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興辦「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G04- 3捷運開發區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桃園市八德區大華段663地號等5筆土地,合計面積0.002069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 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6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徵 收 土地 計 畫 書
x府為興辦「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G04-3捷運開發區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等5筆土地,合計面積0.002069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6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
1.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地區,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並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帶動捷運沿線都市發展,改善都市環境。且依地區特性,整合交通、經濟、市區發展、環保節能及營運管理等面向需求,以達到永續發展之目標。
2.為辦理本計畫 G04-3興建捷運車站、出入口及系統相關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本案工程),必需使用本案用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附件2)。
(三)計畫進度:預計111年12月開工(公有土地及已協議價購者先行施工),115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為設置車站出入口、升降設施、站務設施、系統及水環機房空間、通風井、公共服務空間等相關設施,必需使用本案工程用地。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
2. 大眾捷運法第7條。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依大眾捷運法第12條規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以105年4月20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574號函核定在案,本府為本計畫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用地取得,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亦於108年1月15日府捷開字第1070327265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興建捷運系統相關設施工程(附件1)。
2.本府捷運工程局已於111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用地取得相關費用」項下編列新臺幣5億 5,000萬元,本案工程用地補償費總數計新臺幣250萬1,279元,足敷支應本案工程經費所需且無造成財務排擠效果(附件12)。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工程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並依據該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適當性部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以105年4月20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574號函核定在案
(附件1),故有其適當性。
2.必要性部分:依據行政院105年4月20日核定之「桃園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本計畫為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 中心,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並整合都市計 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帶動捷運沿線都市發展。
本案工程出入口及相關設施所位處捷運開發區為桃園捷運綠線 及臺北捷運三鶯延伸線共站處,有設置車站出入口、升降設施、站務設施、系統及水環機房空間、通風井、公共服務空間等相 關設施等永久性捷運系統設施之必要。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位於xxxxxxxxxxxxx及介壽路二段 133巷西側間之土地,其四鄰連接土地之使用狀況如下:
1.北界:毗鄰未開闢之8公尺計畫道路,其現況為臨時停車場及鐵皮屋。
2.東界:介壽路二段 133巷,現況為道路使用。
3.南界:介壽路二段83巷6弄,現況為道路、人行步道使用。
4.西界:介壽路二段,現況為道路使用。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等5筆土地,合計面積計
0.002069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附件4)及徵收土地圖說
(附件3)。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原八德親子館(1棟3層樓建築物)已遷移,其餘土地除部分提供臨時停車外多為閒置狀態,範圍內私人地上物已協議取得。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桃園市近年來工商發展迅速,人口顯著成長,國家級重大計畫如機場聯外捷運、航空城及鐵路地下化等賡續建設中,以構築桃園都會區綠色便捷路網,打造便捷交通,以紓解鄰近地區交通壅塞問題,促進各行政區均衡發展。
2.「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以 105年4月20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574號函核定在案,本府為本計畫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亦於108年1月15日府捷開字第1070327265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興建捷運系統相關設施工程(附件1)。
3.行政院於104年6月2日核定捷運三鶯線綜合規劃報告,目前興建中,路線全長14.29 公里,共設置12 站,起於土城線頂埔站 (LB01),並於鶯歌鶯桃路、xx一街設置端點站(BL12鶯桃x x站)及尾軌,保留未來延伸至桃園八德地區,與桃園捷運綠線 銜接轉乘,將可串聯桃園國際機場、高速鐵路及區域城際鐵路,促成重要公共運輸系統間的無縫整合銜接。三鶯延伸線目前已 規劃三站,包含 LB12a、LB13及 LB14,其中 LB14站即為與捷 運綠線 G04站交會轉乘之站點,故 G04站乘載桃園捷運綠線及 三鶯延伸線所需之捷運工程必要設施之設置。
4.本案工程用地都市計畫已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所屬「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三階段)案」。
5.本案工程勘選用地以公有土地優先,惟公有地仍有不足,於衡酌xx環境及本計畫沿線條件後已無適宜區位及面積之公有土
地得供設置,仍無法避免取得私有土地供興建捷運系統相關設施使用,故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連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出入口及相關設施所位處捷運開發區為桃園捷運綠線及 臺北捷運三鶯延伸線共站處,有設置車站出入口、升降設施、站 務設施、系統及水環機房空間、通風井、公共服務空間等永久性 捷運系統設施,相關設施位置詳見土地使用計畫圖(附件2),本 案工程已檢討合理方式辦理規劃配置及劃設用地範圍,為維持捷 運正常營運效率,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盡量避免使用私有土地,用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無法再縮減,爰無意願徵收者經評估 無法予以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業報奉行政院105年4月20日核定;本案工程用地都市計畫變更經本府111年6月14日府都綜字第1110149741號公告實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三階段)案」(附件15),本計畫各標工程已自107年10月起陸續進場施工,路線及各出入口已陸續公告,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用地將設置車站出入口、升降設施、站務設施、系統及水環機房空間、通風井、公共服務空間等永久性捷運系統設施,屬捷運建造及營運所必要範圍。本案已研議其他各種取得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1.土地開發:
(1) 本案工程用地係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辦理土地開發,
又依「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規定,所有權人得選擇以協議價購方式領取土地價款,並保 有開發大樓興建完成後優先承購、承租之權利,或不領取土 地價款,參與開發抵付土地款等方式(2擇1)辦理。
(2) 經查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含公私共有土地共計11筆、71位所有權人,為與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上開方式協議取得需用土地,本府於109年11月17日召開協議會議,計有63位所有權人同意參與土地開發,尚有5筆土地、8位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110年9月9日再召開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惟因部分所有權人未辦繼承或移居國外而無法完成協議,而本案5筆土地確實位於捷運工程需用範圍內,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2.租用或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因興建捷運出入口及系統相關 設施,係屬永久性設施,不宜辦理租用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
人意願主動提出,惟於本案協議價購期限截止日前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惟於本案協議價購期限截止日前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之意願。
5.容積移轉:本案工程用地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7年8月
28日第 929次會議審議通過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本府於111年6月14日公告實施,非屬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規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法以容積移轉方式
取得土地。
6.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本案工程用地係為設置捷運出入口、站 體結構物、通風豎井等捷運設施,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為原則,不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辦理。
基於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及踐行協議價購程序,於徵收土地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其中拒絕參與或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為提升廣大民眾行的權益,僅能依相關規定報請徵收,以達成計畫目的。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計畫串聯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並與臺鐵及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提供都會區人口享受捷運帶來之便利,其不僅止於交通之便捷,更代表城市的發展,提供民眾高效率之生活型態與產業環境,並期藉由捷運帶動xx區域各項產業發展,打造成為一個具發展潛力及宜居宜行的國際型都會城市,達到都市再生與經濟永續之目標,具有都市發展性、公共交通性及便利性等需求。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用地位於桃園市八德區大華里,依八德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統計資料,大華里人口數為3,076人,其中男性1,559人、女性1,517人。目標年全線21個車站全日運量達25萬餘人/日之聚集效應,對當地人口數有正面助益。本案工程用地預定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計8人,其中65歲以上計4人(占50%)、15至65歲
計4人(占50%),徵收範圍內無設籍人口及實際居住人口,不致對當地人口年齡結構造成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完工通車營運後,可提升居民通行便捷性,增進居民就業、就學、觀光及醫療等交通需求之便利性,對周圍社會生活改善具正面助益,原區內之八德親子館已遷移至八德區興豐路,仍可服務當地居民之需求。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多為閒置土地,無人居住,範圍內無拆除私有合法建物,並經本府社會局111 年3 月30 日桃社助字第 1110024754號函(附件16)查明,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訂定安置計畫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列冊管理之弱勢族群。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案工程將採環保綠能工法與技術,加強環境監測,施工期間將加強工區灑水、環境維護及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衝擊,降低對居民生活之影響,且本案工程用地原公告汙染管制中,經進行土壤汙染改善後,除解決土壤汙染問題,並改善xx環境,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正面助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內無營業中商家,興建期間不影響稅收,捷運及土地開發大樓興建完成後,可提高土地利用強度及使用效益,引進就業及居住人口,增進xx地區商業活動,地價稅及房屋稅均能有所增加,可挹注政府財政收入,整體而言對稅收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未使用農地,亦無種植農作物,對糧食安全不致產生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用地內無營業中商家,施工期間不會減少就業人口。未來土地開發大樓預計規劃店面及捷運出入口,於捷運通車後帶來之人潮有助於商業發展,帶動xx地區商業及住宅用地開發,增加就業機會,對於地區人口應有正面助益。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補償費總數計新臺幣250萬1,279元,本府捷運工程局已於111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用地取得相關費用」項下編列新臺幣5億5,000萬元,足敷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附件12)。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為閒置使用,非為農作使用亦無農林漁牧業,故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桃園捷運綠線及臺北捷運三鶯延伸線共站處,捷運工程設施已儘可能縮減需用範圍,以減輕對xx土地利用之影響。本案徵收之5筆土地,為捷運連續壁、消防/環控/日用水箱、日用/環控泵浦室、環控控制室等所需用地,且原為都市計畫「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現況多為閒置使用,都市計畫將捷運工程所需用地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並為保持人行步道之暢通,將原人行步道用地改道,故對既有土地利用之完整性無影響,本計畫施
作完成後可提供大眾公共運輸並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xx多屬已發展地區,xx毗鄰大湳森林公園,未來結合交通建設與土地開發,將可促進xx地區土地再造並帶動整體都市發展,有助提升市容更新改造。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經本府文化局110 年10 月28 日桃市文資字第 1100021101號函(附件11),無公告之古蹟、古蹟保存區、文化景觀及歷史建築,亦無位經本府文化局105年7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惟日後如於營建工程中發現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價值之建造物,及疑似考古遺址具古物價值者,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第35條、第57條及第77條規定,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並報本府文化局辦理鑑定。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於完工通車營運後,可提升交通便利性,提供居民綠色運具選擇,並帶來人潮及商機,對於促進交通安全及提升生活品質均有正面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為閒置使用,範圍內尚無稀有物種生態, 且範圍內相關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對生態環境並無顯著影響。
(2)本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9月9日環署綜字第1030072275號函同意備查,並經交通部陳報行政院於
105年4月20日核定在案(附件6)。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配合捷運設置車站及出入口等相關設施,於興建 完成後可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安全性及服務效率,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整體而言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具有正面 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x計畫依行政院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中「穩健發展以公共運輸為主軸的城際運輸,規劃以線性幹道,軌道為主」之交通發展政策規劃建設,以提升桃園都會區大眾 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旅次效能,降低二氧化碳排量, 創造優質永續生活環境,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xxxxxxxxxxxxxxxxx(xx)屬綠色運輸工具,建設完成通車營運後對節能減碳具實質貢獻,並可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乘客人次,改善市區車輛之阻滯情形,減少汽機車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降低對自然生態的破壞,減輕環境負擔,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指標之政策。
3.國土計畫
x計畫依行政院105年4月20日核定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規劃興建,全長27.8公里,途經桃園市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等行政區,且串聯臺鐵、高鐵及機場捷運,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空間及110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桃園市國
土計畫」空間發展計畫之發展策略。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屬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經濟效益包括旅行時間之節省、私人運具乘客轉搭捷運行車成本節省效益、二氧化碳減量、空氣污染減少、噪音減輕及肇事成本減少等。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府於110年4月16日及110年7月29日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之住所寄送舉辦第1場、第2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單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將舉辦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本市八德區公所及大華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xxxxxxxxxxxx,xxxxxxxx
(000年4月19日至21日及110年7月29日至31日)及張貼於本府網站,於110年4月29日及110年8月11日舉行2場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會議紀錄影本(附件7、附件8)。
(二)公聽會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
(三)2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分別於110年5月4日、110年8月17日及110年9月29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本市八德區公所及大華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大華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附件8)。
(四)於110年8月11日第2場公聽會時,已針對110年4月29日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
如後附110年8月17日府捷開字第1100202285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及110年9月29日府捷開字第11002491582號函送更正之會議紀錄
(附件8)。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110年8月26日府捷開字第1100214355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會議說明資料、土地協議市價估價說明、土地協議價購價格清冊(含歸戶清冊)、xx意見書等資料提供所有權人參酌,以利土地所有權人瞭解相關法令與權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110年9月9日與所有權人協議,且請相關權利人於110年10月8日以書面提出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xx。另申請徵收前,本府再以111年4月8日府捷開字第1110092464號等函檢附協議價購相關文件及附件資料,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參與土地開發之意願,請有意願之所有權人於111年6月30日前通知本府辦理。歷次協議購通知書及會議紀錄影本詳附件9、附件10。
(二)協議價購通知均先經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及向戶政機關查詢最新戶籍地址投遞寄送,其中所有權人xxx已歿,爰請戶政機關協助查得其繼承人僅xxx1人,即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一,並通知其協議價購相關事宜;所有權人xxx因通知退回,遂再請稅捐機關協查其最新住址,惟仍遭退回,爰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公示送達;另所有權人xxx經查戶籍已除戶遷出國外,遂依其護照申請資料所載之境外地址請外交部代為送達,本案相關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詳如協議購通知書及會議紀錄影本(附件9、附件10)。
(三)本案工程用地為捷運開發區,本府依「大眾捷運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得以協議價購、土地開發或土地徵收之方
式辦理用地取得。本府於協議價購會中,提供「協議價購或以其 他方式取得同意書」予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參與開發抵付土地款」或「讓售土地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之方式辦理,並給予土地所 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回覆,其中部分所有權人已於會後同意以「參 與開發抵付土地款」或「讓售土地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方式辦 理,並與本府完成協議書簽訂。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含公私共有土地共計11筆,71位所有權人,前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於109年11月17日召開協議會議,計有63位所有權人、面積0.0507公頃同意參與土地開發,占本案私有土地面積比例 96.08%,尚有5筆土地、8位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協議。110年9月
9日再召開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惟因所有權人xxx移居國外無價購意願占3.86%、公同共有土地未能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且部分未辦繼承者占0.06%,另本府為確認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參與土地開發之意願,再以111年4月8日府捷開字第1110092464號等函檢附協議價購相關文件及附件資料,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參與土地開發之意願,請有意願之所有權人於111年6月30日前通知本府辦理,惟仍未獲回應,因本案5筆土地確實位於捷運工程需用範圍內,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四)本府於申請徵收前,已併同協議價購會議通知單等相關資料,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再次詢問協議價購或參與土地開發意願,均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附件10)。
八、安置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多為閒置土地,無人居住,範圍內無拆除合法建物,
並經本府社會局111年3月30日桃社助字第1110024754號函(附件16)查明,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訂定安置計畫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列冊管理之弱勢族群。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詳本府文化局110年10月28日桃市文資字第1100021101號函查證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無涉及列冊追蹤之建物(歷史建物、古蹟、遺址),倘後續執行階段發現文化資產,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通知有 關單位辦理。(附件11)。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250萬1,279元。
1.地價補償金額:新臺幣250萬1,279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0元。
3.遷移費金額:0元。
4.其他補償費:0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送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為:新臺幣118,000元/平方公尺,估價基準日為110年9月1日。111年八德區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102.47%,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為:新臺幣120,915元/平方公尺(詳附件13、14)。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5億5,000萬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111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用地取得相關費用」項下,足敷支應且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附件12)。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工程用地依本府111年6月14日府都綜字第1110149741號公告實施
「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三階段)案」已變更為捷運開發區,相關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依本府108年1月30日府都綜字第1080016630號公告實施「訂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xx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辦理。(附件15)
附件:
(一)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
(二)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徵收土地圖說
(四)徵收土地清冊
(五)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六)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證明文件
(七)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
(八)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會議紀錄公告及其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證明文件影本
(九)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
(十)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之影本或抄件
(十一)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影本或抄件
(十二)經費來源證明文件
(十三)桃園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收補償市價文件
(十四)徵收補償市價依變動幅度調整表
(十五)都市計畫公告
(十六)無弱勢族群證明文件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審查事項第 248-7 案
「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G04-3 捷運開發區工程用地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