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寄養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寄養服務是一種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為主要因種種家庭問題或危機而未能得到家人適當照顧的兒童,提供家居以外的家庭式照顧服務。這些兒童會入住在服務營辦者督導下的獲批寄養家庭。
目的及目標
寄養服務旨為兒童提供暫時的家庭式照顧服務,直至他們能與家人團聚或接受其他長期生活安排為止。
寄養服務的目標是:
⚫ 根據個別兒童的福利計劃及定期檢討,為兒童提供有時限的暫代照顧服務,讓他們在穩定及安全的家庭環境中生活
⚫ 保障和促進兒童的健康及福祉,並培育他們的整體成長及發展,包括在體能、社交、情緒與智能方面的需要
⚫ 鼓勵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發展潛能,並培養他們的責任感、自尊及自理能力
服務性質
提供的服務包括:
(a) 基本照顧:
⚫ 一般家庭的起居照顧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24 小時的家居照顧,較理想是由一對已婚夫婦(稱為「寄養家長」)提供,寄養家長須在寄養服務工作員的緊密督導及指導下,負起照顧寄養兒童的整體責任
⚫ 充足及各類的食物以滿足寄養兒童的需要
⚫ 基本的衣物
⚫ 切合兒童年齡的玩具、書籍及設施。
(b) 滿足個別兒童需要的服務:
⚫ 督導日常活動及起居生活,例如:學業和家課等
⚫ 聯繫涉及寄養兒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例如學校、家人/監護人及轉介機構等,以確保個別兒童的工作計劃得以完成
⚫ 鼓勵及協助寄養兒童與家人/監護人保持聯絡,及安排寄養兒童短暫回家渡假,為他們日後和家人團聚作準備。
(c) 福利計劃及輔導:
⚫ 透過定期個案討論或檢討會議,與涉及寄養兒童住宿安排的其他相關人士,制訂及檢討個別兒童的福利計劃
⚫ 按寄養兒童的成長需要作出輔導和支援
(d) 社交及康樂活動:
⚫ 為寄養兒童安排各類適合他們年齡的社交及康樂活動,包括參與家庭式的小組活動
⚫ 提供培養寄養兒童個人才能和志趣的機會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為年齡18歲以下,而未能得到家人適當照顧的兒童。當中或包括學習遲
緩或智力有限的兒童、有輕微行為或情緒問題的兒童,或有輕微健康問題並經醫生評估為適合在一般家庭生活的兒童。
所有申請經社會福利署(社署)中央寄養服務課轉介。寄養家庭照顧寄養兒童的數目
寄養家庭接收的寄養兒童數目,須視乎該家庭的能力及寄養兒童的需要而定。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一年內的平均入住率 註 1 (如未能達到目標百分比,社署會考慮到可供轉介及寄養家庭的數目。) | 80% |
2 | 一年內完成定期個案檢討的比率 註 2 | 90% |
3 | 一年內完成個人工作計劃的比率 註 3 | 90% |
4 | 一年內完成議定住宿安排計劃的個案的百分比 註 4 | 80% |
5 | 一年內完成家庭評估報告的數目 註 5 | 3 |
(如未能達到目標水平,社署會考慮到中央寄養服務課發出的申請數目及要求完成的家庭評估數目。) | ||
6 | 一年內提供服務期間培訓項目的數量 註 6 | 1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自我照顧能力有所改善的兒童的百分比註7 | 75% |
2 | 接受照顧兒童的滿意率註8 | 75% |
3 | 親生父母或監護人的滿意率註9 | 70% |
(定義索引載於本協議結尾) |
備註: 個別營辦者承諾的額外服務量/服務成效標準各有不同。基本服務規定
⚫ 註冊社工 註 10
⚫ 為寄養兒童提供每天 24 小時的照顧
⚫ 充足及各類切合兒童年齡的食物
⚫ 服務運作須符合寄養服務程序手冊的規定。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中央寄養服務課若接獲資料齊全及已更新的申請,在收到宿位空缺的書面通知後 7 個工作天內,會以書面形式轉介申請。
⚫ 審批寄養家庭,並確保提供不同及充足的寄養家庭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相關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實際撥款亦將按服務開展日及所建議階段性服務使用者入住率方案(如適用)作出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本《協議》在社署發予服務營辦者的要約及通知信所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索引 說明/定義
註 1 入住個案指已安排入住寄養家庭的個案(包括回家渡假而短暫離開寄養家庭的兒童)。
入住率指提供服務期間入住個案的百分比。一年內的平均入住率計算方法
12 個月內的每月底入住個案總數
=
每月底名額總和
× 100%
註 2 定期個案檢討指由營辦者提議舉行的個案會議,並須符合以下標準:-
a) 參與者包括寄養服務工作員、轉介工作員、寄養兒童(如達到適合參與年齡),以及家長/寄養家長/教師/臨床心理學家等;
b) 有關兒童的具體範疇,包括工作計劃、住宿計劃、家庭團聚計劃,或在住宿期間出現的任何問題;
c) 將檢討記錄在案,即存置有關記錄;
d) 制訂跟進行動;及
e) 個案檢討的次數 為每名兒童每年兩次,而第一次檢討須於每名寄養兒童入住首三個月內進行。第二次和後續檢討將由上一次檢討會議當日起計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完成定期個案檢討指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定期個案檢討。完成定期個案檢討的比率計算方式
期內完成定期個案檢討數目
=
期內需要完成的個案檢討數目
x 100%
註 3 個人工作計劃指由營辦者為滿足個別兒童需要而設定的計劃,須包括目的、具體目標、提供服務的過程、計劃內容及達成或檢討目標的期限。個人工作計劃設定為每名兒童每次個案檢討時制訂兩項工作計劃。
完成個人工作計劃指為每名兒童「完成」的所有工作計劃。完成個人工作計劃的比率計算方式
期內完成的工作計劃數目
= 2 x 期內需要完成個案檢討的數目
x 100%
註 4 住宿安排計劃指寄養照顧的整體目標,其中包括在住宿期及離宿後對兒童的安排,例如:與家人團聚、領養、獨立生活等。住宿安排計劃應於入宿前或入宿初期制訂,其後可於個案檢討會議或討論 時,在有關人士同意下作出調整。有關人士,包括轉介工作員、親生父母、寄養服務工作員及兒童,除非有關兒童不足 4 歲或被認定為精神上能力不足。
完成議定住宿安排計劃指在特定限期內能夠達成寄養照顧的整體目標。
完成議定住宿安排計劃的個案的百分比計算方法:
離開寄養家庭並完成議定住宿安排計劃的兒童人數
=
期內離開寄養家庭的兒童總數
× 100%
註 5 完成家庭評估報告的數目指撰寫完畢並轉送至社署中央寄養服務課的家庭評估報告數目。
註 6 提供服務期間培訓項目的數量指由營辦機構自行籌辦及 /或 協助中央寄養服務課向正在照顧寄養兒童的寄養家長提供培訓項目的數量,有關寄養家長或正接受營辦者或其他非政府機構督導。
註 7 兒童自我照顧能力的改善是透過兒童於入住及離開寄養家庭時填寫的專用問卷 FCQ1 衡量
自我照顧能力有所改善的兒童的百分比計算方法:
= | 兒童離開寄養家庭時整體自我照顧能力獲評為 「改善很多」或「稍有改善」的人數 | × 100% | |
期內離開寄養家庭的兒童總數 | |||
註 8 | 兒童對寄養服務的滿意程度是透過每名寄養兒童於離開寄養家庭時填寫的專用問卷FCQ2衡量。經轉介工作員與寄養服務工作員協商後,年幼或被認定為心智能力不足的兒童不須填寫問卷。 | ||
接受照顧兒童的滿意率計算方法: | |||
= | 兒童離開寄養家庭時對整體寄養生活表示 「滿意」或「非常滿意」的人數 | × 100% | |
期內完成FCQ2的兒童總數 | |||
註 9 | 親生父母對寄養服務的滿意程度是透過在兒童離開寄養家庭時,親生父母填寫的專用問卷FCQ3衡量。每次接受寄養服務只需填寫一份問卷,而親生父母應互相協調以給予整合的回覆。 | ||
親生父母的滿意率計算方法: | |||
= | 當兒童離開寄養家庭時親生父母對寄養服務表示 「滿意」或「非常滿意」的人數 | × 100% | |
期內完成FCQ3的親生父母總數 | |||
註 10 | 註冊社工指香港法例第505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的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