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 5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红利是不保证的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3.4 保险金的给付 | 9.1 | 未还款项 |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 9.2 | 如实告知 |
4.如何交纳保险费 | 9.3 | 年龄计算及错误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处理 | |
4.2 宽限期 | 9.4 | 合同内容变更 |
3.3 保险金申请
5.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5.2 红利领取方式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3 保单贷款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5 地址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周岁
10.2 全残
10.3 意外伤害事故
10.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5 无有效行驶证
10.6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10.7 手续费
10.8 不可抗力
10.9 现金价值净额
10.10 本条款约定利率
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1.2 | 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审核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日、保险费应交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作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或保至 60 周岁(见 10.1),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投保条件 |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被保险人条件 | 凡投保时年满 18 周岁至 50 周岁(含 5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
投保人条件 |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 |
2.3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家庭应急保险 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 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一次性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本合同该项责任终止。 | |
家庭收入保险 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2),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3)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本合同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若到保险期满累计需给付的家庭收入保险金与家庭应急保险金之和,小于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我们不按上述约定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和家庭收入保险金,而一次性给付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本合同终止。 | |
满期生存保险 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5)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10.6)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 10.7)后退还保险费。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相关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相关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以书面 形式申请,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相关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满期生存保险金和全残相关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10.8)导致的延迟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相关保险 | 由身故相关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 |
金申请 | 明和材料: |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 ||
全残相关保险 | 由全残相关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 |
金申请 | 明和材料: | |
(1)保险合同; | ||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 ||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 ||
满期生存保险 |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 |
金申请 | 明和材料: | |
(1)保险合同; | ||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款“3.3 保险金申请”中所列有关证明和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款“3.3 保险金申请”中所列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的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领取身故相关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 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 ||
3.5 | 保险金申请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❹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应交日或之前交纳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期保险费应交日次日起 60 日内为交纳保险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❺ | 保单红利 | |
5.1 | 红利分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后,本合同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
5.2 | 红利领取方式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
❻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10.9)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 |
其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0)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收取利息。 | ||
6.3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❼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7.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
7.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未还款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
❽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8.1 | 合同解除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❾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1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保单贷款,我们会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2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9.3 |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和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索回超额红利。 |
9.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5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9.6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 ||
❿ | 释义 | |
10.1 |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
10.2 | 全残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
10.3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10.4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10.5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10.6 | 患艾滋病或感染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
艾滋病病毒 | 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
10.7 | 手续费 | 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 |
10.8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0.9 | 现金价值净额 | 是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和自动垫交保险费及这些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
10.10 | 本条款约定利率 | 垫交保险费和保单贷款的利息均按本约定利率计算,该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限,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调整该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