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2016年7月27日作为联合体成员签署了《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6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后于2016年10月27日签署了该合同的补充合同,决定延期履行原合同。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xx装备 公告编号:〔2017〕011 号
xx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重大经营合同终止并签署新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xx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2016年7月27日作为联合体成员签署了《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6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后于2016年10月27日签署了该合同的补充合同,决定延期履行原合同。
● 2017年3月31日,上海xx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有关各方就以上光伏项目达成协议,决定终止原合同,并就该项目第一期20MW光伏电站签署新的EPC总承包合同。
2017年3月31日,xx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上海xx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销售”)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与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方”或“业主” )及其股东高贺先生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签订了《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60兆瓦(一期20MW)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总承包合同”或“本合同”)。
本合同为原合同终止后,就其中第一期20MW光伏项目EPC业务所签订的新合同。原合同已于2016年10月27日延期执行,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27日及2016年10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的《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3)、《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补充合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73)。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自动生效:
1.1 业主方已完成验资和其它必需的工商手续。该投入注册资本应包括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前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山东省发改委备案手续、获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并网接入手续批复、签署全部征地合同等,且业主方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或隐性债务,如有此类债务,则由高贺承担该等债务,高贺同意出具承诺函承诺全额承担该等债务。xx销售如果认为有必要时,经业主方同意,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业主方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高贺已将其持有业主方的 100%股权和 100%收益权质押给xx销售,并办理完毕相关工商手续。
1.3 业主方已获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接入系统批复。
1.4 xx销售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xxx),就本项目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需要)。
二、合同相关方介绍
公司名称1: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0xx
主营业务: 提供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服务;为中小型科技企业与技术人才研发机构提供创业平台;旅游信息咨询;广告策划;工艺礼品(不含文物)、太阳能光伏产品销售;新能源电站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情况:单一股东高贺,持股100%法定代表人:xx
公司名称2: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公司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Xx000x
主营业务:为隶属企业开展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xxxxx3:xx
身份证号码:370402************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按本合同要求承担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 60 兆瓦(一期 20MW)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光伏项目”)的 EPC 总承包任务,承包方由华明销售和设计院联合组成,其中设计院负责本光伏项目的电站设计工作,该电站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由设计院和业主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业主方与xx销售就双方的合同基本内容约定如下:
3.1 项目名称: 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 60 兆瓦(一期 20MW)光伏电站项目。
3.2 项目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米山顶村
3.3 项目范围:
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 60 兆瓦(一期 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 EPC 总承包含站内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施工、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服务费,包含外线费用以及电站的设计和手续费用,厂区内场地平整及护网建设。
3.4 项目合同金额:
本合同由光伏站内和站外两部分构成,每瓦造价为人民币 7.7 元,20MW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5400 万元(大写:壹亿伍仟肆佰万元整),合同期xx材料设备价格波动较大或其他重大原因,双方协商调整价格,结算时以业主方和华明销售协商调整价格为准。外线送出部分业主方委托xx销售完成,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5 项目工期:
开工日期:2017 年 3 月 9 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的书面开工通知书时间为准)
并网发电日期:2017 年 6 月 26 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3.6 项目质量标准:
合格 ,如存在国家标准的,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如还存在电力行业、光伏行业的行业标准的,该工程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
四、合同价款支付
4.1 付款方式:本项目并网完工后的 60 日内,业主方向xx销售支付合同总价的 95%,xx销售办理业主方股权释放。xx对以上业主方的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确保本项目顺利完工,xx销售有义务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融资,如业主方向融资机构融资,需要xx销售给予配合的,xx销售有义务给予配合,包括担保、抵押等。业主方和高贺承诺:在融资机构向业主方放款时,业主方同意要求融资机构将该等款项直接支付给xx销售指定的账户,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如有余额的,则由xx销售支付给业主方。
4.2 如果本项目并网完工后的 60 日内,业主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则xx销售可以不受业主方和高贺约束的自行处置业主方的 100%股权和 100%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将业主方的 100%股权出售给其它公司,该股权转让款应优先直接支付到xx销售指定的账户,用于代业主方向xx销售支付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如有余额的,则由xx销售支付给高贺。
4.3 质保金支付: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在缺陷责任期(1 年)满时,xx销售向业主方申请到期应返还xx销售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业主方应在
20 个日内会同xx销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消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xx销售。xx对以上业主方的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生效之前对本公司暂无影响,合同生效并执行后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六、本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则,本合同需提交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它相关说明
1、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进展情况。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2、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xx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