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经典两全保险条款(万能型)( C 款)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财富经典两全保险条款(万能型)( C 款)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承保范围 投保人(以下简称“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 天至 72 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 “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1.3 保险责任 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后,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的开始 效日的 24 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若您通过支票或自动转账交费,即使我们已经发出保险单,而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责任
自始不开始,本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6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 24 时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 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总和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包括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2.1.2 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在事故发生日起的 180 日之后经鉴定为由此事故单独且
直接导致的本合同 2.2 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的第一级或第二级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我们自
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 1 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该
天为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 1 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下表给付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 每年给付的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 |
未满 18 周岁 | 无 |
18 周岁-55 周岁 | 一次性交付保费的 10%,但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56 周岁-65 周岁 | 一次性交付保费的 2%,但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66 周岁-76 周岁 | 一次性交付保费的 1%,但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77 周岁-78 周岁 | 无 |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每年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的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2.1.3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在事故发生日起的 180 日之后经鉴定为由此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的本合同所附 2.2“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的第一级或第二级所列残疾程度之一,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一次性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金额为尚未给付的意
外残疾收入保障金的现值,现值计算标准见所附的“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表”,此后不再给付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
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表:
币值单位:人民币元
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尚未给付的次数 | 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 (根据每 1000 元每年给付的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计算) |
10 | 8970.87 |
9 | 8170.14 |
8 | 7349.39 |
7 | 6508.13 |
6 | 5645.83 |
5 | 4761.97 |
4 | 3856.02 |
3 | 2927.42 |
2 | 1975.61 |
1 | 1000.00 |
2.1.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2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
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
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
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2.3 责任免除
2.3.1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您、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拒捕、吸毒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2.3.2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和关爱延续保险金的责任:
(1)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2) 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3) 过敏或原发性感染;
(4) 参加或从事爆破、接触危险化学品、高处作业、滑翔、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或职业。
2.3.3 若因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扣除合同解除费用后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1.1 您在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监护人书面同意,您有权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应确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如果您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1.2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您有权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变更受益人的受益份额。
3.1.3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收到通知后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可生效,但我们对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责任。
3.1.4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1.5 本合同关爱延续保险金的受益人与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相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7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负担因此导致我们额外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如果发生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及时通知我们,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需对此负责。
3.3 保险金申请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和下列材料的原件一并提供给我们: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 被保险人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史或就诊记录;
(6)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3.3.2 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的申请
意外残疾收入保障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和下列材料的原件一并提供给我们: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 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发生 180 天后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3.3.3 关爱延续保险金的申请
关爱延续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受益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和下列材料的原件一并提供给我们: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 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发生 180 天后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 被保险人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3.3.4 满期保险金申请
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会支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但若因 2.3 条责任免除条款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扣除合同解除费用后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
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材料之日起 60 天内,如果我们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但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我们会按可以确定的最低金额先予以支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额后,我们给付剩余金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五年内未向我们申请保险金,则不再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采用一次性交费的方式交付保险费。
第五部分 个人账户
5.1 个人账户
指为履行本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
5.2 个人账户建立时间
我们将自正式同意承保且收到足额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24 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
5.3 结算周期
在本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每月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首个结算日为保险单生效日。此后,我们将以每月的保险单生效日对应日为结算日进行结算。若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大于该月总天数,则该月我们以当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进行结算。
5.4 个人账户价值
您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将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按当时的结算利率累积,我们每月对您的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
若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 元,则本合同即行终止,我们将返还个人账户价值。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本条所述个人账户价值最低限额的权利。
第六部分 个人账户结算及相关费用
6.1 初始费用
您在交付保险费时,我们收取最高不超过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3%作为初始费用。
6.2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我们保证在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低于年复利 2.5%,此后的结算利率将不予保证。
第七部分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7.1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金额限制: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最低为 500 元,最高不超过申请部分领取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80%,并且在部分领取后,该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 500 元。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本条所述两项最低限额的权利。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实际金额为申请部分领取金额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7.2 部分领取费用
在第 1-5 个保险单年度内,如您申请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我们按下表之规定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保险单年度 | 部分领取费用 |
在第 1-2 个保险单年度内(含第 2 个保险单周年日)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5% |
在第 3-4 个保险单年度内(含第 4 个保险单周年日)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4% |
在第 5 个保险单年度内(含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3% |
在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不收取任何部分领取费用。
7.3 申请所交资料
您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1) 申请书;
(2) 您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第八部分 保单贷款
8.1 贷款金额和期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在保单贷款核准日的现金价值的 90%,但每次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得低于 500 元,并且每次贷款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不得低于 500元。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本条所述两项最低限额的权利。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8.2 贷款利率
贷款期间内每日适用的贷款利率=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2.5%
以上利率均为年复利率,且贷款期间内每日适用的贷款利率将随不时公布的结算利率而作相应的变化。
8.3 贷款偿还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并按 8.2 中规定的贷款利率继续计算利息。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贷款及其累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8.4 保单贷款的结清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您应先结清所有应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否则我们将在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中或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中或退还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中扣除所有应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
第九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 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您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申请解除合同时,我们在扣除合同解除费用后,退还申请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即合同的现金价值。
9.2 合同解除费用
在第 1-5 个保险单年度内,如您申请解除合同,我们按下表之规定收取合同解除费用:
保险单年度 | 部分领取费用 |
在第 1-2 个保险单年度内(含第 2 个保险单周年日) | 您申请合同解除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5% |
在第 3-4 个保险单年度内(含第 4 个保险单周年日) | 您申请合同解除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4% |
在第 5 个保险单年度内(含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 | 您申请合同解除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3% |
在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您申请解除合同时,我们不收取任何合同解除费用。
9.3 申请所交资料
您申请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第十部分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期满;
(4)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5) 本合同保单贷款金额及累计利息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10.2 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提出投保申请时其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您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若因疏忽发生错误,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如果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除外。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在扣除合同解除费用后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0.4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10.5 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10.6 争议处理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部分 释义
11.1 保险单生效日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本保险单自保险单生效日的 24 时开始生效。
11.2 保险单周年日 指保险单生效日的每个周年日。
11.3 现金价值 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合同解除费用后的余额。
11.4 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指等值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11.5 意外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11.6 并发症 指因疾病发展或实施治疗可能会导致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疾病。
11.7 药物不良反应 指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治疗效果以外的、对身体有伤害的副作用。
11.8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1.9 过敏 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11.10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1.11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1.12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1.14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1.15 艾滋病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11.16 艾滋病病毒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如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11.17 战争 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1.18 恐怖活动 指为达到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的目的,非法使用爆炸、杀人、放火、绑架等手段伤害人身或者损坏财产,恐吓和威胁政府、普通民众的行为。
11.19 残疾鉴定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11.20 危险化学品 包括以下各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具体标准以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为准。
11.21 高处作业 指 GB 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的作业。
以 下 空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