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1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第四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五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1、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2、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4、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公司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对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80%的举债贷款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策;对致使公司资
产负债率超过 80%的举债贷款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 2011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在公司资产负债率 8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除以上明确授权范围的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外,有关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仍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权益性融资业务。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债务性有关的融资业务。
第九条 董秘办和财务部分别管理其融资业务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文件资料。涉及须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按规定严格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应根据公司实际需要提出融资方案,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批。财务部根据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董秘办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秘办和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董秘办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上述重要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对外借款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及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避免多付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支付筹资利息、股息、本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
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偿还公司债券、支付股利的支付申请;公司财务部负责偿还银行融资和支付利息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严格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由内审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必要时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3、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5、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6、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