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體工程:本案係為改善武洛溪排水11K+780~12K+500,興建兩側護岸、水防道路及側溝,並進行下武洛橋改建。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武洛溪排水整治工程(新武洛橋~下武洛橋)(含橋梁改建)」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x1筆土 地,面積0.011309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4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武洛溪排水因排水路寬度與橋梁跨距不足,限縮通洪斷面,豪雨來襲常導致低窪處及沿岸農地淹水。透過護岸拓寬橋梁改建工程、排水路拓寬,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期為屏東縣九如鄉、鹽埔鄉及里港鄉人民解決目前逢雨即淹水之情形,還百姓安全之居住環境,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於110年5月開工,於111年5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本案係為改善武洛溪排水11K+780~12K+500,興建兩側護岸、水防道路及側溝,並進行下武洛橋改建。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檢附 109 年 10 月 5 日經授水字第 10920215670 號公告屏東縣管區域排水「武洛溪排水幹線」用
地範圍線圖(第 56 號-第 59 號及第 64 號-第 67 號)。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屏東縣政府 109 年 3 月 6 日屏府
水工字第 10908154400 號函之影本或抄件。本案工程屬縣管區域排水,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屏東縣 109 年
度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項下土地-土地-04-第 1 次追加減-保利溪臨海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用地等 11 件預算,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並已遵循上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建築物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用地範圍東側、西側現況為農作物坐落,南側及北側現況為現有排水道路。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x1筆土地,面積
0.011309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徵收範圍內土地現況有農作物及建築改良物(網室、圍牆、PVC管)等地上物,土地改良物均已向所有權人協議取得。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均已向所有權人協議取得。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武洛溪排水因排水路寬度與橋梁跨距不足,限縮通洪斷面,豪雨來襲常導致低窪處及沿岸農地淹水,本計畫依據「縣管區域排水武洛溪排水系統規劃」報告之整體規劃檢討方案進行整治,將排水路之通水能力提升至通過 10 年重現期洪水量,
並達到 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之保護標準,預期可改善xx
地區溢淹情形,減少洪水災害擴大之情事而威脅九如鄉、鹽埔鄉及里港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農作物損害,地方期盼儘速辦理疏濬,亟需進行整治。
本案為興建護岸及進行橋梁改建,完工後可改善改善xx地區溢淹情形並減少農作損失,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依計畫所為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排水整治,故本案工程具其合理關聯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為改善武洛溪排水 11K+780~12K+500,包含排水路整治 720 公尺、新武洛橋基腳保護及下武洛橋橋梁改建。本段因通水斷面不足以致影響排水,經評估有必要進行排水路整治,並搭配定期排水路清淤工程配合措施。故本案規劃將武洛溪排水(11k+780~12k+500)即新武洛橋至下武洛橋間,由原渠道寬度僅約 10~20 公尺按既有流路兩岸拓寬至 32.5~35.5公尺,考量防汛及通行需求,兩岸亦規劃設置包含水防道路及側溝等必要構造物約 5 公尺寬,並配合拓寬後渠道寬度進行下武洛橋之橋梁改建。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依計畫所為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排水整治,本案已於必要範圍內兼顧應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之規範,使徵收範圍達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範圍僅限現有水道沿線兩岸xx土地,且改善工程規劃已儘量避免使用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區域。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具有經濟性質,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本工程係永久性水利建設工程,
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管用,故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致無從納入考慮。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防洪工程使用,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協議價購:本案已於 109 年 12 月 8 日召開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出席會議之繼承人表示無意願辦理繼承登記相關事宜,其餘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且未於得xx意見期限提出協議價購同意書及xx意見,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因豪雨來襲導致河道兩岸地區水量宣洩不及,溢淹成災,爰為解決排水整治通水斷面不足之狀況並保護民眾、保全土地及減少淹水損失,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農作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需辦理本工程,以維護河防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擬使用xxxxxxxxx 000 xxx
8 筆私有土地,合計面積 1.270812 公頃;xxxxxxx
xx 00 xxx等 11 筆公有土地,合計面積 1.591357 公頃,
xxxxxxxxx 000 xxx等 7 筆公有土地,合計面
積 0.247668 公頃,屏東縣里港鄉茄苳腳段 1037 地號內等 5
筆公有土地,合計面積 0.468135 公頃,涉及私有地土地所
有權人共計 8 人。
本案工程坐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年度 11 月份統計資料,九如鄉洽興村人口數為 1,677 人,年齡結構以 22~64 歲人口居多;鹽埔鄉永隆村人口數為 612 人,年齡結構以 18~66 歲人口居多;里港鄉茄苳村人口數為 1,766 人,年齡結構以 22~64 歲人口居多。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位於屏東縣九如鄉、鹽埔鄉及里港鄉境內,用地範圍周遭之社會現況、民眾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多半仍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本工程係依既有河道位置進行拓寬工程,工程施作完成,可改善淹水情形,降低淹水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內所有權人以農民居多,本工程施作可緩解該地區淹水頻率,減少因豪雨淹水造成之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及土地利用,有助當地居民、弱勢族群可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亦可一併改善。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案工程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維護健康身心及改善環境,更可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降低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促使區域農作物生產量提高,提昇經濟產值,減少九如鄉、鹽埔鄉及里港鄉居民財產損失,降低災害補助,間接提高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1)本案土地主要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本案工程雖減少部分農糧收成,惟工程完工後,可有效保護xx農業用地,減少農業生產損失,增加農作收成量,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2)本案用地範圍內農業用地經屏東縣政府 109 年12 月 2 日
屏府農企字第 10956267400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案用地範圍內居民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
(2)本案為區域性防洪排水安全之改善,實有助於農產品量及質之提升,亦可能促進武洛溪排水附近產業蓬勃發展,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1 批次治理工程,由經濟部與屏東縣政府按比例編列個別預算支應。本案依屏東縣政府 110 年 2 月 24 日屏府主總會字第 11007263700 號函奉准保留,編列經費足敷支應,無財政排擠情形。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1)本工程係配合既有河道位置進行改善工程,改善工程完工後,可降低該地區淹水風險,提升防洪安全,保護當地農產品之運銷及各產業別間之整合開發,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有正面之具體影響。
(2)本案用地範圍內農業用地經屏東縣政府 109 年12 月 2 日
屏府農企字第 10956267400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武洛溪排水整治工程(新武洛橋
~下武洛橋)(含橋梁改建)使用,惟可改善九如鄉、鹽埔鄉及里港鄉淹水情形,對促進河道兩側及周圍之土地整體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渠道寬度考慮排水路既有寬度及計畫排水量而定,斷面不足之部分依現有渠道中心向兩邊等量拓寬,並於兩岸設置約 5 公尺寬之水防道路、側溝等搶修險必要之構造物。完工後可改善xx地區易淹情形,對範圍內及周圍城鄉自然風貌有正面效益,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之衝擊甚小。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請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可減少淹水損失,改善當地農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且可一併改善居民之生活品質,對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案於施工期間,預計將短期性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些微影響,如噪音、空污、交通不便等等。
(2)本工程已考量用地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並無產生不良影響。
(3)本案依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2 月 7 日屏環綜
字第 10935474300 號函回覆,本次「武洛溪排水整治工程(新武洛橋~下武洛橋)(含橋梁改建)」用地徵收作業案免實施環評。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為防洪排水工程,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對該地區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本計畫原依據行政院 106 年 3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1060168519 號函送立法院
審議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內容,以 8 年編列
8,900 億元特別預算辦理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
等相關建設,於 106 年 7 月 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
行政院 106 年 4 月 5 日核定。
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一環-水環境建設,從「水與發展」、「水與安全」、「水與環境」等三大面向,提出未來水資源方案,爰已透過前項所述經嚴謹審議、核定過程,本案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一環,該計畫預計可達下列 4 項目標:
(1)安全宜居:河防無虞、遠離水患。 (2)穩定供水。
(3)恢復xxxxx。
(4)韌性調適:維持重要水庫有效容量及智慧水管理。
本計畫係結合上、中、下游防洪、減災、禦潮工程整體改善,強化抗洪能力;配合流域綜合治水,提升防洪、適洪韌性;強化防災預警與應變能量,有效管理災害風險,可減少人員傷亡、減少疾病傳播、提升生活品質、均衡區域發展、增加民眾對政府施政之向心力,增加就業率、促進社會安定,水土資源永續發展、強化國家競爭力及提升國際形象等諸多無形效益,故應全力推動實施。
本工程既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本案工程係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主要目的為改善x
x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復育優質水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另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本府將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10 點逕為核准辦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專作武洛溪排水整治工程(新武洛橋~下武洛橋)(含橋梁改建)使用,符合區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管制內容,亦符合上位之全國國土計畫規範。
(五)其他因素:
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均已協議取得,無因徵收計畫導致拆遷情形,故本案無另擬定安置及補償配套措施。
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本案用地主要坐落於洽興村、永隆村及茄苳村,工程施作完成,可有效改善屏東縣九如鄉、鹽埔鄉及里港鄉境 內因排水路寬度與橋梁跨距不足,限縮通洪斷面導致之 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避免農民辛苦耕作之農 作物泡水損失慘重,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當地居民因氣候變遷暴雨所帶來之災害損失,間接
提高土地可利用價值及轉變產業發展型態。
(3)本案工程整治完成後,將可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及水資源永續發展,有助於本事業公益性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1)本工程為改善武洛溪排水部分渠道因通水斷面不足造成之淹水,故為疏(引)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維護河防及保障基地人民安全,乃須適度拓寬河道,以達成區域排水之設計保護標準。
(2)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信託、委託經營、聯合
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租用、捐贈、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等方式取得,如經協議不成,則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3)本工程用地考量通洪需求及工程設計所需,以減少私有地徵收及避免拆除建築物為原則,已達最小限度之範圍,本案土地之徵收有其必要性。
3.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依規劃報告所載,河寬至少應以宣洩 10 年重現期距洪
水量,並達 25 年xx流量不溢堤之目標,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可保全土地及減少淹水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與合理性。
4.合法性:
本計畫屬土地徵收條例地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作業,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均確實通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竭誠聽取所xx之意見,協議不成者,始申請徵收,符合法定程序。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11 月 28 日、109 年 1 月 30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鹽埔鄉公所、九如鄉公所、里港鄉公所及其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 108 年 11 月 29 日、109年 2 月 1 日之臺灣時報,於 108 年 11 月 28 日、109 年 1 月
31 日張貼公告於屏東縣政府網站,並於 108 年 12 月 13 日、
109 年 2 月 12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
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 1、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1 月 14
日、109 年 3 月 3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鹽埔鄉公所、九如鄉公所、里港鄉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9 年 2 月 12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12 月 13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詳如後附 109 年 3 月 3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9079799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本案於 108 年 12 月 13 日、109 年 2 月 12 日先行舉行第一、
二次公聽會,會議中所揭示之用地範圍與 109 年 10 月 5 日經
授水字第 10920215670 號公告屏東縣管區域排水「武洛溪排
水幹線」用地範圍線圖(第 56 號-第 59 號及第 64 號-第 67
號)實屬一致。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11 月 25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9553759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09 年 12 月 8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土地所有權人x○○已死亡,本府依規定已向戶政事務所及稅捐單位辦理查址,依里港戶政事務所 109 年 2 月 5 日屏里
戶字第 10930031700 號函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109 年 2 月 5
日屏財稅土字第 1090003763 號函檢附之資料,本府以 109 年
11 月 25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9553759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全體繼承人且已合法送達,出席會議之繼承人並無相關意見xx,其餘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且未於得xx意見期限 109 年 12
月 22 日內提出xx意見。
(三)部分土地鹽埔鄉永隆段 753 地號內等 7 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蔣○○、吳○○、賴○○等 5 人同意屏東縣政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惟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出席會議之繼承人表示無意願辦理繼承登記相關事宜,其餘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且未於得xx意見期限提出協議價購同意書及xx意見,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辦理徵收。本案協議價購面積達 1.259503 公頃,同意價購比率占私有土地面積 99.11%。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四)申請徵收前,業已併同協議價購會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109 年12 月22 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地籍資料所載之住址通知並合法送達,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僅有農作物及建築改良物(網室、圍牆、PVC管)等不影響居住權益之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203,562 元。
1.地價補償金額:203,562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1,800 元/m2,估價基準日為 109 年 9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13,751,519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業經本府編列 109 年度以前年度歲出
保留數額明細表項下土地-土地-04-第 1 次追加減-保利溪臨海
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用地等 11 件 13,751,519
元,並已奉保留至 110 年度。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
(一)本案水利工程業經屏東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86年8月13日營署建字第18092號函釋簽准通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 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屏東縣政府109年12月2日屏府農企字第
10956267400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