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298002001
新沂市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附属工程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298002001
招 标 人: 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人(签章):
2023 年 02 月 09 日
目 录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新沂市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附属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x招标项目 城南体育公园项目 已由 新沂市行政审批局 以 新行审批[2021]可研 54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配套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新沂市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附属工程 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工程概况
2.1.1 建设地点:①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位于新沂市城南;②沭河之忆观光景观带应急避难所位于沭河西岸;③xx河景观带应急避难所xx河南段;
2.1.2 建设规模:①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附属配套建设包含污水工程、室外水电工程、应急厕所、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池、标识牌等;②沭河之忆观光景观带应急避难所附属配套建设包含应急管理用房工程、污水工程、室内外水电工程、暗坑式厕所、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告示牌、导向牌等;③xx河景观带应急避难所附属配套建设包含应急管理用房工程、污水工程、室内外水电工程、暗坑式厕所、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告示牌、导向牌等。
2.1.3 合同估算价:x 103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90 日历天;
2.2 招标范围:①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附属配套建设包含污水工程、室外水电工程、应急厕所、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池、标识牌等;②沭河之忆观光景观带应急避难所附属配套建设包含应急管理用房工程、污水工程、室内外水电工程、暗坑式厕所、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告示牌、导向牌等;③xx河景观带应急避难所附属配套建设包含应急管理用房工程、污水工程、室内外水电工程、暗坑式厕所、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告示牌、导向牌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3.1 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建造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是指: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
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任一职务(已在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视为有在建工程)。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自 2021 年 02 月 01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自 2022 年 02 月 01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 2022 年 11 月 0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7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
3.8 投标人应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信用徐州”[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征信]“征信服务机构”专栏,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b.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 5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c.第三方信用报告须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备案)备案公示;d.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投标单位使用的信用报告应在“信用报告概要”页面上加盖“新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章”(备案地点:新沂市市府路 37 号经济发展局信用办,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经备案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于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未经备案或未上传到指定模块的视为此项缺失,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
3.9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xxx办〔2018〕23 号)。
3.10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 6 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xx函建管〔2019〕第 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市政公用工程)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4.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4.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银行支票(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出)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出函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4.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 贰拾 x元整开户行:江苏银行新沂支行
账户号:60290188000207585-10009224
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银行支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转账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4.3、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投标人提供线上电子保函开具服务,投标人可通过徐州市公共资源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平台咨询电话:0000000000。
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将保函数据文件(彩色电子扫描件)通过投标工具软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间截止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并上传至交易系统。
4.4、当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时,请及时在相应业务系统中变更信息,保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性。
4.5、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5.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 年 02 月 09 日至 2023 年 03 月 03 日 09 时 30 分;
5.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是指: 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
5.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免费。
6.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 年 03 月 03 日 09 时 30 分。
6.2 本 次 采 用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 需 登 录 徐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平 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投标人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即自动签到,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密的未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6.3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徐州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逾期上传或未上传到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x次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x次招标采用 评定分离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9.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 徐州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
10.其他
10.2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并根据疫情实际情况进行公司考察。
10.3 投标人在参加多个工程投标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行《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10 号)。
10.4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10.7 特别提醒,投标人需注意,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新沂市财政部门财评后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对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细致考量并结合自身企业实力进行合理报价。
招 标 人: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沂市市府路 37 号 x x:xxxxxxxxxxxxxx x x:000000 邮 编:221400 联 系 人:xx 联 系 人:xx 电 话: 0516-69905819 电 话:0516-88986362
2023 年 02 月 09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新沂市市府路 37 号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沂市物流中心二期五号楼五层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新沂市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附属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①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位于新沂市城南;②沭河之忆观光景观带应急避难所位于沭河西岸;③xx河景观带应急避难所xx河南段;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见合同部分 12.4.1 付款周期 |
1.3.1 | 招标范围 | ①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附属配套建设包含污水工程、室外水电工程、应急厕所、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池、标识牌等;②沭河之忆观光景观带应急避难所附属配套建设包含应急管理用房工程、污水工程、室内外水电工程、暗坑式厕所、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告示牌、导向牌等;③xx河景观带应急避难所附属配套建设包含应急管理用房工程、污水工程、室内外水电工程、暗坑式厕所、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告示牌、导向牌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
1.3.2 | 要求工期 | 9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答疑澄清文件等。 |
2.2.1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异议 提出截止时间 | 2023 年 02 月 17 日 17 时 00 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3 年 02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 |
2.4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1030 万元。(经新沂市财政部门财评后价 格)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投标文件的组成: 1、经济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简历表; 2、商务标(资信标): (1)信用等级; (2)建设单位履约评价; (3)其他资信信誉等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2)施工资源需求计划; (3)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4)施工工期管理策划; (5)本工程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在当前疫情防控下,投标人如何保障人力、物力的投入的实施方案; (6)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质量保证措施; (7)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从“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 ☑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评审需要,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需提供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材料: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需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 投标人经新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企业信用报告; ☑资信信誉等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其他相关资料。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60 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合同 |
3.2.6 | 投标报价相关要求 |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详见招标公告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1.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 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施工合同备案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日:自投标件递交截止时间次日起,至中标人公告之日止。 3.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如投标人未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代理机构通知其凭保函收据自行取回;如投标人中标,施工合同备案后,代理机构通知其 凭保函收据自行取回。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不采用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x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 年 03 月 03 日 09 时 30 分 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 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采用现场开标: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新沂市xx南路 17 号城投大厦 4 楼(裙楼))。 ☑采 用 网 上 开 标 :需登录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xxxx://xxxx.xxx.xx.xxx.xx) 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投标人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即自动签到,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密的 未签到的投标 人视为放弃投标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人员 | 解密人员:监管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三方共同解密。 |
5.2.1 | 开标程序 | □ 现场开标 ☑网上开标:详见徐州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文档(徐州电 子化招投标系统登录页面下载)。 |
5.2.2 | 解密时间 | 自开标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采取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中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技术标评标专家人数为 5 人,商务 标评标专家为 2 人。 |
6.3 | 评标方法 | 评定分离法 |
6.4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3 名。 定标候选人低于 3 家的,重新招标。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5 | 定标方式 | 集体议事法。 |
6.5.1 |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的组建 | 定标委员会构成: 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 会成员数量为 7 人。 2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 定。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 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3)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 “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4 .招标人派员参加定标委员会的,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5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6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
6.5.2 |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方案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 1、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投标人在当前疫情防控下人力、物力的投入,工期保障,考察后出具综合考察报告并作为定标因素。 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2.1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组成,招标人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一名定标委员会成员,其他定标成员应当由招标人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从其组建的“定标评委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2 招标人派员参加定标委员会,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2.3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2.4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 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提问。 2.6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7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定标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未确定前应当保密。 3、定标办法 3.1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等;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3.2 本次定标采用集体议事法方式,即: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3.3 定标因素 根据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项目的特点对进入定标成员的评标时综合得分、偏离度分析得分、考察报告三条定标因素综合考量,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如以上三条定标因素无法推荐出中标候选人顺序,定标委员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集体商议后自行推荐。 3.4 定标委员会在完成定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将定标报 告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1 | 是否授权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
7.3 | 履约保证金 | 1. 缴纳方式:现金、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电子保函; 2. 缴纳时间: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10 日内; 3. 金额:中标价的 10%; 4. 缴纳履约保证金账户:开户名:新沂市财政局 账号:532658206933 开户行:中国银行新沂支行 5.履约保证金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日历天内全 额退还。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招标文件异议同 2.2.1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提出; 评标结果异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监管科 0516-88920168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异议和投诉执行xxx字【2016】4 号文和xxx字【2017】1 号文,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提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 10.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3 招标人收到潜在投标人报送的有关要求答疑文件后,进行归纳汇总,编制答疑纪要,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明确回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特别提醒: 11.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财政部门财评后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材料价格执行当地市场行情价格,非参照徐州市及新沂市造价信息中价格,各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须进行细致考量,结合自身企业成本进行报价。 11.2、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根据各自企业成本合理报价,如以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投标报价过低导致无法施工等,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相关单位进行失信诚信认定及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11.3、本项目为民生工程,工期紧,中标单位须在进场后 90 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工期每滞后一天将进行处罚,处罚方式执行本合同。 11.4、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未驻现场将进行处罚,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处罚方式执行本合同。 11.5、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进行约谈。 11.6、本项目须考虑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里全部内容,投标报价需包含全部内容,合同价格包含验收合格;如需变更,执行新政规【2021】1 号文相关要求。 11.7、为保证工程质量,本项目要求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10 日内,缴纳中标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具体缴纳方式及退还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11.8 本工程为市重点工程,如遇到政策性调整,招标人有权停止本次招标。 | ||
备注: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书面胶装投标文件一正贰副。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
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
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
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
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 “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初步评审(合格制)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评定分离 | 合格制资格后审全部入围法 |
1.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满足招标公告第 3.1 条要求。 | ||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 满足招标公告第 3.2 条要求。 | ||
企业信用报告 | 满足招标公告第 3.3.7 条要求。 | ||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 信用管理手册 | 满足招标公告第 3.3.8 条要求。 | ||
投标保证金 | 满足招标公告第 4 条要求。 | ||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 | 满足招标公告第 3.10 条要求。 | ||
联合惩戒 |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 他要求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 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 |
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 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 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2.2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1.2.1 | 投标报价(60 分) | 详见本章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及评分分值(定量) | |
1.2.2 | 偏离度分析(30 分) | 详见本章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及评分分值(定量) | |
1.2.3 | 资信标评审(5 分) | 详见本章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及评分分值(定量) | |
1.2.4 | 技术标评审(5 分) | 详见本章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及评分分值(定量) | |
2.3.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权重及细则 | 1、评标方式:采用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及权重: (1)投标报价(60 分) (2)偏离度分析(30 分) (3)资信标(5 分) (4)技术标(5 分) 3、评审细则: (1)投标报价(60 分):采用合理低价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评标基准价 =A×K,K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扣 0.6 分,每高 1%的扣 0.9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具体需分析的内容及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1) (2)偏离度分析(30 分) 对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子目招标控制价超过 5 万元 的清单项的报价进行分析打分(30 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清单报价偏离度 B 绝对值≥3%,列出 B 绝对值≥3%的清单项,且记录该类 |
清单数量,投标清单报价偏离度 B 绝对值≥3%的数量越多越差(B绝对值≥3%的清单项最少的得 30 分,第二少的得 20 分,第三少的 得 10 分,第四少的及以后的不得分)。(具体需分析的内容及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2) (3)资信标评审(5 分) 资信标评审采用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细则上所列评分办法对资信标进行打分(具体内容见附表 3)。 (4)技术标评审(5 分) 技术标评审采用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细则上所列评分办法对技术标进行打分(具体内容见附表 4)。 (5)投标报价、偏离度分析、资信标和技术标合计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 3 名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不排序。如 第 3 名得分相同按偏离度分析得分高的确定第 3 名,如偏离度分析 得分还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第 3 名。若评审后的合格投标 人数量少于 3 家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5、 评标委员会认定各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严格地对各投标价进行复核,检查投标人有无漏项或发生计算错误。认为有涉嫌哄抬标价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可暂停评标,并提请招投标监督 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 ||
2.3.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 方法 | 优选法。 |
2.3.6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否 |
1、评标方法
分析得分高的确定第 3 名,如偏离度分析得分还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第 3 名。若评审
后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投标报价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及评标方案。
2.3.2 偏离度分析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及评标方案。
2.3.3 资信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及评标方案。
2.3.4 技术标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及评标方案。
2.3.5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权重及细则。
3.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专家采取从《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组成。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 评标入围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 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施工组织设计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注:招标文件未明列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3.4.1 评审方式采用定量评审方式,具体评审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2 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审顺序,具体评审顺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评标 办法前附表。
3.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 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5 评标委员会认定各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严格地对各投标价进行复核,检查投标人有无漏项或发生计算错误。认为有涉嫌哄抬标价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可暂停评标,并提请招投标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3.6 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3.6.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定标
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
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3.7 评标报告:
3.7.1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表评标报告)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3.7.2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 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评标报告内。
3.8 评标结果公示
3.8.1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
3.8.2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定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不重新推荐或补充定标候选人,但初步评审为不合格的异议成立的,由原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定标候选人。当合格定标候选人少于 3 名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重新招标。
4. 定标: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
4.1 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定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从定标成员库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组建的定标成员库应当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5 倍。
4.1.1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定标委员在投票时优先进行“比优”,无法比优情况下可进行“比劣”。招标人也可在定标前明确相关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
4.1.2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并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4.2 集体议事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程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4.3 定标因素:以考察报告、投标报价综合得分、经济投标报价清单偏差情况综合考虑,定标委员进行集体商议,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
4.4 定标委员会在完成定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将定标报告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4.5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4.6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4.7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5、中标结果公告、办理《中标通知书》
5.1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 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5.2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5.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5.4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表1
采用合理低价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评标基准价 =A×K,K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扣 0.6 分,每高 1%的扣 0.9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投 标 报 价
(60 分)
说明:
1、投标总报价下浮率≥10%,否则评审不合格。
2、本表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作为汇总表使用时,所有商务标专家均需签名。
附表 2
工程名称:
偏离度分析定量评审表(30 分)
投标人: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一、投标总价概况 | 投标总价(元) | 投标总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元) | 投标总价的净下浮率(%) | ||
二、清单子目招标控制价超过5 万元报价分析(列出 B≧±3%的清单项) | 清单子目编号及工程名称 | 招标控制价 (元) | 投标价 (元) | 下浮率 (%) | 清单子目投标报价偏离度(B=投标总价净下浮率-清单子目报价相对招标控制价下浮率) |
对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子目招标控制价超过 5 万元的清单项的报价进行分析打分(30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清单报价偏离度 B 绝对值≥3%,列出 B 绝对值≥3%的清单项,且记录该类清单数量,投标清单报价偏离度 B 绝对值≥3%的数量越多越差(B 绝对值≥3%的清单项最少的得 30 分, 第二名少的得 20 分,第三名少的得 10 分,第四名及以后的不得分)。 |
说明:本表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作为汇总表使用时,所有商务标专家均需签名。
附表 3
技术标定量评审表(5 分)
工程名称:
投标人: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分值构成(总分 7 分) | ||||
内容 | 序号 | 评分项目及评分标准 | 分项分值 | 得分 |
施工组织设计 (5 分) | 1 |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 0-0.5 | |
2 | 施工资源需求计划,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0-1 | ||
3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0-0.5 | ||
4 | 施工工期管理策划,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0-0.5 | ||
5 | 本工程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在当前疫情防控下,投标人如 何保障人力、物力的投入的实施方案。 | 0-1 | ||
6 |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质量保证措施。关键施工技术、工艺 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0-0.5 | ||
7 | 施工过程中安全保证措施。 | 0-1 | ||
1、评分标准: (1)以上某项内容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内容完整的,可得该项分值的 90%以上; (2)以上某项内容较好、针对性较强的,可得该项分值的 80%-90%; (3)以上某项内容一般、基本可行的,可得该项分值的 70%-80%; (5)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的,该项不得分; (6)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外,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方案得分不应低于 70%。(如出现此情况,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统一认定,并作出说明); (7)施工实施方案各项内容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打分,评委所打投标人之间同项分值相差过大的,评委应说明评审及打分理由。 2、说明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附表 4
资信标定量评审表(5 分)
工程名称:
投标人: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信要素名称 | 有关要求或说明 | 投标人 提供材料 | 得分 | 备注 |
1 | 信用等级 | 投标人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加x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章)中的信用等级为 A 级(不含)以下的得 1 分,A 级及以上的得 2 分。 | 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 2 分 | |
2 | 建设单位履约评价 | 1.投标人不提供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的不得分。 (建设单位是指哪个建设单位) 2.投标人近三年参加重点、民生工程施工,在抢抓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为良好的得 1 分。 3.投标人近三年参加重点、民生工程施工,在抢抓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为优秀的得 2 分。 4.投标人近三年参加重点、民生工程施工,在抢抓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为成绩突出、特别 优秀的得 3 分。 | 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 3 分 |
说明:
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
2、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上报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附表 5
定标委员会意见表
定标因素
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程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本次定标按照以下内容推荐:
年月日
日期:
定标评委签字:
定标委员会意见: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定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 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新沂市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附属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新沂市城南体育公园应急避难所附属工程。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工期要求以《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暂定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履行合同过程中发 包人、承包人与监理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现场变更等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区域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按通用条款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设计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以设计文件的要求 执行。 (2)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通用条款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现行国家、行业及省市有关 规范标准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合同通用条款;
(4)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
(5)中标通知书;
(6)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 释和执行顺序,但排序在后的文件变更之前合同内容,应具备合同变更法律效力。但当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联系单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出现与合同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的情况,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7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涉及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 。
不论是发包人免费提供的还是承包人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发包人所有,承 包人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发包人。
若规范、标准与施工图纸冲突,规范和施工标准的解释权高于施工图纸,否则应按要求的 较高标准执行。承包人在拿到施工图纸后,须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计单位的图纸进行施工优化建议(优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不得出现由于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有出入而产生的返工。施工前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等将结构图、建筑图等各专业图纸交叉审核,将矛盾与错误在施工前查出,并以变更形式计入结算。承包人提出的优化建议应与其它相关图纸对照审核,因优化不合理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应在收到图纸后 14 日内提出,由
发包人补充提供;若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则视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符合本合同约定并 能满足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施工任务的需要。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与月进度计划、 材料计划和应急预案;按期报送完成工程量报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报表和资料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进度 计划、材料计划和应急预案为开工前 7 日内;报送当月完成工程以及下月进度计划为每月 25日;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报表和资料根据发包人的具体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伍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件(按照要求盖章、签字)和电子文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发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或提出 修改意见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认可。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包括原设计 图纸和设计变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以实际授权书为准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以实际授权书为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以实际授权书为准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施工现场规划红线作为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 边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场内道 路建设、维修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计入工程价款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给第三方或移作
它用,并注意保密。若因承包人对资料保管不当、遗失、转借他人、复制等原因造成泄密后果, 发包人对此保留追究的权利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监理、设计、 分包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咨询单位不得向上述单位以外的人员复制及泄露有关内容,不得移作他用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通用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通用条款 。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工程的设计变更 及现场签证的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盖公章确认方为有效)。负责工程建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投资影响因素的确认,负责解决应由发包人处理的问题。发包人所有文件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生效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 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 工前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对本工程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测量、验收,以书面形式将测绘成果表移交承包人;移交后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余施工所需条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发包人在开工前 10 日内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发包人负责提供电源, 由本工程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设置分电源箱;承包人使用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代缴(相应费用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备案的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有权得到的工程竣工结算的款项,须在提交前述竣工图纸及资料后才可以向发包人申请支付。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图按质监和档案馆要求装订成册, 纸质件(按照要求盖章、签字),电子件(需刻录光盘或移动 U 盘存档)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后,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 件或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有权不组织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完整。若工程验收时,竣工验收资料或现场施工尚不完整,或不完全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完善现场施工。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将该些资料存档备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有关施工资料的接收要求。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施工管理人员的指 挥,施工临时用水或者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临时用电由发包人提供变压器总表,临时电源至施工现场临时电的搭接安装等均由承包人自行
解决并承担其费用;为保证工程按时完成,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机,以备停电和抢工时急用;
3)临时设施搭建(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围墙、大门、监控设施、脸谱识别系统、道路硬化、场 地绿化、食堂、卫生间、浴室等一切设施)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向监理人提供相应面积的办公场所,满足监理人现场办公的需要,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临时设施等;以上费用已计入安全xx施工费中,不再计取费用;4)承包人负责工程通过综合验收前的成品保护,相关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5)按工程需要在施工范围内道路维护、临时排水、提供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监控安全措施及场地内材料及设备运输与保管等一系列安全措施。若承包人在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事故与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6)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交通、环保和环卫等手续,尤其要采用必要的措施,降低噪音、保护环境卫生并达到当地扬尘治理标准等,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如在施工期间发生被投诉或处罚等一切情况,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临时用电设施、线路等,在平时的运行使用中、维护的费用全有承包人负责承担;8)完成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料等要求的其他各项义务。9)承包人必须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工资存储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按月足额由银行代发工资。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 务;本工程所有的文件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均视为承包人已经确认、认可的事实。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控制,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在工地主持施工工作不少于 6 天,每天工 作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处罚 2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如不改正,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离开现场需征得监理人及
发包人的工程师同意,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处以每天 2000 元罚款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 10 万元/次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因此 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并立即纠正,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项目经理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或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承包人拒绝的,超过发包人规定更换期限每天对承包人处以 2000 元罚款,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撤换或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部成员,承包人拒绝的,超过发包人规定更换期限每天对承包人处以 500 元罚款,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的工程师 同意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处以每人次 10000 元罚款,由承包 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并立即纠正,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 现场需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工程师同意,每月在场时间不少于 27 天,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处以每人每天 1000 元罚款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 的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分包的工程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如发现擅自 分包,除立即取消分包人的分包资格外,且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未按实支付分包价款导致 工程施工受到影响的,发包人可代为支付,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从开工日起至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确认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确认,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 担,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1) 按通用条款 ;
(2) 按通用条款 ;
(3) 按通用条款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规 定的验收标准,承包人应当返工重做,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返工重做后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另行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
达到验收标准,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效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xx 施工负总责。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费用和法律后果。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施工安全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还需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2)承包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与发包人另签《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承包人应遵守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等相关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 的安全负责,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编制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此 部分内容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安全xx施工 规定,服从行业管理部门、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监督管理。按照《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承包人开工前 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施工工地一律实行封闭施工、防尘网覆盖、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等安全xx施工措施,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开挖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并且覆盖运输,如因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运输不当,造成工地xx扬尘。及其他给发包人带来不利影响的事件,承包人承诺每查实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3000 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采取足够
的交通疏导措施;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该费用已经包 含在投标报价当中,结算不再增加此项费用。。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xx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 同比例支付,使用规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 天内,监理 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任何审查或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4 天 x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备案后 7 天内配 合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及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故意拖延各项准备工作影响工程正常开工的,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按逾期每天 10000 元承担违约金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10 天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额外或附加的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造价
的 20%以上,且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确实影响到施工进度的;发包人明确指令暂时停止施 工的(不包括承包人因质量、安全和管理不善及其他非发包人因素引起的停工);不可抗力。工期延误超过 28 天以内,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因此产生的
相关费用不予考虑。工期延误超过 28 天以上,发包人按实协商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若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含节点工期)延误,每逾期一日承包人承担 20000 元/天违 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以上,违约金每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执行。若工期延期超过 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分包人严格管理,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甲方分包或甲定分包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自身的责任,即若分包人存在工期、质量、安全等问题,视为承包人的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它方式追索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金额的 10% 。
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承包人应于发生工期顺延事由之日起 3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送发包人审核,逾期提出或未经发包人审核的,工期不予顺延。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按通用条款 ;
(2) 按通用条款 ;
(3) 按通用条款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承 包人应采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所有材料采购前需要经过监理人、发包人的样品确定后,经过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采
购;(2)发包人明确在合同注明品牌范围内的,承包人应在范围内选择某品牌采购,否则发 包人将不予认可,并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款,发包人可直接自行采购,材料款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因市场无法购买另行协商);(3)在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应严格按要求提供样品,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后再用于工程中;(4)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若使用劣质和未经检测合格的建材施工,一经发现,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予以解除合同;(5)无论监理人、发包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临设方案实施前须经发包人及监 理人书面批准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满足施工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满足施工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满足施工需要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所有工序工法施工前必须执行样板先行的制度,并经过监理 人、发包人认可后方能开展后期工序施工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2)发包人和监理人 均书面认可的签证;(3)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均书面认可的新增减工程量(含发包人工程量清单漏项);(4)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及施工方案,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及施工方案变更,(除发包人认可外)承包人应当返工重做,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工程逾期违约责任。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承包人在变更发出后 5 天以内向监理人、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 出,经发包人专业人员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审核后确定,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1)如果工程量清单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时,按报价中已有的单价确定;(2)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时,可参照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3)如果工程量清
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时,承包人按照相关定额及市场信息价(造价信息缺项 的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共同询价)套取定额编制综合单价后执行投标实质下浮率(1-
(投标文件-投标不可调整费用)/(控制价--投标不可调整费用))执行。报发包人和监理人 审核确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另行协商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按通用条款 种方式确
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工程费用以审定结算价为准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合同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 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属发包人所有,今后施工过程中如未发生前述因素,此项费用就不存在,不予计算,发包人不予支付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人工费调整:按施工期间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 工资指导价》中公布的(各类)人工工日单价(分别)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与审计局审定控制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xx函价[2021]379 号)对比,进行价差调整。人工调差按人工工资指导
价执行期间实际含量执行,按项计费的措施费的人工不予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本工程可进行价差调整材料仅限于钢筋、商品混凝土、钢筋 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材料基准价格按照《徐州市 2023 年 10 月份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中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徐州市 2023 年 10 月份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中没有发布市场指导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材料基准价格按照经审计局审定的控制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基期价格。材料调差时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按照实际施工期内材料不含税信息价算数平均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经审计局审定的控制价均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 算时合同单价将不再调整;(2)可调价材料(商品混凝土、波纹管)的市场变化的风险范围
±5%以内(含±5%)不作调整;(3)除可调价材料外的其它材料市场变化的风险;(4)定额、 标准、费率及规范调整;(5)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而影响工期和造价所增加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承包人采用的专项施工方案,其相关联的工程造价较 原清单造价降低的按实调整,造成成本增加的,超出原清单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见招标文件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现行《江苏省定额》(2014 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照进度款支付周期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按月计量定期支付,以收到承包人月报及工程监理、发包人签证为准 14 日内,支付上 期完成工程量的 70%工程款(包含发包人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按月拨付已完成工程款的 20%到总包单位工资存储专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费用),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 70%。完整规范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招标人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无息)。
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见票付款。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如果所完成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 部分工程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成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后再行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纸质申请单(工程形象进度说明(附图)、工程量计
算稿、工程量报审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一式伍份,附电子文档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5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不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资料 14 天内完 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不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验收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但逾期验收的不适用通用条款约
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算违
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工期违约同等额度进行处罚,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同 时,承包人移交所有工程之前,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支付工程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本标段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已经发包人工程人员确认的竣工图、变更联系单(原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过程中的洽商等)、工程结算书一式伍份、已办妥“质量保修书”、已办妥资料归档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发包人工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一次性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并以发包人一次性签收的竣工结 算书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此后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发包人均拒绝接收。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后,原则上承包人不得再调整。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15 天内 提交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审计局审核,审计局审定完成后28 天内支付工程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28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 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按照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伍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日内支付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工程结算价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缺陷责任期满后,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同时扣除相应违约 金、罚款、代缴款及其他责任款费用后)免息返还承包人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 。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经发包 人批准,工期可以顺延,但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费用索赔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取消 的,承包人已经实施部分按实结算)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按通用条款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若承包人对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拒绝施工时(除由发包 人确认主材价或综合单价的分项工程,承包人不同意而拒绝施工或要求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则属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由承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配合及服务,此部分的总承包管理配合及服务费不予计取,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 20%作为违约金,并在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在结算定案中扣除因承包人拒绝施工而导致发包人增加的成本。(2)未按时移交竣工资料和完成归档,拖欠民工工资,违反廉政合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按时兑现,决不拖 欠,否则视为违约,由发包人代为支付并在进度款中扣除。(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承包人未缴纳或缴纳不足的,由发包人代为缴纳或补齐并在进度款中扣除。(3)若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承包人应另行支付给发包人2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将工程转包, 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特殊专业辅助工程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转包(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违约金。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 响了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承包人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本合同在实施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工程施工需要, 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并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
(4)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向发包方移交该项目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 和文件。
(5)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的质量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时,承包人应自行或根据监理 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此产生的拆除、重新施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并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承包人完成的工程的质量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导致发包人终止合同并聘请其他施工单位实施工程时,由此而给发包人带来的额外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产生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前解除/终止合同之情形的,承包人除承担发包人的所有 损失外,还需另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发包人免费使用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双方约定不可 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政策的颁布及改变、行政干预等政府行为及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7 级(含 7 级)以上的地震;
(2)9 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 24 小时且降雨量为 200mm 以上;
(4)6 小时内降雪量达 15mm 以上且降雪持续。(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1 本合同增值税率为 9%,增值税额 元,不含税合同暂定价 元,如在合同签订期间及合同签订后,因政策影响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不含税造价按照合同清单中的 相应不含税造价执行,本合同增值税税率及税金相应调整。
21.2 材料暂估价等以市场询价结果计入结算不参与下浮。
21.3 承包人基于本协议应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发包 人均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21.4 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等(指以项为单位的子目)在合同价款中包干,不得因 局部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方案变更等而调整费用。
21.5 投标报价时以独立费暂估费用进行关联取费的措施费、规费、税金若在批价内容 已包含的相关费用,无论是否属于包干范畴均应相应调减。
21.6 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单等必须在一个月以内报发包人审核签字,逾期不予办理;
21.7 联系单签证包括设计联系单、施工联系单、材料价格签证等,涉及单张联系单金 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或签证单价按预算发生量计算总价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回复除甲方工程部签字盖章外必须有甲方本部品控中心成本负责人及项目总经理签字确认,否则联系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1.8 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应付给承 包人的其他款项中扣除。
21.9 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 权暂不支付。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 7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提供 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双方完成本合同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后提供结算价款 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金的发票与结算发票一并开具,保证金款项支付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1.10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自行分包单位收取总承包服务费,但不得超过实际分包工程结 算价的 3%。
(1)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包括(不局限于以下内容):①现场轴线和标高测量资料、工 序交接验收、总承包给分包单位提供必要办公和材料堆放场地、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调、分包工程的资料汇总和整理等;②提供工作面,留出合理的工期,将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管理,并作好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同时配合各分包单位作好水电接入工作;③包括第一次补槽费、补洞费、预留洞位置、预埋箱位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清理等协助费用,如再次再补槽、补洞现象,费用在发包人的协调下按实向分包单位收取,同时协调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核定的金额;④承包人应交的各种规费及其它费用分摊已包含合同范围,不得再向分包单位另行收取,如:与市政、市容、环保、保险、交通、 治安、绿化、卫生、工程所在地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费用;⑤包括各分包单位在预埋时模板开洞对承包人造成的模板损耗费用,对分包单位开而不用的洞,承包人可以阻止,并对其进行处罚;⑥负责成品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总承包责任,协调赔偿费用);⑦施工用水用电费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按实结算;⑧完成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 围墙等工程;⑨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等设备的使用和配合
(因分包单位原因超出承包人计划使用工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21.11 承包人需及时提供土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支持(放线、标高控制等),如需夜间 施工应提供电源照明等设施、并负责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冲洗槽、冲洗设备的配备等工作。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再向发包人及土方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1.12 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合同价作 相应调整。承包人不得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因发包人原因取消的,承包人已经实施部分按实结算)。
21.13 本工程凡涉及治安、市政、市容、环保、交通、计划生育、所在地村民关系协调 等发生的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解决。
21.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工工资,质量、安全以及后期交房产生的各种负面问题引 起社会媒体曝光,工人群体(3 人以上)上访,业主群体(3 人以上)投诉等等原因造成的项目影响,发现一次罚款 10-50 万不等,并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1.15 承包人应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因当地气候条件、季节性规律性气候灾害以及传统 或法定节假日等对工期进度造成的影响,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可抗力除外)
21.16 合同签订 15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施工项目管理班子备案名册,写 明职务(聘任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年龄、性别、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在文件资料及复印件资料上盖章确认。
21.17 承包人必须服从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各类检查工作。
21.18 承包人没有对监理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 5000 元。施 工现场存在的问题,第一次发现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第二次再发现存在同样的问题每次处违约金 3000 元。对于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每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00 元。
21.19 承包人不得随意乱弃外运土方及泥浆,如因承包人乱弃外运土方及泥浆所引起一 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被行政主管部处罚)。
21.20 施工中承包人若发现文物、矿产资源(砂、石等)及不明管线应及时通知甲方及 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开挖及外运。
21.21 安全协议、廉政协议、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及中标后补办的文件等均作为本合同附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2 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价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其各项核增、核 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超过 5%的,超过部分按 6% 记取造价咨询服务费,并由承包人承担;当审减额超出 10%以上时,参照新政发〔2015〕8 号文,承包人应额外向建设单位支付相应违约金。
21.2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通用条款中关于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未予确认产生默示效 果的相关条款,不予执行,就相关事项仍应据实予以确认。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2:承包人施工内容与界面划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9: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0: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 11:xx协议
附件 12:日式工程管理实施标准附件 13:安全xx施工管理规程附件 14:工程质量内部验收说明附件 15:建安工程实测实量细则附件 16:施工处理要点
附件 17:施工管理规程汇编
附件 18:质量控制要点及标准(含见证点、停止点)附件 19:建筑安装工程成品保护办法
附件 20: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附件 21:管控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 22: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
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
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的材料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2、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 此费用概不负责。
3、本工程措施项目费,除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基本费外,其它措施项目均由投标人自主 报价,可以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也可以以费率计算。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1、投标报价方式
1.1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并计入 总报价,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1.2 材料风险约定:
1.2.1 本工程以下主要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波纹管等。
1.2.2 本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合同书中约定中材料),(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 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均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涨幅超过 5%和跌幅超过 5%,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1.2.3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1.2.4 本工程对材料风险约定如下:主要材料以外的其它所有材料价格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2、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x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合价。若投标人没有 填写单价、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合价中。
3、工程价款调整
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3.2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为投标时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 2014 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 2014 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3 本工程对于工程价款调整约定如下:①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引起 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预算价计价编制办法计算,再乘以投标报价浮动比率结算。②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引起的已有清单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但不得高于招标预算价的综合单价。③投标报价净浮动比率=(1-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时不可调整费用)/招标预算价
(不含编制时暂列金、暂估价等暂估部分)) *100%。以上变更及工程量签证,必须由发、承 包双方、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应包括在报价中。招标人保留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取消工程内容及相应费用的权利,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4、报价编制依据及要求:
4.1 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x 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及营改增后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4.2 本工程的其他规定:
4.2.1 投标人的材料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4.2.2 招标控制价人工费调整:详见工程量清单。
4.2.3 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 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
本工程暂估材料详见清单《材料暂估价格表》。 4.3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
4.3.1 分部分项工程费: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xx价【2016】154及有关文件规定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4.3.2 措施项目费
下述措施项目费中,除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外其它措施项目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可 以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也可以以费率计算。
4.3.2.1 总价措施项目
(1)现场安全xx施工基本费:详见工程量清单;
(2)夜间施工: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3)二次搬运: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4)冬雨季施工: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5)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自主报价。
(6)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7)临时设施:投标人可自主报价;
(8)赶工措施: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9)工程按质论价: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10)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11)扬尘污染防治费:详见工程量清单。 4.3.3 其他项目费
4.3.3.1 暂列金额:以发包人给定的标准计取,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0%。本工程 暂列金额为以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
施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 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工程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 承包人,招标方式 公开或邀请。 4.3.3.2 暂估价:本项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①材料暂估价: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 保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暂估价详见清单《暂估价格表》。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本工程专业工程及其暂估价为:详见工程量清单。
(3)计日工: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4.3.4 规费 :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文件及xx价【2016】154 号文 件执行)
(1)社会保障费:详见工程量清单;
(2)住房公积金:详见工程量清单; 4.3.5 税金:详见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表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 明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有效期内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 勾选 |
2 | 企业资质等级 | 有效期内,参照招标公告 3.1 条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3 | 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 有效期内,参照招标公告 3.2 条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4 |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 参照招标公告 3.6 条 | 原件扫描件上传 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
5 |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 有效期内,参照招标公 告 3.1 条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 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6 | 投标保证金 | 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4.1 | 原件扫描件上传 至投标文件“投 标保证金”模块内 |
7 | 企业信用报告 | 参照招标公告 3.7 条 | 原件扫描件上传 至投标文件“投 标保证金”模块内 |
8 | 其他 | 参照招标公告 3.3 条 3.4 条、3.5 条 | |
9 | 联合惩戒 | 参照招标公告 3.8 条 | 信用中国,评委自行查询 |
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 | 见招标公告3.9条 | 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评委 查询 |
注:1、投标单位制作投标文件时如遇投标工具中投标格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请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格式要求编制一份投标文件资料添加在投标工具的【其他投标文件】中。
2、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勾选的扫描件和原件的扫描件,其中不清晰或缺项漏项均作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