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 訂立宗旨:本辦法係台灣記者協會為規範台灣記者協會會議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場所及設備租賃事宜而訂定,性質上屬個別租賃合約共通性條款;承租人(簡稱乙方)於簽約前應詳細閱讀本辦法及場地使用規定,並與甲方共同信守雙方所簽立一切租賃條款。
二、 租賃條約
⚫ 甲方可提供乙方租用標的包括台灣記者協會會議中心及其他特定空間;乙方實際租用範圍或項目,以經甲方簽署認可之「場地租借報價單」所載為準。
⚫ 為增進場地合理使用,甲方得於不妨害乙方所舉辦活動前提下,適度調整租賃範圍或項目,乙方不得異議。
三、 簽約程序
⚫ 乙方依舉辦活動實際需要,事先向甲方查詢租賃標的使用情形,甲方對乙方查詢所有答覆或報價, 僅供乙方承租前參考,在雙方簽署租賃合約前,不具任何效力。
⚫ 甲方依乙方提出之場地需求,提供乙方報價單合約,經乙方確認簽署後,合約即成立生效,並視同乙方願意遵守會議中心租借辦法及管理規等相關規定。
四、 租金及其他費用
⚫ 場地租借時段(不含國定假日)如下:
✓ 早場:08:00~12:00
✓ 午場:13:00~17:00
✓ 晚場:18:00~21:30
⚫ 甲方提供之布置時段為:07:40~08:00、12:40~13:00、17:40~18:00。
⚫ 乙方應確實遵守使用時段,如因超過場地租用時段,影響下一場次活動進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中止活動進行,且乙方須負責場地下一時段租借單位之權益損失。
⚫ 場地超時費用之計算:30分鐘內,依使用場地時段租借價格1/4收費,逾30分鐘未超過120分鐘依使用場地時段租借價格1/2收費,逾120分鐘依使用場地時段租借價格全額收費,惟需該場地下一時段無單位使用方可租借。
⚫ 會議提供免費桌椅設施數量,以場地租借申請表最高容納人數為限。五、 付款方法
⚫ 請於簽署「場地報價單合約」後三日內繳交場租全額30%做為訂金,否則甲方將視此合約為未完成合約,視同棄權,甲方有權將場地使用權轉租他人。
⚫ 乙方最遲須於場地使用日七日前(若遇假日順延)付清尾款,若不依規定付清尾款,甲方將不退回訂金,且有權將場地依候補優先順序轉租予願意支付全額場租者,乙方不得異議。
六、 活動計劃取消及延期處理
⚫ 乙方活動因故取消、改期或調整內容,而有解除合約、縮減租賃範圍或使用期間,應
以書面通知甲方, 否則應以原租賃合約約定,履行場租給付義務。場地經確認、匯款完成,則不接受更換縮減場地退差價事宜。
⚫ 取消及變更合約規定,活動日三十天前(不含活動日)取消,已繳交費用全額無息退還(匯款退費須扣匯費三十元)。活動日三十天內~七天前(不含活動日)取消,
已付30%訂金沒收。活動日七天內(不含活動日)取消,已付訂金及尾款沒收,概不退還任何已付費用。
⚫ 乙方租借之場地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情形導致無法使用,經甲方認定無誤,得 保有更換教室權利, 其場租及場地使用權利得以延後使用,延期期限於半年內並 以一次為限,但不接受縮減場地及退差價事宜,其使用場地優先順序由甲方安排。
七、 活動計劃通知與執行
⚫ 乙方應於簽約時,提供活動計劃及相關負責人資料予甲方,以利進行準備工作。
⚫ 乙方所舉辦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活動進行中,乙方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安全。
⚫ 未簽約前,乙方不得在甲方場地舉行活動之宣傳,否則任何不利雙方之損失將由乙方負責。
八、 租賃標的使用限制
⚫ 甲方制定「會議中心租借辦法」及「會議中心管理規則」均視為會議中心租賃合約一部份,乙方應詳加了解並確實遵守,如有違反,視同違約。
⚫ 乙方應遵守甲方「場地租借申請表」中註明各場地最大使用容量之限制,與會人士如
超過最大容量時, 甲方得加以制止,必要時得停止活動之進行,以維持公共安全,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九、 損害賠償責任
⚫ 舉行活動所須裝潢、佈置、進出場規定,請依照甲方擬定「會議中心管理規則」執行。如有違反,一律依規定內容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十、 合約終止
⚫ 乙方有下列情事件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 不按期給付場租、設備租金或其他費用,經催告而未依限期繳付者。
✓ 甲方有具體證據,顯示乙方活動違反法令規定者。
✓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將甲方列為活動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 乙方將租賃標的全部或一部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者。
✓ 活動內容與租賃合約所載明顯不符者。
✓ 會議中心場地內禁止抽煙、嚼食檳榔、及舉行違反善良風俗活動。
⚫ 甲方執行前項規定終止合約時,乙方不得請求退還已繳場租及各項費用。
十一、 合約變更及修正;租賃合約變更及修正,須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十二、 合意管轄;因租賃合約所生之爭議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三、 通知之地址 依租賃合約規定須為書面通知時,應向下列地址送達甲方:xxxxxxxxxxx000x0x
xx:xxxxxx所載之地址
租借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