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0
第五部分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2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 24
第七部分基金的成立 26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7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39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代理协议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9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72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76
第二十五部分其它事项 77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年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是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系列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义
x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中国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xxxxxxx、xxxxxxx
xxxxx)
xxxx: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x系列基金: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
的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
基金或成分基金: 泛指本系列基金中的某只基金融通债券基金: 指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指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指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基金或成分基金之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系列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发行公告: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
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开放日: 指本系列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认购:指本系列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成分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成分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成分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某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成分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
收益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成分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指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A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份额类别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B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份额类别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C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份额类别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H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的份额类别
香港代表: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接收
香港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
直接选聘,代为办理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将代表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经营范围:募集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系列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成分基金各自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或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
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同一成分基金或成分基金内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作为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后,为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五部分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统称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融通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费方式(收取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份额,称为 A 类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的份额,称为 B 类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 C 类份额。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费方式(收取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及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 A 类别基金份额;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 B 类别基金份额;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 C 类别基金份额;
在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的份额,称为 H 类别基金份额。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及销售对象的不
同,本基金 A/B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投资目标
融通债券基金为开放式债券投资基金,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与深证 100 指数的
跟踪误差,力求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中
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融通深证 100 指数
基金的非债券投资部分采用深证 100 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投资价值的优质蓝筹公司和具有很强的核心竞争优势、业绩能够持续增长或具有增长潜力的成长型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规模
各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
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 1 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x系列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四、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用可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1、前端认购费用
x系列基金包括三只成分基金,分别为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成分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有所差别,其中融通债券投资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0.9%;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2%;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3%。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后端认购费用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2%;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
金的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5%;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6%。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认购费率按 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认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六、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x系列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三只成分基金各自的净认购金额都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且各自的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三只成分基金依法即可成立,同时本系列基金成立。如果某只成分基金无法达到成立条件,则所有成分基金不成立,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x系列基金不成立时,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x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某成分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某成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该成分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连续一年仅剩下一只基金,未能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系列基金,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x系列基金包括三只成分基金,分别为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费方式的不同,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根据基金费用及销售对象的不同,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B 类、C 类、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在基金成立并进入申购与赎回期后,投资者持有的三只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可按照各自的单位净值相互转换,需支付一定的补差费和转换费。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开通转换。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除本系列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香港销售机构。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与转换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2、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仅为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之目的,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指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除去周六、周日或其他根据中国香港地区法律法规香港商业银行应要求或授权关闭之日(包括但不限于受八号风球或更高预警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中国香港地区相似事项影响导致香港商业银行正常营业时间减少之日,该日不能称为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成分基金或基金内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转换的原则
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相互转换,由于各成分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结构不一致,在设计基金转换费率结构时考虑补齐认购、申购费的差额部分。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5、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6、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之前已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时间连续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8、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
9、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融通债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仅可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办理注册登记且已开通基金转换的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的份额进行基金转换。
10、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1、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补差费。
12、基金份额记录其历史转换情况,对于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从低费率基金转入高费率基金时,基金补差费的收取应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与最低申购(认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和确认采用分级结算方式。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与香港代表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代表
负责办理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销售机构负责办理与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H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进行转换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和转换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基金或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B 类份额收取后端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A 类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B 类份额收取后端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H 类别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前端申购费用
成分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用有所差别,其中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2%,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申购费;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6%。
2、后端申购费用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后端申购费;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8%;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9%。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 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3、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的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均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三只成分基金各自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3%。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按照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香港销售机构对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数=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分别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6、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各成分基金或基金内各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用应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九、转换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转换费率和补差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的 A 类/B类/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均收取不低于 1.5%的转换费,并将上述转换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转出基金 | 转入基金 |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适用的最高转换 x率 | 最高补差费率 |
债券基金 A 类 | 融通新蓝筹基金 | 0.3% | 0.3% |
债券基金 C 类 | 1.5% | ||
债券基金 A 类 | 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 类或 C 类 | 0.2% | 0.3% |
债券基金 C 类 | 1.5% | ||
债券基金 A 类 | 蓝筹成长基金 | 0.4% | |
债券基金 C 类 | 1.6% |
债券基金 A 类 | 行业景气基金 | 0.3% | 0.4% |
债券基金 C 类 | 1.6% | ||
债券基金 A 类或 C 类 | 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 | 0.3% | 0 |
深证100 指数基金A类或 C 类 | 融通新蓝筹基金 | 0.3% | 0 |
深证100 指数基金A类或 C 类 | 债券基金 A 类或 C 类 | 0.2% | 0 |
蓝筹成长基金 | 0.1% | ||
行业景气基金 | 0.3% | 0.1% | |
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 | 0 | ||
蓝筹成长基金 | 债券基金 A 类或 C 类 | 0.2% | 0 |
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 类 或 C 类 | |||
蓝筹成长基金 | 融通新蓝筹基金 | 0.3% | |
行业景气基金 | |||
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 |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本系列基金的各成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0.2%,补差费率为 0;本系列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办理注册登记且已开通基金转换的本系列基金外的其他基金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补差费率为 0。其中,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的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均收取不低于 1.5%的转换费,并将上述转换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转换份额的计算
在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情况下,基金转换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转换费用(转换费和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十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某一成分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该成分基金的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某一成分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该成分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9)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除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规模占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某一成分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该成分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该成分基金赎回款项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5、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某成分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该成分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成分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成分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该成分基金的转出申请按赎回比例确认。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该成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成分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某成分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成分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四、其它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十七、其他
x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
《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x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按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一部分对投资目标、范围、理念、原则和决策的描述
一、融通债券基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债券基金为开放式债券投资基金,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风格
融通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低信用风险和中低流动性风险的债券组合,而利率风险则根据组合优化的需要分布在高中低等不同的风险等级上。
(三)投资理念
融通债券基金强调通过债券组合优化配置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首先,宏观经济影响着利率走势,成为影响债券市场的最主要因素;市场存在失效部分,收益率曲线显示出一些规律性的特征,成为辅助债券投资的切实可用的工具。因此,采取给定久期的组合优化策略存在操作基础。
其次,投资主体进一步增加,规模扩大,其投资需求的多样化将直接促进投资策略的多样化;债券品种由单一转向多样化,产品的丰富导致策略的复杂。因此,投资策略由简单逐渐变为复杂,市场的投资策略将由简单买入持有或者短线投机发展到组合优化、组合对冲等策略。
(四)投资范围
融通债券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券)等。
(五)投资策略
以组合优化为基本策略,利用收益曲线模型和债券品种定价模型,在获取较好的稳定收益的基础上,捕捉市场出现的中短期投资机会。根据投资决策的过程,具体如下:
1、总体资产配置自上而下
利率是债券市场的主导因素,本基金将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投资决策的最根本依据;利率期限结构对未来利率的变动具有重要参考和预测功能,本基金将基于实时的期限结构变化,给出利率变动预警信号。总体资产配置中将根据宏观经济和期限结构的有关研究成果,设定债券组合的久期,控制整体的利率风险。此外,结合市场特征,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指标,对银行间国债市场、银行间金融债市场、交易所国债市场和交易所企业债市场给予不同的久期进行资产分配。
本基金将保留适量的现金以应付赎回或开展逆回购,以便获得较高的收益。
2、 类属配置组合优化
在总体资产配置之下,对类属配置采取给定久期的凸度优化、收益率优化、交易量优化等多种优化组合策略,最终优化的比例是一个多目标规划的结果。
债券市场存在无效之处,本基金将结合收益曲线模型和收益率优化模型把握市场出现的短暂机会,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
3、单个品种合理定价
x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合理的定价,基于对每个品种的绝对和相对定价,进行债券品种的投资价值分析。
4、风险控制之下追求收益最大
目前我国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利率风险,本基金将通过组合的久期管理来控制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然后通过凸度优化和收益率优化等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可转债的投资风险主要来源于股价的波动,在投资可转债的总体比例上,本基金将根据 VaR 风险控制模型进行调控。在可转债品种的选择上,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股票定价模型和行业研究员对股票的评级等综合判断其股票投资价值,力争实现较高的收益。
(六)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债券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模型的基础上完成最终的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交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监督,并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
2、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将根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地配置,为每个债券组合设计合理的久期,并根据基金投资风格对每个市场组合进行不同的风险设置。
3、 建立投资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初始比例,然后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对组合进行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越整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4、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的风险监控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控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
5、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监控小组每日对债券组合进行监控,出具风险监控报告,同时还将定期对融通债券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短处,为未来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七)投资组合
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二、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与深证 100 指数的
跟踪误差,力求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
如果深证 100 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本基金致力于实现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有效跟踪,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三)投资范围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债券。
(四)投资策略
以基金非债券资产 90%以上的资金对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进行股票指数化投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50%,相对于深证 100 指数的日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足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五)投资决策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投资决策涉及的主体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经理、研究策划部(金融工程小组)、基金交易部以及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等。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利率和通货膨胀分析、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公司的研究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利用模型进行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投资和债券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提交组合跟踪误差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8、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六)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三、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投资价值的优质蓝筹公司和具有很强的核心竞争优势、业绩能够持续增长或具有增长潜力的成长型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蓝筹上市公司和成长型上市公司,分享稳定的投资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蓝筹股投资和成长型投资的比例关系,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但不论对蓝筹上市公司或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均不得低于股票投资总额的 30%。
(三)投资范围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严格限定将相当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符合蓝筹成长投资标准的投资对象;同时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贯彻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的运行周期确定风险收益互补
的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2、行业资产配置
在蓝筹成长型投资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经济的把握以及对行业运行周期的认识,确定股票资产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比例。
3、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 GDP 增长等因素。
4、股票选择
x基金为蓝筹成长型基金。其股票投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蓝筹股投资,另一部分为成长型投资。对蓝筹上市公司或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均不得低于股票投资总额的 30%。
本基金投资的蓝筹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行业地位突出,收益稳定,属于相对成熟、稳定的行业;
● 业绩优异,盈利能力强,由于投资回报高而具备投资价值;
● 股本较大,市值以及权重较大、市场地位突出;
● 市场形象良好,这源自于稳定可观的公司收益及投资回报,良好的股价走势(慢牛特征、抗跌性较强)等等。
本基金投资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公司发展前景好,主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有充分的成长空间,销售增长率或收益增长率高;
● 公司是中小型公司,有优于同行其他公司的某种竞争优势;
● 公司具有高成长潜力,已建立并形成较好基础,信誉度较高、具有足够成长并具有长期盈余;
● 公司处于技术(方法)革新时期,有较强的管理层,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基金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决定本基金下一阶段的仓位和资金分布,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六)投资组合
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第二部分对有关限制的描述一、投资限制
x系列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系列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系列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系列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系列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系列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系列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系列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三、基金建仓期
x系列基金成立后,各成分基金的建仓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为六个月。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
各成分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基金资产独立,各自计算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成分基金,以各成分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成分基金专用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
订)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各成分基金的资产互相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x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某一成分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应当
暂停该成分基金的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x和律师x;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A、融通债券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B、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调整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成分基金均独立核算,基金的持有人对其持有的同一成分基金或成分基金内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享有同等分配权。
2、由于融通债券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融通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各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于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3、成分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该成分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成分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该成分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各成分基金内各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后其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各成分基金内各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个月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系列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成分基金及成分基金内的各基金份额类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8、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不足一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各成分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x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但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某一成分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该成分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本系列基金中的成分基金全部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分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成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依法终止该成分基金; 2、成分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清算小组:自本系列基金或者成分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本系列基金或者成分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清算时,清算小组应对每只成分基金的资产进行独立清理、核算和分配。
四、清算费用
1、本系列基金的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由各成分基金根据其在清算开始之日的净值按比例分摊。
2、成分基金的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系列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x系列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形成各成分基金的剩余资产,基金的持有人就其所持有的成分基金的剩余资产按所持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成分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各成分基金内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成分基金内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成分基金内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成分基金中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x系列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系列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2、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系列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系列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本系列基金中的各成分基金全部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部分其它事项
x系列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