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 指本《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
基金合同: 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同一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计价:摊余成本法: 影子定价:
偏离度: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00 万元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法定代表人:xxx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000-000-0000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售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0.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8.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0.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1.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收益率并公告基金收益率;
12.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本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和基金收益率;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取得基金收益;
4.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至少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托管人;
(3)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夏”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七)基金投资目标: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八)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E 类三类基金份额,A/E 类、B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数额限制及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和相关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十一、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合同生效后的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合同生效后的基金资产所有。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可以生效。基金发起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3.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不得合同生效。
2.本基金不合同生效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负收益。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2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赎回费用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确定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 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九)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7)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需按规定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十一)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需交纳一定的注册登记费。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被冻结的基金份额在冻结期间仍享有分红权益。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本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二)投资范围
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积极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期限,细致研究,谨慎操作,以实现本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稳定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1.短期利率受到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对其走势和变动的积极判断,能够优化期限配置、类属和品种配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
2.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
3.通过细致研究和谨慎操作,运用多种灵活策略,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会,不断积累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从而制定并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以适应短期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追求更高收益。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
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包括在交易所交易的短期国债、企业债和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短期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债券回购,以及同业存款等品种。由于上述工具具有不同的流动性特征和收益特征,因此,本基金将研究它们的市场准入政策变化、参与主体资金供求变化、市场容量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制定并调整类属和品种配置,一方面提高组合的收益性,另一方面满足组合的流动性要求。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在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过程中,本基金特别重视风险控制,通过平均到期期限、组合的分散程度、个券信用等级等指标的严格控制,保证基金风险得到良好的控制。
(五)投资程序
1.投资计划的拟定
基金经理每月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基金经理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短期利率的判断,以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结合目前基金组合实际投资比例,制定下一月各期限、各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目标、变动范围和调整方案。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在投资计划规定的期限、品种配置目标和变动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采用积极利用市场短期机会的灵活策略,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细致计算交易成本和市场流动性特征,平衡收益、成本与流动性的关系。
3.具体品种的选择
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证券或回购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执行前,交易管理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经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六)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7.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9.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5(1)、10、11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七)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股票。
2.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九、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一、基金资产计价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的计价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市场的收市时间,主要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照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确定变更本基金的计价日或定价时点并公告。
(三)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五)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计价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计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代理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资产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第4、5项规定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净收益不保证为正。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具体处理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时期,方为份额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3.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1.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2.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n
∑(rw / Sw )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w=1
×10000;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
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
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7
R 365
[∏(1 + i )] 7
(2)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
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2 日内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5、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8、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 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
(本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