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68 號 10 樓 B 區統 編:84900645
立合約書人 xx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台 x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所屬員工健康檢查特約醫療院所,茲將雙方共同協議事項條列如下:第一條:健康檢查對象:甲方所屬新進、在職員工
第二條:健康檢查內容及項目:如報價單。
第三條:檢查費用:新進、在職員工每人優惠費用(新台幣:柒佰元整)。第四條:健康檢查地點
台安耳鼻喉科診所(xxxxxx 000 x)xx健康檢查中心(甲方員工需到院檢查)。
第五條:合約期間:自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起至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第六條:合約細則
一、 甲方員工至本院健康檢查時,請出示相關身份證件﹝如員工識別證等﹞或體檢通知單。二、 乙方須為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局審查合格特約醫院,當甲方特約檢查對象至乙方就檢
時,請遵守全民健康保險局之就醫規範。
三、 乙方之健康檢查報告於受檢後 14 個工作天(不含特殊節日、例假日)後完成並統一給甲方承辦人,乙方協助甲方健康檢查報告異常者醫療諮詢,並協助通知異常者至乙方複檢及追蹤。
四、 甲方員工若體檢當天因身體因素而造成無法完成體檢,或有檢體無法當天繳交,必須在 30 天內補做或補繳交檢體至乙方,否則逾期將不再受理該項目,日後加檢缺檢項目則須自費。
五、 乙方應提供甲方健康檢查報告內容及份數如下:個人報告表一份。第七條:諮詢服務
重點規範:員工健檢完畢後回診,提供安排醫護檢查諮詢服務,並根據個人初步檢查報告解說總評,予以衛教諮詢及健康等建議。
第八條:請款及付款方式
一、 新進員工健康檢查服務費用採論件計酬,費用由員工自行支付。二、 在職員工健康檢查服務費用採論件計酬,費用由甲方支付。
一、 乙方於提供甲方全員員工健康檢查服務後,應檢具實際來檢費用及請款明細,向方申報費用。且於 60 天內支付乙方健康檢查服務費用;即期支票開立請月結 30 天內,匯款方式遇假日則順延至次銀行營業日。
三、 匯款資訊
銀行名稱:星展銀行 | 新竹分行 | 戶 | 名:台安耳鼻喉科診所 |
銀行代號:810 | 帳 | 號:039 001 119799 |
四、 甲方員工到院檢查自費項目以現金或信用卡(無需手續費)付清檢查費用,開立個人收據交付。
第九條:本契約書壹式正本貳份,由甲持壹份、乙方持壹份,雙方各執為憑。
甲方承辦人為 xxx xx,乙方承辦人為 xxx xx。
立約人
甲 方:xx人事顧問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地 址:xxxxxxxxxx 0 x 00 x 00 x B 區統 編:84900645
電 話:(02)55526168#191
傳 真:(02)55526222
乙 方:台安耳鼻喉科診所負 責 人:羅 文 政
x x:xxxxxx 000 xx x:00000000
x x:(00)5245848#225
傳 真:(03)523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