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19120190106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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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检测错误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文件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接受医疗检测服务的已婚女性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检测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检测且保险单约定的疾病或染色体疾病检测结果为“低风险或阴性”:
(一)被保险人在孕期中,其腹中胎儿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首次明确诊断患有上述检测项目的疾病或染色体疾病,并已终止妊娠。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检测错误终止妊娠补偿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的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上述检测项目的疾病或染色体疾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检测错误罹患疾病补偿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合同时已经被确诊为保单约定的疾病或染色体疾病;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在进行医疗检测时,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医疗检测服务机构不具有本保险合同所述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
(八)医疗检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以及未按照检测规范开展检测;
(九)医疗检测结果为“低风险或阴性”,被保险人在孕期中,其腹中胎儿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上述检测项目的疾病或染色体疾病,且被保险人决定不终止妊娠,被保险人的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上述检测项目的疾病或染色体疾病的;
(十)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具体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关于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关于给付金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对支付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金额
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有效的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医疗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由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六)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相应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相应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总保险费的 5%扣除手续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保险人:指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医疗检测: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实验方法,通过物理、化学、仪器或分子生物方法,检测、了解或提前预判人体健康状况或器官功能状态等指标(包括怀孕期间胎儿基因)。
医疗检测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从事医疗检测的机构。
染色体疾病:染色体疾病是染色体遗传病的简称。主要是因细胞中遗传物质的主要载体——染色体的数目或形态、结构异常引起的疾病。通常分为常染色体病和性染色体病两大类。常染色体病由常染色体异常引起,临床表现先天性智力低下、发育滞后及多发畸 形。性染色体病由性染色体异常引起,临床表现性发育不全、智力低下、多发畸形等。
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