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法筑福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报备文件之二:
中法人寿[2015]年金保险 008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法筑福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法筑福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法筑福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 10.1)和保单周年日(见 10.2)均依据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须提交下列证明和申请材料的原件:
(1) 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及交费凭证;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
自我们收到您的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当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年金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10%)给付一次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申请材料的原件:
(1) 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见 10.5)、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申请材料的原件:
(1) 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领取生存保险金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6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保单红利 | |
4.1 红利的确定 |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 |
利。 |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见 10.6)分红保险业务的 | |
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 |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
4.2 红利的领取 | 本主险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 |
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 |
4.3 红利派发日期 | 若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单周年日。 |
当本主险合同效力在红利派发日之前因合同解除终止,我们不支付当年度红利。 | |
5 保险费的支付 | |
5.1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 |
余各期的保险费。 | |
5.2 宽限期 |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 | |
保险费。 | |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 |
止,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未还款项之后的余额的 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10.7)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重新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息与其他未还款项之和达到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若您还有尚未还清的其他未还款项,则您不能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未还款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请提供下列证明及申请材料的原件:
(1) 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在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
实告知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本主险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9.4 附加万能保险
合同约定
若在同一保险单下您同时投保万能保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的保单红利及生存保险金将自动作为该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万能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您选择的万能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9.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或其他欠款及利息,我们将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后给付。
9.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8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单周年日 指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10.5 医疗机构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二级及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前述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庭长期护理病房除外);
(2) 不包括精神病院、私人诊所,作为康复、疗养、护理、戒烟、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0.6 会计年度 指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从每年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 1 个会计年度。
10.7 利息 保单贷款及欠款的利息将根据保单贷款及欠款的数额、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贷款利率由我们定期公布,将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 6 个月贷款利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