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标的名称:在许可区域内,乙方有偿使用甲方专有技术, 生产、销售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 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本技术是指作为甲方研究、发明、实际经验及应用的成果而发展完善的、适用于 FPD(平板显示,包括 LCD,LED,OLED 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之生产所需的必要技术。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3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盛剑环境关于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标的名称:在许可区域内,乙方有偿使用甲方专有技术, 生产、销售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 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本技术是指作为甲方研究、发明、实际经验及应用的成果而发展完善的、适用于 FPD(平板显示,包括 LCD,LED,OLED 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之生产所需的必要技术。
⚫ 交易金额: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累计上限为 0.8 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 0.8 亿元人民币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技术授权内容对乙方转为永久免费开放。
⚫ 特别风险提示:适用于 FPD 的剥离剂和蚀刻液的产销尚需生产线建设、小批量调试、客户验证、批量出货等环节,要经历较长的周期,最终产销数量及交易额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带来重大收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一、合同签订概况
为推进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布局实施,实现泛半导体领域产业价值延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xxx电子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全资孙公司上海x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与乙方1合称“乙方”)与长濑化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甲方”)于2022年8月23日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在许可区域内,乙方有偿使用甲方专有技术,生产、销售适用于FPD
(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同意本合同签订事项。本合同属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标的情况
在许可区域内,乙方有偿使用甲方专有技术,生产、销售适用于FP 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本技术是指作为甲方研究、发明、实际经验及应用的成果而发展完善的、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之生产所需的必要技术。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长濑化成株式会社成立时间:1970年4月1日
注册地址:日本大阪市西区新町一丁目1番17号法定代表人:xx x
注册资本:247,493万日元
营业范围:环氧树脂改性品等高功能树脂、光刻技术用药液、环氧氯丙烷衍生物、丙烯酸类聚合物、导电涂料、螯合剂、杀菌抗菌剂、酶、磷脂质的制造销售。
主营业务:各种药液的采购、制造、加工、销售、出口及进口等股权结构:长濑产业株式会社持有其 100%股权
四、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
甲方:长濑化成株式会社
乙方 1:北京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2:上海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主要合同用语定义
(1)本技术是指作为甲方研究、发明、实际经验及应用的成果而发展和完善的、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 等)的本产品之生产所需的必要技术。
(2)本产品是指乙方运用本技术生产制造的适用于FPD的剥离剂和蚀刻液。
(3)许可区域是指中国(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
0、x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本产品生产制造相关的必要信息。主要包括:
(1)产品配方(原料的成分、比例和品质要求,检测方法,MSDS 等);
(2)产品生产制备工艺(生产系统、生产环境、生产温度、投料步骤、混合搅拌顺序及时间等);
(3)原物料及产品的包装要求、储存运输方法;
(4)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及指标;
(5)原物料供应商本地化。
4、本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1)对于本产品的生产制造所需的必要原材料、机器设备的采购以及本产品销售对象的选择,由乙方自行负责执行。
(2)乙方可以对本产品以乙方自有品牌进行对外销售,并与客户独立进行定价谈判。
5、技术许可费的支付
作为本技术使用许可的对价,乙方应按下述金额向甲方支付使用许可费:
年度销售量S(吨) | 许可费费率R | 支付日期 |
S≤10000 | R1 | 双方确认净销售额后 60 天内 |
10000<S≤30000 | R2 | 双方确认净销售额后 60 天内 |
S>30000 | R3 | 双方确认净销售额后 60 天内 |
计费说明:
年销售量S 指乙方使用本技术生产出的本产品销售量。
技术许可费 L 指年销售量 S 对应的许可费费率乘以相应的净销售额后的不含税价款。
(1)费用计算方法:
年销售量S 及技术许可费以自然年度为基础进行计算。
(2)计费公式:
若年销售量S≤10000 吨,则技术许可费 L=双方确认的收入×R1;
若年销售量 10000<S≤30000 吨,则技术许可费 L=第一个 1 万吨双方确认的收入×R1+1 万吨以外双方确认的收入×R2;
若年销售量 S>30000 吨,则技术许可费 L=第一个 1 万吨双方确认的收入
×R1+2 万吨双方确认的收入×R2+3 万吨以外双方确认的收入R3。
在本合同期限内,自本产品的第一次发货之日起,乙方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和下半年结束后的 60 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规定支付技术许可费。向甲方支
付的技术许可费累计上限为 0.8 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
0.8 亿元人民币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技术授权内容对乙方转为永久免费开放。
6、本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提供有关本技术的技术资料给乙方。
7、乙方对于本产品的品质依法承担责任,所有与本产品品质相关的问题及纠纷(包括第三方对品质的投诉等)均由乙方负责切实应对和解决, 相关费用也由乙方负担,甲方应当提供免费技术支持。但是若甲方提供的本技术存在固有的实质性缺陷而产生的问题与纠纷,由甲方承担。
8、本合同于各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10 年。但如
果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累计金额未达到0.8 亿
元的情况下,则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续到累计达到0.8 亿元为止。另外,甲乙双方如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合同。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引进国际先进的 FPD 光刻胶剥离液和蚀刻液技术,有利于完善公司泛半导体领域产品业务布局,丰富公司产品及服务体系,提升技术能力和竞争优势,符合公司“行业延伸+产品延伸”的发展战略,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1、FPD 剥离剂和蚀刻液的产销尚需生产线建设、小批量调试、客户验证、批量出货等环节,要经历较长的周期,最终产销数量及交易额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带来重大收益。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