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中国职业责任赔偿保险
本保险单的承保以索赔提出和报告为基础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单!
这是一份以索赔提出和报告为基础的责任险保险单。索赔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提出,并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报告,除非适用延长的索赔报告期限。索赔费用的支付将减少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申请,经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作“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投保险单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及资料信息等构成。
第一部分 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承保第三方因实际的或声称的法律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该索赔应符合以下条件:
1.1 该索赔是因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的第七项中所载明的地域范围内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的实际的或声称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而导致;
1.2 该索赔在保险期限内提出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报告,并且引起该索赔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首先发生于追溯日期当天或之后但在本保险单终止之前;
关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起始日期之前已经知道或依保险人的合理判断其应当知道,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起始日期之前在任何其他保险中已经告知或在最近提交给保险人的投保书
中披露的任何索赔或情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不承担责任。第二部分 扩展条款
2.1 文档损失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现并向保险人报告,在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当中,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或者受被保险人委托由其他人保管、寄存的任何文档,遭受损毁、损坏、遗失、扭曲、消除或放置不当,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在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为重置或恢复此类文档所发生的所有合理的成本及费用。
但规定:
2.1.1 损失须是在文档运输途中或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其他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管时发生的,文档丢失或放置不当发生的场所须在事前已经过被保险人审慎查验。
2.1.2 该类成本与费用的索赔金额应以账单及账目形式出示并经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人士的批准。
双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对所有索赔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为
[ ]。此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是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
2.2 故意/不诚实行为
尽管有5.7条除外责任的规定,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赔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并通知保险人的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当中的任何不诚实、欺诈、犯罪或恶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索赔,雇员不包括任何前任或现任合伙人或董事。
2.3 顾问、分包商及代理
保险人同意对应由被保险人负法律责任的任何顾问、分包商及代理在实施专业服务中的行为引发的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索赔进行赔偿。
2.4 财产管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保险人同意对因精神失常或丧失其他行为能力或死亡、破产而无力管理自身事务的被保险人遭受到的索赔以同样的方式和程度对其财产管理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进行赔偿。
2.5 诽谤
保险人同意就被保险人在实施专业服务中的非故意中伤、非故意诽谤或其它非故意的名誉诋毁引发的任何索赔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6 合资企业
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作为合资企业合伙人实施专业服务时遭受的索赔且与被保险人直接相关的应承担损失部分进行赔偿。
2.7 被保险人被并购/接管/业务终结——延续承保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被并购、接管、出售或业务终结,保险责任仍将持续到保险单有效期结束,但仅适用于就并购、接管、出售或业务终结生效日期之前发生或指称在此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行为引发的索赔。
2.8 新设/新购子公司
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创立或收购的任何新的子公司或其它实体在此保险期限内自其创立或收购之日起30天内遭受的索赔进行赔偿。
本项扩展承保责任仅适用于任何发生或指称发生在收购或创立子公司之日后的行为引发的索赔,在本保险单的批单中另有载明者除外。经被保险人申请并由保险人书面同意,按保险人要求支付额外保险费后,本项承保的保险期限可获得延长。
第三部分 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人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和索赔费用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及为所有索赔所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第四项所载明的数额。
第四部分 免赔额
每次索赔的免赔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第六项标明。对任何索赔,保险人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 分承担支付赔偿金和索赔费用的责任。
免赔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该免赔额适用于每次索赔,且应包括赔偿金和索赔费用。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向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向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支付免 赔额以内的任何部分赔偿的责任。
第五部分 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任何索赔,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均不予赔偿:
5.1 任何直接或间接引发自、基于、可归因于或产生自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索赔,除非是由被保险人实施专业服务导致的。
5.2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行为的任何其他人未能对他们的专业服务的成本 进行准确的预先评估所导致的针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或损失而提出的索赔;
5.3 任何导致于、基于、归因于或源于延迟履行和/或没有完成对任何第三方的合同责任 产生的索赔,除非该延迟履行和/或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的实际或声称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所导致的。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实际或声称的延迟交付或履行本身并不构成实际或声称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
5.4 任何以下索赔:
5.4.1 针对被保险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职权提出的索赔;
5.4.2 因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潜在雇主对任何雇员承担的责任导致的索赔,包括不 当解雇、不公平解雇或根据雇佣合同、常年顾问合同或培训合同引起的索赔;
5.4.3 因声称的性别、种族或其他性质的骚扰、性调戏或对性别、种族、残疾、性 取向或宗教、年龄的歧视、伤害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歧视或伤害而导致的索赔,无论该索赔是否来自于任何雇员。
5.5 任何导致于、基于、归因于或源于以下情况的索赔:
5.5.1 罚款、税款、罚金、三倍或以上倍数的补偿性赔偿金,或惩罚性的或警戒性 的赔偿金;或
5.5.2 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酬金、费用或成本的归还、退回或抵消,或任何其他依法 不能承保的赔偿金。
5.6 任何导致于、基于、归因于或源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金融服务的索赔;
5.7 任何导致于、基于、归因于或源于被保险人故意、不诚实、欺诈或违法行为的索赔;
5.8 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其全部或部分索赔是直接或间接基于或归因于被保险人 或被保险人的供应商和/或分包商的破产;
任何索赔,该索赔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于、基于、归因于任何实际的或声称的不当占有、侵害或违反任何保密信息、版权、专利、商标、商业名称、商业秘密、客户信
5.9
息、数据库权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索赔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联;
5.10 任何被提交到美国和/或加拿大法庭的索赔;
5.11 因任何保证或合同责任导致的被保险人在没有该保证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本不会遭 受的和/或本无须承担责任的损失而引起的索赔;
5.12 任何因实际的或声称的亵渎或猥亵,或在色情文学的制作或使用中以任何方式产生 的亵渎或猥亵而引起的索赔;
5.13 因以下情形引起的任何索赔:
5.13.1 任何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网络“蠕虫”或类似的破坏性或恶意的电子传输资料 或代码,无论该病毒、“蠕虫”、资料或代码是否由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制造或传输;
5.13.2 因电脑黑客攻击导致服务被拒绝或其他不恰当使用计算机而故意对被保险 人或其他任何人造成损害,无论该作恶者是谁。
5.14 因以下情形引起的任何索赔
5.14.1 引发自、基于、可归因于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涉及任何证券或可转让票 据、银行或货币票据、印花票据的损失、损害、偷盗、滥用或欺诈性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货单据或任何其它装运单据。
5.14.2 引发自损耗及逐渐性恶化、虫蠹或害虫。
5.14.3 因骚乱或内乱引发。
5.15 任何由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行事的人或公司出售、供应、修理、更改、制 造、构建、安装或维护的商品或产品而引起的索赔。
5.16 由以下情形引起的任何索赔:
5.16.1 直接或间接起因于石棉、或由石棉导致的索赔,或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与石棉有 关的,包括与石棉的使用、出现、存在、发现、清除、消除、避免或曝露有关的损失或伤害而引起或导致的索赔;
5.16.2 无论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于、基于、归因于或源于以下情形,或以任何方式涉及 以下情形的索赔:
5.16.2.1 放射能产生的,或源于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的电离辐射 或放射性污染;
5.16.2.2 任何爆炸性的核聚集中的放射性、有毒、爆炸性或其他危险物质或 核成分;
5.16.3 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于、基于、归因于,源于或以任何方式涉及实际的、声称的 或预示的污染物质的流出、散布、释放或溢出的索赔;
5.16.4 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于、基于、归因于,源于或以任何方式涉及战争(无论是否 宣战)、内战、恐怖主义、破坏、武装暴力、国际性的武装行动、内乱或恐怖分子行动的索赔。
第六部分 条件条款
6.1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且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就第三方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2 事件通知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索赔情况或事件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事件的描述,该描述应包括涉及的日期和人员、被保险人首次获知该事件的时间及方式、被保险人预期将会受到索赔的原因等详细情况。
6.3 索赔处理及免赔额
保险人只处理超过双方约定的免赔额的索赔。
在索赔处理后的一个月内,投保人保证偿还保险人已支付的在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所有索赔费用。
6.4 赔偿处理及和解
如果拟支付的赔偿金数额预期将超过适用的免赔额,保险人保证代表被保险人处理及解决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
保险人需支付的赔偿金数额应依法确定,并且应根据法院、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或裁决中被保险人被要求支付的补偿性的赔偿金来确定;如果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法庭批准或法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被视为具有同等效力。
保险人不承认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认或决定的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款项和费用。被保险人有义务支持保险人对事实和事件的调查,并不得疏忽大意或做任何减少或可能减少保险人权利的事情。作为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条件之一,经保险人的适当要求,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该类信息并合作,所需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如果保险人希望对索赔进行和解,但被保险人反对此和解,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支付的赔偿金和索赔费用的全部累计应以该索赔在和解情况下应支付的金额为限。
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被保险人可获得的律师x和其他费用应转交予保险人,但以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支付的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法律顾问,但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不合理地拒绝被保险人的要求。
6.5 诉讼或仲裁
如果被保险人被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被保险人应向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同意并指定的律师出具必要的授权委托书。保险人应承担该被委托律师的费用。
在法律程序中判定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归属于保险人,但以保险人为任何索赔进行抗辩所支付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必须将该金额支付给保险人。
6.6 多个被保险人、索赔人及多笔索赔
因单个或一系列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导致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索赔应被视为一个索赔进行处理,并且应适用一个赔偿责任限额和一个免赔额。
6.7 审计与检查
自对被保险人进行合理通知后的任何时间起,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账簿、档案记录、资料和业务运作进行审计或检查,并且有权复印与任何索赔情况或事件相关的账簿、档案记录、资料和业务运作情况。
6.8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不承保被保险人有权通过任何其他保险获得赔偿的任何相关索赔。
6.9 合同终止
本合同为期一年,除非经特定的批单修改,合同将在期满日终止。
6.10 代位追偿
在依本保险单进行任何支付或赔偿后,保险人应代替被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向任何个人或组织追偿的所有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依保险人的合理要求给予协助。代位追偿取得的利益应首先由保险人享有,剩余部分返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 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同意不向被保险人的董事或雇员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除非该索赔是由于该董事或雇员的不诚实的、欺诈的、不计后果的、违法的、恶意的行为或失职导致的。
6.11 保险单变更
在本保险单的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对保险单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保险单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后生效。
6.12 风险变更
在保险期限内,如任何以下情况发生,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6.12.1 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有重大改变;
6.12.2 提供专业服务所在的地理区域发生改变;
6.12.3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 10%以上或 25 人以上(取其低者);
6.12.4 被保险人成为合并和收购目标。
保险人有权依据上述情况的发生收取附加保险费或变更必要的条款或条件。
6.13 不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14 管辖地及适用法律
本保险合同唯一的法律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
本保险合同唯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除外)。
6.15 仲裁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和分歧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法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由索赔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由被索赔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指定。在双方指定的仲裁员确定后,仲裁法庭的第三名仲裁员应尽快确定(不得超过 28 天)。仲裁法庭在第三名仲裁人确定后组成。仲裁员应是具有不少于十年的保险或再保险行业经验的,或具有不少于十年服务于保险行业经验的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已退休的个人)。
如果一方未能在被告知指定仲裁员之日起 14 天内指定仲裁员,或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在被指定后未能在 28 天内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保险人则应请求指定一名仲裁员以填补空缺。在保险人指定仲裁员之前的任何时间,上述未履行责任的一方或仲裁员仍可指定仲裁员。仲裁法庭根据自己的判断并考虑最终确定争议事项的必要,做出裁决和指引。仲裁法庭在做出上述裁决或指引时拥有根据适用仲裁程序的法律所允许的最广泛的判断力。
6.16 标题
本保险单各章节的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并没有任何特殊含义。本保险单中用粗体表示的文字有特定含义,并在释义部分进行注释。
6.17 合同解除
除非没有收到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单。第七部分 释义
以下释义仅适用于本保险单:
7.1 投保人:是指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项中所指定的法人。
7.2 事件:是指可导致索赔的事故、发生的事情、事实、问题、行为或失职等。
7.3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收到的任何关于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声称的被保险人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处理方式。
7.4 索赔费用:是指所有的诉讼费、对索赔进行的调查、抗辩及和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不包括被保险人的任何内部费用或营运费用、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员工工资)。所有的索赔费用都是赔偿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的一部分,并非额外赔付。
7.5 赔偿金:是指用货币量化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与被保险人经协商达成的和解方案中各方同意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赔偿金不包括索赔费用。
7.6 免赔额: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第五项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按本保险单规定扣除每次索赔的免赔额,免赔额内的金额均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7.7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名义上和实际上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或升任为投保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或拥有相同权限的职位)或隐名董事的自然人。
7.8 文档:是指被保险人在正常履行专业服务的过程中,被保险人拥有的或依法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并且由被保险人保管或由任何受被保险人委托的第三方保管的,或由被保险人寄存或存放的所有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方式存在的文档(包括图章、流通的硬币、银行票据、金条、银条、旅行支票、支票、邮政汇票、汇票、有价证券等)。
7.9 雇员:是指除董事和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与被保险人有或曾经有雇佣合同关系、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有关的自然人;或在被保险人有工作经历或类似工作安排、并且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有关的自然人。雇员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分包商。
7.10 被保险人:是指以下
7.10.1 投保人和在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项中载明的投保人的子公司;
7.10.2 任何代表投保人或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项中所标明的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现任或前任雇员;
7.10.3 任何代表投保人或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项中所标明的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现任或前任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
7.11 赔偿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单明细表第四项中所载明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总限额。
7.12 人身伤害:是指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精神痛苦、惊吓、不适、疾病或死亡。
7.13 保险期限:是指自保险单明细表第三项中所载明的保险单起始日至保险单到期日,或自保险单起始日至提前终止或解除保险合同之日。
7.14 污染物质:指任何固体、液体、气体、发热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烟、水蒸气、煤烟、浓烟、酸性物质、碱性 物质、化学物品或废料。废料包括可循环使用物质、可复原物质和可再生物质。
7.15 专业金融服务:是指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股票经纪人、基金管理和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的任何金融服务。
7.16 专业服务:是指保险单明细表第二项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为获取服务费或基于书面合同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项目。
7.17 财产损害:是指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或损毁,包括丧失使用功能及由此直接导致的后续性损失。
7.18 投保书:是指提供给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声明或材料,包括由投保人填写并签字的申请书和任何相关附件。
7.19 潜在雇主:是指那些可能(具有相等机会)成为雇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