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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医嘱单注明出院时间止,最长不超过45日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手术等级确定与错误处理
7.2 地址变更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7.4 合同终止
7.5 争议处理
8.释义
8.1 周岁
8.2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手术
8.4 手术过程中
8.5 手术意外
8.6 手术并发症
8.7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8 医疗事故
8.9 未满期净保险费
信泰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凡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8.1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医嘱单注明出院时间止,最长不超过 45 日。具体的保险期间起讫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手术并发症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手术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8.2 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 8.3,并在手术过程中 8.4 因手术意外 8.5 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并因手术意外导致手术并发症 8.6,且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手术并发症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并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8.7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付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医疗费用。本合同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手术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金额部分按本合同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进行整容、矫形、修复、变性手术;
(7)被保险人术前所患非手术治疗范围的疾病;
(8)门诊手术;
(9)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及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诊疗;
(10)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1)非手术而发生的意外、并发症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
(12)医疗事故 8.8 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未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 4.2 规定的本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或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被保险人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中的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死亡讨论记录;
(6)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手术意外鉴定资料;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手术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住院病历复印件,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手术意外证明;
(4)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手术等级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申请投保时,应将手术名称在投保单上告知并填写,并按照该手术名称对应的等级交纳保险费,若发生实际手术名称、等级错误,并导致保险费未按实际的手术等级交纳的,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办理:
(1)您告知的手术名称、等级错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您需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手术名称、等级错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各项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7.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 合同终止 |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
(1)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 ||
(2)被保险人身故; | ||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 ||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
7.5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❽ | 释义 | |
8.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
8.3 | 手术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且该手术必须是国家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中明确载明的手术。 |
8.4 | 手术过程中 | 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手术室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时开始至该次手术结束离开手术室时止。 |
8.5 | 手术意外 | 指在手术过程中发生的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 |
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 ||
(1)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 |
物过敏反应所致的意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2)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的肝、肾、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3)在诊疗工作中,应用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并作了必要的技术准备的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仍发生的意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4)医护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按照规定操作仍发生的非医疗事故的手术意外,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8.6 手术并发症 指与手术有关的原发疾病。
8.7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被保险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中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是指各省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8.8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手术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1 号)规定的程序,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8.9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日至投保人为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至投保人为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本页内容结束>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女开毛
VJ_
4?-:
中国保险监督
本人己’降 对信泰人寿锋 殷计有段公司《保险》保险 法律审核的职 , 现确认如下
二、 保险
二、 产品说明
一、 保险
公平合理, 不 社会公共利人、 被保险人和 人的合法权
字准确, 表
, 内容全面、
干寸什 三口\._ :xx、 示士人乌
手术意外伤
, 不侵害投保
, 符合中国
(本条适用
保险条符
监会有关规定:
四、
说明书的险种)
《中华人民 和国保险法》 律、 行政
规和中国保监 的 关规定:
、 其他
到声明的事项。
法律责任人:xxx 2016年2月2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手术 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 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 分类准确, 定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 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 精算假设和糙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精算规定;
四、 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 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
规定; 〈本条适册子有利益演示韵险种)
、 保险费率厘定合理, 满足充足性、 适当性和公平性
原则;
六、 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总精算师:xx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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