨後書面確認或賬戶持有人或任何第三方擁有的該指示的任何複製本之間有不一致時,以本銀行的該指示的紀錄為準。
5.7 本銀行應無義務詢問或驗證任何指示的真實性、完整性、真品性、正確性和有效性,賬戶持有人應承擔產生自任何指示的所有風險 (無論在執行該指示時賬戶持有人或本銀行是否已經知道、使其已經被知道或可預見),包括但不限於:
5.7.1 通訊系統或設備的任何問題或故障;
5.7.2 任何指示在傳輸中的任何錯誤;
5.7.3 聲稱是賬戶持有人或獲授權簽名人的任何人發出的任何未獲授權的指示;和
5.7.4 凡經證實任何人犯下任何欺詐或偽造,除經證實本銀行在對該指示採取行動時故意失責,賬戶持有人對本銀行應無任何追索權,和賬戶持有人應不能對該指示或本銀行針對該指示或由於收到該指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提出任何反對。
5.8 賬戶持有人明確承認,透過傳真、電傳和其他電子方式給出或做出指示是指示的不安全方式,對於依照此等方式傳輸至本銀行或由本銀行傳輸的任何指示的安全性,本銀行不作任何表示或保證及本銀行對任何該等指示的安全性的任何喪失或保密性的違反概不負責。
5.9 凡本銀行透過其接受的傳真、電傳和其他電子方式允許任何指示,賬戶持有人進一步承認,該指示可能不會為任何理由被本銀行 (或該指示被傳輸給的其人員) 讀取和執行或及時讀取和執行,和賬戶持有人應充分和完全承擔產生自任何指示的不執行或延遲執行的任何和所有風險或損失。
6. 指示的暫停或取消
6.1 任何取消或停止支付或取消交易的指示或命令 (以下稱「止付命令 」) 必須: (a) 以書面形式給出,和由賬戶持有人或附上獲授權簽名人的簽名或印鑑以本銀行滿意的形式及內容發起或透過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可能同意和在當時有效的其他手段或方法發出,並由本銀行在支付和交易的指定生效日期和時間 (如果有) 之前收到;(b) 包含要被取消的原始指示的精確細節和本銀行要求的任何其他資訊;和 (c) 在止付在本銀行開設的賬戶開出的支票的情況,由本銀行在該支票已提示之前收到。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任何止付命令 (以下稱「異常止付指示」),本銀行不應被要求向賬戶持有人查詢,但在本銀行認為適當的情況,本銀行應有自由裁量權 (但無責任),不過毋須對賬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承擔任何責任、義務或債務,決定不對該異常止付指示上的項目做出支付,直到本銀行應已實際收到具體指導本銀行恢復付款或兌現該支票的支付的含有效簽名的書面指示。透過給出任何止付命令,賬戶持有人應被視為已同意:(i) 賠償本銀行由於不付款或取消交易所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損害或其他責任;(ii) 雖然本銀行將盡其合理努力執行賬戶持有人的指示,它不需要對未能這樣做而引致的任何責任負責;和 (iii) 在止付在本銀行開設的賬戶開出的支票的情況,通知本銀行是否已收到或銷毀該支票。
6.2 儘管有上述第6.1條的規定,本銀行沒有義務取消、更改或修改已給予本銀行的任何指示。如果原來的指示已經完成或如果本銀行認為沒有足夠的時間或本銀行否則無法用合理的努力取消、更改或修改原來的指示,則本銀行不承擔賬戶持有人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
7. 貨 幣
7.1 存入賬戶的項目必須具有與賬戶相同的貨幣單位。在以當地貨幣以外的本銀行在其自由裁量權可接受的任何法定貨幣 (以下稱每個這樣的其他貨幣為「可接受的貨幣」) 開設一個賬戶,或在一個賬戶接受一筆在可接受的貨幣的存款,本銀行有權以由賬戶持有人匯到或存入該賬戶的原來的貨幣的計值貸記相關賬戶和賬戶持有人應負責在貨幣轉換的任何利息差異和/或其他由本銀行規定的費用。
7.2 任何本銀行與賬戶持有人或與和本銀行往來的任何其他第三方之間的以現金進行的現金交易,應透過四捨五入相關金額至該貨幣的最低單位的最接近的整數倍所需的程度加以結算。小於這個基本單位的任何餘額將被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基本單位。透過對被尋求結x的義務的金額,包括任何由於四捨五入未付的零頭,以四捨五入的金額的貨幣支付現金,本銀行、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一方應收到一個全額結清。為免生疑問,本條款應不影響透過支票或其他現金以外支付方式的交易。
7.3 賬戶持有人授權本銀行,在本銀行的絕對自由裁量權,做出生效任何交易或服務和/或關閉任何賬戶可能需要的任何貨幣轉換。
7.4 對於以一種可接受的貨幣持有或存放在一個賬戶的資金的不可用性,或任何損失、延遲,或產生自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事件的發生而限制或控制賬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資金的可用性、可轉換性或轉賬,以致未能履行任何義務或行使任何權利,無論是在到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和無論是在一個外國國家或在可以接受的貨幣的該等資金的來源國或其他地方,本銀行皆應毋須負責,及在資金的該等不可用性的情況,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透過對賬戶持有人或對其命令,在任何時候 (無論在到期之前、當日或之後),以任何貨幣,在任何利率和以任何方式 (無論是透過匯票或現金的方式,或透過應用該等資金於滿足賬戶持有人對本銀行的任何義務或任何人對本銀行的義務) 支付該等資金來解除其對於該等資金的義務,在每種情況下,本銀行皆得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賬戶持有人並同意,該等資金的任何此類支付或應用,應構成本銀行對賬戶持有人就該等在這樣的可接受的貨幣的資金的義務的良好和有效解除。
8. 託 收
8.1 在擔任託收代理人,本銀行不承擔超出行使應有謹慎以外的責任。賬戶持有人表示和保證其對為存入或任何其他目的提交本銀行的所有支票、匯票、匯款單或其他工具 (以下稱「項目」) 皆具有良好的所有權。在選擇提取託收項目的款項的方法,本銀行有自由裁量權並得在過程中運用任何其他本銀行或代理人 (以下稱「往來人」)。本銀行將按照在託收項目的司法管轄區所在的慣例和做法和規則和規章 (包括但不限於,如果適用,託收統一規則 (國際商會出版物第 522 號) )提交項目,惟書面形式託收單可能免除,除非本銀行要求。此外,除非賬戶持有人以書面特別指示,本銀行將不對該等項目發出不支付證書。賬戶持有人同意本銀行毋須負責或有責任於往來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破產、疏忽、不當行為、失誤、違約或任何其他行為或遺漏,或在傳送途中或在往來人或任何其他人持有過程中的任何項目的損失或破壞。本銀行得同意往來人和任何結算所更改有關項目的託收或退回的程序和期限。
8.2 儘管供託收和付款到賬戶的任何項目尚未得到其收款人背書,和不管該項目是否載有一個「收款人賬戶」或「限收款人賬戶」劃線,本銀行有權並獲授權:(i) 在聯名賬戶的情況,提取並支付任何應付給任何一個或多個但不是所有賬戶持有人的項目到該賬戶;和 (ii) 如果賬戶是在獨資或合夥公司的名稱,提取並支付任何應付給獨資東主本人或應付給任何一個或多個但不是所有合夥人的項目到該賬戶。
8.3 儘管有第 8.2 條的規定,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在任何時間,不另行通知和不負任何責任,決定拒絕接受任何項目的存入和/或得限制可存入到一個賬戶的金額。所有被接受存入一個賬戶的項目都必須經過最終結算,且不得提出,除非及直至本銀行已收到和確認該等項目的資金可自由支配和立即可用。此外,無論本銀行是否允許在最終結算前提出,本銀行有權對之後已被拒絕付款的此類項目,針對支付作業從相關賬戶收取費用,連同 (a) 適用的利息和 (b) 任何相關費用、收費和開支。
8.4 由於被接受存入賬戶中的所有項目都只是在託收基礎上接受:
8.4.1 如果一個外幣項目被接受存入,它可用於提出的日期將取決於本銀行何時對該項目收到和確認在該外幣可自由支配和立即可用的資金;
8.4.2 如果一個項目未能兌現,在收到不兌現通知後,本銀行將給予賬戶持有人該通知書及將據以借記相關賬戶,連同所有相關費用、收費和開支;
8.4.3 如果一個項目在託收作業完成之前已經被貸記一筆金額進入一個賬戶,但該託收最終失敗或無法生效,賬戶持有人應在本銀行要求時立即全數償還該筆款項;和
8.4.4 在為賬戶持有人託收任何項目,本銀行的責任應是透過提交或安排往來人提交該項目進
行結算而解除。
8.5 本銀行接受透過郵寄/快遞交付到本銀行存入賬戶進行貸記操作的項目。實際收到透過郵寄/快遞發送的項目時,本銀行應按照正常的交付程序管理該等項目,和毋須負責該等項目是否缺乏真實性或為無效。本銀行毋須負責產生自該等項目的丟失或未能交付到本銀行的賠償責任。
8.6 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接受由第三方提請,其上有賬戶持有人或收款人背書的任何項目。賬戶持有人應全數補償本銀行做為託收銀行的任何損失、費用、損害、索賠或與該接受有關而招致的本銀行的其他法律責任,包括由於本銀行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的對任何背書項目的擔保 (和在每一情況由本銀行給出的任何此類擔保 (如有) 應被視為是在賬戶持有人表達的要求下給出)。
8.7 除非本銀行另以書面同意,根據本銀行對存入一個項目到該賬戶的接受而貸記在本銀行開設的一個賬戶的資金,應按照並視當前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只能在和/或由本銀行動用和/或應付。
9. 賬戶對賬單和錯誤更正
9.1 除非賬戶持有人通知本銀行,本銀行將繼續發送賬戶對賬單和任何其他通訊到賬戶持有人在本銀行的紀錄中顯示的地址。如果賬戶持有人的對賬單或其他通訊無人認領或無法投遞,本銀行得中斷發送對賬單,直到賬戶持有人另外指示本銀行。
9.2 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在按照慣例或適當的,按任何適用的法律或法規要求的,或按本銀行與賬戶持有人另行同意的時間間隔和/或時間,發行有關賬戶的對賬單或有關在此類賬戶上的交易的確認單,惟凡任何賬戶在任何期間沒有交易,本銀行不需要對該賬戶發行在該期間的任何賬戶對賬單。在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對賬戶對賬單和確認單的發行達成同意之日後的十四 (14) 個日曆日之內,賬戶持有人應收到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 (除非相關的賬戶沒有交易)。如果一個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未在該期間之內收到,賬戶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銀行。除非本銀行已實際收到這樣的未收到通知,賬戶持有人應決定性地被視為已收到涵蓋該期間的賬戶對賬單或覆蓋該交易的確認單和賬戶持有人應被禁止翻供指控未收到這樣的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
9.3 收到對賬單和確認單之後,賬戶持有人必須使用合理的關心和及時檢查每一個賬戶對賬單和確認單。凡在這樣的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的檢查發現任何錯誤,賬戶持有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本銀行及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遲於收到相關的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後十四 (14) 個日曆日 (或可能xx於相關的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的其他期間)。
9.4 如果賬戶持有人未能: (a) 在賬戶持有人應已收到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之日的十四 (14) 個日曆日之內通知本銀行未收到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或 (b) 在十四 (14) 個日曆日內以書面通知本銀行任何對賬單錯誤,賬戶持有人應被視為已同意:
9.4.1 相關的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對賬戶持有人具有約束力;
9.4.2 記錄於這樣的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的該賬戶的所有借項、貸項及其他交易和分錄和餘額皆為真實和正確,且對賬戶持有人為決定性的,無須進一步證明;和
9.4.3 放棄對其中的任何借項 (無論是基於偽造、不當、缺乏權限、異常、遺漏、錯誤的理由和/或任何其他理由) 提出主張或爭議或對本行就該等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追索任何補救措施的任何權利。
9.5 儘管有上述規定,本銀行有權在任何時間通知賬戶持有人,改正和/或糾正任何對賬單錯誤。賬戶持有人必須檢查發送到賬戶持有人的如此糾正和/或改正的任何對賬單或確認單,及第 9.4 條應適用於該等賬戶對賬單和確認單。
9.6 儘管有任何相反的規定,無論明示或暗示,本銀行保留它的以下涉及任何賬戶和/或交易的發現的絕對權利:
9.6.1 任何錯誤的貸項;和/或
9.6.2 在貸項的任何遺漏和/或在支付的不足;和/或
9.6.3 在計算的任何錯誤,
以不時改正賬簿和紀錄 (不論是在發出相關的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之前或之後),和登賬正確的金額 (無論貸方或借方) 入相關的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倘若由於本銀行或一個第三方的錯誤、電腦錯誤或故障或其他原因,一筆金額被貸記入一個賬戶,一經發現這樣的錯誤,本銀行得在不通知賬戶持有人的情形下立即改正該賬戶的資料。如果任何這樣的金額是/已被從該賬戶提出,賬戶持有人於接獲本銀行通知後應立即償還該金額連同由本銀行規定的利息。
10. 利 息
10.1 儲蓄賬戶和活期賬戶的利息:
10.1.1 將針對本銀行收到的已結算資金和該賬戶持有的存款的日均餘額,按適用於該賬戶對相關貨幣的現行利率 (由本銀行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 計息,(不過,如果在該賬戶持有的存款金額小於由本銀行在其自由裁量權固定的相關貨幣的最低餘額,應不對這樣的不足金額計息或為應付);和
10.1.2 將在每月一次或在由本銀行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的其他時間間隔被貸記和滾入該等儲蓄賬戶和活期賬戶,但是如果一個儲蓄賬戶或活期賬戶在一個計息期間被關閉,其上的利息 (如有) 將只累計和為應付至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或由本銀行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的其他日期)。
10.2 一個定期存款上的利息將應計在由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雙方同意的對該定期存款的利率,並應受規範於相關申請表格或合約對該定期存款規定的條款和條件。
11. 營業時間
11.1 凡本銀行是在正常營業時間以外收到任何指示或本銀行決定它在正常營業時間之內無法執行該指示,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自行決定不接受該指示。不過,如果本銀行接受該指示,本銀行得在下一個營業日執行該指示。凡該指示需要應用匯率,該匯率應根據本銀行在執行該指示時引用的匯率決定 (除非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之間另有約定)。
11.2 本銀行在正常結算時間之後收到的所有指示將被視為是在下一個營業日收到。
11.3 在正常結算時間之後收到的所有託收項目將被視為是在下一個營業日在該賬戶上收到。
11.4 本銀行就任何賬戶在不是它的營業日的某一天須做出的付款應於下一個營業日做出。
12. 靜止賬戶、不動賬戶和被遺棄的財產
請參照規定在每個附約的條款。
13. 賬戶暫停
13.1 本銀行應有權,但無義務,在沒有任何事先通知或經賬戶持有人同意的情形下立即暫停任何賬戶的運作 (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收受支付指示) 一段本銀行可能認為必要的期間,並在如果它這樣做時不應對賬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承擔任何責任,倘若:
13.1.1 本銀行認為該賬戶已經存在不當使用或該賬戶的操作有異常情形,或該賬戶的持有人在本銀行開設的任何其他賬戶有任何不當使用或異常操作;
13.1.2 本銀行對該賬戶收到的指示有不一致情形;
13.1.3 本銀行不能接受該賬戶有關簽名安排的改變的任何通知;和/或
13.1.4 任何賬戶支票遺失或被盜用;
13.1.5 本銀行收到來自第三方對在相關賬戶的金額或其任何部分的主張;和/或
13.1.6 賬戶持有人違反與本銀行的合約的任何其他條款。
14. 服務終止和賬戶關閉
14.1 所有的服務都是在非承諾基礎上提供,及本銀行得在未經事先通知賬戶持有人的情形下,在任何時間及不時更改、暫停或終止任何或所有服務。本銀行有權要求賬戶持有人立即償還在該等已被終止的服務之下欠本銀行的所有欠款 (由本銀行決定)。
14.2 凡任何下列事項發生時,本銀行有權,但無義務,在未經事先通知賬戶持有人的情形下立即關閉一個賬戶:
14.2.1 未經本銀行同意,賬戶持有人轉讓該賬戶項下的權利或義務予一個第三方;
14.2.2 賬戶持有人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或其他相關法規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授證機構的法規),或賬戶持有人的任何賬戶是 (或者被懷疑是,在本銀行的合理意見) 被應用於非法目的;
14.2.3 與該賬戶有關的任何義務的履行變成不合法或不可能;
14.2.4 如果在一個賬戶的餘額降至低於本銀行不時決定的最低規定;
14.2.5 賬戶持有人未能遵守本合約的任何規定;
14.2.6 存在任何理由對賬戶持有人提出破產或清盤申請,或任何一方對賬戶持有人做出一個委任接管人的申請;或
14.2.7 其他任何事件發生或情況出現,使得本銀行合理地認為適合立即關閉該賬戶。
14.3 如果本銀行關閉賬戶持有人的任何賬戶,本銀行將透過郵遞方式發送書面通知至賬戶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銀行的最後已知地址,通知賬戶持有人。賬戶持有人應被視為已按照本主合約收到該通知 (適用時),及相關賬戶的關閉應從關閉日起生效。從關閉日生效起,本銀行就該賬戶對該賬戶持有人的任何進一步的義務應獲解除,並得拒絕付款予任何由賬戶持有人開出和在關閉日後提出的支付文書。
14.4 除非本主合約和/或適用的附約另有規定或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之間以書面形式約定,賬戶持有人得在給予本銀行書面通知後關閉任何賬戶或終止任何服務,惟這樣的關閉或終止應在本銀行已確認收到關閉或終止通知並已完成相關手續後的一個營業日之後方能生效。這樣的關閉或終止不得解除或影響賬戶持有人的任何應計、現有或或有負債和義務。
14.5 賬戶關閉後,賬戶持有人得於本銀行的正常營業時間從本銀行提領該賬戶的貸項的所剩餘額 (如有);另外,本銀行得透過郵寄方式以本銀行本票將該餘額發送到賬戶持有人的最後已知地址。在關閉日起,任何在賬戶持有人名下不論是由本銀行根據第 14.2 條或其他方式被關閉的賬戶的所有未使用的支票和/或其他文書 (如適用) 應成為本銀行的財產,並應由賬戶持有人在本銀行要求時返回。
15. 費用和開支
15.1 本銀行不時修訂或修改的收費表構成本銀行與賬戶持有人之間的合約的一部分。如果賬戶持有人的賬戶中未維持所要求的最低月平均餘額,本銀行將對該賬戶收取一筆月費和交易費 (如果有)。該賬戶須支付所有相關費用,即使當該賬戶處於非活動狀態 (即沒有做出存款或取款,包括支票和轉賬)。
15.2 賬戶持有人同意支付與交易或服務 (規定於附約 (按適用)) 有關的任何和所有服務費或收費,本銀行並獲授權從賬戶借記該等服務費或收費和在必要時按本銀行決定的匯率進行貨幣轉換。上述費用或收費的費率應由本銀行不時設置或修改,和本銀行將透過在營業場所、在本銀行網站或以本銀行認為合適的方式公開並顯著地披露相關資訊,以將上述費用或收費的費率通知賬戶持有人。
16. 整合和抵銷賬戶的權利
16.1 除本銀行根據適用的法律的任何權利之外,本銀行應有權在未經事先通知賬戶持有人的情形下,針對賬戶持有人對本銀行 (在本銀行的任何分行或本銀行總行,屬於任何性質,及無論是否需要通知) 到期未付的任何負債、債務或其他義務,在賬戶持有人的任何賬戶取出和抵銷資金並貸記餘額,及為了這樣做,本銀行有權以絕對由本銀行決定的匯率轉換在該賬戶中的任何貸方餘額為要被如此抵銷的負債、債務或義務的貨幣。
16.2 對於本銀行收到 (透過抵銷或其他方式) 的任何金額,本銀行得不經通知,以本銀行決定的比例和順序及一般由本銀行確定的方式,應用於賬戶持有人對本銀行到期的任何款項。
16.3 本銀行或本銀行的總行的任何分行發出的存款單或其他證明應為無效到抵銷和賠償的程度。
16.4 抵銷後,如果並在相關的賬戶中的剩餘餘額不足支應在當時要被提供的交易或服務,本銀行有權拒絕提供與該賬戶有關的交易或服務,。
16.5 賬戶持有人授予本銀行在賬戶中一個保證權益,以確保任何現有或將來欠本銀行的金額。
17. 賬戶持有人的表示和保證
賬戶持有人對本銀行表示和保證以下事項:
17.1 賬戶持有人有充分的能力、權威和合法權利在本銀行開設賬戶,並已採取或取得與本銀行簽訂本主合約和適用的附約所需的一切必要行動和同意。
17.2 載列於本主合約和每個適用的附約中的條款構成賬戶持有人的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並可根據它們各自的條款對賬戶持有人強制執行。
17.3 每個賬戶的開設和維持、給予本銀行的指示、賬戶持有人在每個交易項下的賬戶持有人的義務的履行和賬戶持有人對服務的使用,不會違反適用於賬戶持有人或任何賬戶開設的或任何指示、交易、服務生效的位置或市場或當地監管機構的任何法律、法規、規則、規範、習俗和用法,或對賬戶持有人的任何其他合約義務構成一個違反 (例如鎖定協議)。
17.4 在開戶申請或其他有關文件或媒體提供的資訊是真實、準確和完整。
17.5 賬戶持有人應提供本銀行不時合理要求的任何和所有資訊。
17.6 倘若賬戶持有人提供的或必須提供給本銀行的資訊或情況或任何其他相關資訊有任何重大變動,賬戶持有人應立即通知本銀行。
17.7 倘若賬戶持有人在本主合約和附約或在任何服務文件提供的表示和保證有任何變動,或倘若該等表示或保證不再準確或正確,賬戶持有人應立即通知本銀行。
17.8 載列於本第 17 條的保證和表示是在本主合約簽訂日做出,並應被視為由賬戶持有人在每一個賬戶仍然生效的期間的所有時候做出。
18. 遺失或盜用
18.1 賬戶持有人有責任:(a) 保管好所有的存摺、賬戶識別卡、存款確認單、簽名/印鑑、支票簿和定期存款證明;和 (b) 一經發現任何遺失和/或盜用,立即以書面通知本銀行。如遇遺失和/或盜用任何上述提到的項目,在本銀行實際收到該遺失和/或盜用的書面通知之前,本銀行概不負責由於偽造或不論如何發生的從該賬戶的任何異常和/或未獲授權的提款。
18.2 本銀行概不負責產生自或與簽署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提款單) 上的虛假或欺詐的簽名或印鑑有關的賬戶持有人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如果本銀行已經在表面證據的基礎上以誠信比對存放於本銀行的樣本,檢查了該等簽署的文件上的簽名和/或印鑑的一致性。
19. 出讓、轉讓和抵押
沒有對存摺、賬戶識別卡、存款確認單或由本銀行發出的任何證明或任何存入賬戶中的資金的出讓、轉讓或保證權益應對本銀行有約束力,除非及直至本銀行已經事先給予其書面同意。賬戶持有人在此同意本銀行得在本銀行的自由裁量權出讓和轉讓任何賬戶或交易項下的所有和任何權利和義務予任何人,且毋須賬戶持有人方面的任何進一步的同意或協議。
20. 保密義務
20.1 除非法律規定或對本銀行有或旨在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或任何監管機構要求,機密資訊應由本銀行保密和不得披露給任何第三方,除非賬戶持有人另行同意。
20.2 涉及本銀行或其服務的資訊應由賬戶持有人保密,且未經本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披露給任何第三方,除非法律規定或管轄賬戶持有人的任何法院或監管主管機構要求。
20.3 本第 20 條應繼續有效,即使本合約和附約終止。
21. 資訊的披露和使用
21.1 儘管有以上第 20 條的規定,賬戶持有人承認並同意本銀行得提供/披露機密資訊及有關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之間的交易或服務的任何資訊予:
21.1.1 控制本銀行、本銀行的總行和本銀行的總行的其他分行和附屬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
21.1.2 對本銀行和本銀行的總行有金融、司法或其他政府權力的機關;和
21.1.3 本銀行在提供或從事各項金融產品或服務方面的受讓人和參與者 (包括潛在受讓人和參與者)。
21.2 給出在或根據本第 21 條的權力和權限應繼續有效,即使本主合約和附約終止。
22.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22.1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說明
22.1.1 貴行及貴行海外分支機構為因應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 FATCA)事宜,將於西元 2014 年 7 月 1 日開始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以符合相關規範,相關措施可能影響賬戶持有人權益。
22.1.2 賬戶持有人了解貴行將提供美國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the IRS,以下同)關於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括美國身分之帳戶持有人姓名、地址及納稅人識別碼(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 TIN)、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全球來源之收入總額或付款總額等資料。
22.1.2.1 若賬戶持有人為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或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之分公司或辦事處,應向貴行提供美國W-9稅務表格 (Request for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ertification)。
22.1.2.2 若賬戶持有人非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亦非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之分公司或辦事處,賬戶持有人須提供非美國人之相關身分證明表單(包含但不限於 W-8BEN系列稅務表格、身分證影本、護照影本、美國棄籍證明等)。
22.1.3 賬戶持有人提交予貴行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填報之美國國稅局稅務文件、FATCA 身分
別聲明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內容若遭美國國稅局認定涉有不實,可能造成賬戶持有人之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或額外的稅上負擔,賬戶持有人須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擔任何責任。
22.1.4 本條說明非屬貴行提供之稅務或法律建議,賬戶持有人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的問題,應自行洽詢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22.2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身分聲明
22.2.1 美國公民及/或稅務居民聲明
賬戶持有人了解並同意就其FATCA身分別對 貴行有據實告知之義務,如賬戶持有人具美國公民、美國稅務居民、美國法人、美國機構或組織等FATCA法案規範之身分,則
賬戶持有人同意簽署並提供 貴行美國國稅局所要求之稅務或申報表格俾以證明賬戶持有人的FATCA身分。
22.2.2 美國 FATCA 身分別及身分資料變更之通知義務
賬戶持有人了解並同意就其FATCA身分別的變更對貴行有據實告知之義務,若「賬戶持有人所為FATCA身分別聲明內容」、「賬戶持有人同意之簽署美國稅務或申報表格(含 W-9、W-8BEN/W-8BEN-E)或其他與FATCA申報相關之表格」或「表示賬戶持有人FATCA身分別的相關文件」有任何變動,賬戶持有人應於30日內主動以書面通知及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如未能履行本項義務或賬戶持有人未能配合提供「表示賬戶持有人FATCA身分別的相關文件」,貴行依FATCA規定須將賬戶持有人帳戶列為FATCA
「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而須自存入賬戶持有人名下屬FATCA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貴行並得對賬戶持有人提前終止所有屬FATCA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
22.2.3 FATCA 遵從帳戶資料之申報
22.2.3.1 賬戶持有人知悉並同意 貴行為遵循FATCA須向美國國稅局(IRS)或IRS認可足以代表IRS之授權機關提供FATCA規範之申報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賬戶持有人之美國股東相關資料)。
22.2.3.2 賬戶持有人了解並同意貴行於必要時得向賬戶持有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身分,以及得代理賬戶持有人向美國稅法的扣繳義務人出示有關賬戶持有人 FATCA身分別之文件資料(含聲明書)正本或交付該等資料之複本以確認賬戶持有人聲明身分。
23. 外 包
22.2.3.3 賬戶持有人如依FATCA法案規定,致應於交易金額外負擔相關稅捐及費用,賬戶持有人茲授權貴行得無須事先通知逕自應支付或返還予賬戶持有人之任一帳款或賬戶持有人於貴行之存款帳戶中扣除抵償。
23.1 本銀行得雇用或運用代理人、經紀人、交易商、託管人與分託管人、保管人、顧問、銀行家、交易商、律師、經理人及其任何分支機構、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 (統稱「代理人」),並委託任何此等代理人履行本銀行的職責和行使本銀行的權利。
23.2 本銀行得委任任何代理人受領和被登記為任何賬戶持有人在世界任何地方的資產的代名人。
23.3 在代理人的選擇,本銀行將使用合理的謹慎,但若有閃失也將不負責任何代理人的任何行為或過失 (包括其破產或無力償債)、未送達、或任何項目在運輸途中或其他人持有過程中的損失或破壞、或賬戶持有人招致的與其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23.4 儘管有以上第 20 條的規定,本銀行得披露機密資訊予代理人,及在此情況下,本銀行將要求代理人遵守本主合約下要求的保密義務。
24. 義務和賠償的限制
24.1 除了對賬戶持有人,本銀行不接受關於賬戶的任何義務,並且無義務於賬戶持有人的職員、董事、股東、合作夥伴、合資夥伴或其他利益人。賬戶持有人同意本銀行對賬戶持有人的義務的程度只限於本銀行行事嚴重疏忽或故意行為不當,然後只有當此類行為對賬戶持有人造成直接經濟損
失。賬戶持有人進一步同意本銀行將無義務於本合約項下的任何間接、偶然、特殊、後果性、懲戒性或懲罰性的損害或利潤損失或收入,即使本銀行已被告知或被證明已知這些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
24.2 除了本合約中的其他條款,賬戶持有人應充分和完整地賠償,並在任何時候保持本銀行、其董事、職員、員工、代表、代名人、代理人或聯屬公司被補償和被保持無受害於任何和所有損失 (直接或間接)、費用、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成本與合理費用 (包括在完全補償基礎上的所有關稅、其他徵費和法律費用) 及本銀行因執行、履行或強制執行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而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招致的屬任何性質或描述 (包括貨物和服務、其上或與其有關的加值或其他類似應付稅負) 的所有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24.2.1 任何賬戶的操作;
24.2.2 本銀行對賬戶持有人的任何服務和/或產品的提供;
24.2.3 本銀行因做為託收銀行而依賴或擔保的任何由賬戶持有人為託收而提示的在一張支票、票子、票據、匯票或其他工具上的任何背書或解除,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這種本銀行的依賴或擔保應被視為是行使在賬戶持有人的明確要求;
24.2.4 本銀行採取、依賴和作為或不作為於由賬戶持有人或看來是賬戶持有人的律師或獲授權簽名人的任何人給出或旨在給出的任何指示,不管該等指示當時的情況或交易的性質及不論該等指示的在給出、接受或內容方面有任何錯誤、誤解、欺詐或不清楚;
24.2.5 賬戶持有人未能支付或償還本銀行要求的對本銀行到期的任何款項總數 (包括其上所有應計利息);
24.2.6 賬戶持有人違反本合約的任何一項或多項規定;
24.2.7 本銀行在本合約和/或賬戶項下或與其有關的權利 (包括銷售、抵銷、追討或強制執行程序的權利) 的強制執行;
24.2.8 在進行賬戶持有人的指示時,本銀行使用任何系統或通訊或傳輸手段而導致該等指示的損失、延遲、扭曲或重複;和
24.2.9 任何遺失、盜用或錯置的與賬戶有關的支票簿、支票、存摺或其他文件,和本銀行對此等相同物件的任何補發或更換。
24.3 本銀行獲授權以本銀行的任何分行和所需的任何金額借記賬戶持有人的任何賬戶以補償本銀行,並在凡必要時以本銀行得決定的匯率進行貨幣轉換。
25. 不可抗力事件
賬戶持有人和本銀行皆將不負責本合約項下的任何其義務的任何未能履行,如果這樣的履行會導致其違反任何法律、規則或法規、或任何政府機關的任何適用的規定,或如果其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阻止、妨礙或拖延;及在該等情況下其義務應被暫停,只要不可抗力事件仍在繼續。
26. 通知和通信
26.1 本銀行得對賬戶持有人給出或做出任何通知、請求或要求,賬戶持有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或以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回覆。
26.2 本銀行任何書面通知、要求或請求應被視為已充分送達賬戶持有人,如果送達至本銀行最後所知的賬戶持有人的登記辦公室地址或透過傳真發送至賬戶持有人的傳真號碼或透過郵遞發送至本銀行最後所知的賬戶持有人的地址 (這應包括賬戶持有人的登記辦公室地址或本銀行最後所知的提交給有關當局的地址),並應為生效當此等書面文件被以送達方式留在任何此等地方時,或當被以郵遞方式交寄時,或當被以傳真方式發出時。當透過郵寄和在提供此類服務或交付時,應足以證明已妥善填寫地址、貼上郵票和蓋郵戳。
26.3 倘若任何通知或通訊在交付或寄發期間被延遲、截留、遺失或未能到達賬戶持有人或如果通知或通訊內容在傳輸過程中被披露給任何第三方,賬戶持有人不得要求本銀行承擔責任,除非這種延遲、截留、遺失或未能可直接歸屬於本銀行或其主管人員、員工或人員的重大過失、故意遺漏或魯莽行為。
26.4 本銀行也得以伴隨一個對賬單、通知或確認單的插頁的形式發送通知,透過電子郵件或預印在一個對賬單、通知或確認單上,或通過本銀行決定的任何其他適當方式或任何形式,包括報章廣告、顯示通知在銀行大廳、接待室、會議區域或網站或其他方式。
26.5 通信資訊變更時,賬戶持有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銀行任何變動。
26.6 除非適用的附約另有規定,賬戶持有人給本銀行的任何通知、請求、要求和/或其他文件皆應以英文和書面製作,並直接交付本銀行。
27. 修訂或修改
27.1 根據適用的法律,本銀行有權在本銀行絕對的自由裁量權不時添加、刪除和/或修訂本主協議和/或任何附約,及透過張貼於本銀行的銀行大廳,這樣的添加、刪除和/或修訂的通知應被視為已正式及有效給予賬戶持有人。任何這樣的變更應為發生在並從該通知指明的日期,或如果沒有指明日期,在該通知的日期。在不妨礙前述,這樣的變更後的任何賬戶或服務的操作或使用或持續操作或使用,或這樣的變更後的任何賬戶的三十(30)日的維持,也應被視為構成該賬戶持有人的認可和同意這樣的添加、刪除和/或修訂,和這樣的添加、刪除和/或修訂對賬戶持有人應具有絕對約束力和合約效力。
27.2 本銀行對於賬戶持有人的任何債務或義務的收費和對於任何交易或服務的費用、佣金或利息有任何重大變動時,本銀行應通知的賬戶持有人。倘若任何變動會影響本銀行的費用、收費和/或佣金,或任何賬戶持有人的債務或義務,通知將在這樣的變動生效之前不少於三十 (30) 日給出。
27.3 本銀行得不時引進和提供新的服務,並以郵寄方式或本銀行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向賬戶持有人通知管理該等新服務的條款和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這樣的新服務的費用、收費,利息和/或佣金),以及管理這些新服務的條款和條件將對賬戶持有人具有約束力和將補充和構成本主合約的一部分,倘若賬戶持有人選擇利用這些服務。
28. 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則
每個在本銀行開設的賬戶和由本銀行提供的所有服務的維持和運作皆應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協會不時發出的規則和指引,和本銀行須遵從或服從的任何監管、政府、財政、貨幣或其他機構或部門的任何請求、要求、通知或政策 (無論此等請求、要求、通知或政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相關市場、結算所或保管所的任何外匯管制法規/指令和附例和做法),及凡需要根據這些法律或法規採取任何行動,賬戶持有人應充分與本銀行合作。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當地法律禁止提供本合約下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服務給居住在這些國家 (或地區) 的人,本銀行將不會提供這樣的服務,且不負責產生自在這些國家 (或地區) 的任何行為或服務所帶來的後果。
29. 查 核
賬戶持有人授權本銀行進行本銀行認為適當的任何查核,包括但不限於進行認識您的客戶的程序或對賬戶持有人的任何信用檢查。凡本銀行對賬戶持有人進行信用檢查,本銀行獲授權聯繫賬戶持有人的往來銀行 (為各種認識您的客戶的目的,包括驗證賬戶持有人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及由賬戶持有人載列在申報的資料)。本銀行還將傳送賬戶持有人的身分和其他資訊,連同賬戶持有人的相關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賬戶和資訊,給本銀行的任何一間分行。
30. 錄音和紀錄
30.1 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自行決定製作錄音並保留所有或任何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之間的電話談話錄音紀錄。
30.2 本銀行得保留涉及賬戶、指示、交易和服務或常規業務紀錄的任何文件或項目 (包括簽名) 的複製本 (紙質、電子或其他方式) (以保存任何該等文件或項目的圖像的形式) 和丟棄原來的文件或項目。對於為任何目的使用該等紀錄代替他們的紙質等同品於任何訴訟地、地點或司法管轄區,賬戶持有人在此放棄任何異議 (包括但不限於對於產生自本銀行在破壞原件的角色或默許的異議)。
30.3 賬戶持有人在此同意,至適用的法律不禁止的程度,本銀行的任何分行得保留賬戶申請文件的原本或複製本,即使賬戶不成立和保持在該等分行。
30.4 任何文件或項目被製成縮微膠卷或記錄下來和保存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後,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銷毀。
31. 補救的累積
x合約項下的本銀行的任何權利和補救都是累積的,而且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32. 豁免(放棄)
本銀行得豁免本主合約和附約的任何規定,包括費用和罰款,但是這樣的豁免將只適用於特定場合,而且,這樣的豁免並不在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之間創建或產生一個交易的過程。賬戶持有人不應依賴本銀行繼續放棄任何有關條款。
33. 一份合約
每個附約,適用時,應構成本主合約的一個組成部分。本銀行也得提供賬戶持有人某些披露聲明或政策,並得全權酌情決定不時修改它們。所有該等聲明、政策及對其的任何修改皆應被視為本主合約的一部分。
如遇本主合約的條款與適用的附約的條款之間,或主合約與任何該等聲明、政策及對其的任何修改之間有任何牴觸,以後者為準。
34. 終 止
賬戶關閉後,本合約將自動成為無效及作廢。不過,這樣的終止應僅適用任何關閉的賬戶,本合約應繼續管轄賬戶持有人在本銀行的任何其他仍未終止的賬戶。儘管有上述規定,本合約管轄保密責任、義務的賠償責任和限制的任何規定在合約終止後繼續有效,並應保持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之間的約束。
35. 管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x合約受管轄並應根據每個附約中指定的法律解釋。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在此雙方同意,對於任何產生自本合約或與其有關的訴訟,當事人應提交並以本銀行所在司法管轄區的地方法院為一審法院,但根據適用的法律可能需要在專屬司法管轄區。在法律制度提供陪審團審判機制的司法管轄區,賬戶持有人進一步同意放棄該機制。
36. 可分割性
如果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本合約中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視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本合約的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應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或損害。
37. 標 題
x合約中每個條款的標題僅供閱讀方便之用,不具任何約束效應。
38. 定 義
除非於本主合約中另行定義,本合約中所用術語名詞具有以下涵義:
「賬戶」應指賬戶持有人在本銀行開設的任何和所有存款賬戶和任何存款賬戶的子賬戶。當賬戶文件已正確完成及由本銀行接受和開戶存款已被本銀行接受時,一個賬戶被視為「已開設」。當開戶存款已被本銀行接受時,一個現有賬戶持有人開設的另外一個賬戶應被視為「已開設」。
「賬戶持有人」應指申請開設賬戶,和一旦的開設賬戶申請已經被本銀行接受,將擁有賬戶的所有權及權益的賬戶持有人。
「代理人」應有如本主合約第 23.1 條規定的意義。
「合約」應指本開戶主合約連同與附約,相關申請的表格或文件,以及本主合約所指的任何聲明、政策或任何修訂。
「獲授權簽名人」應指如賬戶的簽名卡上所示的賬戶持有人的所有正式委任的代表。
「本銀行」應指描述於每個附約 (如適用) 中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營業日)」應指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本銀行在本銀行和賬戶持有人的司法管轄區開門營業的任何日子,如果相關的交易的貨幣不同於司法管轄區的貨幣,本銀行在相關交易的貨幣的金融中心開門營業的日子也是。
「關閉日」應指賬戶由本銀行關閉之日。
「保密資訊」應指涉及賬戶持有人或賬戶持有人與本銀行進行的交易的非公開資訊。
「往來人」應有如本主合約第 8.1 條規定的意義。
「附約」應指提供在本主合約隨附的每個補遺中的補充合約,其中規定適用於本銀行所在的個別國家的條款和條件。
「不可抗力事件」應包括,但不限於:(1) 任何由一個國家、地區或當地政府機構或國家機構宣布全面
停止的措施或決策,(2) 任何將導致本銀行的付款或資金的匯款停止、干擾、限制或延遲的政治、立法、司法、或行政程序,(3) 戰爭、敵對、恐怖活動、動亂、暴亂、革命、失序、叛亂、和神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惡劣天氣、颱風、風潮、颶風、洪水、地震、火山活動和傳染性疾病 (如 SARS),
(4) 任何核廢料污染、核燃料、核部件或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核反應、核輻射或輻射,和 (5) 罷工或勞動停工;電源故障;任何通訊或傳輸設備的故障;或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暫停或付款失敗。
「指示」應指包含本銀行需要進行交易或服務的資訊的任何通訊或命令,無論是在賬戶持有人或獲授權簽名人的名義,本銀行真誠相信賬戶持有人已或已被代表以本銀行可接受的方式給出或做出。
「異常停止付款指示」應有如本主合約第 6.1 條規定的意義。
「項目」應有如本主合約第 8.1 條規定的意義。
「義務」應指賬戶持有人對本銀行 (在本銀行的任何分行),在任何地方,現在或今後任何時候到期、拖欠或欠下的所有款項,義務及責任,不論在任何賬戶上,或關於任何服務或任何交易或任何指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和實際或或有、現在或將來、主要或附屬或幾個、共同或共同和幾個,
和不論在何種貨幣及是否單獨或共同,和以任何名義、稱號或形式,和無論是做為主債務人或保證人,包括 (但不限於) 擴展到賬戶持有人的所有信貸融資,本銀行在賬戶持有人的請求承擔的有利於賬戶持有人或其他人的義務,連同利息、佣金、費用、收費及按完全補償基處計算的所有費用和法律費用。
「服務」應指根據本合約在任何時間和不時提供給賬戶持有人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託收 (代收) 和代付服務。
「對賬單錯誤」應指任何賬戶對賬單或確認單中存在的任何錯誤、不一致或相關賬戶上的未獲授權的交易或分錄。
「止付命令」應有如本主合約第 6.1 條規定的意義。
「交易」應指由本銀行與賬戶持有人或本銀行代表賬戶持有人生效的關於賬戶和服務的任何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的轉賬、匯款、取款和支付),包括根據一個指示或做為其結果的任何交易。
附註:中國信託紐約分行之存款未加入美國聯邦儲蓄保險 FD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