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单地址: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勾选对账单和有关信件的寄送地址,该地址即为甲方向乙方寄送纸质账单、宣传册、产品信息、通知等文字材料或物品所使用的地址,该地址同时 可作为甲方向乙方寄送催收函的地址。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填写或后续通过甲方官方渠道变更的电子联系方式为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客户端、QQ、电话等方式向乙 方送达电子文件的有效地址,甲方有权通过该地址送达或发送电子账单、宣传信息、产品信息、通知信息、催收信息、不良征信报送告知信息等本业务相关的信息,并保留甲方终止 发送的权利。...
北京银行信用卡即时予业务合约(线上申请)
根据《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北京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信用卡即时予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申请本业务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本合约的条款,同意接受其约束,并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客户服务、民事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
名词定义
北京银行信用卡即时予业务:是指面向有短期资金需求的甲方信用卡客户提供的一款具有循环额度、随借随还功能的信用卡分期业务。甲方根据乙方就该业务所提出的申请,根据自身业务要求为乙方核批即时予账户额度,并有权随时予以调整,在即时予账户有效期内,乙方可在甲方所核批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即时予账户:是指乙方即时予业务申请获批后,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其信用卡账户下为乙方所开立的用于办理即时予业务的专属账户。
关联账户:是指乙方指定的于甲方或其他银行处开立的其本人名下的账户,该账户以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填写提供的信息为准,用于乙方即时予业务的放款、还款等事宜。该账户可以不同于乙方的信用卡关联还款账户。
即时予账户额度:是指甲方依据乙方资信状况等综合评定的、乙方可以申请用于即时予业务的最高限额。即时予账户额度在乙方信用卡业务综合额度项下独立计算,不与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共享。
即时予手续费:是指乙方办理即时予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用,该手续费以乙方单笔申请中甲方所明示的费率标准为准。即时予手续费以乙方实际办理即时予业务的时间计算,以按月分摊到乙方即时予业务账单内的金额或甲方短信提示的金额为准。
即时予业务账单:是指甲方在乙方成功办理即时予业务后为其确定的账单日内,向乙方出具的本个账单周期内的乙方交易明细,以及本期乙方在此业务项下应还款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全部即时予申请当月摊还手续费、当月应还款分期本金(如有)、利息(如有)、违约金(如有)、其他费用。账单将默认以电子账单、短信或其他乙方可获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供。
即时予业务账单还款日:是指乙方根据即时予业务账单或甲方发送的其他还款提示短信的列示,偿还当期账单金额的最后日期。乙方须在账单还款日前根据与甲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金额。
即时予业务到期日:是指乙方申请的单笔即时予分期本金的到期日。xxx在该笔即时予分期到期日17点之前存入足够资金到关联账户中,用于款项的扣划。如因账户内资金不足而未能完成还款或足额还款,视为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将会按照0.05%/天(即18.25%/年)收取利息。
提前还款:针对单笔未到期的即时予分期业务,乙方可于次日开始申请提前还款。甲方将根据乙方申请,实时从乙方关联账户或乙方于甲方或其他银行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款。如因账户内资金不足而未能完成还款或足额还款,视为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将会按照0.05%/天(即18.25%/年)收取利息。
账单地址: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勾选对账单和有关信件的寄送地址,该地址即为甲方向乙方寄送纸质账单、宣传册、产品信息、通知等文字材料或物品所使用的地址,该地址同时可作为甲方向乙方寄送催收函的地址。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填写或后续通过甲方官方渠道变更的电子联系方式为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客户端、QQ、电话等方式向乙方送达电子文件的有效地址,甲方有权通过该地址送达或发送电子账单、宣传信息、产品信息、通知信息、催收信息、不良征信报送告知信息等本业务相关的信息,并保留甲方终止发送的权利。
申请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综合评定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申请。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乙方已阅读甲方业务合约。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本合约第八条关于信息的保密与披露的约定,收集、处理、传输、使用及留存乙方的相关资料。无论核准与否及即时予业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均不予退还。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或同意其即时予业务申请、手续费级别及即时予账户额度。xxxx获甲方审核通过后,最终核准内容以甲方所记录的为准。
即时予业务可申请的期限、手续费率及其他相关收费标准以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示为准。
本业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且不得用于非消费用途,乙方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购买账户、违反资金用途等情形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3)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及本业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6)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立即改正;(7)对乙方提起诉讼,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触犯刑法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信用卡及本业务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乙方确认并作出以下承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及本业务、购买账户、违反资金用途等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使用
甲方给予乙方的即时予账户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领用合约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可根据乙方用卡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随时自行调整乙方即时予账户额度,故该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若乙方未能履行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信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甲方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等正当的理由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额度进行调减、止付、冻结其账户,并可视情况取消乙方使用即时予业务的资格。
为保证乙方的权益,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办理即时予业务请款、提前还款、查询、到期自动扣款等业务环节中对乙方提供的账户进行查询、扣款。
乙方在成功获批即时予账户额度后,可在此额度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单笔即时予分期业务,单次申请金额须大于或等于100元,且以100元的整数倍递增。如果即时予账户可用额度不足100元,则乙方无法申请。申请渠道包括甲方信用卡客服电话、信用卡官方APP、信用卡微信、信用卡网银等渠道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乙方单笔申请所最终确定的金额、期数、手续费标准等信息以甲方电话录音、系统操作记录等有效记录方式为准。甲方核准该单笔申请并将申请金额成功发放后,乙方承担按期还款义务,已申请的未到期分期本金及即时予账户中已出账单的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等)占用乙方即时予账户额度,随其每次还款而逐步对应恢复额度。
乙方单笔即时予业务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但可于甲方成功放款的次日后在分期期限内申请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甲方将按照乙方实际用款金额与实际用款时间计收手续费。乙方申请提前还款渠道与业务申请渠道相同,申请一经提出,不可撤销,甲方将根据乙方申请通过乙方所提供账户对其提前还款总金额进行实时扣款(扣款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即时予已出账单金额的未还部分、未出账单中已产生的利息、费用、本金未还部分,及本次提前还款本金和其未摊出的手续费)。乙方对其单笔即时予业务的提前还款申请,不影响其即时予账户下其他分期业务的正常使用与还款。
乙方可将即时予业务资金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投资、信贷、购置不动产等非消费领域。乙方须在每笔即时予分期业务全部结清前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分期期限内随时告知其资金使用情况,并对乙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果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本合约规定的即时予业务资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即时予业务的权利,并将未结清的分期业务本金及未出账单手续费作提前到期操作,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结清全部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等)。
即时予业务作为乙方信用卡业务项下功能,其成功申请与使用以乙方信用卡的正常使用为前提。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信用卡用卡情况,如认为乙方的信用卡或信用卡项下其他业务的使用存在风险时,甲方有权对其信用卡账户作冻结、止付、停用等处理,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即时予业务的权利,并将未结清的分期业务本金及未出账单手续费作提前到期操作,届时即时予账户中的所有未结清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等)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公布的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有关的条款约束。
乙方在即时予单笔分期业务申请时,甲方将根据监管要求及乙方所申请的具体资金用途、金额等的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放款至乙方关联账户或采用受托支付等相应的支付方式向乙方进行分期款项的发放。
即时予业务账单还款日当日,甲方将通过银行系统从乙方关联账户中扣划到期应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等)。乙方应确保在上述日期当日17点前在关联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合法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将其账户扣款至零额,并由乙方承担未及时还款责任。
乙方可针对即时予账户中单笔分期业务申请提前还款,甲方将通过银行系统实时从乙方关联账户、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甲方或其他银行账户)中扣划到期应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等)。乙方应确保在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合法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将其账户扣款至零额,并由乙方承担未及时还款责任。
如乙方出现逾期,乙方同意甲方查询、冻结并及时扣划其在北京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如有)用于清偿乙方全部欠款。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北京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北京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担保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并对卡片注销,如担保款不足以还清乙方欠款,甲方可继续催收,直至信用卡账户欠款还清。同时,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寄送的对账单同时具有信息提示及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的功能,甲方向乙方预留账单地址发送纸质或电子账单视为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
除上述方式外,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仍有权不论乙方逾期期数和逾期金额而依照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其选择采取或者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卡、回冲或提前分摊其全部未到期金额、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欠款、调整信用额度、采取催收措施、收回卡片、诉诸法律及其他救济权利;乙方名下拥有甲方多张信用卡时,甲方以乙方账户为单位对其账户下全部卡片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卡片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以及任一或多张卡片逾期后,甲方以乙方账户为单位采取账户管制、清收及诉诸法律手段等。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它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按照甲方及监管机构要求的顺序清偿;甲方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乙方因甲方采取上述措施还清其账户欠款后,甲方有权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根据甲方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决定为乙方办理销卡销户。
利息与费用
乙方申请即时予业务获得批准后,无论是否申请单笔分期,均应根据甲方要求缴纳账户管理费,该费用在乙方即时予业务账单中予以体现。
乙方即时予业务单笔申请成功后,须按该笔分期交易所确定的手续费标准支付手续费,单笔即时予分期实际需要支付的手续费=该笔即时予分期本金*手续费费率*实际分期天数/30。提前还款不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以实际用款天数计算乙方应支付手续费金额。xxx在该笔申请约定的最后还款日前偿还即时予业务本金并按甲方规定逐期偿还手续费。
还款顺序:即时予业务到期(或提前还款到期)扣款时的还款顺序从先到后依次为:已出账单金额、未出账单中的利息、费用、本金。同类别的欠款还款顺序以记账时间先后为准。如扣款时乙方账户内资金不足,则已扣款部分(如有)仍按上述还款顺序进行计收,未还清部分将自到期扣款的次日起以0.05%/天的利息标准计收。
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或提前还款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应违约、逾期责任。乙方办理即时予业务,须遵照甲方依法确定的信用卡业务相关费率标准。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以甲方根据监管机构所要求流程依法确定、修订并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布的最新费率表执行。
甲方对乙方不符合甲方免息条件的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日计收单利、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开立于北京银行的任一有效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效期
甲方对即时予账户设定有效期,有效期起始日及终止日以甲方核批乙方即时予申请为准,核批后甲方告知乙方批复结果,过期账户自动失效。到期后乙方如仍希望使用即时予账户,需根据甲方要求重新提出申请。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即时予账户的有效期。
乙方使用即时予账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账户的到期失效、更换、冻结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账户发生以上变动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账户变动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合约的争议解决
x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与本合约或者即时予账户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乙方在申请即时予业务时留存的现住宅地址/住宅地址,即为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中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人未按本合约约定通知甲方的,送达地址不得变更。乙方申请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变更但未按照本合约及时通知、乙方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人民法院采用前往送达地址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向其在申请即时予业务时留存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媒介。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前述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等。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不准确、电子送达方式变更但未按本合约约定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司法机关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的,以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乙方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不一致的,以乙方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本条第2、3款关于司法送达方式、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效果、送达期限等所有内容的约定均适用于甲方对乙方的送达。
合约权利义务转让
1. 乙方同意甲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联业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甲方有权将合约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且无需就此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甲方以电话、短信或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向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约。
个人信息的保密与处理
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当局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2.个人信息授权。鉴于乙方向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或作为前述业务担保人,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以下内容:
2.1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含不良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收集、提供、报送、修改、删除以上信息,并可根据本合约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如乙方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甲方将以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APP推送、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2.2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电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许可的类似机构(统称“其他合法机构”)提供乙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学历学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用于查询、比对、核实乙方的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教育信息(学历、学籍)、工作单位信息,并可根据本合约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
2.3 乙方同意并授权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权将其收集乙方的全部信息进行 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查询、分析的情况提供给甲方;
2.4 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包括乙方和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如下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乙方的姓名、性别、国籍、面部特征、声纹特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学历学籍信息、婚姻状况、职业信息、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居住信息、户籍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2)资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消费信息、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信息、位置信息、手机号码在网时长、在网状态及电信缴费信息、设备信息;(3)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代发工资、保险信息;(4)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司法数据、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5)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变更记录及行政处罚信息、企业风险汇总、概要信息;(6)办理和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提供和相关服务所产生的信息;(7)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
2.5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1)信用卡的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2)信用卡卡片加办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3)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4)乙方作为担保人的信用卡及相关产品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5)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例如反洗钱);(6)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为提供服务所必须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2.6 甲方依法对乙方授权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导致的不利后果除外。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7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所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是否激活,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之目的,在乙方签订合约时起至其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结清并终止之日止,适用以上授权。
3.在乙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甲方或乙方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为履行本合约之目的采取以下举措:
3.1 甲方将乙方、附属卡持卡人及担保人(如有)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金融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给甲方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法律顾问、催收机构、外包作业机构、资信评估公司、数据公司、通讯运营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或通过已公开信息,查询并获取乙方最新相关个人信息,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缴欠款等;
3.2 甲方可联系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的关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亲属、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等)、担保人(如有)的关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等)仅用于取得乙方的联系方式或转告乙方联系银行。乙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xx自行承担。当关联第三方主动提出代偿意愿,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代偿所必要的个人信息等提供给代偿意愿人,代偿意愿人可向甲方归还乙方的欠款,以便乙方尽快清偿债务;
3.3 甲方(包括北京银行各分支机构)及甲方合作方可向拥有和掌握乙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乙方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等),对获取的乙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传输和使用,履行甲方催告义务。上述同意可能使得代偿意愿人获取必要信息以便向甲方归还乙方的欠款,在乙方更换联系方式未告知甲方或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甲方将用上述查询获知的新的联系方式与乙方联系;
3.4 甲方保证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的个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会与合作方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其严格按照约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并要求第三方不得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4.乙方同意甲方将通过纸质/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客户端等)及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的信息提示和权利主张的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且同意将该等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5.甲方承诺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
解释与法律适用
x业务属于乙方所持甲方信用卡项下的特定类型业务,有关本业务或本合约的事项,凡本合约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均适用乙方所持信用卡的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尽管如此,本合约构成双方间有关本业务的独立合同,其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是否成立、有效或可执行的影响。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约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未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不应被视为是放弃权利或者是对违约的许可。
甲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各项收费费率、信用卡利率、产品服务等事项的公告方式为: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或北京银行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短信、微信、移动客户端等任一方式,公告时限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执行,公告期满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如乙方对此章程或合约的修改持有异议,有权向甲方申请注销账户,未办理销户手续,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但乙方已经与甲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注销行为而消灭或改变。
其他
1. 甲方将对xx填写的“本人身份声明”及涉税信息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乙方应确认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同时,xx同意甲方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向国内监管机构报送客户相关涉税信息。如乙方税收居民相关信息(税收身份、纳税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等)发生变更时,需30日内通知并配合甲方予以更新,否则将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2. 甲方与乙方可针对本合约事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甲方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乙方保证使用互联网渠道申请本业务为本人操作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可通过拨打甲方业务咨询及投诉处理热线,了解关于甲方处理、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更多信息,行使查阅、更正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或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5. 甲方业务咨询及投诉处理热线:4006-601169,海外服务热线x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