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勘察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规模及建设内容: 。
1.4 工程投资估算: 。二、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2.1 勘察范围与工作内容:
2.1.1 勘察范围与工作内容:勘察范围为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工
作。工程勘察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
□规划放线、□竣工验收测量、□超前钻、☑工程物探、☑管线摸查、□水下地形测量及扫床工作、☑现场服务、□其他: 。(具体按招标文件作相应调 整)
其他:
2.1.2 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发包人对工 程项目的相关要求,对本合同项目进行工程勘察。
2.1.3 预计勘察工作量:根据发包人认可的《勘察工作大纲》中的内容,按 本项目的工程性质、规模、建设内容所需进行的工程勘察工作。
2.2 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2.2.1 工程设计范围: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的道路、排水、供电照明、交通、绿
化、电力管线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设计,及相关的概算编制(具体按招标文件
及其所附的设计任务书作相应调整)。(适用于市政类且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
计项目)
2.2.2 工程设计阶段:(具体按招标文件及其所附的设计任务书作相应调整) 分为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含修改及完善)、初步设计(含方案比选和
概算)。
2.2.3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编制方案设计(如有)、方案深化设计文件(含修改及完善)、初步设计文 件(含方案比选和概算),协助报建报批工作,及时提供报建所需的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专项研究及深化设计,进行初步设计交底,配合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等。(适用于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计的项目)
服务期为: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开始起算,至按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止。
4.1 本合同总价格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
勘察费用暂定合同价格为:¥ 元,如勘察费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格,则按中标价格结算(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调整、勘察过程中发现重大地质危害等不可预料因素造成勘察工作量变化、以桥梁或隧道为主体工程的项目除外)
设计费用暂定合同价格为:¥ 元,
本合同总价格按照中标价进行签约,为暂定价格,有关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与结算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
4.2 本合同价格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缴纳的税金,承包人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办理。
4.3 申请合同款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等值、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发包人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 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
(1)发包人要求执行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关于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7)通用合同条款;
(8)合同附件;
(9)招标文件的答疑及澄清文件(如有);
(10)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
(11)承包人投标时的澄清、承诺文件(如有);
(12)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
(13)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4)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5.2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5.3 当上述文件按优先顺序解释仍然存在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双方同意先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作出书面说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说明之日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承包人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
原则作出决定。六、承诺
6.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
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6.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6.3 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6.4 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 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工作指引(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违反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6.5 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发包人的成本负担。
6.6 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承诺配合相关工作。
因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承包人应服从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管理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发包人(建设单位)委托管理的权限、内容、范围等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表发包人(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如本项目有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则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核或确认等内容,均应按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先由承包人报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再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报发包人(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必须提供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合同签订后,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分别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支付协议,由发包人据此向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分别支付相关费用。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各承包人作为其承包人联合体的其它成员,应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合同订立
10.1 订立时间: 。
10.2 订立地点:广州南沙开发区。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合同各方履行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发包人(建设单位)执 份,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执 份,承包人执 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建设单位)(xx):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地 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电 话:3905 3528
传 真:3907 8181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联系电话:传 真:邮政编码:
承包人(xx):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此处粘贴中标通知书/发包通知书复印件
(仅合同正本粘贴)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合同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包括本合同发包人中的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设计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设计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设计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8 不利物质条件:指承包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19 后期服务:指承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合同附件;
(7)发包人要求;
(8)技术标准;
(9)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
(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
(11)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1.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予以接收。
2.1.2 发包人对承包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1.4 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2.2.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2.2.3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2.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3.1.1 承包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修改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承包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1 承包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3.2.2 承包人应当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2.3 承包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
3.2.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3.1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及需求组成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勘察设计开展的需要。
3.3.2 项目负责人应为承包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3.3.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3.2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承包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3.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及更换限期。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期限内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提交至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换。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3.2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4.2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5 承包人委派到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6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投入的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人员的,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4.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根据项目的需求,可以要求承包人出具履约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约定。四、工期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经承包人书面告知,仍未提供相应准确资料的;
(3)发包人变更需求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第 4.3.1 款情形发生后 7 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承包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承包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 4.3.2 款处理。
承包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对勘察设计的管理和要求见本合同附件《勘察设计要求和管理》,承包人应遵守执行。
5.2.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2.2 勘察设计文件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2.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2.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2.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
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5.2.6 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数量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等。
5.5.1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查单位审查同 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查单位审查且不同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5.5.2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咨询单位(水务项目如有))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5.5.3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咨询单位(水务项目如有)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按工作计划要求报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咨询单位(水务项目如有)的审查意见,承包人需按审查意见修改。
5.5.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勘察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勘察设计
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5.5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6.1.1 发包人可为承包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办公便利条件。承包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交通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1.2 承包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
承包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便利条件。承包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交通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7.1.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组成。
7.1.2 合同价款调整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及支付时间。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 8.2 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依据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 8.2 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8.1.1 变更范围
x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调整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变更确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 14 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 2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 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2.1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4)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或青苗补偿等客观原因造成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无需就此对承包人给予赔偿,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清算原则进行结算。
(5)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承包人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
(7)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3 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2.4 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就解除清算、款项支付以及各方权责等解除事宜签订解除协议。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事宜 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机械和人员撤出作
业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2.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勘察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13.1 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 7.2 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 7.3 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承包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1 承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合格的成果资料;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承包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
据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发包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 7 天内,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
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14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合同 协议书第五条执行。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 / 。
1.3.2 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 / 。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 / 。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1.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下述书面函件发出之日起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二、 发包人
2.2.7 发包人其他义务: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负的其 它义务。
姓名: 联系方式 :
授权范围:代表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 督检查和宏观控制,负责与承包人的日常沟通联系,履行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职责。
发包人需要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三、承包人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
(1)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计,
或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设计,应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在保证设计文件的
整体质量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2)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
分包合同等资料提交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经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
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建设单位)备案,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备案
后方可开展工作。分包管理按照发包人印发的分包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3)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
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承包
人有责任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2.2 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要 求进行勘察设计,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算),并对其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适用于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计的项目)
(2)承包人应编制勘察设计工作大纲,组建项目团队,确保勘察设计文件 按时保质完成。
(3)在工程勘察前,提交勘察工作大纲,经发包人认可后开展勘察工作。
(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 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应达到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的深度要求,满足发包人设计目标、定位和设计要求,并应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审核、专家评审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评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完善,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6)承包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配合图纸 会审,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
(7)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要求提供因本项目 建设影响xx河涌、堤岸、地铁、管线、隧道、高速公路或其他建(构)筑物的保护设计,相关保护设计必须满足各设计阶段的深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权属单位的要求或评审。相关设计费、评审费等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8)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供涉及本项目规划、用地报建测 绘工作内容所需的现状地形图测量、套打地形图,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9)承包人在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并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
(10)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建报批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中。(适用于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计的项目)
(11)承包人在进行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完成合同内的设计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相关专项研究、评审而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
(12)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采用专利技术。
(13)承包人应每月(或根据发包人另行要求的时间频度)向发包人提交项 目推进的专项情况报告。
(14)承包人须实行限额设计,确保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在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批复金额内。
(15)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的法 定代表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16)承包人需全力配合发包人完成涉及本工程的审计工作。
(17)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有效履行合同约定或未能按发包人要求严格把关、
认真履职的,经行政部门发现或提出问题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此无异议。
(18)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自行收集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
(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相关技术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取得管线权属单位 的意见。
(19)承包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20)承包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 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21)承包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 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22)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23)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义务。
3.3.2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与技术管理工作, 包括勘察设计工作的统筹安排、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以及外部关系协调等。
履约担保约定按下列方式 :
(1)本项目不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2)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的项目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约定如下: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20 天内,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的 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则该银行保函是在中国境内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银行保函有效期须符合发包人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及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按期对银行保函续保,发包人有权暂停批准承包人的所有支付申请,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新的合法有效的银行保函时止。
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递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期延长或履约银行保函到期需续保等情形,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止,其中,如本合同在该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前完成本合同结算的,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完成本合同结算止。履约保证金
管理具体按照南沙开发区(区)建设中心有关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指引执行。四、工期
4.2.1 提交勘察文件的时间要求
(1)勘察工期,应配合、满足设计进度要求。
(2)勘察文件提交时间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 7。
4.2.2 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交方案设计(如有),方案设计确定后 8 天 内提交方案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确定后 40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成果。(适用于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计的项目)
承包人在开展各个阶段设计工作前,应根据发包人实际要求报送各阶段的 含设计成果提交工作计划的设计工作大纲。设计文件的交付日期可根据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工作大纲确定或发包人下达的设计工作计划指令确定。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 7。
4.2.3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 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予以消化,工期不予顺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工期补回措施予以消化,确需顺延的,由双方协商按工程管理程序确定顺延工期。
4.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
(1)如因通用合同条款第 4.3.1 条第(1)款造成进度延误的,发包人协调 财政部门支付工程款项,具体以财政部门集中支付为准。
(2)如因通用合同条款第 4.3.1 条(2)~(4)款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导 致进度延误的,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工期补回措施予以消化。
如未对合同约定的主要工期节点造成实质性影响,工期不顺延。工期确需顺
延的,在进度延误发生后 7 天内,双方协商按工程管理程序确定顺延工期。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数量要求:见合同附件 7《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要求》。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交付成果文件,成果交付地点为:发包人指定地点。
5.5.4 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发包人将采用内部审查会议、专家评审会、专项评审会、委托设计咨询等形 式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会议的时间由发包人根据勘察设计进展情况发出会议通知。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议,专家费、会议费等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适用于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计的项目)
7.1.1 合同价款组成
合同价款组成:本合同价款由勘察费用和设计费用组成。其中:
(1)勘察费用
勘察费用为完成工程勘察工作所需的全部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辅
助工作收费等全部费用。因勘察产生的辅助工作收费包含在勘察费用中,发包人
不另行计量及支付。
勘察费用以经发包人最终核定的工程勘察工作大纲及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
工程量为基础,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以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并下浮 计算,如勘察费结算价超
过中标价格,则按中标价格结算(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调整、勘察过程中发现重大地质危害等不可预料因素造成勘察工作量变化、以桥梁或隧道为主体工程的项目除外)。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金额为准。工程勘察费包括完成工程勘察
工作所需的全部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辅助工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办
理相关许可、收集资料、拆除障碍物、修通现场作业道路及接通水源和电源、平
整场地、勘察材料及加工等)等全部费用。辅助工作收费包含在勘察费修正合同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及支付。
(2)设计费用
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工作内容、提供全套设
计成果文件和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以及承担合同一切风险、义务、责任等所发生
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所有税费、保险费,也已包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
再另行计算及支付。
总平面套打地形图相关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含在设计费中,不单独列计,
发包人不再另行计算及支付。
设计费以批复的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设计收费计费额,按照《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计算的基本设计收费并乘以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 %再下浮 %计取(公开招标项目下浮率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下浮率,非公开招标项目下浮率为 20%。若招标时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工作已完成,需按方案设计所占工作量比例( %)扣除方案设计费),其中附加调整系数(招标时取 )及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招标时取 )按照招标值和概算审核中对应的低值计取。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适用于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计的项目)
7.1.2 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
(1)合同价款组成和费用计算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7.1.1 项约定。
(2)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发 生甩项的,或发包人要求甩项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甩项协议。勘察费用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7.1.1(1)项约定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数进行
甩项结算;设计费用按甩项协议和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甩项结算。
(3)所有合同价款调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并按广州南沙开发区(区) 印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南沙开发区(区)建设中心工程变更工作指引及发包人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7.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金额:发包人按如下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定金:
(1)勘察费用定金:本合同生效且承包人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开展工作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用暂定合同价格的 20%作为定金。
(2)设计费用定金:本合同生效且承包人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开展工作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扣除投标经济补偿费(如有)后设计费用暂定合同价格的
20%作为定金。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设 计费用。
7.3.1 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勘察费用支付
承包人完成详勘后,经发包人确认后,可支付至勘察费用暂定合同价格的 40%;概算审定后,经发包人初步确认实际完成勘察工作量和勘察费用,可累计 支付至勘察费用暂定合同价格的 60%;在配合施工现场服务过程中,发包人视工程进度的情况,分期支付勘察费用,但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勘察费用暂定合同价格的 80%,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勘察费用结算审定金额的 100%。
(2)设计费用支付
设计费用支付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投标经济补偿费,第二部分为除投标经 济补偿费外的设计费用。
第一部分:投标经济补偿费(按招标公告约定及评审结果填写)
本工程不设投标经济补偿费。
第二部分:除投标经济补偿费外的设计费用(适用于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 计的项目)
除投标经济补偿费外的设计费用进度款支付及设计工作量见下表:
进度款支付期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累计完成工作量及支付比例 |
定金 | 本合同生效且承包人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开展工作后 | 支付扣除投标经济补 偿费(如有)后设计费用暂定合同价格的20% |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用暂定合同价格的20% |
第一期进度款 | 完成初步设计技术评审、 概算评审,按相关规定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支付设计费用的40% |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用的 60% |
第二期进度款 | 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后 | 支付设计费用的20% |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用的 80% |
第三期 进度款 | 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 部工作 | 支付设计费用的余款 |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用结 算审定金额的100% |
备注:表中的设计费用均为扣除投标经济补偿费后的设计费用。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发包人均有权直接从 向承包人支付的当期费用中直接扣除。
(4)每次支付前,应由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按发包
人要求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时间
不计算在发包人付款时间内,不视为发包人逾期付款。
(5)申请费用支付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等值、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发票。
(6)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结算按南沙区财政统筹投资项目相关结算工作指 引及发包人有关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发包人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 。
8.1.2 变更确认
变更确认: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所有变更均须遵循“先审批后变 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按照广州南沙开发区(区)印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南沙开发区(区)建设中心工程变更工作指引或有关文件执行。未经发包人批准自行变更,承包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且发包人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 后实施”的原则,按照广州南沙开发区(区)印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南沙开发区(区)建设中心工程变更工作指引或有关文件执行。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 / 。九、知识产权
9.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或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上述文件提供给任何单位。
9.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 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9.5 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 / 。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 条款约定。
10.2.2 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 条款约定。
13.2 承包人按要求购买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购买保 险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本项目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如发包人出现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1 项第(1)目违约情形的,发包 人与承包人签订解除协议,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清勘察设计费用。已完工作量的相应勘察设计费少于已支付定金的,承包人应退还剩余定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12.5 款及第 12.6 款的约定做好设备、机械和人员撤场及成果文件的移交。
(2)如发包人出现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1 项第(2)、(3)目违约情形的,
发包人协调财政部门支付工程款项,具体以财政部门集中支付为准。
(3)如发包人出现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1 项第(4)目违约情形的,承包
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由承包人采取有效的工期补回
措施予以消化,如对关键线路造成实质性影响,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仅
以工期顺延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4.2.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谈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法定代表人驻场协调及安排工作,确保工程保质、保量顺利推进。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须承担勘察设计费合同价款 10%且不超过 5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累计 3 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
序号 | 概(预)算审核结果 | 责任追究 | 备注 | ||||
概算(如有) | 预算 | ||||||
概算审定核减率 | 概算审定偏差率 | 预算审定核减率 | 预算审定偏差率 | 扣减设计费用比例 | 其他处罚 | ||
1 | <5% | <10% | <3% | <5% | 不扣减 | 无 | |
2 | 5%(含)-7% | 10%(含)-12% | 3%(含)-5% | 5%(含)-7% | 3% | 无 | |
3 | 7%(含)-9% | 12%(含)-14% | 5%(含)-7% | 7%(含)-9% | 4% | 无 | |
4 | 9%(含)-10% | 14%(含)-15% | 7%(含)-8% | 9%(含)-10% | 5% | 视项目具体情况发包人有权内部通报批评承包单位;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承包人摇珠或投标资格 3 —6 个月。 | |
5 | >10%(含) | >15%(含) | >8%(含) | >10%(含) | 10% |
(2)承包人应采用一切合理有效措施保证造价编审的准确性,如出现编审质量问题,正式成果文件的偏差率或核减率超过一定范围时需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说明:
1、核减率=评审审定核减金额÷送审总金额×100%;偏差率=(审增金额+|审减金额|)÷评审审定金额×100%。
2、概算或预算审核结果取核减率或偏差率两者中处罚严格的一档进行处罚,概算或预算内两项处罚不叠加,概算处罚与预算处罚分别进行,可叠加。如:某项目概算核减率 5.5%,偏差率 12.5%,则按第三档扣减 4%进行处罚;预算核减率 3.5%,偏差率 4.5%,则按第二档扣减 3%进行处罚;该项目共计核减费用比例为 4%+3%=7%。
3、承包人编制概预算质量违约责任以设计费合同金额(包括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和 BIM 技术应用费用(如有))为基数计算。
4、上述涉及概算方面违约责任条款不适用于设计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项目。
(3)承包人未能有效履行本合同约定或未能按发包人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履职的,或成果文件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存在较大技术缺陷或错漏的,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要求承担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或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一段时间内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或解除合同等多种方式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可按照南沙开发区(区)建设中心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及发包人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14.2.3 项,内容如下:
14.2.3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
(1)认定方式:发包人依据整改通知单、督办通知单、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向承包人发出《违约处理决定书》,违约处理决定以发包人出具的《违约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违约处理决定书》送达承包人: 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3)发包人邮寄送达。
(3)发包人发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书后 3 天内以书
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违约处理决定书》。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承包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应由承包 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 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 据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 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 在违约事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发包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应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 7 天内,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 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 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 据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 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xx责任合同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
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xx规定,深化xx南沙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xx风险防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x合同适用于南沙区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类建设工程项目,涵盖工程施工类及服务类合同。辖区范围内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项目或职权为本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2.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好处费、回扣、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房产、车辆、贵重物品等;
2.2 接受承包人宴请(工作餐除外)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3 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2.4 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设备,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材料
和设备;
2.5 私自为建设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服务;
2.6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本人或亲属的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旅游、留学、探亲、定居等提供资助或便利;
2.7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或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8 其他利用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3.1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第二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
3.2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3.3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
3.4 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
3.5 其他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禁止串通投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xx风险防控机制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义务建立健全xx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梳理建设
工程业务流程及关键工作岗位涉及的xx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xx教育,预警在先、防范在前,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位、责任落到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xx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第六条 xx违约责任
6.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者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纪、经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包人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xx违约金(施工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 2%且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服务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 5%且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1)如承包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可单方解除主合同;(2)将承包人的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拒绝其参与发包人负责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3)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评分考核,建议给予通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 监督举报
发包人、承包人均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向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南沙区纪委监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鼓励实名举报,xx诬告陷害,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对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方式:
来信举报: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一号南沙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
511455;
电话举报:000-00000000,000-00000;
网络举报:xxxx://xxxxxxxxx.00000.xxx.xx;二维码举报:
第八条 其他约定
x合同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项目涉及的xx问题,不受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等原因影响,发包人、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银 行 保 函(中标后提交,投标时不需要提交)
致:(发包人)
(地 址)
(无固定期限格式)
银行编号:
鉴于 [承包人的名称和地址](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中标通知书( 年 月 日签署)实施 (工程名称) ,又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本行已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
本行作为保证人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的责任,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付款要求后,不挑剔、不争辩、并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即在上述担保金范围内向你方支付。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索赔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发生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所承担保函的责任不变,有关补充或修改亦无须通知本行。
本保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直至你方通知撤销前一直有效。
担保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联系人:
联系电话:地址:
日期:
银 行 保 函(中标后提交,投标时不需要提交)
(固定期限格式)
银行编号:
致:(发包人)
(地 址)
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中标通知书
( 年 月 日签署)实施 工程名称 ,又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本行已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
本行作为保证人并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付款要求后,不挑剔、不争辩,并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即在上述担保金范围内向你方支付。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索赔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本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发生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所承
担保函的责任不变,有关补充或修改亦无须通知本行。
本保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担保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
联系电话:地址:
日期:
承 诺 书
(承诺书原件提交给发包人,合同内粘贴复印件)
致: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
我方于 年 月 日中标 工程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我 方 须 按 规 定 金 额 提 交 一 份 真 实 有 效 的 银 行 保 函 作 履 约 担 保 。因 ,我方无法开具无固定期限的银行保函,现申请开具有效期不低于 年的固定期限银行保函;并承诺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 年但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且未完成项目结算时,我方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 年。我单位将对由我方提交的银行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风险以及违反履约承诺不良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被发包人暂停或限制由发包人负责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联系电话:
地址:日期: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则需提供)
联 合 体 支 付 协 议
(如有则附)
(联合体主办方)
(联合体成员)
经参建各成员单位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经协商一致,在原《联合体协议》基础上,订立 项目合同款支付协议。
(联合体主办方)负责 设计 工作。上述项目设计费用由 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设计费用拨付到 账户(单位账户名)。
(联合体成员方)负责 勘察 工作。上述项目勘察费用由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勘察费用拨付到 账户(单位账户名)。
此页以下无正文。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电话: 联 系 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
勘察设计任务书
(见招标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注 |
1 |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包括①项目立项批文;②有关规划用地意见;③勘察设计工作 要求。) | 招标时提供 | 1 | 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 |
2 | 发包人要求(如有)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
3 | ……. |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要求
(适用于市政类且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计项目)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注 |
1 | 方案设计成果文件 | 按工作计划 | 6 套,或按发包人要 求提供 | 电子文档 1 份 |
2 | 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及计算书等) | 按工作计划 | 10 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含符合评审要 求的软件版) |
3 | 初步设计阶段相关报建、报批成果文件 | 按工作计划 | 按报建要求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4 | 勘察成果文件(含测量、物探以及初勘、详勘报告) | 按工作计划 | 16 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注明:上表中所述成果文件电子版含图片、word、excel、cad、pdf、概预算软件版等形式。
投入人员承诺表
勘察设计要求和管理
第 1 章 总 则
1.1 技术标准
1.1.1 道路等级:按有关规划要求。
1.1.2 道路宽度: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标准及有关规划要求、相关道路通行能力来取用。
1.1.3 荷载等级:按有关规划要求。
1.1.4 设计车速: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标准及有关规划要求设计。
1.1.5 抗震烈度:按现行的《中国地震烈度分区图》根据抗震设计要求采
用。
1.1.6 设计规范
(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6
(2)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 ll—2011
(3)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20—2017
(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
(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60—2015
(6)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T D33—2012
(7)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D63-2007
(8) 公路xx设计规范 JTGD30—2015
(9) 公路xx施工技术规范 JTG F10-2006
(10) 公路填石xx施工技术规范 DB22∕T 1961-2013 (11)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D50-2017
(12)其它相关规范和标准。
注:如上述规范标准有更新则按最新的规范和标准来执行。
1.2 设计目标
1.2.1 项目功能:通过对设计行为的有效控制,确保能提供一个满足项目建设地点的区域交通功能以及工程建成后使用要求的功能合理、经济实用的交通系统。通过精心设计,努力达到规划满意、环保满意、发包人满意(包括市民满意、运营满意、工程满意)的目标。
1.2.2 投资控制:通过对设计方案的优化组合,控制施工行为,预期工程行为的结果,从设计的角度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控制投资标准。
1.2.3 建设、使用:设计应考虑到工程实施条件,考虑工程风险,考虑国内施工、安装的技术水平,对无把握的工法、产品应慎重采用。方案必须论证透彻,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设计应考虑实际使用的实用和方便。
第 2 章 勘察设计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设计应按照所在道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将来发展需要,按照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来进行。承包人应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
2.1.2 设计应根据工程地点的地形、地质和水文情况,合理布置平面,尽量减少对交通、水利、航道、海事的干扰,同时应考虑与xx环境的协调,制定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措施。
2.1.3 交叉口型式xx大方、结构合理、轻巧,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美观要求,若采用立交型式应考虑项目建设地点的景观。
2.1.4 设计要在进行多方案比较后推荐一个方案,推荐的方案设计深度要超出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2.1.5 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质及以及既有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结合设计规范的要求,通过方案比较和优化,合理组合道路的平、纵面,达到线形流畅,行车安全、舒适的目的。
2.1.6 对施工技术、工艺流程、施工组织及工期做必要的阐述。
2.1.7 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设备。
2.1.8 投资估算准确、合理、精细。
2.2 关于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关于设计的深度要求
(1)按照满足最新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等规定执行。
(2)按发包人提出的标准设计,工程征地总面积控制在规划部门的用地面积内。
(3)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4)初步设计的xx设计,除一般xx设计外,对软土和泥沼地区xx、高路堤或深路堑(高度≥8m)、河滩(浸水)路堤、以及其他不良地质地段xx,应分工点进行个别设计,对技术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点应作方案比较。
(5)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6)变压送(配)电工程中,变压器的类型选择、变压器的选址及用电取电点均需经电力主管部门或电力规划部门初步认可。
(7)管线综合规划xx设计中,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积极主动地与电力、通讯、供水、煤气等有关的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协调,根据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和各市政管线建设的要求进行管线的综合xx设计。
(8)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积极主动地与规划、交通、水利、航道、海事等部门进行协调。
2.3 合理控制投资的要求
2.3.1 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合理、可以降低工程投资的方案。
(2)承包人在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
(3)在保证方案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4)鼓励承包人员开展创优设计,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包括在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缩短工期和其它一切能节约投资的措施,深入开展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及论证工作,促进和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2.3.2 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的起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起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
(2)承包人应提高投资估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 (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率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估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合理估算工程造价。
(3)承包人在进行设计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编制好估算计算书和说明书。
2.4 勘察设计质量控制要求
2.4.1 质量要求
(1)勘察、设计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的勘测、钻探规范、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规则等有关规定。
(2)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各方要求。
(3)勘测及收集的基础资料应齐全、可靠和准确,并能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环保和施工的需要。
(4)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测量结果满足相应等级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满足施工图设计中计算的工程数量、建设用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需要。
(5)承包人完成的地质钻探结果应与地层地质构造相接近,满足设计要求,最低限度减少不必要损失。
(6)承包人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7)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8)设计方案总体布置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项目齐全。
(9)设计按规定进行计算分析,计算依据和结果正确,书写齐全。
(10)各相关专业协作配合周全。
(11)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
(12)工程数量基本准确,无漏项。
(13)不用通用图代替设计图。
(14)工程概算符合现行编制规定,计算正确无误,技术经济分析合理,评价正确。(适用于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计的项目)
(15)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符合本合同要求,各专业设计有完整的工程项目
数量汇总资料,图面清晰,签署齐全。
2.4.2 设计质量控制
(1)设计应立足于功能、结构以及环境等方面的整体效果,达到满足规划、改善交通、促进繁荣的目的。
(2)发包人要求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
(3)设计必须考虑工程的实施条件,采用较为合理的方案,确保工程能够按设计实施。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方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审定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
(4)设计应能够预见工程行为,规范工程行为,并提出工程质量控制指标。国家已有规定的,可合理选用并编制成册,作为成果文件正式提交。
2.4.3 方案比较和设计优化
(1)承包人应注意方案的总体优化。必须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协调一致性。
要服从规划、交通、环保、防洪、水利、通航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多方案比较必须是可行方案的比较,比较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 比较指标应具有可比性,防止为比较而比较的倾向。方案比较必须提出全面的、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可操作性指工程实施难度方面的比较,包括拆迁、场地、工期、费用、交通疏解、环境保护、xx施工等内容。
(3)设计方案的比较和优化,技术人员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编制工程估算,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预算的需要。
2.5 规划协调、环境保护要求
2.5.1 工程的设计工作必须充分考虑满足该地区区域交通规划的要求,同时要充分考虑并论证整个工程对航道、水利及交通的影响,对设计时要考虑与该沿线建筑物以及地形、环境保持协调。
2.5.2 工程的设计要注意对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影响,要与相关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建筑及景观设计要大方、美观、精心,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适当考虑景观要求。
2.5.3 承包人应从整体上考虑环保问题,提高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及工程本身在环境方面的合理性,减少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5.4 承包人应制定环保行动计划,针对防振、减噪、景观等环境问题开展优化环境设计,尽量消除负面影响,努力营造优良的环境。
第 3 章 勘察设计管理
3.1 管理原则
3.1.1 发包人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及工程的组织和管理人,有责任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3.1.2 发包人要求设计必须服从区域交通规划以及工程使用的需求,服从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发包人使用意图,执行发包人决定。勘察设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勘察设计能够充分体现上述意图。
3.1.3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及需求组成项目组,编制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制定项目管理文件,明确勘察设计职责、勘察设计目标、勘察设计计划、勘察设计程序、内部审查和质量管理等内容,要求设立项目总体负责制,协调各专业设计工作,并将目标责任落实到项目总体、专业负责人和经办人,检查勘察设计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确保勘察设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对勘察设计质量负全责。
3.1.4 承包人应通过对设计过程的严格控制及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方案可行并通过优化降低投资。
3.1.5 由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工作量的确认、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检查验收,并对勘察设计进度款的支付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设计咨询单位方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监督和审查。
3.2 前、后期工作
3.2.1 工程协调、设计报建工作
(1)在发包人协助下,承包人应主动与本工程建设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并取得上述部门对方案的批复意见。
(2)在发包人协助下,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有关的规划、设计报建手续。
3.2.3 配合施工(适用于设计工作完成至初步设计项目)
(1)对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作技术交底;
(2)现场交桩;
(3)承包人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配合质量检测。
3.2.4 勘察设计安全
承包人根据承包内容及勘察设计大纲开展工作。施工期间,须做好与项目所在地镇、街的协调工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并严
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等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3.3 组织保证和人员稳定原则
3.3.1 承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勘察设计开展的需要。
3.3.2 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类似经验,其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主要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撤换。工作不称职的,承包人应予撤换。
3.4 服务意识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应注意勘察设计成果的及时和有效,勘察设计过程中应考虑与相关专业的接口配合,注意互提资料的齐全、稳定、深度和提交时间能满足资料使用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