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测试特约商户网店网络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及网络通讯地址(IP 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站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金融零售业务商户类别代码》(GB/T 20548- 2006)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特约商户,支付机构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置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特约 商户,应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特约商户类别码。不同特约商户不得共用同一商户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