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存戶之業務性質符合『澳門指定商戶』的定義,存入或兌換之所有人民幣均從澳門從事正常業務所得。 (b)存戶並不從事貨幣找換、提供房地產、經營博彩業務、股票等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服務,以及任何
永豐商業銀行澳門分行
人民幣帳戶章則
1. 開立人民幣儲蓄帳戶時,存戶同意接受本行的一般章則條款及下列規則的約束。
2. 存戶應絕對遵守「人民幣帳戶條款及細則」及「人民幣帳戶操作規則」之規定,以上規則將根據本行、澳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監管機關不時制定之法律、規則、條例、指引等作出相關修改,並將修改內容公佈於本行營業場所或網站通知存戶。
3. 本行所提供之人民幣服務將受本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及約定書」、「人民幣帳戶章則」、「人民幣業務清算及結算協議」、所有監管或適用於人民幣帳戶之有關法律、規則、條例及指引,或其他由本行及有關監管機構不時訂定及修訂之有關條款及細則所約束。請參閱由本行公布或發出之更新資料。
4. 人民幣相關帳戶及人民幣交易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管制,如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內地,尚需同時符合內地的有關規定及要求。
5. 所有條款限制只適用於在本行開立之人民幣帳戶。
6. 本行可拒絕開立帳戶或提供服務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亦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7. 如任何交易違反有關適用規則,本行可自行決定拒絕執行存戶的任何交易指示及/或將存戶的人民幣儲蓄戶口取消,而存戶須負責由此引致的所有損失、成本、支出及任何收費。
8. 存戶同意並授權本行,為了遵守澳門金融管理局、清算行及任何其他監管機關的規則及條款,本行得向清算行及監管機構提供有關存戶的帳戶資料。
9. 人民幣儲蓄戶口的開戶存款不得少於本行所訂立之最低金額(不一定事先通知),如開戶後不足一年即銷戶,本行可酌收不少於港幣200元之手續費,另現金提存之收費於人民幣5,000元(含)內免收,超過部份按金額0.5%收取費用,以上之費用標準,如有任何變更,將按照本行最新之收費規定辦理。
10. 在不影響本行可能擁用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存戶持有人同意,本行無須事先通知得逕自從帳戶內,扣除按照本規則應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他付款。
11. 存戶同意銀行可以隨時拒絕任何存款,或要求結清帳戶。若帳戶結餘為零,可無須先發函通知而取銷該帳戶。
12. 存戶應遵守本行處理有關存款、匯兌、匯款服務之交易時間及有關規定,有關服務應按照本行之營業時間規定為準,另本行有權拒絕或延後處理非於營業時間內存戶所提出的交易及服務。
13. 適用的匯率及利率參照本行牌告,匯率及利率將有別於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官方或其他任何人士確定的牌價。
14. 鑑於外匯市場瞬息萬變,存戶須承擔一切兌換貨幣之風險,如因有關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法令等等任何不可抗拒事故,概由存戶自負責任。
15. 如存戶為『澳門指定商戶』,存戶須向本行xx:
(a)存戶之業務性質符合『澳門指定商戶』的定義,存入或兌換之所有人民幣均從澳門從事正常業務所得。 (b)存戶並不從事貨幣找換、提供房地產、經營博彩業務、股票等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服務,以及任何
不當或非法活動;並且不會代表他人或為他人的利益,向本行存入任何存款或與本行進行任何交易。
16.任何因澳門以外地區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導致被退匯及由此引起的任何額外損失、成本、支出及費用,概由存戶承擔。
二、 人民幣帳戶操作規則
1.存款 (包含個人、「澳門指定商戶」及企業/機構客戶)
1.1 人民幣定期存款之最低存款金額為人民幣 50,000 元。人民幣儲蓄帳戶之最低開戶金額為人民幣 1,000
元,倘帳戶結餘少於人民幣 10,000 元者不予計息。
1.2 現鈔存款只接受面額 50 元以上之人民幣現鈔,殘損人民幣現鈔受理標準,按照清算行之規定辦理。 人民幣存款利息按每年 360 天基準計算。
1.3 個人戶、「澳門指定商戶」及人民幣貿易結算帳戶之存款牌價利率相同。
1.4 本行有權就客戶經人民幣帳戶存入/提取現鈔收取費用,於人民幣 5,000 元(含)內免收,超過部份按金額 0.5%收取費用,收費標準如有任何變動,將依本行最新之收費規定辦理。
1.5 本行不提供人民幣本票。
2.個人人民幣業務
2.1 開立帳戶 (包含個人及聯名帳戶)
2.1.1 按澳門分行開戶標準作業規範辦理;
2.1.2 每個客戶名下在本行僅可開立一個包含人民幣的多幣別儲蓄帳戶;如聯名客戶已開立人民幣帳戶,則不可再個別開立單名之人民幣儲蓄帳戶。
2.2 兌換服務
2.2.1 進行人民幣與澳門元或其他外幣的兌換服務,不設兌換金額上限;
2.2.2.客戶知悉人民幣匯率價格迅速變動所可能存在匯率漲跌風險及人民幣的兌換需遵守澳門金融管理局、清算行及任何其他監管機關的規則及條款。
2.3 匯款服務
2.3.1 本行為個人客戶提供跨境或本地同業間之人民幣撥匯服務,但須符合以下情況:
2.3.1.1 本地撥匯:
- 個人客戶可申請從本行的人民幣帳戶即時匯出至澳門其他銀行同名或不同名帳戶,或接受由澳門其他銀行匯入的人民幣。(限參加行與清算行間)
2.3.1.2 跨境撥匯:
- 匯往內地或澳門以外地區的跨境匯款受限於收款或付款方所在地的相關規則和要求。
- 如匯款涉及資金進出中國內地,另需符合中國內地法規要求以及本分行與清算行或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有關規定,並由中國內地的監管單位及銀行負責審核;本分行僅按澳門銀行業務的章則及程序處理有關交易。
- 個人客戶可將資金自其人民幣儲蓄帳戶匯款至內地銀行之同名帳戶,最高限額每人每日
80,000 元人民幣。
- 個人客戶可從內地銀行將前述匯往內地銀行帳戶中未提用的金額匯回本行,但匯款人與收款人姓名必須相同,及符合清算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條件。
- 由於此類匯款涉及資金進出內地,故另需符合內地法規及要求,並由內地的監管單位及銀行負責審核;本行僅按澳門銀行業務的常則及程序處理有關交易。
3.「澳門指定商戶」人民幣業務
3.1 開立帳戶
3.1.1 本行提供「澳門指定商戶」開立一個包含人民幣的多幣別儲蓄帳戶(只限儲蓄帳戶及定期存款帳戶,不提供往來帳戶)。
3.1.2 「澳門指定商戶」必須是在澳門註冊成立並持有有效之商業登記證,與本行已建立三年或以上業務關係之機構(或符合其他考慮因素而少於三年業務關係者),其業務為提供(1)購物、(2)餐飲、 (3)住宿、(4)交通、(5)通訊、(6)醫療、(7)教育服務及(8)會議展覽等澳門商業機構,但不包括貨幣找換店、提供房地產、股票等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服務的機構,以及經營博彩業務的商業機構。
3.1.3 所有開立及操作人民幣帳戶之「澳門指定商戶」,必須確立其業務性質是否符合「澳門指定商戶」之定義及於停止成為「澳門指定商戶」時即時通知本行。
3.1.4 「澳門指定商戶」在本行亦可開立其他人民幣帳戶(包含人民幣的多幣別儲蓄帳戶),但必須與指 定商戶的帳戶分開管理;惟本行保留同意開立與否之權利。
3.2 兌換服務
3.2.1 本行提供「澳門指定商戶」人民幣與澳門元之間單向兌換服務。
3.2.2「澳門指定商戶」帳戶所有存入或兌換之人民幣資金均係在澳門從事正常業務所得。若本行認為存入或兌換之人民幣資金並不符所述業務範圍及與客戶之正常業務過程相稱,本行可拒絕接納任何人民幣存款或隨時向客戶發出通知,結束其人民幣帳戶並毋須負任何責任。
3.2.3 客戶知悉人民幣匯率價格迅速變動所可能存在匯率漲跌風險及人民幣的兌換需遵守澳門金融管理局、清算行及任何其他監管機關的規則及條款。
3.3 匯款服務
3.3.1.由於此帳戶受限不同的監管要求,本行不接受(1)其他客戶將人民幣資金劃撥至「澳門指定商戶」帳戶,及(2)將人民幣款項由此帳戶匯出至非該公司的其他存款帳戶(第三者帳戶)。
4.企業和機構人民幣業務 (人民幣貿易結算帳戶)
4.1 開立帳戶
4.1.1 本行為企業/機構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但客戶應符合人民幣貿易結算企業1資格,並應提交其以人民幣結算與內地進行跨境貿易的有關文件,方可辦理有關人民幣貿易結算項下的人民幣現鈔存入、人民幣兌換存入以及貿易收入存入的服務。
4.1.2 其他應具備之開戶資格與文件依照本行規定。
4.2 兌換服務
4.2.1 本行為企業/機構客戶提供人民幣與澳門幣/外幣(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定義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雙向兌換服務,但須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4.2.1.1 具有真實交易之貿易用途兌換;最高兌換金額不得超過結算或將結算的貿易金額。
4.2.1.2 清償內地人民幣貿易貸款的兌換;客戶需提供相關文件,例如繳息或還款通知作為證明。
4.2.2 本行有權查核並留存屬於實質貿易交易的單據、可證明有關貿易的第三方文件(如貨物付運單據)及相關文件,以確保該筆兌換交易具有真實貨物貿易背景。
4.2.3 人民幣兌換澳門幣/外幣,以客戶存入其人民幣存款帳戶的資金為限。
4.2.4 客戶知悉人民幣匯率價格迅速變動所可能存在匯率漲跌風險及人民幣的兌換需遵守澳門金融管理局、清算行及任何其他監管機關的規則及條款。
4.3 匯款服務
4.3.1 本地同業撥匯:
- 企業/機構客戶可申請從本行的人民幣帳戶即時匯出至本地其他銀行帳戶,或接受由本地其他銀行匯入的人民幣。(限參加行與清算行)
- 企業/機構客戶不可將人民幣資金劃撥至「澳門指定商戶」帳戶。
4.3.2 跨境撥匯:
- 本行為人民幣貿易結算企業/機構符合跨境結算辦理所涉及的人民幣匯款,包括: A.以內地試點企業為收款人的澳門以及其他內地以外地區對內地的人民幣匯款。 B.以內地試點企業為付款人的內地對澳門以及其他內地以外地區的人民幣匯款。
- 匯款將通過澳門人民幣清算行以電匯方式進行
- 匯款涉及資金進出內地,需符合內地法規及要求,並由內地的監管單位及銀行負責審核; 本行僅按澳門銀行業務的常則及程序處理有關交易。
- 「內地試點企業」名單的核對工作,由內地有關單位及銀行負責查證;為免延誤付款及確保資金能順利匯至目的地,客戶需事前確認內地收款人符合內地當局公佈的「人民幣貿易結算試點規定」。
5.企業和機構貿易融資服務
x行為企業/機構客戶提供貿易融資服務,但須符合以下情況:
- 額度以人民幣貿易結算金額為限
- 直接支付「內地試點企業」
- 不得提取作為人民幣存款
人民幣相關帳戶及人民幣交易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如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內地,尚需同時符合內地的有關規定及要求。
1 人民幣貿易結算企業: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規定,指以人民幣貿易結算,與內地進行跨境貿易的澳門以及內地以外其他地區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