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4.5 保单贷款 |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1.1 合同构成 | 4.6 合同效力的恢复 | 7.1 意外伤害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2 周岁 |
7.3 全残 | ||
2. 您获得的保障 |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4 毒品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1 受益人 | 7.5 酒后驾驶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3 保险期间 | 5.3 保险金申请 | 7.7 无有效行驶证 |
2.4 保险责任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7.8 战争 |
2.5 责任免除 | 5.5 诉讼时效 | 7.9 军事冲突 |
7.10 暴乱 | ||
3. 您的义务 |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7.11 现金价值 |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3.2 保险费的交纳 | 6.2 投保范围 | 7.13 遗传性疾病 |
6.3 年龄错误 | 7.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 6.4 未还款项 | 7.15 利息 |
4.1 犹豫期 | 6.5 地址变更 | 7.16 我们认可的医院 |
4.2 合同内容变更 | 6.6 失踪处理 | 7.17 重大疾病 |
4.3 宽限期 | 6.7 争议处理 | 7.18 特定疾病 |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4 |
⯎ 签收保单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
⯎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4.4 |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4.5 |
⯎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 4.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1 |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2 |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7 |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5.2 |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2 您获得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7.17)(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见 7.18)(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1 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 7.2)之前身故或全残(见 7.3),我们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疾病导致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 1 种和 1 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
2.5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xx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 (6)战争(见 7.8)、军事冲突(见 7.9)、暴乱(见 7.10)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7.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3 您的义务 | ||
3.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3.2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5 年、10 年、15 年、20 年和 30 年五种。分期交纳的交费 |
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 ||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 ||
4.1 | 犹豫期 |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
4.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4.3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4.4 |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7.15),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 1 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4.5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4.6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4.7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7.16)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6.1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条款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3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
6.2 | 投保范围 |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6.3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6.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
6.5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6 | 失踪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2.4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 ||
6.7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
7.1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7.2 | 周岁 |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
7.3 | 全残 |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
7.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6 |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7 | 无 有 效 行 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7.8 |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7.9 |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7.10 |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
7.11 | 现金价值 | 指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7.12 |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7.13 | 遗 传 性 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14 | 先 天 性 畸 形、变形或染 色 体 异 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
7.15 | 利息 | 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 |
7.16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7.17 | 重大疾病 | 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注 1)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三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
1. |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2. | 急 性 心 肌 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 ||
3. | 脑 中 风 后 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2);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 3);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4.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5. | 冠 状 动 脉 搭桥术(或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6. | 终 末 期 肾 病(或称慢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7. |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8. | 良 性 脑 肿 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9. |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偿期: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0. |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1. |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12. |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 5)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13. |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14. | 心 脏 瓣 膜 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15. | 严 重 阿 尔 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6. | 严 重 脑 损 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7. | 严 重 帕 金 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18. | 严 重 Ⅲ 度 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19. |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20. | 严 重 运 动 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21. | 语 言 能 力 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22. |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23. | 主 动 脉 手 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24. | 终 末 期 肺 病: | 指被保险人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专科医师确诊患有慢性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1 升。 (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 55mmHg。 (4)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25. | 肌 营 养 不 良症: | 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已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独立完成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
26. | 多 发 性 硬 化症: | 是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主任级医生确诊。多发性硬化症必须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独立完成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
27. |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毒感染: |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 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
28. | 重 症 肌 无 力: |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
29. | 脑 动 脉 瘤 开颅手术: | 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术。 |
30. | 严 重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性肾病: |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
31. | 严 重 的 原 发 性 心 肌 病: |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即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 |
32. | 植物人: |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
33. | 因 职 业 关 系 导 致 的 | 指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染: |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职业之一: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告事故发生后的 5 天内进行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HIV 抗体。 | |
34. | 肾 髓 质 囊 性病: | 指经肾脏内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
35. | 脊 髓 灰 质 炎: |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我们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36. | 硬皮病: | 是以弥漫性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结缔组织纤维化、硬化及萎缩为特点的结缔组织病。必须由风湿免疫专科医生确诊。必须有活体组织检查和血清学的检查作为确诊依据。病变需累及心脏、肺脏或肾脏。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包括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细胞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
37. | 肺 源 性 心 脏病: |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
38. | 肝 豆 状 核 变性 (Wilson 病) : | 指由于先天性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 (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 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
39. | 象皮病: |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 |
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
40. | 严 重 自 身 免 疫 性 肝 炎: |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41. | 严 重 心 肌 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四级,且持续至少 90 日。 |
42. | 急 性 坏 死 性胰腺炎: | 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需进行手术治疗,以进行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但因酒精中毒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
43. | 严 重 克 隆 病: |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44. | 严 重 冠 心 病: |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
45. | 艾 迪 森 氏 病(慢性肾上 腺 皮 质 功 能 衰竭) : |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非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46. | 埃 博 拉 病 毒感染: | 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 30 日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
47. | 原 发 性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48. | 疯牛病: | 指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逐渐痴呆;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手足徐动症; |
诊断必须经神经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 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 ||
49. | 严 重 溃 疡 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
50. | 严 重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 指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 (1)至少包括下列关节中的三组或以上有广泛受损和畸形改变:手指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或脚趾关节; (2)手和腕的后前位 X 线拍片检查可见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典型变化,包括骨质侵蚀或钙流失,位于受累关节及其邻近部位尤其明显; (3)关节的畸形改变至少持续 6 个月。 类风湿性关节炎系指以关节滑膜炎为特征的慢性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诊断必须符合国际认可的该疾病的诊断标准。 只有被保险人已接受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我们才承担赔偿责任。 |
51. | 非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所 致 严 重 痴 呆: |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52. | 坏 死 性 筋 膜炎: |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功能丧失超过六个月者。 |
53. | 严 重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炎: |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日以上。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54. | 胰 岛 素 依 赖 型 糖 尿 病(I型糖尿病): | 经内分泌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I型糖尿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至少 180 日以上。 (2)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 (3)出现下述三种并发症之一或一种以上: ①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②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③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达到手术切除指征。 |
注 1.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 |
以上。 | ||
注 2. | 肢 体 机 能 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注 3. |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注 4. |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注 5. | 永 久 不 可 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7.18 | 特定疾病 | 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
1. | 极 早 期 的 恶 性 肿 瘤 或 恶 性 病 变: |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2. | 不 典 型 的 急 性 心 肌 梗塞: |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若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该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视为同一特定疾病。 |
3. | 轻 微 脑 中 风: |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 180 日后未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
4. | 冠 状 动 脉 介入手术: |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若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该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视为同一特定疾病。 |
5. | 肝 功 能 衰 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
6. | 肺 功 能 衰 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2)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 PaO2<60mmHg,PaCO2>50mmHg。 |
7. | 视 力 严 重 受损: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若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需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
8. | 听 力 严 重 受损: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需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
9. | 心 脏 瓣 膜 介入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
10. | 主 动 脉 内 手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11. | 慢 性 肾 功 能衰竭: | 指双肾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酐清除率(Ccr)低于30ml/min,持续超过90日; (2)血肌酐(Scr)高于 400umol/l,持续超过 90 日。 |
12. |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 脉 瘤 及 脑血管瘤: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
13. | 轻 度 帕 金 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以上。 |
14. | 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日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以上。 |
15. | 较 小 面 积 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上,但少于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条款全文结束)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率表
(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趸交或年交保费)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性别 | 男 | |||||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 趸交 | 5 年交 | 10 年交 | 15 年交 | 20 年交 | 30 年交 |
0 | 1487 | 333 | 170 | 125 | 101 | 78 |
1 | 1530 | 342 | 175 | 128 | 104 | 80 |
2 | 1577 | 353 | 180 | 132 | 107 | 83 |
3 | 1626 | 364 | 186 | 136 | 110 | 85 |
4 | 1678 | 375 | 191 | 141 | 114 | 88 |
5 | 1732 | 387 | 198 | 145 | 117 | 91 |
6 | 1788 | 400 | 204 | 150 | 121 | 94 |
7 | 1846 | 413 | 211 | 155 | 125 | 97 |
8 | 1907 | 426 | 217 | 160 | 129 | 100 |
9 | 1970 | 440 | 225 | 165 | 134 | 104 |
10 | 2035 | 455 | 232 | 171 | 138 | 107 |
11 | 2103 | 470 | 240 | 176 | 143 | 111 |
12 | 2174 | 486 | 248 | 182 | 148 | 115 |
13 | 2246 | 502 | 256 | 189 | 153 | 119 |
14 | 2322 | 519 | 265 | 195 | 158 | 123 |
15 | 2400 | 536 | 274 | 202 | 163 | 127 |
16 | 2480 | 554 | 283 | 209 | 169 | 131 |
17 | 2563 | 573 | 293 | 216 | 175 | 136 |
18 | 2649 | 593 | 303 | 223 | 181 | 141 |
19 | 2733 | 612 | 313 | 231 | 187 | 146 |
20 | 2819 | 631 | 323 | 238 | 193 | 150 |
21 | 2907 | 651 | 333 | 245 | 199 | 155 |
22 | 2998 | 671 | 344 | 253 | 205 | 161 |
23 | 3091 | 692 | 354 | 261 | 212 | 166 |
24 | 3187 | 714 | 365 | 269 | 219 | 171 |
25 | 3285 | 736 | 377 | 278 | 226 | 177 |
26 | 3386 | 758 | 389 | 287 | 233 | 183 |
27 | 3490 | 782 | 401 | 296 | 240 | 189 |
28 | 3598 | 806 | 413 | 305 | 248 | 196 |
29 | 3708 | 831 | 426 | 315 | 256 | 203 |
30 | 3822 | 857 | 439 | 325 | 265 | 210 |
31 | 3939 | 883 | 453 | 335 | 273 | 218 |
32 | 4059 | 910 | 467 | 346 | 283 | 225 |
33 | 4183 | 938 | 482 | 357 | 292 | 234 |
34 | 4310 | 967 | 497 | 369 | 302 | 242 |
35 | 4440 | 997 | 513 | 381 | 312 | 252 |
36 | 4574 | 1028 | 529 | 394 | 323 | 261 |
37 | 4710 | 1059 | 546 | 407 | 334 | 271 |
38 | 4850 | 1091 | 563 | 420 | 346 | 282 |
39 | 4992 | 1124 | 581 | 434 | 358 | 293 |
40 | 5137 | 1158 | 599 | 448 | 371 | 304 |
41 | 5284 | 1192 | 618 | 463 | 384 | |
42 | 5433 | 1227 | 637 | 479 | 398 | |
43 | 5584 | 1263 | 657 | 495 | 412 | |
44 | 5736 | 1299 | 677 | 511 | 427 | |
45 | 5890 | 1336 | 698 | 528 | 442 | |
46 | 6044 | 1373 | 719 | 546 | 458 | |
47 | 6199 | 1411 | 741 | 564 | 474 | |
48 | 6354 | 1450 | 763 | 583 | 491 | |
49 | 6509 | 1488 | 786 | 602 | 509 | |
50 | 6663 | 1527 | 809 | 621 | 527 | |
51 | 6817 | 1566 | 832 | 641 | ||
52 | 6971 | 1606 | 856 | 662 | ||
53 | 7125 | 1646 | 881 | 684 | ||
54 | 7278 | 1687 | 906 | 706 | ||
55 | 7430 | 1727 | 931 | 728 | ||
56 | 7582 | 1769 | 957 | |||
57 | 7734 | 1810 | 984 | |||
58 | 7885 | 1852 | 1011 | |||
59 | 8036 | 1894 | 1039 | |||
60 | 8188 | 1937 | 1068 | |||
61 | 8341 | 1981 | ||||
62 | 8495 | 2026 | ||||
63 | 8649 | 2072 | ||||
64 | 8806 | 2121 | ||||
65 | 8964 | 2172 |
性别 | 女 | |||||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 趸交 | 5 年交 | 10 年交 | 15 年交 | 20 年交 | 30 年交 |
0 | 1326 | 297 | 151 | 111 | 90 | 70 |
1 | 1361 | 304 | 155 | 114 | 92 | 71 |
2 | 1400 | 313 | 160 | 117 | 95 | 73 |
3 | 1442 | 322 | 165 | 121 | 98 | 76 |
4 | 1487 | 332 | 170 | 125 | 101 | 78 |
5 | 1535 | 343 | 175 | 129 | 104 | 80 |
6 | 1584 | 354 | 181 | 133 | 107 | 83 |
7 | 1636 | 366 | 187 | 137 | 111 | 86 |
8 | 1690 | 378 | 193 | 142 | 115 | 89 |
9 | 1746 | 390 | 199 | 146 | 118 | 92 |
10 | 1803 | 403 | 206 | 151 | 122 | 95 |
11 | 1863 | 416 | 213 | 156 | 126 | 98 |
12 | 1924 | 430 | 220 | 161 | 131 | 101 |
13 | 1987 | 444 | 227 | 167 | 135 | 105 |
14 | 2051 | 458 | 234 | 172 | 139 | 108 |
15 | 2118 | 473 | 242 | 178 | 144 | 112 |
16 | 2187 | 489 | 250 | 184 | 149 | 116 |
17 | 2258 | 505 | 258 | 190 | 154 | 120 |
18 | 2332 | 521 | 267 | 196 | 159 | 124 |
19 | 2406 | 538 | 275 | 202 | 164 | 128 |
20 | 2481 | 555 | 284 | 209 | 169 | 132 |
21 | 2560 | 573 | 293 | 216 | 175 | 136 |
22 | 2640 | 591 | 302 | 223 | 180 | 141 |
23 | 2723 | 609 | 312 | 230 | 186 | 146 |
24 | 2809 | 628 | 322 | 237 | 192 | 150 |
25 | 2897 | 648 | 332 | 245 | 198 | 155 |
26 | 2987 | 669 | 342 | 252 | 205 | 161 |
27 | 3081 | 690 | 353 | 261 | 212 | 166 |
28 | 3176 | 711 | 364 | 269 | 219 | 172 |
29 | 3275 | 733 | 376 | 278 | 226 | 178 |
30 | 3376 | 756 | 388 | 287 | 233 | 184 |
31 | 3479 | 780 | 400 | 296 | 241 | 190 |
32 | 3585 | 804 | 412 | 305 | 249 | 197 |
33 | 3693 | 828 | 425 | 315 | 257 | 204 |
34 | 3804 | 854 | 439 | 325 | 265 | 211 |
35 | 3917 | 879 | 452 | 335 | 274 | 218 |
36 | 4033 | 906 | 466 | 346 | 283 | 225 |
37 | 4150 | 933 | 480 | 357 | 292 | 233 |
38 | 4269 | 960 | 495 | 368 | 302 | 241 |
39 | 4390 | 988 | 510 | 380 | 311 | 250 |
40 | 4513 | 1016 | 525 | 391 | 321 | 258 |
41 | 4638 | 1045 | 540 | 403 | 331 | |
42 | 4764 | 1075 | 556 | 415 | 342 | |
43 | 4892 | 1105 | 572 | 428 | 352 | |
44 | 5022 | 1135 | 589 | 441 | 363 | |
45 | 5153 | 1166 | 605 | 454 | 375 | |
46 | 5286 | 1197 | 622 | 467 | 386 | |
47 | 5419 | 1228 | 639 | 481 | 398 | |
48 | 5555 | 1260 | 657 | 494 | 411 | |
49 | 5692 | 1293 | 675 | 509 | 424 | |
50 | 5831 | 1326 | 693 | 524 | 437 | |
51 | 5973 | 1360 | 712 | 539 | ||
52 | 6117 | 1394 | 731 | 555 | ||
53 | 6264 | 1429 | 751 | 571 | ||
54 | 6413 | 1466 | 772 | 589 | ||
55 | 6564 | 1503 | 793 | 607 | ||
56 | 6718 | 1541 | 815 | |||
57 | 6874 | 1579 | 839 | |||
58 | 7032 | 1619 | 863 | |||
59 | 7192 | 1660 | 888 | |||
60 | 7353 | 1702 | 914 | |||
61 | 7516 | 1745 | ||||
62 | 7680 | 1789 | ||||
63 | 7844 | 1835 | ||||
64 | 8009 | 1882 | ||||
65 | 8173 | 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