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瑞泰人寿[2019]疾病保险 0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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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泰安心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基本条款 3
1. 关于瑞泰泰安心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
2. 本合同的构成 3
3. 投保条件 3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
5. 保险期间 3
6. 犹豫期 4
二、 保险费条款 4
7. 保险费的交纳 4
8. 宽限期 4
三、 保障条款 4
9. 基本保险金额 4
10. 保险责任 4
11. 责任免除 7
12. 受益人 7
13. 保险事故的通知 8
14. 保险金的申请 8
15. 保险金给付 8
16. 欠款的扣除 9
四、 其他 9
1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
18.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19.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0
20. 联系方式变更 10
21. 本合同内容变更 10
22. 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1
23. 本合同的解除 11
24. 本合同的终止 11
25. 诉讼时效 11
26. 客户信息保密 12
27. 争议的处理 12
五、 疾病定义 12
28. 恶性肿瘤定义 12
29. 原位癌定义 13
30.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13
31. 成人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13
释义 17
瑞泰泰安心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一、 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泰安心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 18 周岁(释义 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 30 日至 75 周岁(含)之间。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释义 2)、保单年度(释义 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释义 4)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6.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以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 保险费条款
7.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8.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三、 保障条款
9.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10.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与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投保人的选
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10.1 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释义 5)的专科医生(释义 6)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 7)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 10.1 恶性肿瘤保险金、10.2 原位癌保险金、
10.3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与 10.5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释
义 8)降为零。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 10.4 约定的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仅承担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 10.4 约定的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10.2 原位癌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0.3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10.4 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10.4.1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 3 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
10.4.2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 3 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两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两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两次恶性肿瘤持续。
10.4.3 恶性肿瘤保险金提前领取选择权
本合同有效期内,受益人可提前向我们申请领取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但提前领取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第二次或第三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距前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已满 1 年(不含当日);
(2)第二次或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为:①与前一次或前两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②前一次或前两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我们提前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10.4.1 约定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提前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10.4.2 约定的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受益人仅可向我们申请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提前领取。
10.4.4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根据本合同 10.1 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0.5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10.5.1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年满 18 周岁前(含 18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0.5.2 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且年满 18 周岁后(不
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原位癌、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9);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 遗传性疾病(释义 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 11);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12.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13.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4. 保险金的申请
由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由被保险人作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 12);
(3)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疾病定义中所提及的索赔时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6.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四、 其他
1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或复效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8.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20.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或我们以其他方式记录的您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您未能接受我们的服务,或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21. 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
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22. 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23. 本合同的解除
23.1 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收到您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保险责任终止。
23.2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退保申请;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4. 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 被保险人死亡的;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26. 客户信息保密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部门依法要求我们提供;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
27.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五、 疾病定义
28. 恶性肿瘤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9. 原位癌定义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30.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本合同所称少儿特定恶性肿瘤,指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生确诊。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 成人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本合同所称成人特定恶性肿瘤,包括以下疾病:
序号 | 男性 | 女性 |
1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乳腺恶性肿瘤 |
2 | 膀胱恶性肿瘤 | 宫颈恶性肿瘤 |
3 | 睾丸恶性肿瘤 | 卵巢恶性肿瘤 |
4 | 喉恶性肿瘤 | 子宫恶性肿瘤 |
5 | 肺恶性肿瘤 | 肺恶性肿瘤 |
6 | 胃恶性肿瘤 | 胃恶性肿瘤 |
7 | 肝恶性肿瘤 | 肝恶性肿瘤 |
8 | 食道恶性肿瘤 | 食道恶性肿瘤 |
9 | 白血病 | 白血病 |
10 | 胰腺恶性肿瘤 | 胰腺恶性肿瘤 |
11 | 恶性淋巴瘤 | 恶性淋巴瘤 |
12 | 肾恶性肿瘤 | 肾恶性肿瘤 |
13 | 结直肠恶性肿瘤 | 结直肠恶性肿瘤 |
14 | 胆囊恶性肿瘤 | 胆囊恶性肿瘤 |
15 | 鼻咽恶性肿瘤 | 鼻咽恶性肿瘤 |
16 | 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 | 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 |
(1)前列腺恶性肿瘤
发生在前列腺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C61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膀胱恶性肿瘤
发生在膀胱黏膜上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C67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睾丸恶性肿瘤
发生在睾丸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62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喉恶性肿瘤
发生在喉部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32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肺恶性肿瘤
发生在肺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34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胃恶性肿瘤
发生在胃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16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肝恶性肿瘤
发生在肝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22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食道恶性肿瘤
发生在食道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15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白血病
白血病的定义参见本合同“31.少儿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10)胰腺恶性肿瘤
发生在胰腺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25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1)恶性淋巴瘤
发生在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81、C82、C83、C84、C85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2)肾恶性肿瘤
发生在肾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64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3)结直肠恶性肿瘤
发生在结直肠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C18、C20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4)胆囊恶性肿瘤
发生在胆囊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23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5)鼻咽恶性肿瘤
发生在鼻咽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11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6)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
原发于中枢神经系统内的组织或结构的一组恶性肿瘤,病变主要位于颅内或椎管内,包括胶质瘤、室管膜瘤、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70、C71、C72 大类。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7)乳腺恶性肿瘤
发生在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50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8)宫颈恶性肿瘤
发生在宫颈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53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9)卵巢恶性肿瘤
发生在卵巢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56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0)子宫恶性肿瘤
发生在子宫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码为 C55 大类。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释义
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4.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认可医院 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毒、戒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 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8. 现金价值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2. 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本合同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