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法拍卖交易保障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备-其他)【2016】(主)042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合法设立、注册的法人机构、组织等参加司法拍卖【见释义 1】的竞买人【见释义 2】可以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参加司法拍卖并竞拍成功取得司法拍卖标的物【见释义 3】受让权的买受人【见释义 4】。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司法拍卖标的物
(以保单载明为准)受让权,并因此已实际支付的拍卖款。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且在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见释义 5】后保险标的发生实际损失的,则保险人就实际发生的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无法取得司法拍卖标的物权利证书【见释义6】;
(二)被保险人无法实际占有、取得司法拍卖标的物。
本保险合同所指实际损失,是指被保险人为购买司法拍卖标的物已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部分的款项损失,但不包括利息、市价波动、任何形式的违约金或因交易机会的丧失导致的任何损失。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避免损失发生。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之日起算,具体期限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上的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五条第(二)项单独或同时投保,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对于投保人未投保的项目,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被保险人不能从本保险合同下获得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与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
(二)被保险人违反拍卖法或未依约履行买受人义务;
(三)被保险人将其通过司法拍卖竞拍成功取得受让权的司法拍卖标的物或该司法拍
卖标的物的产权权益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四)司法拍卖标的物本身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灭失、损毁或丧失使用功能;
(五)保险事故是因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事件引起的;
(六)被保险人可从其他方获得补偿的费用或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可从本保险合同下获得的最高赔偿额度,保险人一旦支付的赔偿款达到该额度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合同中记载的额度为准。
免赔额(率)
第九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保险人仅对超出部分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
年。
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单据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资料;
(三)司法拍卖交易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四)被保险人已支付司法拍卖款的付款凭证或其他证明资料;
(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说明保险事故及费用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保险标的有重复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已赔偿部分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