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永豐投顧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 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 意見或建議:
1.以網路、電子郵件、簡訊或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3.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乙方同意就其提供甲方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未逾越其提供永豐金證券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者,對甲方不收取顧問報酬與費用。
(二)若未來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乙方與永豐金證券所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議定之範圍時,須經甲方申請及簽署增補契約生效後,始得向甲方收取增補顧問費用及提供須付費之服務內容。本契約終止後,甲方僅可要求退還甲方已付費但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費用。
(三)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簽署之增補契約,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甲方應依增補契約之顧問報酬與存續期間支付報酬,甲方並得於「會員顧問服務訂閱一覽」查詢服務內容;契約終止後,甲方僅可要求退還甲方已付費但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費用。
(四)除前述費用外,倘發生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必要或代墊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
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五)本契約(含增補契約)之顧問報酬與費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25 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並得依最新法令調整。
(六)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七)乙方提供各項網路服務時,可能面臨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造成傳輸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等風險,係非乙方可控制範圍,甲方應對乙方不定時公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雙方簽署日起有效期間為一年。除任一方於契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年,爾後亦同。
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簽訂之增補契約,其存續期間皆依「會員顧問服務訂閱一覽」之雙方約定為準。
第六條 契約之變更:
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
告修訂內容,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3.甲方非為永豐金證券之客戶時。
(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終止之效果
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
1.除雙方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簽署之增補契約外,契約終止後,不問終止原因為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簽署增補契約提供須付費之服務內容者: (1)甲方於增補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甲
方;
(2)增補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比例計算,並得扣除提供顧問服務期間之必要費用
(包含但不限於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
(3)甲方係以信用卡支付顧問報酬者,僅得以信用卡辦理退費,即將該金額退回甲方之信用卡帳上。
(4) 若逾金流業者所設定之信用卡退款期限,則乙方得將退款金額匯至甲方本人帳戶。
第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甲方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姓名/機構名稱)委請永豐金證券協助辨識甲方身分,以確認甲方是否為永豐金證券客戶及同意乙方取得永豐金證券提供之電子交易憑證有效性之驗證碼,乙方於必要時,接受永豐金證券之需要,協助甲方辨識其為乙方之有效客戶。
(二)甲方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配合檢具相關文件。如甲方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1.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寄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2.以電子信箱郵寄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信箱寄發及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3.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爭議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申訴電話:00-0000-0000 分機 888)。
(二)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方依前項向乙方提出申訴後,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時,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評議。
(三)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甲方同意乙方將雙方簽訂之契約電子檔置於網站會員專區內,提供甲方查詢、下載,視同乙方已提供甲方收執契約正本,雙方合意增補本契約時亦同。
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地 址:
乙 方: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統一編號:89472045
金管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110 年金管投xx字第 024 號地 址:xxxxxxxxx 00 x 00 x
x x x 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