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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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賬戶管理協議
x協議(「本協議」)於 (年/月/日) [日期]訂立,並由(年/月/日)(生效日期)起生效,訂約方為:
1. [ 收 款 代 理 人 名 稱 ], 地 址 為
[ 收款代理人地址](「收款代理人」);
2. [ 製 作 公 司 名 稱 ], 地 址 為
[製作公司登記地址](「製作公司」);
3. [ 銷 售 代 理 人 名 稱 ], 地 址 是
[ 銷售代理人地址](「銷售代理人」);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意香港總監,地址為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5號稅務大樓40樓(「香港特區政府」);
5. [ 融 資 者 甲 名 稱 ], 地 址
為 [ 融 資 者 甲 地 址 ]( 「 融 資 者 甲 」 ); 及
6. [ 融 資 者 乙 名 稱 ], 地 址 為
[ 融資者乙地址](「融資者乙」)
(下文單獨稱為「一方」,統稱為「各方」,而融資者甲及融資者乙則統稱為「其他融資者」)
鑒於:
各方已同意,收款代理人作為各方及發行商的代表行事,須代為接收電影及相關權利在有關地區發行、放映及利用所產生的所有收入,並根據下文所列的條款及條件,及以收款代理人費用為代價,代表各方及發行商管理、分配及支付該等收入,而收款代理人接受此委任。
茲此協定如下:
1. 釋 義
1.1 在本協議中,下列釋義具有以下涵義:
「記賬貨幣」 |
港元 |
「會計期」 | 第3.1條所述的其中一個獨立期間,是收款代理人編製的報表中的主題。 |
「受益人」 | 所有有權獲得權益(收款代理人收費及佣金及/ 或其支出除外)的人士。 |
「營業日」 | 週六、週日及任何一方主要業務所在地的公眾假期以外的日子。 |
「收款賬戶所在銀行」 | [銀行名稱](乃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所指的持牌銀行),即開立、持有及維護收款賬戶的銀行。 |
「收款代理人支出」 | 因收款代理人在本協議下的職責及責任所招致的所有銀行費用,以及(若本協議有相關規定)收款代理人的審計及法律費用及開支、成本、相關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收款代理人代表一方或各方或一名或以上受益人招致的開支。 |
「收款代理人收費及佣金」 | 收款代理人按本協議提供服務的酬金(不計其支出), 即*按已收總收入 %_計算的佣金/*收費[列明金額] /* 按已收總收入 % 計算的佣金及收費[ 列明金額]。為免生疑問,_收款代理人收費及佣金包括其按3.1.1條發出報表的費用 *註:請刪去不適用者 |
「已收總收入」 | 記入收款賬戶貸項的所有總收入,包括待撥已收總收入。 |
「收款賬戶」 | 第2.2.條中指定的,於收款賬戶所在銀行開立,用於接收根據本協議應支付的總收入的所有信託賬戶。 |
「收款賬戶利息」 | 收款賬戶所在銀行開立的收款賬戶的應計利息。 |
「待撥已收總收入」 | 由收款代理人以外的一方收取的金額,而該金額若有根據本協議條款妥為記入收款賬戶貸項,早已撥入已收總收入。 |
「交付日期」 | 附件D所載的電影交付日期。 |
「發行協議」 | 就電影及相關權利於有關地區或其中任何部分, 通過既有或將有的產品、服務或平台,予以利用、發行、銷售、出租、特許、放映、傳送或以其他形式利用而簽訂的所有協議。為免生疑問,發行協議的涵義包括有關該電影及相關權利的所有分銷協議及分層發行協議。 |
「發行商」 | 簽訂發行協議的人士、商號、公司或其他法團。為免生疑問,發行商的涵義包括有關該電影及相關權利的所有分銷代理人及分層發行商。; |
「生效日期」 | 一如本協議開端所述。 |
「權益」 | 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應支付予受益人及/ 或收款代理人的一部分或若干部分已收總收入。 |
「電影」 | 電影的片名為「 」(或香港特區政府批准的其他片名) (其製作經費依據香港特區政府與製作公司簽訂的製作融資協議,部分來自電影發展基金)。 |
「總收入」 | 收款代理人實際收到並存入收款賬戶的總收益, 包括按本協議扣起的部分收益。 |
「總收益」 | 將付予任何一方而來自電影及任何相關權利在有關地區發行、放映及利用的所有金錢(不論是否由發行商或其他人按任何協議(包括所有發行協議) 就電影及任何相關權利支付),包括收回的預扣稅(如有的話)。 |
「香港特區政府投資」 | [投資金額]。 |
「其他融資者投資」 | 「其他融資者的投資總額」 |
「香港銀行同業拆息」 | 在通常確定一定時期的香港銀行同業拆息的當 日,於路透社即時資訊螢幕第9898頁顯示的相關期間的利率。若協定的頁面或服務被替換或停止使用,香港特區政府在諮詢其他各方後,可指定另一頁面或服務顯示適當的利率。 |
「知識產權」 | 指專利、商標、服務標記、營商名稱、外觀設計權、版權、域名、數據庫權、工業知識、新發明、設計或方法的權利,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不論是否現已為人所知或在未來產生(不論任何性 |
質及是在何處產生),包括各種已註冊或未經註 冊的權利,以及包括任何該等權利的授與的申請; | |
「付款通知」 | 收款賬戶收到總收入時,由收款代理人向各方發出的有關已收總收入的通知。 |
「製作預算」 | 附件D指明的製作預算金額。 |
「權利」 | 電影的知識產權及所有次生及/或附屬權利,例如影院播放權、電視播放權、網上播放權、有線轉播權、新媒體播放權、電影小說權、出版製作權、聲帶權、電影音樂出版權、商品權、人物特許權、電影遊戲權、後電影產品權、產品配售權及關於重拍、續集、電視劇及舞台劇的權利。 |
「銷售代理人」 | 上文指定的銷售代理人。 |
「銷售代理協議」 | 於 ( 年 / 月 / 日 ) 簽 訂 的 協 議 , 銷售代理人按此協議有權以本人及/或製作公司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發行協議。 |
「銷售代理人收費及佣金」 | 就電影或任何相關權利應向銷售代理人支付的收費及佣金,包括發行商就電影或任何相關權利的收費及佣金(限額為總收入的15%,除非經香港特區政府在有全權酌情決定的情況下批准,並以書面通知收款代理人。 |
「銷售代理人支出」 | 根據及依據銷售代理協議,由銷售代理人招致的有關電影和任何相關權利的成本及開支。銷售代理人須不時通知收款代理人有關銷售代理人支出的情況,收款代理人可接納該等通知的準確性, 惟銷售代理人該等有關電影和相關權利的開支, 不可超過100 萬港元或製作預算的15%(以較大金額為準),除非經香港特區政府在有全權酌情決定的情況下批准,並以書面通知收款代理人。 |
「報表」 | 就會計期編製,並以記賬貨幣表示的書面電子會計報表,指明: - 總收入的金額及來源,包括待撥已收總收入; - 收 款 賬 戶 利 息 ; - 權益受益人(及收款代理人)獲得的已收總收入的分配。 |
「期限」 | 一如第6.1條所述。 |
「有關地區」 | 全球。 |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單數詞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陽性詞包括陰性詞及中性詞。
1.3 凡提述成文法則、法令、法規或法律文書,須解釋為包括當時的版本及經由任何後續成文法則、法令、法規或法律文書加以修訂的版本。
1.4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協議中凡提述條款及附件,指本協議條款及附件,且本協議附件須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1.5 本協議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得被視為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協議或其任何條文的涵義或意圖。
1.6 「包括」一詞在本協議的涵義為「包括且不限於」。
2. 收款代理人、收款賬戶及轉讓
2.1 收款代理人的委任
2.1.1 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據此共同委任收款代理人在期限內作為其唯一及獨家代表,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 i) 開立專門用作接收或支付總收入及收款賬戶利息的收款賬戶;(ii) 因應第3.1.1條所述的發出報表日期,預早14個營業日以書面提示及要求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及發行商,按第2.7.1條至2.7.3條報告、持有、使用及/或支付所有已收到的待撥已收總收入,並把關乎該等待撥已收總收入的所有發行協議,交收款代理人檢視;(iii)計算權益;(iv)為各方提供報表並向各受益人支付權益。若收款代理人在收款賬戶中收到總收入或收款賬戶利息以外的款項,須立即將該等款項轉出收款賬戶。若收款代理人在收款賬戶以外的地方收到總收入,須立即將該等收入轉入收款賬戶,並繳納一般銀行轉賬費用。銷售代理人須確保發行商同意委任收款代理人為按第2.21.1條履行責任的獨家代表。收款代理人據此同意根據本協議下的條款及條件並受其規限接受此委任。如獲各方 (收款代理人除外)事先書面批准,收款代理人可保留收款賬戶的金錢,在本協議期限內設置合理儲備,應付收款代理人的支出。
2.1.1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不可(而銷售代理人須確保發行商不會)在本協議期限內,授權或准許第三方提供全部或任何由收款代理人為本協議所指電影提供的服務。
2.2 收款賬戶中的所有總收入
2.2.1 銷售代理人及(在適用的範圍內)本協議擁有發行協議及/或適用權利及/或總收入的所有權及/或控制權的各方,須承諾以附件B的格式公佈或在發行協議中
插入不可撤回的說明,向以下收款賬戶支付總收入,此外,該等各方須確保發行商在以下收款賬戶中支付總收入,且僅受下文第2.7.2條規限。
賬戶名: | |
賬 號 :( ) 銀 行 : | |
銀行電匯代碼: |
2.3 附帶利息的收款賬戶
收款代理人須盡合理的努力促致記入收款賬戶貸項中的款項,能按收款賬戶所在銀行適用於類似賬戶的最優惠利率獲取收款賬戶利息。
2.4 已收總收入的性質
收款代理人同意作為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及發行商的代表,為受益人利益以信託形式持有(直至分配)記入收款賬戶貸項的所有已收總收入、收款賬戶利息、關於收款賬戶的權利及在收款賬戶所在銀行中享有的所有權利,而該等受益人須作為或被視為有關權利的持有人。
2.5 已收總收入不可留置及轉讓
各方不得(而銷售代理人須確保發行商不會)就收款賬戶、已收總收入、收款賬戶利息或記入收款賬戶貸項的任何其他款項或其權利,建立任何留置權、扣押、質押、押記或任何類似法律文書。
2.6 以其他貨幣計值的已收總收入及權益
2.6.1 各方同意(而銷售代理人須確保發行商同意),以記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已收總收入將由收款賬戶所在銀行立即自動按兌換時的通用匯率兌換為記賬貨幣。
2.6.2 除非收款代理人適時收到相關一方的相反通知,權益將以記賬貨幣支付。若收款代理人被告知以記賬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權益,則該權益將按兌換時的通用匯率兌換為指定貨幣。
2.6.3 全部或部分以記賬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的權益,須在報表中列作在收款賬戶實際扣除的總金額(以記賬貨幣計值)。
2.7 收款賬戶中的所有待撥已收總收入
2.7.1 儘管已有上文第2.2條下的各方責任(收款代理人除外),各方同意(而銷售代理人須確保發行商同意),若任何一方(收款代理人除外)收到待撥已收總收入,包括在生效日期之前收到的待撥已收總收入,該方須(而銷售代理人須確保發行商會)立即:
- 通知收款代理人收到或已收到待撥已收總收入,並把該等待撥已收總收入轉入收款賬戶,而不得扣減任何款項(銀行轉賬費用除外)。
-
在該等待撥已收總收入轉入收款賬戶前,相關各方須(而銷售代理人須確保發行商會)為其他各方的利益,以信託的方式持有該等待撥已收總收入,並僅根據本協議的條款使用該等款項。
2.7.2 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可聯名以書面通知收款代理人,待撥已收總收入由任何一方或一方以上保留,以信託方式代為持有將由收款代理人按本協議條款分配的待撥已收總收入,然後會按收款代理人的指示,即時把該等待撥已收總收入,付予收款代理人指明的受益人。
2.7.3 銷售代理人(以本身或發行商代表的名義)可與其他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聯名以書面通知收款代理人,待撥已收總收入由一個或以上的發行商保留,惟銷售代理人須確保:
(a) 該等發行商乃以信託方式代為持有將由收款代理人按本協議條款分配的待撥已收總收入;
(b) 該等發行商然後會按收款代理人的指示,即時把該等待撥已收總收入,付予收款代理人指明的受益人。
3. 報表、支出、會計及審計
3.1 收款代理人的報表及支出
3.1.1 收款代理人在收到收款賬戶所在銀行書面通知首筆已收總收入已收妥或收到任何一方書面通知首筆待撥已收總收入已收妥後,須按以下時間表向各方提供報表:
(a) 由首筆待撥已收總收入收妥日起計,在首十八個月內,於每個月第二十(20)日提供;
(b) 由首筆待撥已收總收入收妥日起計,在第二十一(21)個月、第二十四(24)個月、第二十七(27)個月、第三十(30)個月、第三十三(33)個月及第三十六(36)個月的第二十日提供;
(c) 由首筆待撥已收總收入收妥日起計,在第四十二(42)個月及第四十八(48)個月的第二十日提供;及
(d) 由首筆待撥已收總收入收妥日起計,在第六十(60)個月的第二十日及此後每年上述第六十(60)個月的第二十日當日日期提供。
銷售代理人須按與發行商協定的時間表向發行商提供報表。
3.1.2 儘管前文另有規定,收款代理人須在各方簽訂本協議後不早於[ ]天,發出首份報表。僅
3.1.3 收款人按第3.1.1條發出報表後,須在 五(5)個營業日內,從收款賬戶發放權益給受益人。第一份報表的內容及格式須先發出擬稿,經由各方批准,並會視為已獲批准,除非收款代理人在發佈該報表擬稿後十(10)個營業日內收到一方或以上的書面反對通知(通知將透過電郵及傳真發送)。隨後的報表的格式須與各方同意的首份報表相若。
3.1.4 若任何一方或一方以上不批准首份報表的內容及/或格式,則收款代理人須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向各方重新發佈第一份報表擬稿。在收款代理人重新發佈第一份報表擬稿後,除非收款代理人在五(5)個營業日內收到一方或以上的書面反對通知,否則第一份報表擬稿視為獲得各方批准。銷售代理人須確保發行商接納經由各方同意的報表格式。
3.1.5 記入收款賬戶貸項的權益須保留在該賬戶內,惟受第3.1.3條規限。
3.2 付款通知 及由收款代理人報告最新資料
在收款代理人收到收款賬戶所在銀行有關任何已收總收入的通知或本協議第 2.7.1條規定的通知後,收款代理人須向所有各方發送付款通知。收款代理人須把所得有關電影發行協議及按第3條所發報表的財務資料(並確保為最新資料),知會各方,並持續進行。
3.3 收款代理人須保存賬簿
收款代理人在協議期限整段期間,須保存完整、準確的以記賬貨幣呈列的賬簿及有關收款賬戶所有進出資金的記錄,並在協議終止或期滿後保留七(7)年。
3.4 收款代理人須接受審計
3.4.1 在協議的期限內及協議終止或期滿後七(7)年期間,每一方有權就電影的已收總收入的收取、分配及分派,自費複印、檢視及審計收款代理人賬簿。收款代理人須確保在上述期間,每一方的代表只要事前給收款代理人合理通知,都可在合理的時間進入收款代理人保存賬簿的處所,複印、檢視及審計賬簿。
3.4.2 在關乎某一段期間的審計完成後,若確定,該段期間出現超過權益的百分之五(5%)的錯誤,則收款代理人須自費(不得作為收款代理人開支獲得補償)向審計方償還該審計的直接費用及開支,否則,該等費用及開支將由審計方承擔。
3.4.3 若按第3.4條進行的審計發現收款代理人欠付按本協議應付的款項,而該等欠付行為實未能在報表、支出或任何一方合理可用的其他資料中查知,則第5.8條中對收款代理人的責任限制不適用。
4. 已收總收入的分配
4.1 已收總收入及收款賬戶利息須根據附件A由收款代理人分配及支付。
4.2 除另有說明外,以特定貨幣計值的權益須以該貨幣支付。
4.3 當以記賬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權益時,收款代理人須指示收款賬戶所在銀行按當時通用匯率,將已支付款項折算為記賬貨幣,記入收款賬戶借方。
5. 一 般 條 款
5.1 提供予收款代理人的所有相關資料
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須及時向收款代理人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以使收款代理人可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其分配、會計及付款責任。
該等資料須包括詳細的銷售預算及銷售報告、所有交易備忘錄及發行協議的經核證副本、給予發行商及/或由發行商簽署的所有不可撤回的指示的副本、所有受益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及銀行詳情的副本(若未在本協議附件C中載明)、有關議定開支的詳細資料、支付議定開支及其他費用的批准、支付剩餘款項的說明、發行商的賬目資料及收款代理人為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分配、會計及付款責任而合理需要的所有其他資料。在不局限前述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銷售代理人須及時(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個別發行協議簽立後7天)向收款代理人提供由銷售代理人和相關發行商妥為簽立的個別發行協議的經核證副本。收款代理人可於任何時候查核任何資料來源,以核實本協議下的相關發行商或各方是否有履行其於發行協議及本協議下的責任。收款代理人如對任何一方所提供的資料有合理疑問,須從速向該方澄清並通知其他各方。
5.2 提供予收款代理人的資料或批准
5.2.1 若收款代理人收到有衝突的資料、要求或說明,收款代理人須要求已提供或本應提供無衝突資料或要求的各方,於由收款代理人提出要求起計的五 (5) 個營業日內,提供準確一致的資料或要求,且收款代理人須據此延遲五 (5) 個營業日發佈有關的報表及付款。若相關各方未能於上述期間提供該等資料或要求及/或解決衝突,則收款代理人須發佈報表,說明在衝突得以解決之前,爭議金額將留存於收款賬戶中及/或推遲發佈報表及相關付款。一旦發生該等事件,收款代理人須立即通知各方。若收款代理人並無疏忽行為、故意的不當行為或違反本協議的行為,收款代理人無須就有關本第 5.2 條作出及/或執行的任何決定負責。
5.2.2 若收款代理人可能或將收到本協議各方中兩方或多方的聯合通知,而其中一方或多方已在其特定司法管轄區接受破產管理、被接管、被清盤或進入任何適用或同等的法律程序(「破產方」),則通知可由擬通知收款代理人的其他一方或各方
(但並非破產方)發出,但以破產方適用法律所允許者為限,此外,若一方必須由清盤人、破產管理人、接管人或被委任管理該方的資產或業務的其他外部破產管理人(統稱為「破產管理人」)代表,則破產管理人有權代表破產方,並代表破產方發出聯合說明及作出答覆。然而,若該破產管理人於收到索取通知的書面請求後十 (10) 個營業日內(時限會在交予破產管理人的通知中訂明),未代表破產方作出答覆,則破產管理人無法在所需的時期內作出答覆將意味著「視作接受」,其他各方可繼續行事而破產管理人無須參與其中。
5.3 合 理 疑 問
x收款代理人對權益的分配、會計或支付存有合理疑問,可將該等權益(「未決權益」)留存於收款賬戶中,且在該等不確定的情況得以解決前,無須就未決權益的款額向受益人再支付任何款項。一旦發生該等事件,收款代理人須立即通知各方。若收款代理人並無疏忽行為、故意的不當行為或違反本協議的行為,收款代理人無須就作出及/或執行的任何決定負責。
5.4 若非法、不可抗力則不付款
5.4.1 本協議及收款代理人在本協議下接收、分配及支付款項,須受所有現有及未來適用法律、法規或指令(包括任何預扣稅或由任何國家(國際)、聯邦或地方當局所徵收的其他稅項或稅款、費用或收費)的規定所規限,且本協議的條文須削減至及限於符合該等規定所需的範圍;倘若付款在任何方面屬不合法,收款代理人無須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款項。
5.4.2 若因收款代理人不可控制的原因致使本協議任何條文的執行不合法或不可能執行該等條文(「不可抗力」),則只要此情況繼續,便無須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且在該期間,無須對本協議的有效性、效力或可強制執行性負責,惟收款代理人須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協議的其他各方存在該等情況。
5.4.3 若不可抗力持續存在超過六(6)個月,各方或收款代理人可根據本協議第 6 條終止本協議。
5.5 發行商即時付款及提供賬目資料
銷售代理人承諾,在發行協議的有效期內,促致發行商即時向收款賬戶付款,並
(經銷售代理人)向收款代理人提供即時及準確的發行報表。
5.6 收款代理人可倚賴資料
收款代理人有權倚賴其合理認為正確的、由任何各方、受益人或第三方向其提供的資料,以及倚賴收款代理人合理認為真實的且已由宣稱已獲得、發送或簽署的人士獲得、發送或簽署的任何訊息、文件或通訊。若收款代理人並無疏忽行為、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無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則無須就倚賴上述資料產生的任何後果向任何一方或受益人負責。
5.7 收款代理人須應要求提供資料
在不損害本協議其他條文的原則下,收款代理人須應要求從速向一方提供從銷售代理人、發行商或其他各方收到的所有報表、賬目及發行協議的副本,並回答任何一方就有關本協議合理提出的問題。
5.8 收款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收款代理人無須就支付於本協議下收到的任何資金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惟該等資金必須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使用。若收款代理人就會計期(「適用期」)作出錯誤付款(「錯誤付款」),須補償任何各方因該錯誤付款蒙受的任何直接損失(相應損害賠償和利潤損失則除外)。對於收款代理人於本協議下的任何其他責任,若收款代理人並無疏忽行為、故意的不當行為或違反本協議,則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5.9 償 還 多 付 款 額
各方同意而銷售代理人須確保各發行商亦同意,若收到多付的權益,須應收款代理人要求(亦可能對並非協議一方的任何受益人提出要求),將多付款額加上按高於銀行同業拆息1%的年利率計算所得的利息,立即支付或歸還至收款賬戶,以便收款代理人根據本協議作出正確分配。收款代理人的下一份報表將(在適用的範圍內)屬經調整並顯示正確權益的報表。在悉數付還該等款項(包括上述利息)前,收款代理人不得再向相關一方(相關各方)或發行商或受益人支付款項
(如適用),且收款代理人在發生該等情況時,可正式通知該方(該等各方)或發行商或受益人(如適用)。
5.10 不波及本身資金及保持營運
在本協議第3.4及5.8條的規限下,本協議任何條文俱不得解釋為規定收款代理人動用本身任何資金或以本身任何資金冒險,或在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時以其他方式承擔財務上的法律責任與有關其僱員、股東和董事的個人法律責任;收款代理人並無責任向任何受益人付款,惟有關款項如取自記入收款賬戶貸項的已收總收入則除外。收款代理人須保持營運,程度須以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責任。
5.11 收款代理人的彌償
5.11.1 若由於收款代理人接受或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責任,導致或與之相關的申索或訴訟(包括第三方申索)或以其他方式致使收款代理人招致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顧問費用、(法律)顧問成本或法院或仲裁費用,本協議各方須(銷售代理人亦要確保發行商須)在收到收款代理人有相關文件證據為證且令各方(及發行商)滿意的請求後,立即按提出該要求時各自權益佔已收總收入總額的比例,向收款代理人作出彌償,並同意就任何該等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確保收款代理人安全、免受傷害、獲得抗辯及彌償;就本協議而言,所有該等費用一概視作用於該等目的的收款代理人支出。
5.11.2 若收款代理人於任何時候真誠地確定,記入收款賬戶貸項的金額不足以清償收款代理人招致的收款代理人支出,本協議各方須(銷售代理人亦要確保發行商須)在收到收款代理人有相關文件證據為證且令各方(及發行商)滿意的請求後,立即按提出該要求時各自權益佔已收總收入總額的比例,向收款賬戶支付上述差額。支付該部分款項的各方及發行商在支付收款代理人支出後,須首先按同樣比例從任何已收總收入中扣除相應金額。
5.11.3 儘管有上述規定,只有在收款代理人無疏忽行為、故意的不當行為或違反本協議行為的情況下,各方才須對本協議收款代理人作出彌償。
5.12 收款代理人並無其他職責
除了本協議所指明者,收款代理人依據本協議並無職責或責任。
5.13 收款代理人的權限
5.13.1 各方授權收款代理人(銷售代理人亦要確保發行商授權收款代理人)履行本協議所載的收款代理人服務,並代表其採取該行動及行使本協議條文特別轉授予的權力,包括可能合理提高受益人獲得事先擬定(潛在)權益的可能性的權利,以及其中合理附帶的所有權力。
5.13.2 各方均不得妨礙、阻撓本協議的條款或採取任何違反本協議條款的行動。
5.14 代表的權力
各方據此聲明及保證,簽署本協議的每位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一方簽署。
5.15 銷售代理協議的終止
5.15.1 收款代理人收到製作公司所發出的銷售代理協議已終止或已屆滿的通知(該通知須隨附已由銷售代理人妥為簽署的相關合約終止結算安排(包括與當前及未來銷售代理人收費及佣金和銷售代理人支出及任何其他根據銷售代理協議應付的費用有關的安排)的副本,但若銷售代理協議終止的因由是銷售代理人接受破產管理、被接管或被清盤(統稱「銷售代理人無力償債事件」)或在銷售代理人所在的特定司法管轄區進入任何適用或同等的法律程序,則製作公司可共同指示收款代理人(但始終須受上文第5.2.2條所限)作出結算安排(包括與當前及未來銷售代理人收費及佣金和銷售代理人支出及任何其他根據銷售代理協議應付的費用有關的安排),而在此情況下,收款代理人須採取一切措施(藉由獲得銷售代理人無力償債事件明確證據的方式)充分核實該等銷售代理人無力償債事件以及銷售代理協議是否已因該等事件而終止,而收款代理人則須執行該等安排並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停止向銷售代理人付款。結算安排一經書面同意及所有相關各方和發行商簽署,即須通知收款代理人,包括銷售代理人(凡不屬銷售代理人無力償債事件的情況)或破產管理人(始終須受上文第5.2.2條所限)。
5.15.2 在製作公司通知所有各方和發行商銷售代理協議已終止或已屆滿後,對銷售代理人而言本協議已終止(「銷售代理終止」),並附加根據第5.15.1條通知收款代理人的合約結算安排予以規限,但前提是銷售代理人須有機會透過下列方式不同意銷售代理終止:
(1) 在啟動銷售代理終止的通知後的十(10)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各方和發行商;以及
(2) 要求根據本協議的第9條作出不同意的判定;若未能作出該等判定,則銷售代理終止須自動成為最後終止。
5.15.3 根據第5.15.1條及第5.15.2條的條文,製作公司有權透過將有關內容通知所有各方和發行商的方式來指定一名新銷售代理人(「新銷售代理人」),而該等內容是指新銷售代理人的身份及任命該新銷售代理人所依據的詳細條款。但前提是:
(a) 銷售代理終止已根據第5.15.2條成為最後終止,以及
(b) 該新銷售代理人已妥為接受本協議下銷售代理人的所有權利及責任。
銷售代理人須確保發行商同意第5.15.1條、第5.15.2條及本段條文所述的程序和安排。
5.16 無 效 條 款
x協議的條款若有其中一條或以上無效、不切實可行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一概不受影響,而各方須按所需的合理程度,以另外一條或以上的條款予以取代,該等條款須盡量(在法律上)符合各方以原來條款追求的經濟目的。本協議的規定或結構如有漏洞,亦如此處理。
5.17 沒 有 放 棄
除下文另有敘述外,任何一方若沒有或延遲按本協議行使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表示放棄,而單次或局部行使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排除進一步行使。
5.18 累計權利及補救方法
x協議規定的權利和補救方法為累計性質,不會被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補救方法排除。
5.19 書 面 修 訂
x協議的條文不得修訂、修改、免去、撤除或取消,除非各方書面明示同意;對本協議條文的違反不得免去或撤除,除非各方書面明示同意。
5.20 條文標題無關宏旨
x協議中條文的標題旨在方便閱覽,並不影響本協議的釋義、詮釋和效力。
5.21 不存在合夥、聯營;不存在其他義務;收款代理人
x協議任何內容俱不構成各方或兩方或以上之間存在合夥或聯營。除本協議明文列出者外,收款代理人對受益人沒有其他義務或責任。
5.22 本協議為主體協議及權益保證
各方就(管理)來自電影的總收入、(待撥)已收總收入及收款賬戶利息的接收、分配及支出,同意本協議列明了各方之間完整的協議及理解,並取代及淩駕各方之間先前的所有及任何協議、安排及/或理解;各方亦保證本協議或其附件所述的權益正確無誤,但若本協議因任何原因而終止,則本協議中明示或按上文下理會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繼續存在及生效的條文,以及本協議中為詮釋或執行本協議而需要的條實質性業務條款,包括附件A中所載的已收總收入的分配,會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5.23 電影相關的收款代理人貸項
製作公司須促致收款代理人以下列形式接收電影相關的貸項:「[插入收款代理人名稱]收款賬戶管理」。
5.24 提供給收款代理人的數碼影碟及海報
電影有了數碼影碟及海報後,銷售代理人須隨即向收款代理人提供,每樣各一。
5.25 第三方權利
並非本協議其中一方的人或法團,無權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
6. 本協議的期限及終止
6.1 本協議由[生效日期]起生效,並會一直生效,直 至[生效日期]後[ ]年,除非按當中的規定提早終止或予以續期。
6.2 儘管有第6.7條的規定,收款代理人只要提前30個營業日書面通知各方,即可隨時終止本協議,無須理由。
6.3 儘管有第6.7條的規定,多數方享有共同有權利,只要提前30個營業日書面通知各方,即可隨時終止本協議,無須理由。
6.4 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
(a) 本協議即無效力,但不影響:
(I) 任何一方因本協議曾遭違反而按本協議或法律針對另外一方享有的權利及申索;
(II) 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前已產生某一方的權利及申索;
(III) 經明示或按上文下理,會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繼續存在及生效的條文,以及本協議中為詮釋或執行本協議而需要的條文;
(b) 收 款 代 理 人 須
(I) 立 即 報 告 收 款 賬 戶 的 結 存 ;
(II) 立即把收款賬戶內的已收總收入、所有財務資料(包括賬簿及發行協議)及有關本協議的材料,轉交由各方指明的第三方(收款代理人除外);以及
(III) 盡快結束收款賬戶,無論如何不可遲於本協議期滿或終止日期後[1]個月;以及
(c) 就電影或任何相關權利而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日期後由收款代理人收到且未能存入收款賬戶的任何金錢,須在由收款代理人收到後,立即按第 6.4(b)條轉交指明的第三方。
6.5 本協議如按第6.2或6.3條終止,則只要沒有發生違責事件,收款代理人可就按本協議為各方提供的服務,獲付與該等服務相稱的收款代理人收費及佣金,另加收款代理人支出,計算至並包括終止日期。
6.6 各方明確同意,任何在本協議下無任何更多責任且無權接收本協議下的任何(更多)權益的一方,不會再收到收款代理人發出的報表,亦無權同意(或不同意,視乎情況而定)對本協議作出修訂或根據第6條所述內容終止本協議,因此,在根據本協議已獲得該方同意的情況下,無須再獲得其同意。
6.7 若發生下列任何違責事件(「違責事件」),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有權在向收款代理人發出通知後,立即終止本協議:
(a) 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第二次]不批准任何報表擬稿;或
(b) 收款代理人已破產或將被清盤(並非出於合併或重組目的而自動清盤);或
(c) 收款代理人為清償其債項已訂立任何監管或自願的債務重整安排;或
(d) 收款代理人已訂立其事務的債務償還安排;或
(e) 收款代理人已就其任何資產任命一名接管人;或
(f) 收款代理人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文。
在本協議因發生違責事件而終止後,各方(收款代理人除外) 按本協議或法律享有的權利及申索不受影響,而第6.3條隨即適用,收款代理人須立即向各方退回收款代理人收費及佣金,另加收款代理人支出。
6.8 製作公司及銷售代理人須確保,根據發行協議,與第6.1至6.7條相若的終止條文,對發行商有約束力。
7. 通 知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
(i) 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發送至附件C中所載的一方(電郵)地址,或該方通知其他各方的其他地址,或若為本協議各方以外的受益人,則發送至該受益人通知收款代理人或各方的其他地址。儘管前文已有規定,但報表及付款通知須由收款代理人透過電子郵件提供,且若未收到任何發送失敗的通知,即須視作已發出;及
(ii) 須透過專人遞送,藉由傳真、掛號信或電子郵件發送,若遞送或留交於上述地址,即可視作已發出;若藉由郵寄方式發出,則在按照正常郵寄過程
(如)理應收到之日,即可視作已發出;若藉由傳真發送,發送人在成功
發送完後收到適當應答碼,即可視作已發出;若藉由電子郵件發送,未收到任何發送失敗的通知,即可視作已發出。
8. 簽 署 各 方 及 副 本
8.1 在任何情況下,顯示為本協議一方的任何準協議方均不擁有或不得視作擁有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及責任,但該方已簽署本協議則當別論。
8.2 簽訂本協議,可一式兩份或以上,各副本等同於原件,所有副本一併構成一份及同一份文書。傳真簽名及電子簽名與親筆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
9. 法 律
x協議須受香港法例管轄並據以詮釋,且各方接受香港法院專有司法管轄權的管轄,絕不食言。
10. 保 留 條 文
x協議任何內容俱不可視為限制、減損或在其他方面干預香港特區政府、其轄下的局或部門、任何公職人員或任何由香港特區政府僱用的人依法擁有的權力、酌情權或權責,或其行使或執行。
簽署並作為下列一方之協議無條件提交
[收款代理人名稱]
....................................................
簽署並作為下列一方之協議無條件提交
[製作公司名稱]
....................................................
簽署並作為下列一方之協議無條件提交
[銷售代理人名稱]
....................................................
簽署並作為下列一方之協議無條件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簽署並作為下列一方之協議無條件提交
[融資者甲名稱]
....................................................
簽署並作為下列一方之協議無條件提交
[融資者乙名稱]
....................................................
附件A
已收總收入的分配及分發
已收總收入(包括收款賬戶利息)須由收款代理人按下列方式及順序分配及支付(若所述金額並未(部分)支付或由任何其他來源付還,則相關方須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快將此事通知收款代理人):
1. 向收款代理人支付收款代理人的收費及佣金及收款代理人支出;隨後
2. 從其餘部分中就電影向銷售代理人支付銷售代理人的收費及佣金(包括所有發行商(由第1.1條界定為包括分銷代理人及分層發行商)的收費及佣金)(支付上限為總收入的15%)及銷售代理人支出,(支付上限為1,000,000港元或製作預算的15%
(以較高者為準))或香港特區政府批准的較高金額;隨後
3. 從其餘部分中按相同比例向香港特區政府及其他融資者支付,直至全部償還香港特區政府投資及其他融資者投資;隨後
4. 所有其餘已收總收入(包括收款賬戶利息及待撥已收總收入)構成「純利」並按下列方式支付:
(i)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支 付 純 利 的 %; 及
(ii) 向 融 資 者 甲 支 付 純 利 的 %; 及
(iii) 向 融 資 者 乙 支 付 純 利 的 % 。
附件B
不可撤銷地指示發行商發出確認通知書
發 行 商 據 此 獲 銷 售 代 理 人 不 可 撤 回 的 指 示 ( 該 指 示 只 能 由 一 份 經
[收款代理人名稱](「收款代理人」)
[聯絡方式]妥為簽署的文件原件更改或撤銷),將按日期為 (日/月/年)的發行協議,把關乎
[電影名稱]並到期應付予銷售代理人的所有收益在無轉撥或扣減的情況下,直接付入下列收款賬戶:
[選擇適用的賬戶]
多幣種賬戶
賬戶名: | |
賬號: | |
銀行: | |
銀行電匯代碼: |
往來賬戶
賬戶名: | |
賬號: | |
銀行: | |
銀行電匯代碼: |
儲蓄賬戶
賬戶名: | |
賬號: | |
銀行: | |
銀行電匯代碼: |
銷售代理人及發行商同意,他們不會在未獲收款代理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更改本協議中所載的付款權限及指示;他們還同意,在銷售代理人未向發行商提供該等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發行商將繼續按本協議中的規定只向收款賬戶付款。
發行商同意不會援引任何抵銷權、跨產品抵押權、反申索或反收購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作出任何其他預扣或扣款(法律規定者除外),或因往來銀行轉賬費用或適用的預扣稅(除非已退回)的扣除,取消或減少發行商在發行協議下須作出的任何付款。
附件C
[由各方及各受益人填寫]
公 司 名 稱 : [ 收 款 代 理 人 名 稱 ]
(「收款代理人」)
聯絡人,乃報表及付款通知的收件人:
姓名: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銀行賬戶詳情
銀行賬戶名:
銀行賬號:
銀 行 : 銀 行 地 址 :
銀行代表:
[美國國內匯款碼]/[銀行代碼]/[銀行號碼]:
國際匯款識別碼/銀行電匯代碼:
公司名稱: [製作公司名稱](「製作公司」)聯絡人,乃報表及付款通知的收件人: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銀行賬戶詳情
銀行賬戶名:
銀行賬號:
銀 行 : 銀 行 地 址 :
銀行代表:
[美國國內匯款碼]/[銀行代碼]/[銀行號碼]:
國際匯款識別碼/銀行電匯代碼:
公 司 名 稱 : [ 銷 售 代 理 人 名 稱 ]( 「 銷 售 代 理 人 」 )
聯絡人,乃報表及付款通知的收件人: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銀行賬戶詳情
銀行賬號:
銀 行 : 銀 行 地 址 :
銀行代表:
[美國國內匯款碼]/[銀行代碼]/[銀行號碼]:
國際匯款識別碼/銀行電匯代碼:
實體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聯絡人,乃報表及付款通知的收件人:
姓名: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銀行賬戶詳情
銀行賬戶名:
銀行賬號:
銀 行 : 銀 行 地 址 :
銀行代表:
[美國國內匯款碼]/[銀行代碼]/[銀行號碼]:
國際匯款識別碼/銀行電匯代碼:
公 司 名 稱 : [ 融 資 者 甲 名 稱 ]( 「 融 資 者 甲 」 ) 聯 絡 人 , 乃 報 表 及 付 款 通 知 的 收 件 人 :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銀行賬戶詳情
銀 行 賬 戶 名 : 銀 行 賬 號 :
銀 行 : 銀 行 地 址 :
銀行代表:
[美國國內匯款碼]/[銀行代碼]/[銀行號碼]:
國際匯款識別碼/銀行電匯代碼:
公 司 名 稱 : [ 融 資 者 乙 名 稱 ]( 「 融 資 者 乙 」 ) 聯 絡 人 , 乃 報 表 及 付 款 通 知 的 收 件 人 :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銀行賬戶詳情
銀 行 賬 戶 名 : 銀 行 賬 號 :
銀 行 : 銀 行 地 址 :
銀行代表:
[美國國內匯款碼]/[銀行代碼]/[銀行號碼]:
國際匯款識別碼/銀行電匯代碼:
附件D
電影相關資訊;電影名稱、主要演員、導演、製作預算等
電 影 名 稱 : 編 劇 : 導 演 : 監 製 :
主要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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