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屬設施:□游泳池 □三溫暖 □SPA □電影院□健身房 □高爾夫球場 □高爾夫球練習場 □網球場 □籃球場 □羽球場 □射箭場 □遊樂場 □餐廳 □會議廳 □其他
國內渡假村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15 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 0970018330 號函頒訂定
<前言>: 立契約人: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x為加入 渡假村會員事宜,同意訂立本渡假村會員使用契約書,以資共同遵守。
<封面>: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買方簽章: 。未經買方攜回審閱,買方可主張不受契約條款拘束。
<注意事項>:
一、會員專屬部分(請勾選):
□本渡假村專屬會員使用,不提供非會員使用。
□本渡假村除會員專屬使用區域或時段外,得對外提供非會員使用。二、交換條款部分(請勾選):
(一)乙方□有□無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若無,免填第(二)項)。
(二)甲方□同意□不同意就其使用渡假村之權利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同意者其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之權利義務準用海外渡假村會員卡(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辦理。
第一條(內容)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約定,由乙方提供住宿、餐飲、休閒娛樂等設備及設施(如附件一),甲方於加入會員後,得免費或支付第七條所定之費用,使用該設備及設施(使用設施項目及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未約定之項目,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第二條(經營主體)
本渡假村由乙方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亦不必負擔乙方之盈虧。
第三條(廣告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會員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乙方提供之宣傳品或廣告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會員期限)
會員依本契約所取得之債權使用權利,其期限為 年(不得超過十年)。
第五條(會員權益)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後,發給甲方會員卡,甲方可於契約所約定之期限內享有本契約所指定之渡假村會員權利。
會員使用渡假村與其附屬設備及設施得免預約,但未預約者因人數額滿無法使用時,不得異議。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後,享有依下列條件使用渡假村及其附屬設備及設施,參與各種休閒活動與課程之權利。其使用設備及設施之權限、標的、條件如下:
一、會員之預定容納量
(1) 會員得使用之房間總數:
(2) 得使用之會員總人數:
(3) 已簽約取得使用權限之會員人數:
(4) 得招收會員總人數上限之公式如下:
會員總人數≦ 會員得使用之總房數×365 天
7(平均使用之基本天數)
二、可使用之運動及休閒設備及設施(以乙方現有房型及設備及設施
為準):
□ 三溫暖
□ xxx
□ 電影院
□ 健身房
□ 高爾夫球場
□ 其他
三、會員之其他優惠
用餐、住宿、會議室之租用、及會員至各結盟據點消費均享有折扣優惠。
乙方應將下月(次)折扣通知會員。
四、進入乙方所屬之渡假村及其提供之附屬設備及設施者,每人均享
有新臺幣(以下同) 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乙方違反第三項第一款或因第二款之設備及設施減少,且未於合理期限內回復原狀,致使會員蒙受不利益者,會員得終止契約,並請求依契約剩餘之有效期間與契約全部效期之比例退還入會費、年費,業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第六條(使用人數之限制)
本渡假村同一天使用人數最多 人。
乙方應於入口處裝設人數顯示器或其他得以知悉人數之裝置,俾甲方
獲悉人數使用情形。
超過人數部分,由乙方視渡假村現場之使用人數,在未超額利用條件下,並考量其相關因素後,同意其進入渡假村,並酌收費用。
第七條(會員義務)
契約成立生效後, 甲方應繳交入會費 元及第一年年費_
元。
第二年起每卡應於每年 月 日繳交年費 元。
除載明於本契約附件二之各項費用外,甲方於使用附屬設備及設施或參與活動時,無庸給付其他額外費用。
本渡假村之年費、設備或設施使用費、課程費用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前項費用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前一年政府所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
幅度。其指數有下降時,應比例調降。
第八條(會員之其他義務)
甲方遺失會員卡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補發,並應繳交
元之手續費。(不得逾二百元)。
甲方住所如有變動,應以書面通知乙方,如住所有變動而不通知者,以通知送達原留地址時,推定其已送達。
第九條(雙方之附隨義務)
甲方應遵守本渡假村之各項規章及使用辦法。
乙方之各項規章及使用辦法不得構成對甲方權利義務關係之限制,且不得與本契約條文相牴觸。但因甲方自身之健康等因素,乙方為維護公共安全衛生之大眾利益,得在合理範圍內限制甲方使用部分設備及設施。
第十條(渡假村之權源證明)
乙方確保對渡假村及其休閒娛樂設備、設施具有合法使用之權限。 乙方提供之使用權源經證明不實,或乙方無使用本契約載明相關設備及設施之權利時,甲方得隨時解除本契約,乙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入會費、當年度年費及甲方因此而支付之交通費等費用總和之三倍賠償。
第十一條(權利轉讓與繼承)
甲方得將其使用權限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但甲方通知乙方前,xxx拒絕受讓人使用乙方之相關設施。
前項情形,甲方於通知乙方後,受讓人得要求依甲方使用乙方設備及設施之相同條件使用相關設備及設施。
甲方身故時,除甲方之全體繼承人得互推指定一人繼承本契約外,本契約即行終止。乙方應依比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之入會費及年費予甲方之繼承人,不得收取手續費。
甲方之使用權限經讓與或繼承時,由受讓人或繼承人於辦理移轉手續時,支付乙方手續費(含製卡費用) 元(不得逾年費百分之
三),乙方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二條(會員終止契約)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會費及年費。 前項規定,乙方得收取合理手續費(不得逾前項金額之百分之 十)。但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
第十三條(契約當然終止及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當然終止:一、契約期間屆滿未經續約。
二、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停止經營。但乙方能提供其他處所服務,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喪失行為能力。
因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當然終止時,乙方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會費及年費,不得收取手續費。
第十四條(會員停權及渡假村終止契約)
甲方積欠乙方年費或其他費用逾三個月,經催繳仍未繳納者,於會員費用繳清前,乙方得暫停其行使會員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1、 因甲方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致重大影響乙方或其他會員之安全或聲譽者。
2、 甲方於入會時或入會後所提供之證明文件與事實不符或偽造相關文件,造成乙方重大損害者。
3、 甲方違反本契約或本渡假村之各項規章,造成乙方受有重大損害者。
4、 甲方積欠乙方年費或其他費用逾六個月,經催繳仍未繳納者。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會費及年費,並得扣除合理手續費及積欠之費用。
第十五條(確保責任)
乙方確保其所提供之休閒娛樂等設備及設施之使用與服務符合契約預定與通常效用之價值與品質。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擔保金提供義務)
乙方應就向甲方收取之入會費及年費中,提撥百分之○○(不得低於四十)之合理擔保,作為乙方因停業、解散、破產、遭撤銷設立登記勒令歇業、營業讓與、假扣押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償還甲方之擔保金:
前項擔保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繼承人。並於實際消費額度超過百分之○○(一百減去提撥成數)後,就超過部分自專戶領取。
□由○○金融機構出具書面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
○○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應與契約期限一致)。
□履約保險。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乙方應於收費後○○日內(不得逾 15 日)交付甲方前項擔保證明,乙方未交付擔保證明者,甲方得主張契約無效。
第十七條(會員之注意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應以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使用乙方提供之所有設備及設施。甲方因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乙方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渡假村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協助處理義務)
因乙方提供之設備或設施疏於維護、保養、故障或有其他可歸責事由,致甲方或其隨行人員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較利於甲方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情形,乙方並有妥善處理之義務。
第十九條(使用權之保留)
甲方之年度使用權未於當年度使用者,得於次二年度內使用之。
第二十條(業者經營權之讓與)
乙方將本契約之使用標的物及其相關設備及設施之權利讓與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並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會費、年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且不得收取手續費。但甲方得選擇繼續使用之權利,乙 方及上開第三人不得拒絶,並應繼續履行本契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會員之解除權)
甲方於簽約後至第一次接受乙方提供主要服務之翌日起七日內,均得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向乙方解除本契約。但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權,乙方於簽約時,應以書面告知甲方並由甲方簽名確認,其未經甲方簽名者,推定乙方未為告知。
甲方解除契約後,乙方應於接受書面通知後十四天內,返還甲方支付
予乙方之入會費及其他所有費用。乙方亦不得請求甲方負擔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契約所定應履行之給付義務時,應給付甲方入會費百分之 (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高於違約金,仍得請求之。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之給付不符約定之品質,除前項違約金之給付外,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亦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乙方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第二十三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同意以甲方住所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申訴專線)
乙方應設置專人專線電話,處理甲方解除、終止契約及申訴等事
宜。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請求處理前項事宜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不得以承辦人或負責人不在或其他事由,拖延前項相關事宜之處 理。
(簽名部分)甲方簽章: 會員號碼: 住址:
電話:
電子信箱:
乙方(渡假村名稱):乙方簽章:
所在地址:
所有人\負責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事處地址:
辦事處電話:傳真:
網址: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渡假村基本資料
一、渡假村名稱:(中文)
(英文) 二、渡假村座落地點: 三、房間(公寓)總數:
四、房間(公寓)類別:□單人房 □雙人房 □套房 □ 五、房間(公寓)內部設備:
1、房間: 房 廳 衛浴 廚房
2、面積:
3、家具:
4、電器設備:
5、廚房設備:
六、附屬設施:□xxx □三溫暖 □SPA □電影院□健身房 □高爾夫球場 □高爾夫球練習場 □網球場 □籃球場 □羽球場 □射箭場 □遊樂場 □餐廳 □會議廳 □其他
七、電話:
八、傳真:
九、電子信箱:
附件二(各項使用設施項目、可參與活動或課程及其收費標準得由立約人雙方自行約定,但須以附件方式明列於契約中,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渡假村可使用設施項目、可參與活動或課程及其及收費標準表 | ||||||
設施項目 (或活動、課程) | 免費 | 付費 | 收費標準(單位:新臺幣) | |||
會員 | 非會員 | |||||
平/假日: | x | x/假日: | x | |||
x/假日: | x | x/假日: | x | |||
x/假日: | x | x/假日: | x | |||
x/假日: | x | x/假日: | x | |||
x/假日: | x | x/假日: | x | |||
x/假日: | x | x/假日: | 元 | |||
平/假日: | x | x/假日: | 元 | |||
平/假日: | x | x/假日: | 元 | |||
平/假日: | x | x/假日: | x | |||
x/假日: | 元 | 平/假日: | 元 | |||
平/假日: | 元 | 平/假日: | 元 | |||
會議廳 | 依會議室大小及使用時間計費 | 依會議室大小及使用時間計費 | ||||
餐廳 | 依所使用之餐別(如合桌式、 自助餐式)及用餐時段計費 |
渡假村提醒買方得行使解除權之書面通知
茲因國內渡假村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甲方於簽約後至第一次接受乙方提供主要服務之翌日起七日內,均得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向乙方解除本契約。但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本渡假村(即乙方或賣方)爰專此告知 臺端(即甲方或買方)上述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經臺端確認瞭解無誤。
甲方簽章: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所有人\負責人: )
電話: 地址:
註.依據國內渡假村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上 述解除權,乙方於簽約時,應以書面告知甲方並由甲方簽名確認,其未經甲方簽名者,推定乙方未為告知。
通知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