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滕州市 2022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EPC 合同编号: SDGP370481000202202000321A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滕州市 2022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EPC 合同编号: SDGP370481000202202000321A_001
计划编号: 37048100020700120220018
采 购 人: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本级
供 应 商: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黛富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一十月一十九日
采购人(全称):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本级 供应商(全称):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滕州市 2022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EPC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滕州市 2022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EPC。
2.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服务内容和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环保工 程)、设备采购、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本项目保修期规定为 2 年)具体招标内容包括:
1、设计内容(所有设计内容在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滕州市 2022 年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涉及滨湖镇、大坞镇 2 个乡镇,共计涉及 34 个行政村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勘察设计阶段及内容
根据招标人的勘察内容和技术要求进驻勘察现场,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察测量,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深化设计 、 现场技术与监督、配合编制竣工图及相关技术服务。
3、勘察设计深度
应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4、施工内容:
涉及滨湖镇、大坞镇共 2 个乡镇,共计 34 个行政村。目标实现服务范围内 污水收集率≥60%;拟建设污水收集池 593m3 ,排水管渠 140.432Km ,排水沟盖板 34.893Km ,清淤 27.647m3,拟建 DN100 接户管道 13.704Km。
5、设备采购及安装:
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直至正常运 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人要求及技术方案。
二、服务期限 60 日历天。
三、服务标准
符合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设 计文件优化细化需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行业标 准和地方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本项目投资概算为:7059.00 万元,最终以审计结算值为准。人民币(大写)xxxxxxx元 (7059.00 万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xxx;设计负责人:xx;设计技术负责 人:xxx ;技术负责人:xxx 。
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
☑ 分期支付方式: EPC 项目设计费付款:按照工程投资概算 2.4%执行分期 支付。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10%,项目设计完成后且经施工图审核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竣工合格后付余款,以上工程款不计利息。
EPC 建筑安装工程费付款:按照最终施工安装结算审计值让利 3.1%付分期支付。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 80%;工程竣工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决算价的 97%,x 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余款返还(无息)。
□其他支付方式: / 八、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九、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
x合同在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签订。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四、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拾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陆份,供应商执捌份,代理机构贰份。
采购人: (公章) | 供应商: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所: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
1.2 服务阶段: 。
1.3 服务内容:本次招标范围为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环保工程)、 设备采购、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本项目保修期规定为 2 年) 。
具体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内容(所有设计内容在报甲方同意后方可 实施):滕州市 2022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涉及滨湖镇、大坞镇 2 个乡镇,共计涉及 34 个行政村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勘察设计阶段及内容:根据招标人的勘察内容和技术要求进驻勘察现场,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察测量,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工程 概算、施工图深化设计、现场技术与监督、配合编制竣工图及相关技术服务。
3、勘察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4、施工内容:涉及滨湖镇、大坞镇共 2 个乡镇,共计 34 个行政村。目标实 现服务范围内污水收集率≥60%;拟建设污水收集池 593m3 ,排水管 140.432Km ,排水沟盖板 34.893Km ,清淤 27.647m3,拟建 DN100 接户管道 13.704Km。
5、设备采购及安装:
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直至正常运 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人要求及技术方案。
1.4 服务的进度安排: 。
1.5 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
1.5.1 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滕州 市 2022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EPC 项目部。
1.5.2 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5.3 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
1.6 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
2.2 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3 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 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
2.5 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2.6 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 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
第三条 服务报酬
3.1 计取依据:合同约定。
3.2 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 服务价款支付:合同约定。
3.4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
第四条 保密
4.1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 税费
5.1 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
第六条 保证
6.1 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2 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第七条 服务成果的归属
7.1 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7.2 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 转让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
9.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9.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 暂停与解除
10.1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1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或上级的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供应商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供应商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仲裁
11.1 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_枣庄市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语言和标准
12.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
13.2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3.4 补充条款: 。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及有关工程的 洽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批准并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经济技术签证、工作联系单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招标过程中的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如果有)等。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 施的任何地点。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范围以内的用地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范围以外,用于工程建设的其他占地 。
1.2 语言文字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及枣庄市的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合同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工程预算
(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记录和文件
(12)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照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要求提供, 并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发包人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发包人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承包人收到开工令前 15 日,发包人按招标 文件规定工程范围提供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提供满足设计需要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并配合承包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配合承包人核实提供资料的准确性。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 作,洽谈、协商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事宜,发出、接收往来文件,签署书面文件或补充协议等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代表发包人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监督范围为对设计、施 工阶段及保修阶段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施工进度、经济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发包人和承包人关系,其他事项详见合同及补充条款;工程师权限: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工程师做出的指示超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应当拒绝执行,执行后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根据发包人和工程师要求。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根据发包人和工程师要求确定。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承担并负责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 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承包人应提交相关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承包人开工前应提交施工图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报
发包人审批;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报告及下月施工进度计 划、下月资金需用计划,一式六份。
(3)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合 同条款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 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承包人对设计工作的安全性和质量、合法规范性负全责。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6)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严格按 照专项安全方案施工,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 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质量或安全或xx施工等方面出现问题,被政府行政部 门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给发包人造成不好影响,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 10万元/次以上的罚款。
(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 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有关围挡亮化、设置警示标识标志等要求,负责围挡照明的开关箱、控制柜、照明线路的敷设及照明电费,上述工作的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围挡破、旧更换的费用,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为保证围挡画面整洁美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围挡画面,至少保证每年更换一次。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重大活动等特殊原因需更换画面
也应及时更换,费用不另行支付。围挡的清洁应保证每月至少一次, 雨季和特殊情况或 按发包人要求,清洁次数另行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做好上述各项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偿向监理单位或者 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发包人将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调整以上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述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11)承包人负责办理运输道路开通、市政、交警、城管、环卫、污水排放等相关手 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罚款均有承包人负责。
(1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承包人必须为存放在工地现场或其他地方的工 程材料、设备、设施等或在其装卸过程中提供必需的防护措施,以免其受到诸如日晒、雨淋、腐蚀、生锈、碰撞或其他原因(如严寒、酷暑等恶劣天气)等造成的损害或损坏,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有义务为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及责任方承担。要确保整个工程竣工质量,所有保护方案措施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13)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的清洁(严格遵守滕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滕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中的各项规定),达到当地政府对临时场地的卫生环保要求,做到xx施工,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包括堆放到场外的余土)及其他施工堆积物,竣工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工程完工时应及时清理现场的余土及其它施工堆积物。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场地清理,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不得有异议。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当地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xx施工,施工现场要配备车辆冲洗机、专业车辆称重设备,运输车辆出场要冲洗、加盖、不能超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进出施工机械、车辆的清洁, 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避免扬尘和道路及环境的污染,由于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责任及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14)环境保护的要求:承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或减轻施工过 程中的环境污染与危害。承包人应积极响应、配合有关环保部门的开停工要求及有关部门环保检查,并承担相应费用。
(15)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应兑现投标书中的所有承诺。若承包人施工力量、机械配 备等未兑现投标书中的承诺,或施工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等未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及标准、规范的规定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限期整改。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将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当工程实际进度比总进度计划拖后十四天及以上时,承包人应提交追回进度的计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期计划安排缺陷及工期拖延的任何责任。
(16)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工程检测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所有检测取样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测见证员见证。
(17)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与民扰由承包人负责协调xx居民关系,并承担相关费 用。若因此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开工日期进入现场施工,承包人将被视为违约,并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对各分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资料等的管理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中配合专业分包进场及施工的场地和必要配合费用(如预留预埋、提供水电源、垂直运输、成品保护等),在以后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索求现场配合费和保管等管理费。
(19)承包人应考虑可能发生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居民关系,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扰民或者被扰的事件发生。场地 内临时施工道路的修筑、修补,确保机械、材料、人员能顺利进场。维护施工现场的周围稳定,保障施工现场的施工正常持续进行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承包人应为自己可能所需要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包括进入现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包括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及所需的费用。为保障该工程正常进行可能需要的现场及以外的附加设施承担风险和费用。因工程施工导致xx利害关系人资产受到损失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
(20)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 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发生农民工上访事件的,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用于支付雇员工资,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1)支付农民工工资
①承包人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②承包人须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将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务工者本人手 中。不得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量未经核实签字为由,拒发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
③承包人要在施工现场公示栏上公布企业分管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的举报投诉受理 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本企业拖欠工资的投诉,确保将拖欠隐患化解在工地,杜绝任何上访讨薪事件的发生,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后果。
④对于引发的任何讨薪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妥善解决,承包人必须无条 件服从,并消除所有不良后果。
(2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技术措施、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或洽商等,不能 作为工程计量、工程结算及要求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承包人必须另行以签证形式报发包人确认。
(23)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简称造价咨询单位)为本工程提供造价服 务, 承包人需积极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24)承包人须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 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处罚由承包人负责。
自进场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施工现场扬尘、噪声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关 费用。包括不限于防尘网覆盖,洒水等,建设单位红线内全部区域、扬尘治理外围关系维护。配合政府要求的扬尘治理工作由承包人完成承担,例如扬尘覆盖,道路硬化,洒水等措施,须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和发包人方要求。
(25)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并有义务对红线周 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采取技术监测及防护措施避免工程施工造成破坏。
(26)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xxx;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邮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工程现场不得少于 22 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征得发包
人或监理人同意。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全面负责本工程承包范围的工作及与之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对本工程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验收、维 修等全过程负责。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 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无故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应承担合同价款 0.5%的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时直接扣除。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 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承包人必须配备专业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管理班子能够满足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管理的需要,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必须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承包人取得发包人开工令五日内,中标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组成项目部并进场,否则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 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批准 的其它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所有分包队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未经发包人 和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要配备人员进行总包管理,纳入承包人的总施工计划、质量管理和交工验收范围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并自行 结算支付价款。如因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含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发生农民工上访等任何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用于支付雇员工资,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无。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
的原始资料,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发包人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 料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①烈度 6 度以上的地震;②8 级及以上的大风 ;③持续降水 24 小时且降雨量达到 100 mm 以上;④40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 ; ⑤战争、 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⑥政府政策性停工。
发生不可预见的困难,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 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费用结算时增加。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合同谈判时另行确定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根据发包人要求确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5 天。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人员能够独立满足正常生产需
要。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情
况约定。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约定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但发包人保留优先供应材料、设备的 权利。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保证质量,符合招标文件及设计的要求,所有材料、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和必要的材料检验报告等产品证明。
6.1.3 承包人的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含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牌、名称、型号、规格、 数量、技术要求、产地、合格证等资料)应提前 14 日报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 质量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6.1.4 发包人审批后,承包人不得以其采购方式、供货商、付款方式、付款比例等为 由拒绝采购。发包人审批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更换、推迟或拒绝采购的,为保证工程进度,由发包人代为采购,如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其材料设备款在结算款中全额扣回。
6.1.5 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到货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 实际测量检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在监理工程师要求时须呈交有关单据,证明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符合施工图设计或规范要求。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由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6.1.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及设备虽经进场检验合格,但在施工过程中或后发现有瑕疵 者,发包人仍可拒绝使用或要求承包人更换。
6.1.7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和标准要求的 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其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1.8 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凡枣庄市有备案要求的材料 必须有备案证。
6.1.9 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不能擅自采购设备和材料,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双方约定由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在材料正式进场前承包人需按要求提供产品的样品,报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将在承包人提供样品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封样。承包人大批量采购的材料必须和封样材料一致,未经材料确认和封样的材料,承包人不得大面积采购和使用。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交付使用。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执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详见《拟配备本工程的 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实验材料、器具、模具、工具依据需要有承包人配备。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承担。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 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承包人应自行取得用于本工程的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因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工期不予延误。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由承包人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山东省和枣庄市有关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7.6 安全xx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严格执行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现行规
定。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严格执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xx施工的现行规
定。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1)工程开工报告已经批准;
(2)施工合同已经签定;
(3)设备、材料能满足施工需要并与工程施工进度相衔接;
(4)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能满足施工需要;
(5)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已完成,临设已到位。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1)因不可抗力因素,但必须经发包人签字 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否则不得影响项目进度计划;(2)由于发包人原因,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顺延工期。若承包人制作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或任何其他有关工程的文件未能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从而导致项目进度的滞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了相关法律或项目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应将赔偿发包人因该等延误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进场后 15 天以内提交电子版一份及盖章版 3 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 5000 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5%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 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烈度 6 度以上的地震;
(2)连续强降雨、雪 3 天以上;
(3)大风 8 级及以上;
(4)持续降水 24 小时且降雨量达到 100 mm 以上;
(5)40 度高温或-10 度低温并持续 3 天以上。
出现上述事项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是费用不能增加。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 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 相应责任。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提起申请,监理人 14 天内报发包人,发包人 28 天内审批完 成,发包人组织监理、承包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处理方式:如造成工期延 误,发包人应予以工期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详见 10.2 约定。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x 据项目实际情况。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延误 1 日移交工程按最终签约 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详见 10.2 约定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 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 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到场。承包人在收到发 包人维修通知后,应积极组织维修人员维修,若承包人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或不积极主动维修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处罚 5000 元/次,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30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 任。保修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x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否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3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14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13.3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 第 13.4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 。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 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根据合同约定按 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根据建设和发包人要求提 供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根据建设和发包人要求提供。
14.3.2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应确保专款专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EPC 项目设计费付款:项目设计完成后且经施工图审核后付合同价款的 80%,竣工合 格后付余款,以上工程款不计利息。
EPC 建筑安装工程费付款: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 80%;工程竣工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决算价的 97%,x 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余款返还(无息)。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28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照发包人的要求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审计结算完成后,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x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 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符合规范要求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 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如有),但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 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28 天。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 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 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
约定执行。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 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 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工程最终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格的 3%的违约 金。承包人应负责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 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为本工程的物质损失及所 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 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本工程自有人员承担的工伤及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不因发包人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转移。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负有妥善保存遭受损失材料、设 备的义务,如因受损材料、设备的缺失或保管不善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减少赔付的,其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不介入承包人与承包人的自有人员之间的人身伤害民事 赔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给付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已经投保并生效的证明。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 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第 21 条 补充条款
1、项目设计费为固定费率,合同期间不予调整。
2、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让利率,合同期间不予调整。依据 2016 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8 年《山东省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价目表》、xxx字[2016]40 号《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人工费执行枣住建工字(2018)59 号文,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发标前省、市有关现行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定额模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执行
《2022 年 5、6 月份枣庄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视甲方需要,甲方保留甲供材、甲定乙供材料的权利)计入结算。承包人最终工程结算审计值按中标让利率(不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甲定乙供材料设备、专业分包项目、包干项目、EPC 项目设计费)进行结算。
3、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4、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xx施工协调及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所需的资料等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及社会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由于协调关系出现工期延误现象,由承包人承担该责任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 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临时设施,承包人清退场时应无条件保留并移交发包人使
用,费用双方协商。 7、税费及发票:
7.1 承包方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承包人(全称):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滕州市 2022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EPC)(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绿化工程养护期 1 年(养护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自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延长的,工程保修期限相应延长。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双倍支付违约金。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承包人接收质量维修通知的专用邮箱号: 维修电话: 。
维修通知发送至承包人提供的专用邮箱且电话通知到单位后视为通知送达,承包人未及时维修,发包人可自行启动第三方维修,承包人承担其相关费用 。
承包人邮箱及维修电话发生变更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启动第三方维修,承包人承担其相关费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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