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 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现货约 或基金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15.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3]77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 同自2013年7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同,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
目 录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同》(以下简称“基金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同: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0000 x 0 x 00 xxx,0000 x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4.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 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现货约或基金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15.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同约束,根据基金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同和招募说明书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即代办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代理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29.代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同终止日:指基金同规定的基金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黄金现货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品种
50.黄金现货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约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销售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5.A 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56.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57.证券账户: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58.黄金账户:指用于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约的账户及其所对应
的交易编码
59.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5.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法定代表人:xxx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00000000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xx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20%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20% |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 |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 |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xxx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xx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xxx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党委书记。
xxxxx,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xxx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xxxxx,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xx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独立董事:
xxxxx,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xxxxx,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伙人。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xxx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xx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xxx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xxxxx,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xxx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xx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xxxxx,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xx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8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女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先生,理学博士,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 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担任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xxxxx,管理学硕士,CFA(国际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 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美国道富全球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对冲基金助理、量化分析师和风险管理师等职。2011 年 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动投资部从事海外被动投资的研究工作。2011 年5 月至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职务。2012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华安纳斯xx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xxxxx,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xxxxx,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x x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xxx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x x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18 人(含香港公司 7 人),其中 55.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4%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规监察稽核部: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xxxxxxxxxx 00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x 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 ;营业网点“三综”建设取得新进展,综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 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10.78%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xxx》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
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法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法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机构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代办证券公司”)。本基金的代办证券公司为: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网址:xxx.xxx000.xxx
(3)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3、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36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75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5、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1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1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xxx.xxxx.xxx.xx
(1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网址:xxx.xxxx.xxx.xx
(1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
(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1;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x.xx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各代办证券公司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代办证券公司的规定。若增加新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2、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机构为经上海黄金交易所确认的会员单位(简称“代办会员单位”):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电话:000-000-0000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 x负责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
x)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伙)
住所: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xxx)16 层
办公地址: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执行事务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2280000联系人: 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 边卓群,xxx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核准募集。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认购代码:51888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880、基金简称:华安黄金易(ETF)、场内简称:黄金 ETF)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核准,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开始募集,原
定募集截止日为 2013 年 7 月 19 日。
根据市场需要,华安黄金易(ETF)的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将调整为 2013 年 7
月 10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根据《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同》、《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决定将华安黄金易(ETF)募集截止日提前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截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有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黄金现货约认购三种方式。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 安 永 x x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208,440,500.00 元(含所募集黄金现货约市值),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 45,900.0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黄金现货约已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13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黄金现货约市值)的有效份额共
计 1,208,440,500.00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5,900.00 份基金份额,两项计共 1,208,486,400.0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2,00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829%。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同》和《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确定 2013 年 7 月 24 日为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约 Au99.99 (以下简称 “Au99.99”)在 2013 年 7 月 24 日收盘价的百分之一基本一致,即折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对应约 0.01 克黄金价格。2013 年 7 月 24 日,Au99.99 的收盘价为 268.73
元/克,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226,324,826.17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1,208,486,400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 2013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公告》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0.37761358(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456,340,847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2.687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5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可以自 2013 年 7 月 26 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含网下黄金现货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 x价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但当基金投资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约出现暂停交易、临时暂停交易等情形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以及黄金现货约的实时行情,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黄金现货约的数量与黄金现货约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五)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场内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与办理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账户备案,账户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投资者办
理账户备案业务的规则及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在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3、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变更
基金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黄金现货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提前公布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1)账户准备与账户备案 1)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2)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约申购或黄金现货约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在办理业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
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即代办证券公司)。办理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 x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以及申购的具体方式备足相应数量的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按照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提供符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 T+1 日可卖出、可赎回;投资者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约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 T 日可卖出、可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1)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x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中的黄金现货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约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在 T 日办理黄金现货约的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约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 T 日办理赎回的黄金现货约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黄金现货约交收、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管理人
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约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现金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申购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黄金现货约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约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黄金现货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具体包括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其中 T 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者在办理现金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约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1%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6、由于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投资者在进行现金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与进行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货约信息、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约相关内容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约名称、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代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只有 1 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黄金现货约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黄金现货约,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x部分“T+N 日”指 T 日后的第 N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约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现金申购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黄金现货约。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约,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黄金现货约数量×该黄金现货约 T 日参考开盘价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相应的黄金现货约,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该黄金现货约的参考开盘价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 x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现金申购申请和现金赎回申请,T+1 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或卖出的被替代黄金现货约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实际购入或卖出的相关费用、被替代黄金现货约的 T+1 日收盘价(被替代黄金现货约 T+1 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黄金现货约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黄金现货约数量和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资者的款项、现金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T+1 日后的第 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 T+7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
其中,x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日后的第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约的数量、T 日黄金现货约收盘价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4 年 1 月 17 日 |
基金名称 |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8881 |
2014-1-18 日信息内容 | |
现金差额(单位:元) | -800.23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 732669.77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2.442 |
2014-1-18 日信息内容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800.23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100% |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3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申购和赎回 |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 |||||
黄金现货合约代码 | 黄金现货合约名称 | 黄金现货合约 数量(克) | 现金替代标志 | 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 | 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
Au99.99 | 黄金 99.99 | 3000 | 退补 | 10% | 733470.00 |
(八)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货约信息、各黄金现货约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各黄金现货约 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约相关内容
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约代码及数量。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各黄金现货约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货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 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的第 i 种黄金现货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 i 种黄金现货约一定数量单位(如:每千克)对应的 T 日预估现金。
其中,x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各黄金现货约 T 日现金差额在 T 日后的第一个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第 i 种黄金现货约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约的数量、T 日第 i 种黄金现货约收盘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 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的第 i 种黄金现货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 i 种黄金现货约一定数量单位(如:每千克)对应的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各黄金现货约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5、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黄金现货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4 年 1 月 17 日 |
基金名称 |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代码 | 518880 |
2014-01-16日信息内容 | |
Au99.95 现金差额(单位:元/千克) | -96.74 |
Au99.99 现金差额(单位:元/千克) | -266.74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732669.77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2.442 |
2014-01-17日信息内容 | |
Au99.95 预估现金(单位:元/千克) | -96.74 |
Au99.99 预估现金(单位:元/千克) | -266.74 |
申购上限(单位:份) | 1500000000 |
赎回上限(单位:份) | 6800000 |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3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 |
黄金现货合约代码 | 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克) |
Au99.99 合约和/或 Au99.95 合约 | 3000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临时停市。
3、黄金现货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4、发生本基金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10、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11、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12、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除第 8 项以外的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若本基金推出 ETF 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 联接基金可以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使用黄金现货约或现金资产换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特殊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i (第 i 种黄金现货 x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特殊申购数量)+
特殊申购的现金总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含联接基金特殊申购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其中,
(1)i 代表特殊申购的第 i 种黄金现货约,若特殊申购仅提交了 1 种黄金现货约,则 i=1。
(2)“第 i 种黄金现货约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行情数据计算。若该黄金现货约在当日暂停交易或无成交,则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计算价格。
特殊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入本基金基金资产。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4、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销售
x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x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约等黄金品种、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黄金兼具商品和投资属性,具有资产保值、抵御通胀、与证券市场相关性低等投资优势。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约等黄金品种,力求获得我国黄金现货市场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类管理透明、成本较低、有效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约等黄金品种,来实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若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约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理方法进行替代投资,以达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适当参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约和黄金远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本着审慎原则,主要以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风险管理等为目的,而非用于投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政策法规和我国黄金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结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黄金现货延期交收约和黄金远期的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本基金的总体规模、黄金延期交收约市场流动性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黄金延期交收 x交易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3%。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黄金现货约交易的决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黄金现货约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黄金现货约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体系
x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2、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构建、交易、评估、组维护的有机配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指数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开展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追踪,通过对黄金现货约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及业绩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构建: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情况,结研究支持,基金
经理构建黄金现货约组。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
(6)组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变动,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紧跟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7)规监察:规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
目前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以 Au99.99 约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于黄金 ETF,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法律法规、基金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黄金现货约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同约定投资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比例符 基金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x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同规定,于 2016 年 1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714,426,403.40 | 99.73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计 | 1,230,571.79 | 0.17 |
7 | 其他资产 | 672,899.84 | 0.09 |
8 | 计 | 716,329,875.03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 贵金属代码 | 贵金属名称 | 数量(份)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Au99.99 | AU9999 | 2,621,190 | 584,158,403 .40 | 81.63% |
2 | Au99.95 | AU9995 | 580,000 | 130,268,000 .00 | 18.20%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无。
11 投资组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50,490.0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522,409.84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计 | 672,899.84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投资的股票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③ | ②-④ |
自基金同生效日(2013 年 7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10.81% | 0.94% | -8.77% | 0.97% | -2.04% | -0.03% |
2014/1/1- 2014/12/31 | 2.29% | 0.87% | 1.75% | 0.87% | 0.54% | 0.00% |
2015/1/1- 2015/12/31 | -7.57% | 0.87% | -7.37% | 0.87% | -0.20% | 0.00%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本基金的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实盘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租借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4.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质押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在质押期间按质押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5.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基金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黄金现货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及质押业务相关费用;
11、数据使用等费用;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到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利息、费用和罚金;
1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四)基金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同生效公告。基金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业务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0、基金调整或增加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1、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黄金现货约交易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同的规定进行。
x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黄金价格波动风险
x基金投资于国内黄金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从而承担黄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与黄金价格高度相关,黄金价格的波动可能将对基金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从而对投资者所投资资产造成影响。其中影响黄金价格变动的因素主要有:黄金供给与需求,主要受到包括各国中央银行调节黄金储备而产生的买卖行为的影响,主要黄金生产国如中国、南非、美国、澳大利亚等黄金生产状况的影响,全球工业对黄金需求的影响等;投资者对通货膨胀的预期;全球主要货币汇率变化;全球主要国家利率变化;大型对冲基金和商品基金的交易行为以及全球政治、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
2、基金资产净值与黄金价格偏离的风险
x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约等黄金品种,追求获得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之间产生偏离:
(1)基金买卖黄金现货约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2)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偏离。
(3)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4)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偏离。
(5)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偏离。
(6)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3、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现货市场投资风险
x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现货市场,基金可能面临黄金现货约投资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信用风险、衍生品及相关投资工具的风险等。
4、汇率风险
x基金资产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持有的主要资产——黄金的国际通用计价货币为美元,虽然本基金持有的黄金资产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约,其交易价格以人民币计价,但是该价格的变化主要受到国际黄金价格的影响,所以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化将会对投资者投资本基金获得的真实收益造成影响。
5、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黄金现货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黄金现货约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6、通货膨胀风险
从过去历史来看,黄金价格与通货膨胀率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黄金存在一定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但这种关系在不同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变化,造成黄金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不同,黄金所代表的真实购买力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基金的真实收益。
7、折溢价风险
x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资产
——黄金现货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在全球范围内黄金的主要交易市场则位于伦敦和纽约,各交易所开盘、收盘时间以及交易活跃时段均不同。如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时段与其他市场黄金交易的活跃时段重或部分重,则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变动将充分反映当时黄金现货价格波动,若基金交易时段正处于其他市场黄金交易不活跃时段,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没有良好的参照物,其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会与黄金价格产生偏离。
本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同时受到二级市场参与者供需的影响,造成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尽管本基金设计了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二级市场之间的申购、赎回与卖出、买入的套利行为将该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机制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9、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中黄金现货约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0、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申购、赎回风险
(1)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2)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全部或部分失败。
(3)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过程中,投资者的现金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黄金现货约的买卖价格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冲击成本等,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此外,如果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结算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现金申购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现金申购失败的风险。
(4)当发生不可抗力、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业务,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黄金现货约流动性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同终止的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国内黄金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一)基金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1 项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同的事项属于基金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2 项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交易日客服热线提供人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网上在线客服为投资者提供在线交流的互动平台,是投资者实时咨询的又一通道。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客户热点问题及其解答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售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 公告事项 | 信息披露报纸 称 | 披露日期 |
1 |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5年7月18日 |
2 |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 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5年8月20日 |
3 |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5年8月28日 |
4 |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年第2号) |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15年9月1日 |
5 |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 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5年9月2日 |
6 |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15年9月11日 |
7 |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 2015年10月27日 |
证券时报 | |||
8 |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赎回 转认购”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15年11月27日 |
9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5年12月3日 |
10 |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15年12月10日 |
11 |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5年12月25日 |
12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因指数熔断交易规则实施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15年12月31日 |
13 | 华安基金关于2016年1月4日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办理 时间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6年1月4日 |
14 | 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16年1月6日 |
x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 日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基金托管人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租借、黄金质押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基金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基金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清算、结算效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加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
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1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同进行修改;
(12)对基金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3)基金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4)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x)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