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说明:本示范条款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产品报备,其中下划线“ ”为可修改内容,“**”为自主确定内容,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 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
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
区,并且投保时能证明未发生动物疫病;
(四)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猪场可单独投保,其它场
(户)的育肥猪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
养殖场(户)集体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
(一)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育肥猪体重在 10 公斤(含)以上(30 日 龄(含)以上或体长 40 厘米(含)以上);
(三)投保育肥猪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四)育肥猪按规范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毁损等意外事故;
(三)主要疾病、疫病包括但不限于:非洲猪瘟、猪丹 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
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 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xxx菌病,口蹄疫、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布鲁氏菌病、流行性腹泻、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三)项中列 x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每头保险金额乘以不同尸重
/尸长范围对应的赔偿比例后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 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正常的淘汰、宰杀;未按相关部门强制免疫程序 及时接种疫苗;发病后不及时治疗;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 门报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育肥猪的;
(二)保险育肥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第八条 保险育肥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
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按照其生理价值,参 照当地的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市场价值的 80%。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育肥猪按批次投保的,保险数量参照投保时每批次的实
际存栏数量确定,最高不超过按照 0.8 平方米/头计算的圈 舍承载能力,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育肥猪按年投保的,按一年累计出栏数量确定。对于非自繁自育的养殖场(户),应参照年度养殖计划和圈舍承载能力,按不低于投保日育肥猪实际存栏数量的 2.4(年投保批次数)倍,或参照上一年度育肥猪的出栏数量确定保险数量;对于自繁自育的养殖场(户),应参照投保养殖场的年度养殖计划、存栏能繁母猪数量及实际养殖水平,按照当年养殖的能繁母猪与育肥猪 1:25 的比例确定育肥猪保险数量;高于或低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数量。保险数量、年投保批次数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批次投保的,自保险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时止,保险期间最长不超 过 5 个月;按年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0 日(含)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疾病观察期内保险育肥猪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在接到报案后 3 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延长损失核定时间,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金额支付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育肥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
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x。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付部分的
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育肥猪饲养管理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并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育肥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育肥猪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标志等情况进行查验,保险育肥猪为规模养殖场饲养的,保险人还应当查验经营许可证明等资料。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育肥猪生产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育肥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
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相应进行保险单批改。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
当:
(一)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将死亡保险育肥猪移出养殖场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四)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做好死亡育肥猪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
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等证明材料 或证据材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或证据资料。
实行理赔电子化的地区,应当按照电子化要求执行。 病死育肥猪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
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可以确定保险育肥猪尸重/尸长时,投保时投保人 应选定以下赔偿方式之一计算赔偿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按尸重确定赔偿方式: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2.按尸长确定赔偿方式: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长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不同尸重/尸长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表
育肥猪尸重 (W)(公斤) | W<10 | 10≤W<20 | 20≤W<40 | 40≤W<60 | 60≤W<90 | 90≤W |
育肥猪尸长 (L)(厘米) | L<40 | 40≤L<50 | 50≤L<70 | 70≤L<90 | 90≤L<110 | 110≤L |
赔偿比例 | 0% | 10%(含)- 20%(含) | 20%(不含)- 30%(含) | 40% | 80% | 100% |
(二)无法确定保险育肥猪尸重/尸长时:
如发生洪水等大灾,保险育肥猪流失无法确定尸重/尸长时,按照保险育肥猪事故发生时的已饲养天数进行赔偿:
每头赔偿金额=(事故发生时的已饲养天数/育肥猪平均饲养天数)×每头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育肥猪平均饲养天数”参照当地育肥猪历史平均饲养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育肥猪的每头赔偿金额以每头保险金额为限。
(三)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尸长范围每
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每头育肥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批次保险育肥猪数
量(按批次投保时为保险xxx的保险数量,按年投保时为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年投保批次数)小于本次出险时该 批次实际存栏数量,且无法区分保险育肥猪与非保险育肥猪,保险人基于本次出险时实际死亡的育肥猪数量,按每批次保 险育肥猪数量扣除该批次保险育肥猪本次出险前已赔付数 量与本次出险时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确定赔偿数量;若每批 次育肥猪出栏数量大于等于本次出险时实际存栏数量,保险 人按本次出险时实际死亡的育肥猪数量确定赔偿数量。
实际存栏数量指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保险育
肥猪实际存栏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育肥猪每头保险 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
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 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
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育肥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
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
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悉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
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
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育肥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
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七条 x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
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含)以上,或
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
雨量达 50 毫米(含)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
于洪水责任。
(三)风灾:指 8 级(含)以上,即风速在 17.2 米/秒
(含)以上的自然风。
(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六)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七)冻灾:指因遇到0℃(含)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
(含)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八)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
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九)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野生动物毁损:是指因野生动物侵袭造成保险育肥猪的死亡。
(十四)育肥猪:指断奶后的仔猪经过一段时间饲养育肥但还未出栏,且以宰杀、出售猪肉为目的而饲养的猪只。
(十五)尸长范围:是指从育肥猪两耳根连线的中点起, 沿背中线至尾根的长度。
(十六)每批次保险育肥猪数量:育肥猪按批次投保时,每批次保险育肥猪数量即保险xxx的保险数量;按年投保
时,每批次保险育肥猪数量即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年投保批次数。
(十七)养殖场(户):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户、专 业合作社或养殖企业的养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