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立買賣契約書人
賣方︰ (以下簡稱賣方)
茲為『玖長匯比壽』土地預售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買賣契約書,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本契約已經由買方詳細審閱瞭解契約內容,並確認本約各項條款其權利與義務之規範並未違背平等互惠與公平原則,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土地標示
座落『新北市三重區仁愛段 2127、2127-1、2127-2、2127-3、2127- 4、2147-3、2431-3、2431-4 地號』等捌筆土地之建築基地面積
388 平方公尺(117.37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商業區。第 二 條 土地買賣面積及認定標準
買方購買『玖長匯比壽』 棟 樓房屋壹戶之基地持分,土地持分面積合計 平方公尺(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壹拾萬分之 ,其持分權利之計算依據及約定如下:
一、土地持分是依本戶房屋登記專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坪)(主建物+附屬建物)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登記總面積 2808.91 平方公尺(849.70 坪) (主建物+附屬建物)比例計算,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前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規定互為找補。
二、為滿足持分總合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賣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持分為準。
三、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權利持分。
四、依第一項計算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份,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停車位價款及面積),
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五、前項之土地登記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六、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 三 條 土地買賣總價
x契約總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第 四 條 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買方應依附件(一)「付款辦法表」中所約定之繳款條件,於
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後七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向賣方指定之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如數一次繳納。
二、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三、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貸款約定
一、附件(一)「付款辦法表」中金融貸款部份,買方如不貸款者 (含貸款額度不足),應於賣方通知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一次以現金繳清該期款(含貸款額度不足),賣方始辦理產權登記予買方。
二、依第三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三、前項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
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
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 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
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四、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 六 條 土地產權登記及期限
一、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4 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予買方,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 賣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有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土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
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項第 1 款、第 2 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
前全部兌現。
四、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
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 7 日內提供,
如有逾期,每逾 1 日應按已繳土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有關本約土地持分之產權申報、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及辦理貸款等手續,買方同意委由賣方指定地政士統籌辦理,其約定如下:
1、雙方同意依移轉當時政府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公告現
值作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公契價格。
2、本約買方即產權登記名義人,如需設定抵押時亦為抵押權之義務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表人對買方依本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3、 買方於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費前,賣方對產權憑證有
留置之權。
4、 買方雖無其他違約事由,但若無理由或以不成立之理由透過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方式預示拒絕給付(包含但不限於預示拒絕撥付銀行貸款或其他款項,抑或是履行於產權過戶前表明拒絕過戶產權等等)者,賣方得停止或撤銷產權過戶手續。
第 七 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六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三、土地產權移轉登記費、印花稅、代辦費、貸款保險費、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五、土地產權移轉之銀行抵押設定登記費、地政士代辦費、各項規費及依法令由買方負擔。
六、如買方未依期限繳納買賣價金或預付款項致各項稅費增加或致生滯納金時,其增加部分無論徵納義務人名義為何,均由買方負擔。
第 八 條 交付土地及相關文件之條件及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遲延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土地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應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
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土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本約土地買賣係屬本戶房屋基地之持分產權買賣,雙方同意以辦理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本契約則由買賣方各自保存。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不論買方是否欲行遷入本戶房屋,皆應配合辦妥一切點交接管手續。
四、買方於尚未付清總價款及各項稅費前,賣方對產權憑證有留置之權。
五、本房屋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且買方業已全部履行本契約之約定後,始得要求交付房屋所有權狀及鑰匙。
第 九 條 其它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土地如因賣方融資而設定他項權利,賣方應於取得買方之金融機關貸款,即負責清理塗銷之。倘賣方遲延並逾買方所定相當期限仍不解決,買方得解除契約。
二、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契約土地買賣不能繼續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一次退還買方。
三、本約土地買方即為登記名義人,就本社區法定空地(含共用及
約定專用等)之使用管理同意依賣方開發之規劃原則使用,本約定視為共有人之間對前開部分使用之分管特約,依本共有分管之性質,買賣雙方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外之任何人(含承租人、借用人等),本分管特約對其受
x人仍繼續有效,任何讓與人應告知並要求其受讓人同意此分管特約,如有違反致生糾紛或損害,該讓與人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買賣雙方相互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書所載之住址掛號郵寄為準,如有變更地址,雙方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更正,如對方拒收或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送達日期。
五、本契約書對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受人、管理人、承租人均具同等拘束力,買賣雙方並應對之負告知義務,否則若造成他方損害應付賠償責任。
六、如買方發生糾紛,致買方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時,且其因此所造成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
七、買方授權本戶房屋及土地之 (一)代辦貸款及領取貸款 (二)
辦理房地產權移轉申報、撤銷及產權登記 (三)依本約約定產權過戶返還賣方 (四)其他依據本約應由買方用印或申請者,賣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上開授權範圍以外之用途。
八、本買賣契約若經任一方解除時,本土地即由賣方收回自行處分。倘賣方已將上開產權辦理申報者,買方同意賣方得逕以買方名義及委託房屋出賣人所代刻之印章撤銷申報,因其而增加之稅費及損失均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倘賣方已將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人名義者,買方應無條件負責將該產權於七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還賣方所有。費用及稅費均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第 十 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違約處理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 1 項或第 2 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土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 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 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 2 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
償。
六、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七、本戶土地由賣方收回自行處分,買方無異議並願放棄一切請求權及抗辯權。倘賣方已將上開產權辦理申報者,買方同意賣方得逕以買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其因而增加之稅費損失由買方負擔。
八、倘賣方已將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人名義時,買方應無條件負責將該產權於十五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賣方所有
(以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買方同意授權由賣方代為委任】,逕將土地產權過戶返還賣方或指定人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費用及稅費均由買方負擔。
第十二條 轉讓約定
一、自本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二、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三、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土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四、本約未過戶前,禁止於網路媒體之行銷通路上銷售。
五、賣方如同意轉讓時,買方應依賣方通知之期限內繳清應付之各期期款,並辦妥轉讓程序,逾期未繳或未配合辦理,視為買方放棄轉讓,應依本契約履行。
第十三條 契約聯立及附件
一、本約土地上之房屋由買方向玖長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稱玖長
建設)承購,且本契約與買方與玖長建設簽訂之『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具有不可分之連帶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一方對任何一契約違約時,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任何一契約之解除,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二、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
x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處理之。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六條 契約審閱及分存
一、本契約所有事項雙方確已詳細審閱,買賣雙方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一切權利義務均以本約之約定為標準。
二、本契約書壹式貳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本契約印花各
自貼足)。
附件:一、付款辦法表。
二、委辦貸款契約書。三、客戶資料表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O):
電 話(H):
通 訊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賣 方: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00)0000-0000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0X
x x x x:xxxxxxxxx 00 x 1F
不動產經紀人: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立買賣契約書人
賣方︰玖長建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x為『玖長匯比壽』房屋預售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買賣契約書,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由買方攜回審閱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玖長建設有限公司 ,本契約已經由買方詳細審閱瞭解契約內容,並確認本約各項條款其權利與義務之規範並未違背平等互惠與公平原則,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廣告效力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份。
第 二 條 房屋及停車位標示
一、房屋標示:座落於『新北市三重區仁愛段 2127、2127-1、2127- 2、2127-3、2127-4、2147-3、2431-3、2431-4 地號』等捌
筆土地之建築基地(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興建之『玖長匯比壽』,總面積共計 388 平方公尺(117.37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用地,本房屋興建地下三層地上十三層(共計 47 戶),
為主管建築機關核準 111 年 3 月 4 日,建造執照號碼為 111
重建字第 00115 號。建造執照影本如附件(九),建造執照暨核准之本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十)。
二、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買方 □無購買車位;□購買停車位:
購買之停車位屬:▇機械式,□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有▇無 獨立權狀。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車位面積為機械車位每台 7 平
方公尺,2.12 坪。
1.倉儲式停車位;編號 號車位, 個。
車台版規格:長 公分,寬 公分,高 公分。
2.地下壹層;機車停車位,由管委會規劃分配。 機車位屬配設之行為,此部份不列入買賣價金。
本汽車停車位應依相關法令管理使用,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 3 目之比例計算之。(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六)之汽車位置編轄圖)。
3.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百分之壹拾壹點壹肆肆)。
4.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 三 條 房屋買賣面積
x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 ,包含: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2)附屬建物面積:陽臺 平方公尺( 坪)。二、共用部份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四、前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四 條 共有部份項目、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一、共用部份(大公)包含:
1.地下室二.三層:為倉儲式停車設備空間、發電機室、消防機房、水箱、安全梯、爬梯、防空避難室。
2.地下室一層:倉儲式停車設備空間、客貨梯、不具獨立權狀之機車停車空間、緊急升降機兼無障礙電梯、電信室、台電配電場所、電錶區、排煙室兼梯廳、安全梯、爬梯、通風排氣/進氣設備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份之項目( )。
3.一樓:倉儲式停車設備空間、客貨梯、緊急升降機兼無障礙電梯、排煙室兼梯廳、梯廳、室內安全梯兼無障礙梯、通風排氣/進氣設備、管委會使用空間、門廳、陽台、機房、無障礙汽機車停車空間、發電機排氣/進氣設備。
4.地上二樓至 13 樓:緊急升降機兼無障礙電梯、排煙室兼梯廳、室內安全梯、梯廳。
5.屋突一樓:緊急升降機兼無障礙電梯、樓電梯間、排煙室、室內安全梯、屋頂平台。
二、 共用部份(小公)包含:
一樓的店鋪前騎樓,本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18.80 平方公尺(5.69 坪)。
由一樓店鋪及 A 戶 3 樓共同持分,一樓店舖持分 9999/10000;A 戶 3 樓持分 1/10000,共同約定由一樓店鋪專用。
三、本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1563.36 平方公尺(472.92 坪);專有部分(主建物+附屬建物)總面積計 2808.91 平方公尺(849.70坪)。前項共用部分面積之分攤計算方式係扣除地下室壹、貳、參層之停車空間面積後,其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依買受本戶房屋專有部分(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佔全部房屋專有部分(主建物+附屬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其面積係以本
「玖長匯比壽」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第 五 條 房屋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找補約定如下:
1.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以
2%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 2%)。
2.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份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項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 六 條 房屋買賣總價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一、房屋價款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專有部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份: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二、車位價款計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
三、本房屋及車位價款總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第六條之一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 1 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玖都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附件十三)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七 條 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買方應依附件(一) 「付款辦法表」中所約定之繳款條件,於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後七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向賣方指定之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如數一次繳納。
二、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三、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貸款約定
一、附件(一)「付款辦法表」中金融貸款部份,買方如不貸款者 (含貸款額度不足),應於賣方通知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一次以現金繳清該期款(含貸款額度不足),賣方始辦理產權登記予買方。
二、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三、前項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
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
(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 (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四、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五、本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 九 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三)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 3 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 條 開工及完工期限: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3 年 3 月 24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7 年 9 月 23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延遲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本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前完工,取得使用執照時,買方同意仍依賣方之通知期限內繳清各期期款及辦理銀行貸款、對保及驗屋等手續。
四、公共設施、中庭花園及圍牆等之舖設工程於第一戶正式交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第十一條 建築變更設計之處理
一、買方變更設計:
1.買方若有要求室內隔間變更時,須經賣方同意後,並以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如買方以口頭或電話提出申請辦理者,對賣方不生效力;由賣方負責施工,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細圖說,需配合本工程進度辦理。
2.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含瓦斯管道等) 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3.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提出工程追加減帳,通知買方簽認並於七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買方未如期繳清追加款,除賣方同意外,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4.變更設計所需費用經賣方估算,其變更增加項目依其變更總價加收該項總價之 5%為變更執行費用,變更減少項目依該項總價 95%退款;若因更換室內建材或設備時,本公司退料不退工資,並無法協助買方所提供任何建材或設備安裝於購買戶別,以方便工地管理。
二、賣方變更設計:
1.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公用事業設備,如自來水、電力、電信、
瓦斯、有線電視(如有)之設備管線等,均由賣方依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照圖或設計圖設計施工,若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於正式設計安裝或現場配置認定需另行變更設計時,賣方得依上開主管機關之要求變更之。
2.設置於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建築物建材設備及其所需空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方亦同意賣方逕行指示相關工程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1)緊急發電機室、消防機械室、抽水馬達、電錶箱、電梯機房、消防、各進排風設備、管理員室、電信機房、台電配電場所、給排水管線、瓦斯管線及其他建築物主要設備等,於廠商正式設計安裝,認定需另行變更設計以適應本大樓之需求時。
(2)本大樓之外觀建材色系及造型、庭園景觀、大樓管理系統,在不影響買方之居住使用及不改變合約主要建材之情況下,得由賣方做局部之變更。以上變更以不影響本戶房屋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為原則。
3.本工程規劃興建之建築物,賣方就未售出戶於必要時有權指示建築師辦理坪數、戶數或室內隔間之變更,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給予購屋人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其他和解措施之選擇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驗屋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屋手續。
二、初次驗屋後,倘有瑕疵應修繕者,於賣方完成修繕並通知買方複驗時,買方應即配合辦理。
三、驗屋時未於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之事項,縱於交屋日始發現者,如有修繕必要,買方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再以拒絕交屋或撥付銀行貸款、繳付尾款等之理由。
四、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五、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 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 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本案約定由□賣方負擔 □買方負擔。
六、交屋後天然瓦斯裝錶由買方自行與瓦斯公司申請。七、驗屋標準:
除另有約定或有變更設計外,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應檢測之項目及其點交標準悉依本契約第九條之約定為據。房屋之檢驗標準雙方同意如下:
1.泥作粉刷:每 1.5m x 1.5m 牆面平整度誤差值 3mm 以內。
2.地、壁磚:每塊磁磚平整度以 CNS 規範鋪設完成之表面平整度,3m 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 3mm,單磚 5 點黏著度有 3 點(含)黏著。
3.室內油漆:依一底二度施工法施作。(即批土打底、砂磨一次,底漆、面漆各一次為二度)壁面伸縮細紋屬正常現象。 4.室內防水檢測範圍:各浴室地坪部分,只接受該戶浴室空
間防水檢測。
5.室內隔間尺寸:丈量長寬時需扣除牆面粉刷打底厚度 2.5~3cm、有鋪貼磁磚時需再扣除磁磚鋪貼厚度 1.5~2cm、丈量室內高度時需扣除木地板或磁磚鋪貼裝修厚度 8~10cm 及版厚 15cm。
6.各戶建材設備(如飾材、磁磚、衛浴、廚具、檯面、門扇門框、窗扇窗框、欄杆、門檻、玻璃、石材、木地板、實塑地板、五金配件等),同意以專業美容方式處理之。
八、買方於賣方通知驗屋日起七日內配合驗屋,若時間無法配合,買方應提出說明並與賣方另行約定。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登記及期限
一、 房屋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 雙方同意依移轉當時政府主管機關公告之房屋評定現值作為申報現值及公契價格;並於買賣登記送件時,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同步辦理。
三、 賣方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 本約買方即產權登記名義人,如需設定抵押時亦為抵押權之義務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表人對買方依本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五、 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屋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項第 1 款、第 2 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六、 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 7 日內提
供,如有逾期,每逾 1 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 買方於房屋所有權過戶前,雖無其他違約事由,但若無理由或以不成立之理由透過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方式預示拒絕給付者,賣方得停止或撤銷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
八、 買方於尚未付清總價款及各項稅費前,賣方對產權憑證有留置之權。
第十四條 稅規費及其他費用負擔約定
一、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
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五、本戶暫收款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與銀行對保用印時一併繳付,代繳費用包含:本約應由買方負擔之稅費(賣方先代繳)、自來水預繳水費(若有)、有線電視外線費用(若有),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六、1、買方同意於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是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管理費等,另瓦斯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2、水電費用繳納名義人於交屋後由買方自行辦理過戶事宜。
七、本大樓之所有權人自交屋日起,不論遷入與否,應一律按規定繳交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住宅戶管理費每月每坪 85 元,店舖戶管理費每坪 85 元,車位清潔費乙位 1000 元,機車車
位清潔費乙位 150 元;若須調整,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八、由地政士代辦申請之謄本費、含中途變更名義補徵之契稅由買方負擔;買賣實價登錄費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第十五條 交付房屋及相關文件之條件及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遲延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應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若交屋後,確定無裝潢或裝潢完成並無損害本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如電梯、門廳、外觀或堆置垃圾等事宜,則不須繳交裝潢保證金。買方自行裝潢前,應俟辦妥交屋手續並繳交施工保證金款項後(附件七裝潢(修)工程切結書),始得進行裝修工作,並確保本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在檢視公共使用部分前,其裝潢包商仍需接受賣方工地人員約束,不隨意傾倒廢棄物、堆置建材等。
五、辦理交屋手續時,買方同意本房屋之點交以買方專有部分為準,其他公共使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屬社區管理委員會點收及接管,買方不得以此部分未完成或未點交拒絕辦理交屋。
六、買方未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七、交屋後買方若有任何裝修工程,須先查明施工步驟及方式,若因施工不當導致賣方或其他住戶任何損失,概由施工之一方負修繕費用及責任。
八、共有部分之點交約定如下: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 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於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予管理人接管。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買方全體同意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二者以下皆簡稱管理人)後移交之。依賣方通知日期,由管理人會同賣方依法律規定及下列約定檢視點交共有部份及附屬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有關共有部份及附屬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之檢測點交約定如下:
1、依賣方通知雙方訂定日期,由管理人會同賣方點交共有部份及附屬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
2、檢測點交項目資料及清冊由賣方準備,除雙方另有約定
外,應檢測之項目及其點交標準依本契約約定為據,雙方同意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
3、賣方應將會同檢測時發現之明顯瑕疵或缺失註記於點交清冊中,由管理人(或該部分之點交代表)簽名或用印確認,賣方應於一個月內修繕完成,並就該缺失修繕部分另行驗收(賣方修繕完成後,應通知管理人驗收,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檢測時未於點交清冊上列舉改善之事項,如有修繕必要,管理人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
4、整體公共設施如無明顯重大致不堪使用之瑕疵而管理人逾期或不為檢測點收或不完成全部檢測點交手續(含拒不於點交清冊上簽名或用印),則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屆滿二個月之日(公共設施業經管理人實際接管使用於該日之前者,以實際接管之日)為檢測點交完成。
(非明顯重大致不堪使用之瑕疵或缺失未修繕部分,管理人有權於檢測點交清冊註記、要求賣方修繕且自修繕驗收完成時起算保固期限)
5、社區共有部分自檢測點交完成之日起,管理人即接管,並應自行負責公共設施之管理(含委聘管理服務人)、維護、保養。
6、賣方就公共空間所規劃設置之設施及植栽美化部分以現場完成之現況點交予管理人接管,就此部分,買方、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均無要求賣方為任何特定施作或施作標準之權利。
十、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不論已否遷入,應即按月繳付本社區共用部分應分擔之水電費、社區管理、清潔維護等管理費用。
十一、賣方依合約期限通知買方辦理交屋手續,若買方遲延不約交屋或怠繳費用致遭停水或停電者,其損害概由買方自行負責,水電費用繳納名義人於交屋後由買方自行辦理過戶事宜。
第十六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
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防水工程保固十年(頂樓、樓層交接處、工作陽台、窗框、浴室),設備部份(如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管理設備)保固三年,固定建材(如門窗、壁材、地磚、水電工程及耗材部分),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社區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設施自取得使用執照日 6 個月起,予社區管理委員會起負保固責任,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保固十五年,防水工程保固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機電設備、消防設施、水電開關、水龍頭、燈具耗損等)保固一年,門窗、粉刷、壁材、地磚及水電工程,如非天災、人為因素負責保固一年。
四、雙方同意下列毀損不在賣方保固責任範圍內:
(一)因可歸責於買方原因所導致之毀損。
(二)因地震、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之毀損。 (三)相關配件因正常使用之自然耗損。
(四)美化植栽部分。第十七條 分管特約
一、本社區公共空間依本契約第四條第一項所標示範圍,其他依使用方式或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等公共設施,由本社區全體住戶共同依設備物之性質為使用管理;其停車空間約定如下:
1.本契約地下層共參層,總面積 873.93 平方公尺(264.36 坪),扣除第 4 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
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677.86
平方公尺(205.05 坪)。
2.汽車停車位約定專用部分:本社區地下室除前項之共有部分外,由賣方統一規劃為汽機車停車場,約定專用,本社區全體住戶均了解並同意前述車位之規劃及使用方式,任何妨礙上開車位之使用者(含管理人)應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使用約定如下:
汽車停車位:本社區地上壹、及地下貳.參層所規劃銷售之汽車停車位共 28 位 (詳如附件六),汽車停車位應有部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其使用約定如下:
(1)汽車停車位原屬賣方所有並得另行出售、出租,由購買者依其與玖長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所示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及使用、收益、處分及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2)未購買汽車停車位者,除對於地下室之緊急避難室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承諾放棄使用汽車停車位,並確認對地下室之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
3.地下室一樓機車停車位法定 25 位,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於公共設施一同點交予社區管理委員會接管,依區分所有權會議投票決定使用辦法。
4.一樓設可充電無障礙停車位及無障礙機車位,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共有及使用,由管理委員會統籌使用規定。
二、本社區大樓之外牆,賣方保留外觀、燈光及招牌設計之權利。三、法定空地: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
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或分管專用部分等,得予除外。
四、屋頂平臺及突出物: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五、 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六、依本約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即區分所有權人),本條約定為共有人間對共有部分之分管特約,依本約共有分管之性質,買賣雙方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外之任何人(含承租、借用人等),本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任何讓與人應告知並要求其受讓人同意此分管特約,如有違反致生糾紛或損害,該讓與人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一樓店舖旁法定空地共同約定由店舖專用,並需善盡管理與 維修義務,各樓層住戶同意上開範圍分管約定專用並無異議。 (詳附件八)
第十八條 特別約定
一、買方同意授權賣方於依法召開本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人會議
前為本社區共同使用部份之管理人,賣方代管期間得委託管理公司負責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使用、管理及清潔維護等事宜。
二、買方全體同意於使用執照取得日起為賣方代管期起始日,並
協助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以下稱管理人)後,於成立當日或依賣方通知日期,由賣方會同管理人檢視點收共同使用部分及附屬設施設備等(以下稱公共設施),並進行機具設備之操作測試,檢視點收項目賣方準備(以本社區共用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等為檢視項目),因上開項目於申請使用執照同時,已經主管機關檢測合格,故此部分之檢視以現場操作說明方式為之。自完成之日,由管理人自行負責公共設施之管理與維護,除本約另有約定外,賣方開始負保固責任。
三、買方未繳清全部款項及辦妥交屋之一切手續前,不得進入使用本戶房屋或自行裝潢施工。交屋前除賣方通知並會同驗屋外,基於工地安全及標的物所有權與危險負擔尚未移轉等因素,賣方得拒絕參觀;未經同意進入工地時,賣方得拒絕並排除其參觀。
四、為維護本社區秩序及各住戶安全衛生,買方願簽具並遵守本社區規約草約(如附件十二)。
五、賣方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擔任管理負責人期間或依約代為管理期間,為維護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買賣雙方同意下列約定:
1.買方交屋後若欲裝潢者,每戶應繳納裝潢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每戶並酌收清潔費用依進場工作日每日新台幣壹佰元整。裝潢完成若有污損社區任何設施,買方應負修復賠償之責,如買方未於賣方催告期間內完成清理或復原者,賣方有權代為修繕或清理,其費用自裝潢保證金中扣除,買方不得提出異議,不足部分買方並應補足;若無損害本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如電梯、門廳、外觀或堆置垃圾等事宜,經工地主任或管理服務人簽認後始可申請無息退還裝潢保證金。買方自行裝潢時,應俟辦妥交屋手續並繳清前兩項款額後,始得進行裝修工作,並為確保本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在移交公共設施部分前,其裝潢包商仍需接受賣方工地人員約束,不得隨意傾倒廢棄物、堆置建材等。買方確認無論裝潢廠商為賣方委託之代銷公司代聘或自行聘雇皆屬買方保證責任範圍。
2.賣方得委託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負責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管理及清潔維護等諸事宜。
3.賣方於前述管理期間內,買方及其他全體住戶應負擔管 理「包含委任管理服務公司之一切費用,諸如警衛、管理 主任、秘書及其他管理清潔人員之費用」及清潔等費用, 並由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收之款項支付之。且因該段 期間之管理維護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之「領得使用執照後代管理維護事項」,買方 全體同意於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收之款項不足支付時,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起造人依法提撥之公共基金中轉 付賣方補足差額;若有餘款則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需 經主管機關報備核准)、點收公共設施及接管社區並設立 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後無息移交之(買方不得主張各戶進 住使用期間不同而要求分別計算退還給各戶)。
六、本社區任何一戶從事修繕,倘因工程技術上之需要而須進入本戶內修繕時,買方應同意其進入修繕,惟因修繕而導致毀損,應由修繕人員負擔之。但本戶內專為便於修繕之管道間、牆面、出線口等,買方同意不設置固定裝潢及物件,否則如因需修繕而致部份之毀損,由買方自行負責修復。
七、本社區之地下停車位因需另行價購,故所有權及使用權屬賣方及向賣方購買之人所有,惟地下室於防空時應開放為防空避難之用。
八、本社區之門廳、照明、中庭、公共休閒設施、電梯、通道、屋頂平台、地下室停車空間及共有部份等公共設施及外牆,賣方(含委託之業務銷售公司)為銷售之目的得於銷售期間無償共同使用及帶領客戶參觀,買方(含管理服務人)不得藉任何理由禁止通行與使用,亦得於社區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之適當位置無償設置廣告物,但賣方應於銷售完畢後回復原狀歸還。
九、買方購買之車位(含租借、讓渡予第三人)應自負維護管理之責,賣方對於天災之地下室車位損害無須負任何責任。
十、買方同意賣方得將社區公共電費(含大小公電),辦理由各戶專有部分電費單中直接分攤支付。
第十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房地賣方若與工程承攬人發生財務糾紛,賣方應於產
權移轉登記前解決;如因賣方建築融資而設定他項權利,賣方應於取得買方之金融機關貸款,即負責清理塗銷之。倘賣方遲延並逾買方所定相當期限仍不解決,買方得解除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二十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
二、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一次退還買方。
三、買賣雙方相互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住址掛號郵寄為準,如有變更地址,雙方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更正,如對方拒收或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送達日期。
四、本契約書對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受人、管理人、受理人、代理人、承租人均具同等拘束力,買賣雙方並應對之負告知義務,否則若造成他方損害應付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約處理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 1 項或第 2 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屋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屋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 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屋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 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 2 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六、本戶房屋由賣方收回自行處分,倘賣方已將上開產權辦理申報者,買方同意賣方得逕以買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其因而增加之稅費損失由買方負擔。
七、倘賣方已將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人名義時,買方負責將該產權於十五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賣方所有(以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買方同意授權由賣方代為委任】,逕將房屋產權過戶返還賣方或指定人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費用及稅費均由□賣方□買方負擔。
第 二十一 條 轉讓約定
一、自本契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二、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三、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屋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四、本約未過戶前,禁止於網路媒體之行銷通路上銷售。
五、賣方如同意轉讓時,買方應依賣方通知之期限內繳清應付之各期期款,並辦妥轉讓程序,逾期未繳或未配合辦理,視為買方放棄轉讓,應依本契約履行。
第 二十二 條 x房屋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且買方也已全部履行本契約之約定後,始得要求交付房屋所有權狀及鑰匙。
第 二十三 條 買方如未交付便章,同意授權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並於簽約之同時書立「委刻印章同意書」(附件四),賣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同意書授權範圍以外之用途。
第 二十四 條 契約聯立及附件
一、本約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與「玖長匯比壽」土地預售買賣契約書」具有不可分之連帶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一方對任何一契約違約時,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任何一契約之解除,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二、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十五 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六 條 未盡事宜
x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處理之。第 二十七 條 合意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 二十八 條 契約審閱及分存
x契約所有事項雙方確已詳細審閱,買賣雙方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一切權利義務均以本約之約定為標準,本契約書壹式貳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本契約印花各自貼足)。
附件:
一、付款辦法表。
二、委辦貸款契約書。三、建材設備表。
四、委刻印章同意書。 五、停車位分管同意書。
六、地下室汽機車位置編轄圖。七、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八、社區公共空間用途約定同意書。九、建造執照影本。
十、本戶建照平面圖影本。 十一、住戶規約草約同意書。
十二、履約保證函-同業連帶擔保書面影本。十三、對保備證資料。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 分 證 字 號:電 話(O):
電 話(H):通 訊 地 址:戶 籍 地 址:
賣 負 | 責 | 方:玖長建設有限公司 人:xxx | |
x | x | 編 | 號:83616501 |
電 | 話:(00)0000-0000 | ||
公 | 司 | 地 | 址:xxxxxxxxxxx 000 x 0X |
x | x | x | x:xxxxxxxxx 00 x 1F |
不動產經紀人:身 分 證 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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