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是由国内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第三级别的足球联赛,简称“中乙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英文全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DIVISION TWO LEAGUE,英文简称为 C2L。
2018 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是由国内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第三级别的足球联赛,简称“中乙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英文全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DIVISION TWO LEAGUE,英文简称为 C2L。
第二条 中乙联赛为年度赛事,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乙联赛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的领导和授权下管理中乙联赛。主办方指定相关的省、市会员协会成立大区委员会负责中乙联赛预赛阶段的竞赛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主办方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和组织赛区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和参赛俱乐部及大区、赛区具体协议中未授予的与中乙联赛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
第四条 现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程、指南、通知以及准则等文件均对所有参与和涉及中乙联赛的准备、组织以及主办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2018 年中乙联赛参赛俱乐部队为 28 支。
第二章 安保、保险及工作合同
第六条 安保
一、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赛场和赛场xx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俱乐部运动员、官员及工作人员;
(二)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媒体人员;
(四)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现场观众;
二、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试行)》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交一份赛区安保计划;
三、保护客队、竞赛官员抵离赛场及控制区内的安全。为保障运动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必须在体育场为运动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独立的进出通道;
四、保护主、客队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等物品的安全; 五、保护赛场及体育场控制区内公共设施不受恶意损毁;六、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俱乐部及
其所在赛区将会受到处罚。
第七条 保险
一、建议俱乐部或赛区对举办的中乙联赛主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可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各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三、参赛俱乐部应自行负责其代表团在中乙联赛所有比赛中包括运动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且参赛俱乐部必须保证中国足球协会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八条 工作合同
为规范中乙联赛管理,有利于中乙俱乐部健康发展,保护参赛俱乐部及其所有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参赛俱乐部与上述人员签订工作合同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涉及参赛俱乐部与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协议(未满 16 岁球员签订培训协议),均应按照《合同法》、《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
二、参赛俱乐部(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俱乐部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应至少包括:
(一)合同甲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
(二)合同乙方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伤病防护及医疗;
(九)合同延续、终止与解除;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应至少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乙方本人,一份由甲方保存,一份交中国足球协会注册部门备案;
四、签订合同的基本程序:甲方将合同内容起草完毕后,将该合同草案与乙方所有个体进行协商;经协商对所有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由双方各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参赛俱乐部应加盖骑缝章。
(一)乙方存留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原件是自身正当的权利;如果参赛俱乐部(甲方)以任何理由不给乙方合同原件或全部收回(或以到其他部门盖章为由),乙方可以立即向当地劳动监察等部门举报。对于问题属实的,中国足球协会
相关委员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作为中国足球协会备案的合同将用于了解俱乐部总体情况,原则上不提供查询。因此要求甲、乙方妥善保存已经双方确定无误并完成签署手续的合同原件;
(三)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甲、乙双方中有一方不但违约而且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中国足球协会相关委员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 技术规程
第九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比赛以国际足球理事会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为准则,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 2015【649】号);
四、执行中乙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中乙联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2018 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工作手册》)和根据中乙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运动员 11 名,
替补运动员 7 名,可从中替换 3 名,被替换下场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
六、如果比赛双方有一方上场比赛运动员少于 7 人,则比赛将被中止。在此种情况下,主办方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比赛持续时间
每场比赛应当进行 90 分钟,分为上下各 45 分钟两个半
场,以及两个半场中间不超过 15 分钟的中场休息时间(上半场终场哨响到下半场开场哨响)。
第十一条 客场进球
在采取主客场两回合赛制(中乙联赛排位赛、决赛和附加赛阶段)的比赛中,如果两队在两场各 90 分钟的比赛后进球数相同,则获得客场进球较多的球队获得优胜。
第十二条 加时赛
在采取主客场两回合赛制的比赛中,如果两队在两场各
90 分钟的比赛后总进球数、客场进球数均相同,则需进行加
时赛。加时赛应当由上下各 15 分钟的两个半场构成,客场进球原则不适用于加时赛。
第十三条 罚球点球决定胜负
如果加时赛中两队进球数相同或未取得进球,则需采取互罚球点球的方式来决出比赛的胜者。
第十四条 中止比赛
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 30 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 30 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
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 30 分钟。如果第二个 30 分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 赛决定后 3 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 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二)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三)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四)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
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五)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六)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七)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第十五条 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 30 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 30 分钟。如果第二个 30 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 3 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除非纪律委员会做出其他决定,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体育场
一、中乙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乙
级联赛体育场规程》的规定(体育场必须为符合标准及要求的天然草坪球场);
二、比赛体育场由俱乐部申报,且服从中乙联赛委员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三、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的备用体育场(中乙联赛委员会在联赛开赛前将对两个场地进行检查)。主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应在所属会员协会管辖区域内;
四、比赛城市或附近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汽车行程不得超过三小时;
五、如果主队俱乐部认为比赛场地无法比赛,需要调换比赛场地,必须于赛前 21 天完成以下程序:
(一)经中乙委员会审核,调换后的体育场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要求;
(二)与对方俱乐部协商并同意;
(三)与主场赛区协商并同意;
(四)与转播台沟通并同意;
(五)须得到大区组委会的同意;
(六)须得到中乙委员会批准。
中乙联赛委员会批准后将会及时告知客队及相关竞赛官员,如果主队俱乐部未能按上述要求应对,将承担所有相关方的差旅、餐饮、住宿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六、如果客场比赛俱乐部队前往比赛场地后,任何对比赛场地产生的疑问,必须向比赛监督提出,比赛监督将征求裁判员的意见后决定比赛场地是否适合比赛。如果裁判员认为比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情况、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无法开始,则按第十五条比赛取消处理;
七、同一赛季,除非所处环境超出控制能力,各俱乐部必须始终使用同一体育场作为比赛主场。如果变更主场,俱乐部必须提前 30 天向中乙联赛委员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为何不适于比赛的主场照片、可视性证据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官方正式证明或确认文件;
x、在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必要证明和文件后,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根据俱乐部提供的新主场体育场情况,做出是否准许俱乐部更换主场的决定。拟更换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
九、体育场变更申请被批准前,中乙联赛委员会拥有对体育场审查的权力,审查成本将由提出申请的俱乐部负担;
十、如果俱乐部无法在中乙联赛委员会规定的最终期限 确定可替代体育场,中乙联赛委员会将在中立城市或地区为 其选择主场体育场。该俱乐部必须在中乙联赛委员会指导下,与中立城市或地区所属会员协会及相关部门合作管理和组 织比赛,相关费用由该俱乐部承担;
十一、在赛季任何时间内,不论任何原因,如果中乙联赛委员会认定某一体育场不适合举办中乙比赛,中乙联赛委员会可与俱乐部协商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建议一个替代体育场,如果该俱乐部在规定的最终期限内未能确定可替代体育场,中乙联赛委员会有权决定替代体育场(俱乐部后备体育场、中立城市或地区体育场、对方主场)。
第十七条 比赛场地
一、比赛监督在到达赛区后即对体育场进行检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符合《足球竞赛规则》及《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如果未能达到《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比赛监督必须要求赛区整改;
二、如果在比赛开始前仍未满足《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则视为主场俱乐部队违反规定,主场俱乐部队将失去该场比赛资格,并判罚主场俱乐部队该场比赛 0﹕3 负,后续处罚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
第十八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比赛替补席每队 14 个座席,其中替补运动员 7 席,
球队替补席官员 7 席;
二、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的运动员、官员才能在替补
席就座,其他人员不得入座,替补席就座官员必须佩带相应证件,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办理;
三、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与场上双方运动员和裁判员有明显色差区别的服装装备;
四、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从四官席面向球场)左侧替补席;
五、俱乐部报名的领队比赛时必须在替补席就坐,管理替补席秩序是俱乐部队领队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都将可能追究俱乐部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七、比赛过程中,同一时间只能有 1 名替补席官员在技术区域进行指挥;
八、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第十九条 热身
一、如天气情况允许,比赛队可在比赛开始前 50 分钟在
比赛场地进行热身,比赛开始前 20 分钟必须结束热身,返回更衣室(因开幕式等官方活动需要,或天气、场地原因,比赛监督报请主办方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参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二、在比赛进行期间,每队同时最多有 6 名运动员可以
在最多 2 名官员(当场比赛报名的替补席官员)带领下在其替补席近侧球门后或比赛监督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无球热身
(守门员可以进行有球热身)。
第二十条 官方训练
一、客队有权在比赛日前一日与开球时间相同的时间段在比赛体育场内进行一个小时的官方训练(如比赛是 15:30
开球,则 15:30-16:30 的官方训练时间为客队优先使用),体育场应确保场地条件(灯光、划线、球门、球网等)达到与比赛要求一致的水平,同时在客队官方训练开始前 30 分钟允许客队使用客队休息室及相关设施;
二、如果因天气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官方训练,则由比赛监督决定,参赛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二)或取消客队在比赛场地的官方训练,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具备良好训练条件的其它训练场。
第二十一条 赛前训练场地(非官方训练使用,使用时间为 1 小时)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经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天然草坪或人造草坪作为赛前训练场地(场地应包括划线、球门、球网及替补席等),客队需提前告知在赛区的训练时间安排;
二、除经中乙联赛委员会同意外,各中乙俱乐部队只应使用赛区委员会官方指定并由中乙联赛委员会批准的中乙联赛训练场地。
第二十二条 竞赛礼仪规定
比赛结束后,除执行常规握手程序外,双方球队须列队到对方替补席前行礼致谢。赛后的具体程序为:与裁判员、对方球员的中圈握手礼,向对方球队替补席的致谢礼,向本方球迷的致谢礼。
第二十三条 比赛用球
一、预赛阶段每个俱乐部队配发 40 个比赛用球用于训练;
二、预赛阶段每个赛区配发 30 个比赛用球用于比赛;三、排位赛阶段每个俱乐部、赛区不再配发训练、比赛
用球;
四、决赛阶段每个俱乐部队配发 10 个比赛用球用于训练;
五、决赛阶段每个赛区配发 10 个比赛用球用于比赛;
六、附加赛阶段相关俱乐部队配发 10 个比赛用球用于训练;
七、附加赛阶段相关赛区配发 15 个比赛用球用于比赛;八、比赛训练用球由中乙联赛委员会分批统一配发给x
赛区;
九、俱乐部队赴客场比赛需自行携带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供的训练用球。
第二十四条 比赛日程安排
一、中乙联赛竞赛日程由中乙联赛委员会秘书处制定,俱乐部必须严格遵守;
二、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或遇到不可抗拒原因,中乙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三、中乙联赛所有场次比赛的体育场及开球时间应在全 年联赛开始前 21 天,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委员会申请并通 过赛区委员会向中乙联赛委员会申报(其中七月、八月的比 赛应安排在相对凉爽时段进行;如不能达到相应的照明条件,比赛应保证在当天日落前结束);
四、因电视转播及商务活动要求,中乙联赛委员会有权调整所涉及场次的比赛日期、开球时间、比赛场地等,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前 14 天做出更改决定并通知有关赛区、俱乐部及其他单位;
五、如赛区及俱乐部因自身原因希望调整原定赛程,应至少于原定比赛日前 21 天向中乙联赛委员会进行申请,同时已征得以下各方同意:
(一)对方俱乐部;
(二)主场赛区;
(三)大区委员会;
(四)转播电视台;
(五)中乙联赛相关赞助商。
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根据各方意见、具体情况做出最终决定,相关俱乐部、赛区需按决定执行。
六、除非主办方同意,俱乐部其它比赛不得与既定的中乙联赛赛程发生冲突。
第二十五条 赛制
一、中乙联赛全年分为预赛、排位赛、决赛和附加赛四个阶段。
二、预赛阶段:采取分区主、客场双循环赛制,全部球队以主体育场所在城市为准就近、平均分为南、北两个大区。
三、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中乙联赛委员会授权辽宁省足球协会担任中乙联赛预赛阶段北区委员会的负责单位,上海市足球协会担任中乙联赛预赛阶段南区委员会的负责单位。
四、排位赛阶段:采取主、客场两回合赛制。具体方法如下:
(一)获得预赛阶段北区第 5 至 14 名的球队将与南区
第 5 至 14 名的球队进行主、客场两回合的比赛,以确定各中乙球队的联赛排名。排位赛阶段的具体对阵安排为:
北 5 vs 南 5、北 6 vs 南 6、北 7 vs 南 7、北 8 vs 南
8、北 9 vs 南 9、北 10 vs 南 10、北 11vs 南 11、北 12vs 南
12、北 13vs 南 14、北 14vs 南 13,每两队进行主、客场 2 场比赛,共计 20 场;
(二)排位赛阶段球队主、客场顺序的确定原则如下:
1.北 13 与南 14、北 14 与南 13 比赛的主、客场顺序的确定原则
(1)首轮比赛:南 14 vs 北 13、北 14 vs 南 13;
(2)第二轮比赛:北 13 vs 南 14、南 13 vs 北 14; 2.其余比赛的主、客场顺序的确定原则
(1)如果两队预赛阶段的比赛场次相同,则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如果两队预赛阶段的比赛场次不相同,则按照以下顺序的平均数(总数除以比赛场次)进行确定;
(2)两支球队按照各队预赛阶段全部比赛的总积分(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进行比较,总积分多的球队先客后主,总积分少的球队先主后客;
(3)如果两队总积分相同,依下列顺序排定主、客场:
①按照两队预赛阶段的总净胜球数进行比较,总净胜球数多的球队先客后主,总净胜球数少的球队先主后客;
②按照两队预赛阶段的总进球数进行比较,总进球数多的球队先客后主,总进球数少的球队先主后客;
③按照两队预赛阶段的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每张黄牌减 1 分、每张红牌减 3 分(直接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得
到红牌)、得到黄牌后又直接得到红牌减 4 分〕进行比较,公
平竞赛减分少的球队先客后主,公平竞赛减分多的球队先主后客;
④以抽签办法决定主、客场先后顺序。
五、决赛阶段:采取主、客场两回合淘汰赛制。具体方法如下:
(一)获得预赛阶段北区前四名的球队,依预赛成绩排号为北 1、北 2、北 3、北 4。获得预赛阶段南区前四名的球队,依预赛成绩排号为南 1、南 2、南 3、南 4;
(二)决赛阶段前四轮比赛均为主、客场淘汰赛,分上、下半区,对阵顺序在前的球队为主场,具体对阵安排如下:
1.决赛阶段首轮:
上半区:南 4 vs 北 1,北 3 vs 南 2;下半区:北 4 vs 南 1,南 3 vs 北 2; 2.决赛阶段第二轮:
上半区:北 1 vs 南 4,两队两轮胜出的球队为 A 进入半决赛,失利的球队被淘汰;南 2 vs 北 3,两队两轮胜出的球队为 B 进入半决赛,失利的球队被淘汰;
下半区:南 1 vs 北 4,两队两轮胜出的球队为 C 进入半决赛,失利的球队被淘汰;北 2 vs 南 3,两队两轮胜出的球队为 D 进入半决赛,失利的球队被淘汰;
3.决赛阶段第三轮:上半区:B vs A;
下半区:D vs C; 4.决赛阶段第四轮:
上半区:A vs B,两队两轮胜出的球队为 E 进入决赛;失利的球队为 G,参加三、四名比赛;
下半区:C vs D,两队两轮胜出的球队为 F 进入决赛;失利的球队为 H,参加三、四名比赛;
5.决赛阶段第五轮:
三、四名决赛和冠、亚军决赛均只进行一回合的比赛。比赛地点选在双方俱乐部中的一个主场进行,其确定原则依次如下:
(1)依据预赛阶段时双方俱乐部所在赛区得到的赛区评定成绩(平均分),平均分高的赛区为主场,预赛阶段的赛区评定成绩将在预赛结束后及时公布;
(2)若预赛阶段双方俱乐部所在赛区的评定成绩(平均分)相同,则依据双方俱乐部在决赛阶段的总进球数,总进球数多的一方为主场;
(3)若双方俱乐部在决赛阶段总进球数相同,则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依据双方俱乐部在决赛阶段的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情况,减分少的俱乐部为主场〔每张黄牌减 1 分、每张红牌减 3 分(直接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得到红牌)、得到黄牌后又直接得到红牌减 4 分〕;
②若双方俱乐部在决赛阶段的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相同,则依据双方俱乐部在预赛阶段的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平均分(总减分/场次),减分少的俱乐部为主场〔每张黄牌减 1 分、每张红牌减 3 分(直接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
得到红牌)、得到黄牌后又直接得到红牌减 4 分〕;
(4)以抽签办法决定主场;
(5)若中乙联赛委员会认定某一赛区或俱乐部无法承办该轮主场比赛,则由中乙联赛委员会指定相关赛区和俱乐部承办本轮比赛。
六、附加赛阶段:比赛分为乙冠附加赛和甲乙附加赛两类。
(一)乙冠附加赛:采取主、客场两回合赛制。具体方法如下:
1.获得中乙联赛第 27、28 名的球队,依排位赛成绩排号为乙 27、乙 28;获得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冠军联赛(以下简称中冠联赛)总决赛第 5、6 名的球队,依总决赛成绩排号为冠 5、冠 6;
2.乙冠附加赛阶段的具体对阵安排为:乙 27 vs 冠 6、乙 28 vs 冠 5;
3.乙冠附加赛阶段球队主、客场顺序的确定原则如下:
(1)首轮比赛:冠 6vs 乙 27、 冠 5vs 乙 28;
(2)第二轮比赛:乙 27 vs 冠 6、 乙 28 vs 冠 5。
(二)甲乙附加赛:经中国足球协会审核、确认,若双方球队主场的场地条件均允许,则进行主、客场两回合比赛;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进行单场淘汰赛(场地为中甲俱乐部队主场或中立场地)。具体方法如下:
1.获得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以下简称中甲联赛)第
14 名的球队为甲 14;获得中乙联赛第 3 名的球队为乙 3;
2.甲乙附加赛阶段的具体对阵安排为:甲 14vs 乙 3;
3.甲乙附加赛阶段球队主、客场顺序的确定原则如下:
(1)主客场淘汰赛:首轮比赛为乙 3vs 甲 14,第二轮比赛为甲 14 vs 乙 3;
(2)单场淘汰赛:中甲俱乐部队主场或中立场地均为甲
14vs 乙 3。
(三)附加赛阶段比赛要求:附加赛阶段比赛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参赛资格、场地、竞赛、安保、商务、新闻等),统一由中国足球协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决定名次办法一、预赛阶段的比赛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预赛阶段比赛全部完成后,大区内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果大区内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
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预赛阶段大区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预赛阶段大区全部比赛中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少的列前〔每张黄牌减
1 分、每张红牌减3 分(直接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得到红牌)、
得到黄牌后又直接得到红牌减 4 分〕;
7.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四)南区、北区各第 5 至 14 名的球队,共 20 支球队参加当年中乙联赛排位赛阶段的比赛。
(五)南区、北区各第 1 至 4 名的球队,共 8 支球队参加当年中乙联赛决赛阶段的比赛。
二、排位赛阶段的比赛
(一)排位赛的决定名次办法
1.两队在两个回合的比赛后,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
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排名靠前;
2.若两队在两个回合比赛后积分数相同,进球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3.若两队在两个回合比赛后总进球数相同,则客场进球多者排名靠前;
4.若两队客场进球数相同或均未进球,则在第二回合 90
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 30 分钟的加时赛,胜者排名靠前;
5.x 30 分钟加时赛后双方进球数仍相同或未进球,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胜者排名靠前(客场进球原则不适用于加时赛)。
(二)中乙联赛第 9 至 24 名的排名顺序依次为:
1.排位赛北 5 vs 南 5 的胜者排名第 9、负者排名第 10;
2.排位赛北 6 vs 南 6 的胜者排名第 11、负者排名第
12;
3.排位赛北 7 vs 南 7 的胜者排名第 13、负者排名第
14;
4.排位赛北 8 vs 南 8 的胜者排名第 15、负者排名第
16;
5.排位赛北 9 vs 南 9 的胜者排名第 17、负者排名第
18;
6.排位赛北 10 vs 南 10 的胜者排名第 19、负者排名第
20;
7.排位赛北 11 vs 南 11 的胜者排名第 21、负者排名第
22;
8.排位赛北 12 vs 南 12 的胜者排名第 23、负者排名第
24。
(三)中乙联赛第 25 至 28 名的排名顺序依次为:
1.北 13 与南 14 比赛的胜者、北 14 与南 13 比赛的胜者将排名中乙联赛的第 25 或第 26;
2.北 13 与南 14 比赛的负者、北 14 与南 13 比赛的负者将排名中乙联赛的第 27 或第 28;
3.第 25 与 26 名、第 27 与 28 名的排名顺序依次为:
(1)排位赛阶段比赛的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排位赛阶段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排位赛阶段比赛的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大区预赛阶段比赛积分的平均分多者,名次列前;
(5)抽签决定。
(四)中乙联赛第 27、28 名的球队,中冠军联赛全国总决赛第 5、6 名的球队,共 4 支球队参加当年乙冠附加赛阶段的比赛。
三、决赛阶段的比赛
(一)决赛阶段前四轮的决定名次办法
1.两队在两个回合比赛后,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晋级;
2.若两队在两个回合比赛后积分数相同,进球多的球队晋级;
3.若两队在两个回合比赛后总进球数相同,则客场进球
多者晋级;
4.若两队客场进球数相同或均未进球,则在第二回合 90
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 30 分钟的加时赛,胜者晋级;
5.x 30 分钟加时赛后双方进球数仍相同或未进球,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胜者晋级(客场进球原则不适用于加时赛)。
(二)决赛阶段第五轮的决定名次办法
1.两队在 90 分钟的比赛后,进球多者获胜;
2.x 90 分钟比赛后两队总进球数相同或未进球,则进
行 30 分钟的加时赛:
3.x 30 分钟加时赛后两队进球数仍相同或未进球,则采取互罚球点球的方式决出比赛的胜者;
4.客场进球原则不适用本轮比赛。
(三)决赛阶段第 5 至 8 名的排名顺序依次为:
1.决赛阶段比赛的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决赛阶段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决赛阶段比赛的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大区预赛阶段比赛积分的平均分多者,名次列前;
5.抽签决定。
(四)中甲联赛第 14 名的球队、中乙联赛第 3 名的球
队,共 2 支球队参加当年甲乙附加赛阶段的比赛。四、附加赛阶段的比赛
(一)附加赛阶段采取主、客场两回合赛制比赛的决定名次办法
1.两队在两个回合的比赛后,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
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为胜者;
2.若两队在两个回合的比赛后积分数相同,进球多的球队为胜者;
3.若两队在两个回合的比赛后总进球数相同,则客场进球多者为胜者;
4.若两队客场进球数相同或均未进球,则在第二回合 90
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 30 分钟的加时赛决定胜负;
5.x 30 分钟加时赛后双方进球数仍相同或未进球,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客场进球原则不适用于加时赛)。
(二)附加赛阶段采取单场淘汰赛制比赛的决定名次办
法
1.两队在 90 分钟的比赛后,进球多者获胜;
2.x 90 分钟比赛后两队总进球数相同或未进球战平,
则进行 30 分钟的加时赛:
3.x 30 分钟加时赛后两队进球数仍相同或未进球仍然战平,则采取互罚球点球的方式决出比赛的胜者;
4.客场进球原则不适用本轮比赛。
(三)乙冠附加赛阶段的排名顺序依次为:
1.两名胜者将分别排名附 1 或附 2;
2.两名负者将分别排名附 3 或附 4;
3.附 1 与附 2 名、附 3 与附 4 名的排名顺序依次为:
①附加赛阶段比赛的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②附加赛阶段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③附加赛阶段比赛的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④当两者同时来自同一级联赛(中乙联赛或中冠联赛总决赛),在中乙联赛排位赛阶段或中冠联赛总决赛阶段排名靠前的则名次列前;
⑤抽签决定。
(四)甲乙附加赛阶段的排名顺序依次为:
1.比赛胜者将在下一年度中甲联赛各队排名中排在第
16 名;
2.比赛负者将在下一年度中乙联赛各队排名中排在第 1
名。
第二十七条 升降级
一、获得本年度中乙联赛决赛阶段第 1、2 名的球队,将取得下一年度中甲联赛的候补资格,如经审核达到职业联赛俱乐部(中甲俱乐部)准入标准,可获得参加下一年度中甲联赛的资格,并在中甲联赛各队大排名中排在第 14、15 名。二、获得甲乙附加赛比赛的胜者,将取得下一年度中甲
联赛的候补资格,如经审核达到职业联赛俱乐部(中甲俱乐
部)准入标准,可获得参加下一年度中甲联赛的资格,并在中甲联赛各队大排名中排在第 16 名。
三、获得中甲联赛候补资格的俱乐部,经中国足球协会审核后,未达到职业联赛俱乐部(中甲俱乐部)准入标准的,则不能报名参加下一年度中甲联赛,递补原则及办法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的《关于职业联赛参赛资格递补的原则及办法》执行。
四、2019 赛季中乙联赛各球队的申报排序依次为:本年度甲乙附加赛比赛负者;本年度中甲联赛第 15、16 名;本年度中乙联赛第 4 至 26 名;本年度中冠联赛总决赛第 1 至 4名;本年度乙冠附加赛比赛两名胜者;本年度乙冠附加赛比赛两名负者;本年度中冠联赛总决赛第 7 至 16 名。
五、本赛季中乙联赛球队若因排名原因不能参加 2019 赛季中乙联赛,在符合中冠联赛报名条件的情况下自动将入 2019 赛季中冠联赛省市赛的顶级联赛,同时该顶级联赛参加
2019 赛季中冠联赛大区赛的参赛名额在 2018 赛季中冠联赛
大区赛的参赛名额基础上自动增加 1 个。
六、中乙球队参加 2018 年中国足球协会杯赛
(一)中国足球协会杯赛组委会确定本年度参加中国足球协会杯赛的中乙联赛俱乐部名额数量,中乙俱乐部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九条确定的最终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二)中乙联赛俱乐部如获得当年度中国足球协会杯赛
参赛资格,则必须参加该赛事,若违反此项规定将提交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奖项一、集体奖项
(一)中乙联赛冠军奖杯:中乙联赛设冠军流动奖杯,本年度联赛冠军球队的名称将刻在流动奖杯上。
(二)奖牌:获得本年度中乙联赛前三名的俱乐部球队,各颁发奖牌 45 枚。
(三)公平竞赛奖
1.预赛阶段北区、南区各评出 2 支球队;
2.决赛阶段评出 2 支球队。
(四)优秀赛区奖
1.根据整个预赛及决赛阶段情况,评选“中乙联赛最佳赛区”2 个;
2.北区、南区各评选 2 个“中乙联赛最佳组织工作奖”;
3.全年共评选 5 个“中乙联赛最佳人气奖”。二、个人奖项:
(一)最佳教练员: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教练员”。
(二)最佳运动员: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运动员”。
(三)最佳射手: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
乙联赛“最佳射手”。
(四)最佳青年球员: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青年球员”,应为 21 岁及以下运动员(1997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五)优秀裁判员: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评选若干名中乙联赛“优秀裁判员”。
各奖项评选将由评选委员会依照《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奖项评选办法及要求》的规定,参照赛事各项报告及数据统计情况进行评选,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俱乐部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参赛资格
一、具备相关条件的俱乐部按如下要求选拔参赛:
(一)中国足球协会确定当年中乙联赛参赛名额数量;
(二)符合预报名资格的俱乐部进行预报名,具备预报名资格的俱乐部包括:
1.上一年度中甲联赛降级俱乐部;
2.上一年度中乙联赛参赛俱乐部:
3.上一年度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总决赛队伍;
(三)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参赛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对通过预报名的俱乐部进行准入审核;
(四)通过准入审核的球队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排名:
1.涉及不同赛事的层级排序为:中甲联赛、中乙联赛、业余联赛总决赛;
2.相关球队的申报排序。2017 年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全国总决赛前 4 名在 2018 年度申报中乙联赛各队大排名中
将排在 2017 年中乙联赛第 22 名之后;附加赛阶段的两名胜
者在 2018 年度申报中乙联赛各队大排名中将排在 2017 年中
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全国总决赛前 4 名之后;附加赛阶段的
两名负者在 2018 年度申报中乙联赛各队大排名中将排在两
名胜者之后,其后依次是 2017 年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全国总决赛第 7、8 名,以此类推;
3.同项赛事的球队依照上一赛季的最终排名。
(五)全部球队进行排名后,按照当年确定的参赛名额数量进行录取,其余球队自动失去参赛资格;
(六)俱乐部全额缴纳中乙联赛保证金;
(七)成立由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牵头组织的中乙联赛赛区委员会;
(八)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通过中乙联赛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二、主办方有权对俱乐部及其运动员和官员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不得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俱乐部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 30 日内,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报名;
二、俱乐部队的全称及简称
(一)中乙俱乐部球队全称格式为:地域名+俱乐部名
+“足球俱乐部”+俱乐部队冠名+“队”,球队无冠名则在 “足球俱乐部”后+“队”;
(二)简称格式为:地域名+俱乐部名或俱乐部队名,简称不应超过七个字;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正式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俱乐部队只能拥有唯一冠名,冠名只能为企业名称或品牌名称,不能出现商品类别、服务类别或组织形式等。俱乐部冠名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商标法、广告法等);
(五)俱乐部全称或简称与上述要求不符时,中乙联赛委员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球队冠名相关要求予以纠正;
(六)球队报名完成后,俱乐部及其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参赛俱乐部认真、完整填写《中乙联赛参赛承诺书》、
《中乙联赛公平竞赛公约》后上报至中乙联赛委员会,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属人员应保证遵守、服从《中乙联赛参赛承诺
书》、《中乙联赛公平竞赛公约》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 责任与义务
参加中乙联赛,参赛俱乐部则应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际足联理事会发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遵守与中国足球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及中国足球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发布的各项相关规程、管理办法、决定、指南和通知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
三、接受中乙联赛委员会根据本规程针对中乙联赛的行政、纪律以及裁判事宜所做出的决定或者由中国足球协会相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程认定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效力;
五、在中乙联赛整个赛季期间派遣其最强队伍参加比赛;六、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七、在中乙联赛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主场、到达客场赛区至离开期间,对其运动员、官员、成员、球迷以及任何附带责任人群的行为负责;
八、主场比赛期间,在俱乐部、所在赛区以及中乙联赛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根据本规程各项规定,对比赛的举办工作做出适当安排;
九、主场比赛期间,保证比赛官员、客队人员(运动员、
教练员、工作人员)、球迷、媒体人员、赞助商在体育场的通行权不受性别、种族、宗教以及国别歧视的干扰;
十、客场比赛时,接受主场赛区和俱乐部在中乙联赛委员会指导下所做出的相关安排;
十一、根据本规程以及中乙联赛委员会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出席并参加由中乙联赛委员会或者相关赛区组织的所有官方活动,如赛前联席会、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媒体、商务和公益活动等。任何未按要求出席活动的运动员或者官员,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或大区纪律委员会将对其做出相关处罚;
十二、中乙联赛所有报名参赛运动员和官员,如被提名获得中乙联赛年度奖项,则必须按照要求参加相关活动。任何未按要求出席活动的运动员或者官员,中乙联赛委员会有权对其做出相关处罚。
第三十二条 弃权和罢赛
一、若运动员属于未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查、未获得参赛资格证、正在停赛期、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等中的任一问题,且该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了中乙联赛,则该俱乐部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一)一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另一方俱乐部队以 3﹕0
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 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双方俱乐部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 0 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一)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主办方批准情况下,未能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 5 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四)中途退出联赛。
四、罢赛俱乐部队所有本赛季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 3﹕ 0 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 3
﹕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五、弃权与罢赛俱乐部必须赔偿其他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中国足球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及其商业和电视合作伙伴、赞助商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由中乙联赛委员会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决定;
六、罢赛俱乐部必须全额返还中乙联赛在赛事中已经支付给俱乐部及所属赛区的相关经费和补贴,并失去获取相关经费和补贴的权利;
七、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做出进一步处罚;
八、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中乙联赛委员会可依据《中
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章采取一切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第五章 运动员和官员报名与参赛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和官员参赛条件和报名
一、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中乙联赛:
(一)符合报名的年龄条件、身体健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并出具体检报告);
(二)与具备中乙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协议,并由俱乐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其办理了各类保险;
(三)在中国足球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本年度注册手续;
(四)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
(五)外籍及港、澳、台运动员不予报名参加中乙联赛。二、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中乙联赛:
(一)与具备中乙联赛参赛资格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本年度注册工作;
(三)持有相应的教练员等级证书,并经中国足球协会技术部审核确认
1.主教练应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A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及以上(2019 赛季主教练应为职业级教练员);
2.助理教练(包括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等)应全部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B 级教练员及以上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至多有 1 名助理教练可为 C 级)。2019 赛季助理教练应全部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B 级教练员及以上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3.报名参加中乙联赛的外籍主教练、助理教练必须持有国际足联、洲际足联或中国足球协会认证且符合中乙联赛要求的教练员等级证书。
三、符合下述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乙联赛:
(一)具有医务人员资质、参加并获得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与具备中乙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三)医务人员应为全职工作人员,且不能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
四、俱乐部队官员、运动员联赛报名:
(一)参赛俱乐部报名时应提交由大区委员会开具的联赛保证金缴纳确认函,否则中乙联赛委员会将不接受球队报名;
(二)球队报名单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核并加盖公章,
方可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正式提交,经审核无误后生效;
(三)每队官员限报:领队 1 人,主教练 1 人,助理教
练 1 至 3 人(含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球队新闻官 1 人,
翻译及队务 1-3 人,医生 1-2 人,合计不得超过 12 人。上述报名人员须符合资质要求,经审核并办理替补席证件后允许进入替补席就坐。如赛季过程中提出变更,参赛俱乐部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所在地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大区委员会审核,并报中乙联赛委员会批准、备案(按第三十三条五款要求办理);
(四)报名运动员 18 至 27 人(外籍及港、澳、台运动
员不予报名),报名运动员中不少于 3 名守门员,全年累计不
超过 32 人。如中国足球协会抽调参赛球队报名运动员参加
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每抽调 1 名
运动员(该名运动员已错过或将错过累计 3 轮及更多的中乙
比赛),参赛俱乐部可申请在注册转会期内额外补报 1 名运动员;
(五)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年满 16 周岁(赛季初报名及赛季中补报,以相应的注册截止日期为时限)。
(六)参加 2018 年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在其报名运动员
中至少有 14 名球员的工作合同要到 2019 年 6 月 30 日后终止(至少一年半)。
(七)转入球员名额。参加 2018 年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分
为新、老两类俱乐部,老俱乐部为参加了 2017 年中乙联赛的
俱乐部及 2017 年从中甲联赛降入中乙联赛的俱乐部,除此之外均为新俱乐部。
1.老俱乐部的球员转入名额:在 2018 赛季(两个注册转
会期),总共可转入无年龄限制的运动员不超过 8 名;
2.新俱乐部的球员转入名额:在 2018 赛季(两个注册转
会期),每个注册转会期可转入无年龄限制的运动员不超过 5名、21 岁及以下运动员(1997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不超过 3 名。第一个转会期未使用的转会名额将不带入第二个转会期;
3.新俱乐部原有球员的定义: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球队参加 2017 年全国业余联赛时的报名球员(报名名单中的球员且已注册在该俱乐部);
4.超出或未占用转会名额而转入的球员,只能以业余球员身份代表俱乐部参加梯队比赛。当转入满一年后才可在最近的一个转会期内补报俱乐部一线队参加中乙联赛。
(八)各队运动员报名号码为 1 号至 40 号,赛季内同
一名运动员在同一个俱乐部号码不得更改,其中 1 号必须为守门员;
(九)未完成注册、转会手续运动员不得报名;
(十)依据制作《秩序册》需要,报名时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官员补报或变更:主教练、助理教练、队医和翻译等补报或变更时,必须至少于赛前 7 日向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部提交相关材料[1、全体教练员注册表;2、单人注册表;3、工作合同原件;4、原有工作人员的解约协议书;]、向中乙联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1、俱乐部书面申请原件;2、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3、个人近期标准照电子版照片(按规定格式命名:替补席官员+俱乐部简称+姓名+身份证号)4、最新版已加盖俱乐部公章的《2018 年中乙联赛参赛俱乐部全国通用证件申请表》原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完成补报或变更工作,并可随队工作;
(二)运动员补报或变更:运动员可在注册转会期的夏季转会窗口期内(以具体通知为准)进行补报或变更;
(三)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使用的号码,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更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
(四)如中国足球协会所属报名运动员在参加各级中国国家代表队比赛、训练中负伤,经国家队队医确认并提供相应诊断证明,可申请批准额外更换相应名额运动员;
(五)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完成注册与补报手续后,即可代表报名俱乐部队参赛;在转会窗口期内同一球员在同一轮比赛只能代表一支球队参赛。
六、报名结束后,经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批准,将向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官员配发《注册参赛资格证》、《替补席官员证》,运动员和官员凭证参赛。如果证件丢失或损坏,申请俱乐部需支付相关的费用为运动员和官员补制新证;更换官员(如主教练),完成补报名手续后,如中乙联赛委员会未能及时下发替补席证,中乙联赛委员会将向当场比赛监督下发临时通知,比赛监督收到通知后,方可允许相关官员赛时佩戴临时证件进入替补席就座;
七、派遣无资格运动员上场比赛,俱乐部将被视作弃权,按本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处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俱乐部、相关运动员以及俱乐部队官员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上场运动员名单
一、中乙联赛实行“检查注册参赛资格证制度”,每场比赛赛前联席会上,由比赛监督对所有可能列入比赛上场队员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列入《上场队员名单》,参加当场比赛;
二、比赛开球前 90 分钟,俱乐部队在抵达体育场后填报
《上场队员名单》(11 名首发运动员和 7 名替补运动员)并提交给比赛监督,比赛监督、第四官员对报名运动员、替补席官员进行服装检查、身份确认。比赛前 60 分钟,双方俱乐部队和比赛监督对《上场队员名单》签字确认。
三、从比赛监督签字确认《上场队员名单》后到比赛开球前,如因运动员受伤等原因俱乐部队申请更改《上场队员名单》,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只能以原上场名单中的 7 名替补运动员更换因伤不能上场运动员;
(二)被换下的原首发运动员不得再列入替补运动员名单。但当场比赛仍须在替补席就坐,如确实伤情较重,应征得比赛监督同意后方可离开替补席进行治疗,但不能因此逃避可能的兴奋剂检测;
(三)列入替补名单运动员人数将相应减少并不再增补;
(四)比赛中可换人次数仍为最多 3 人次。
第三十五条 俱乐部队官员
一、参赛俱乐部必须全权指派一名领队代表俱乐部与比赛监督就比赛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俱乐部指派的领队必须为根据本规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所报名官员之一;
二、参赛俱乐部必须指派 1 名新闻官在比赛前一日至比赛后一日内进行全职工作。所指派的新闻官必须为根据本规程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所报名的官员之一;
三、俱乐部队领队或主教练以及另一名报名替补席官员必须出席赛前联席会,比赛监督有权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要求领队、主教练及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主教练和新闻官必须出席赛后新闻发布会(鼓励赛区组织赛前新闻发
布会、鼓励主教练和新闻官出席赛前新闻发布会)。对于受到纪律委员会做出停赛处罚的官员(包括禁止进入替补席、停赛、禁止进入体育场(馆)、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等),在处罚期内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和新闻发布会,由执行领队或执行教练员代为出席。对于无故不参加赛前联席会和赛后新闻发布会的官员,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或大区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赛区接待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俱乐部队接待(对等接待)
一、主场俱乐部、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交通接送(40 座以上空调大巴、车况良好、正常情况下单程不超过 3 个小时),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食宿由客队自行联系和安排,并于比赛日前 5 天通知赛区委员会,以便赛区安排相关工作。特殊情况时,经赛区委员会报请、中乙联赛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保障客队的安全和合理需求。
第三十七条 竞赛官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 1 人,裁判监督 1 人,裁判员 4
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2018 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相关经费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乙联赛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中乙联赛委员会选派人员在赛区当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赛区委员会负责承担;
二、接待条件和标准参照比赛监督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俱乐部队抵离赛区
一、俱乐部自行支付其由俱乐部所在地至赛区的往返交通费用;
二、所有俱乐部队必须至少于比赛日前 1 日中午 12 时前抵达比赛赛区,按时参加赛前新闻发布会(如有)和官方训练。如俱乐部队由于非中乙联赛委员会认可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火车等交通原因,未按时抵达赛区参加赛前新闻发布会(如有)、官方训练等官方活动,该俱乐部队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参赛俱乐部在为参加中乙联赛比赛往返比赛地与本队所在地的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其他比赛。
第四十条 赛区义务
一、如客队需要,赛区有义务为客队推荐并协助联络当地的酒店或宾馆;
二、提供一间至少能容纳 20 人并配有写字板和投影仪
的会议室,供比赛当日举行赛前联席会使用;
三、比赛时,在主席台前排设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工作席;
四、比赛录像 DVD
(一)录像要求:能够反映本场比赛整个竞赛工作过程
(包括赛前、赛中和赛后),对比赛监督和裁判员反应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记录在内;
(二)主场赛区在比赛结束后 2 小时内向比赛监督及裁判组提供比赛录像及播放设备;
(三)如中乙联赛委员会或大区组委会有工作需要,赛区应在提出要求后的 1 日内向中乙联赛委员会秘书处或大区委员会寄出比赛录像光盘;
(四)赛区也必须留存一套比赛录像,以供必要时向主办方提供;
(五)处罚:如不能按要求上报比赛录像光盘的,大区委员会将给予处罚,一次 500 元人民币。
五、未能提供第四十条所规定内容的赛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七章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一条 总则
参赛俱乐部必须按《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
的规定提供所有新闻媒体设备及设施。
第四十二条 媒体证件
一、中国足球协会统一制作媒体证件;
二、中乙联赛委员会负责制作记者(主播台、持权转播商、摄影记者、摄像记者)的媒体工作背心,赛区负责在每场比赛前后发放和回收背心。
第四十三条 媒体区域
一、文字记者或者广播电台记者不得进入比赛场地及球场边线与观众席之间的区域。在比赛前、比赛进行期间以及比赛后,均严格禁止任何媒体记者进入俱乐部队更衣室、运动员通道及技术区域;
二、只有主播电视台和持权转播台的摄影师和必要技术人员,在经赛区新闻负责人许可后,可以进入球场边线与观众席之间的指定区域,但必须穿着记者背心;
三、赛区委员会负责确保中乙联赛的转播权受到保护,并且在未得到中乙联赛委员会允许前不得允许任何广播公司工作人员和摄像技术人员进入体育场。
第四十四条 官方训练
官方训练必须向媒体开放。如果俱乐部不希望开放其官方训练,则需至少将其前 15 分钟训练向媒体公开。如果官方训练在比赛体育场进行,媒体可进入区域需与比赛日其可进入区域相同,并且这些区域必须由安保人员维持秩序。
第四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
一、根据中乙联赛的统一安排,各赛区必须组织、召开赛后新闻发布会。同时,鼓励各赛区组织、召开赛前新闻发布会;
二、鼓励组织、召开赛前新闻发布会。赛前新闻发布会需安排在比赛前一日官方训练前的 25 分钟在比赛体育场进行,由赛区新闻负责人组织召开,参赛双方各自的主教练和一名首发运动员需要参加赛前新闻发布会;
三、必须组织、召开赛后新闻发布会。赛区在比赛结束后 15 分钟内需召开赛后新闻发布会,由参赛双方主教练参加,具体顺序为负队先、胜队后,如比赛为平局则客队先;
四、如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中有外籍人士,相关俱乐部需提供翻译人员。
第四十六条 混合采访区
一、根据各赛区的具体情况,积极鼓励、支持相关赛区设置、运行混合采访区;
二、比赛结束后,主办赛区可为媒体设立一个混合采访区域。该区域应在比赛结束后十五分钟之内进入使用状态;
三、俱乐部队新闻官需负责在赛前向运动员和主教练介绍该区域功能,并让球队及相关人员了解此职责;
四、比赛结束后,主、客俱乐部队运动员、官员需在离开更衣室后经过混合采访区。
五、建议运动员和教练员经过混合采访区时接受媒体简短采访,但并非强制。混合采访区中需设置围栏设施将运动员和教练员与媒体隔开。
第四十七条 采访
一、如果中乙联赛委员会提出要求,双方俱乐部应保证其主教练和一名运动员在比赛前一日或比赛日当日接受主播台(或者持权转播台)大约 10 分钟的采访,以用于中乙联赛新闻报道。
二、未经允许,比赛期间参赛俱乐部官员和运动员不得 在场地内或场边接受采访。比赛结束后,相关运动员和官员 在赛区新闻负责人指定区域(替补席与更衣室之间)接受主 播台瞬间采访。违反此规定的运动员和官员将受到纪律处罚;违规在体育场内对运动员和官员进行采访的媒体将受到警 告或限制、取消采访资格的处罚。
三、在比赛即将结束时,主播台人员需通知赛区新闻负责人其瞬间采访所选择的运动员。赛区新闻负责人应随后通知俱乐部队新闻官有关瞬间采访的安排以及需接受采访的人员。
第八章 比赛装备
第四十八条 中乙联赛比赛服装装备
参赛俱乐部必须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最新版本《足球竞
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比赛装备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九条 比赛服
一、参赛俱乐部队必须上报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本规程中的两套比赛服包含运动员两套比赛服、守门员两套比赛服,合计四套比赛服,每套包括上衣、短裤或长裤、球袜),一套深颜色,一套浅颜色(条格式比赛服定义为浅色,只允许有一套),并指定一套为主场比赛服,一套为客场比赛服,上报的两套比赛服在整个赛季内不得变更;
二、赛前联席会时,比赛双方俱乐部队必须携带两套比赛服实物(不得用照片替代)。联席会上确定比赛服装后,除比赛监督同意变更外,赛前不得更改;
三、比赛双方俱乐部队,必须携带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到达赛区并在比赛日带入场地;
四、比赛双方俱乐部队必须穿着颜色差异明显的比赛服,并经裁判员认可。如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队双方比赛 服颜色可能引起混淆,将有权要求更改比赛服颜色。主队应 穿首选比赛服(不应混穿),客队避开主队比赛服颜色选择比 赛服,如有必要,经比赛监督和裁判员认可后,可将本队两 套比赛服混穿。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将根据两 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员及助理裁判 员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
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比赛监督对比赛服装颜色有最终决定权;
五、比赛服号码颜色应与比赛服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服装上或相反);对于有条纹颜色搭配的比赛服,为保证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位置供印制号码;
六、比赛时运动员护踝和脚踝绷带必须与袜子同色或透明;
七、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无号或重复;
第五十条 责任
关于上述中乙联赛比赛服装装备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中乙联赛委员会所有。倘若俱乐部和其赞助商因所签订合同在广告宣传方面违反了当年下发的中乙联赛比赛服装装备管理规定而引起争议纠纷的,中乙联赛委员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使用的装备所造成的所有商业损失及由此引发的连带责任,中乙联赛委员会概不承担。
第九章 票务
第五十一条 票务方案
中乙联赛委员会负责为俱乐部提供球票票样设计。俱乐部应按照票样设计进行印刷,并确保球票上印有比赛场地、比赛时间、座位号码或序列号。
第五十二条 购票须知
各赛区及俱乐部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赛区所有中乙比赛球票的购票须知。
第五十三条 赠票
一、主场俱乐部应为客场俱乐部预留 50 张赠票;
二、主场俱乐部每场比赛应为中国足球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大区委员会提供 50 张赠票;
三、主场俱乐部有义务在每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 100 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等观摩比赛;
四、为赞助商提供的球票按最新的《中乙联赛商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五、其它赠票,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可售球票
一、主队俱乐部必须将体育场可售球票的至少 5%专供客队球迷购买,客队俱乐部必须在比赛日 7 天前向主队俱乐部发函确认其购买的球票数量,出售给客队球迷的球票价格不应超过卖给主队球迷的同一等级球票的价格;
二、若双方俱乐部已就球票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可按双方的具体协议执行;
三、客队球迷看台。主场赛区、俱乐部应在每场比赛时安排专门的隔离看台区域供客队球迷观赛。
第十章 医疗与兴奋剂检测
第五十五条 医疗
一 、医疗设施和药品
(一)主场赛区必须按照《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在比赛场地提供医务室及相关医疗设施及药品;
(二)体育场内设有随时可用、配有空调、明亮且通风良好的兴奋剂检测室,同时该检测室还需配有下列设备:
一张桌子和八把椅子、一个带锁的柜子、配有马桶的卫生间、洗手池、镜子和淋浴、配有未开封的矿泉水等非酒精饮料,冰箱和电视机各一台。
二、 医务人员
比赛期间,主场赛区必须配备如下医务人员:
(一)体育场医务室内必须配备一名有资格的医师和训练有素的急救护理人员若干名;
(二)场地医护服务: 一名场地急救医师、八名担架员、两辆配有急救设备的救护车;
(三)兴奋剂检测及监管人员:一名兴奋剂检测助理、四名兴奋剂检测陪护、足够的安保人员。
三、如果赛区未能提供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设施、人员、药品和物品,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参赛俱乐部必须为其俱乐部队所有成员的住院、外科手术和专业医疗检查支付所有费用。
第五十六条 兴奋剂检测
一、中乙联赛严禁参赛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二、兴奋剂检测工作按照兴奋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处罚和程序
第五十七条 红黄牌停赛及罚款
一、运动员的红、黄牌在整个预赛、排位赛、决赛、附加赛阶段分别累积计算;
二、预赛阶段红牌导致的停赛、纪律处罚均将带入排位赛阶段、决赛阶段;
三、排位赛阶段、决赛阶段的纪律处罚将带入附加赛阶段;
四、比赛中被出示红牌的运动员和官员必须返回更衣室,不得再次进入比赛场地和技术区,也不得进入看台;
五、同一名运动员累计 3 张黄牌自动停赛 1 场,同一名
运动员第 1 次被出示红牌的停赛 1 场,第 2 次被出示红牌的
停赛 2 场,第 3 次及以上被出示红牌的停赛 4 场;
六、停赛场次的计算以实际比赛场次为准,如有轮空、补赛或比赛场次日期调整,自动停赛按时间顺序执行;
七、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大区纪律委员会针对相关情况做出了处罚,以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为准。
八、在中乙联赛中,某一个参赛俱乐部球队在某一场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如下罚款处罚:在累计 4 张黄牌
后,从第 5 张黄牌起,每多一张黄牌此俱乐部队将被罚款 500元,以此类推;在一场比赛中某一队,从第 2 张(含第 2 张)红牌起,每出现 1 张红牌,此俱乐部将被罚款 1000 元,以此类推;1+1 黄牌产生的红牌按红牌计,同时此 2 张黄牌不计入累计黄牌。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罚
一、对中乙联赛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为:《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二、预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一)在预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若相关赛区、俱乐部、人员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大区纪律委员会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的规定,并根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的报告或其它视频材料等进行处罚。同时,报中乙联赛委员会备案;
(二)若相关赛区、俱乐部、人员等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超越大区纪律委员会的处罚权限,由大区委员会报中乙联赛委员会,由中乙联赛委员会提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
会进行处罚。
三、排位赛阶段、决赛阶段、附加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在排位赛阶段、决赛阶段、附加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若相关赛区、俱乐部、人员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中乙联赛委员会提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
四、如果中乙联赛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行为,则有权在无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报告的情况下启动调查程序;
五、对因红、黄牌累计产生的自然停赛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或大区纪律委员会作出的违规违纪处罚将按照
《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违规违纪的停赛执行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运动员或官员使用暴力
在赛区,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更衣室、训练场地和下榻酒店,被裁判员或比赛监督报告的任何运动员或官员的违反纪律行为和暴力行为,将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或大区纪律委员会依照相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抗议
一、本规程中抗议是指针对直接影响中乙联赛比赛的事件(如比赛草坪状况和场地标记、标线、比赛装备、运动员比赛资格、体育场设施、比赛用球等)和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进行的抗议;
二、由裁判员根据比赛相关事实做出的场上判罚为最终判罚,对此不得提出抗议;
三、除非另行规定,提出抗议首先应该在比赛结束后两个小时之内,由相关俱乐部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比赛监督,同时应立即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包括最初抗议的复印件)和抗议费 2000 元,在该比赛结束后两日内提交给中乙联赛委员会,抗议费概不退还;
四、对发生在比赛进程中的抗议应该在事件发生后,比赛重新恢复前,由俱乐部队队长立即向裁判员提出。俱乐部队领队应该在比赛结束后的 2 小时内向比赛监督提交书面抗议进行确认;
五、如果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出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不负责任的抗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六、当该场比赛结束两日后,所有在此条款中描述的抗议都将不被受理。
第六十一条 其他处罚
一、为维护中乙联赛联赛的稳定性,保护中乙联赛球员的合法权益,中乙联赛委员会秘书处将在注册转会期的夏季转会窗口对相关中乙俱乐部进行工资、奖金确认,如发现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问题的,将提交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
二、若中国足球协会抽调参赛球队一线或梯队的运动员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俱乐部
必须保证被抽调队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俱乐部如不能执行此项要求,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依规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诉讼仲裁
一、禁止俱乐部及其所属赛区、会员协会及其运动员或官员将争端提交到当地法庭,但可以按照适当程序提交到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于涉及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联赛、俱乐部运动员、官员和持证经纪人的中乙联赛相关纠纷,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三、如果上述申诉手段均已动用且问题未得到解决,或者有可能提出正式申诉成为中乙联赛的诉讼案件,则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四、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五、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二章 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乙联赛委员会秘书处指派,代表中乙联赛委员会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比赛监督工作规范》的规定指导、协调、监督赛区工作,并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和评定,向主办方负责。
第六十四条 裁判监督和裁判员
一、裁判监督、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根据当年度制定的《联赛裁判员选派办法》进行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乙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各项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中乙联赛经营
一、中乙联赛标识及中乙联赛冠名赞助商、中乙联赛官方合作伙伴由中国足球协会及其授权机构统一经营。
二、中乙联赛场地广告
2018 年中乙联赛场地广告种类说明及权益分属方案按最新的《中乙联赛商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由各主场俱乐部负责按要求制作、摆放及维护。授权由中乙俱乐部自主进行经营的场地广告,经营期限为 2018 赛季。
三、电视转播权
电视转播权(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转播战略合作单位、互联网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经营。
2018 赛季俱乐部主场的地方电视转播权可由主场俱乐部自主经营,与主场电视台签订的转播协议不得对中国足球协会及其授权机构指定的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转播战略合作单位有排他性。
四、印刷品、标识
主场俱乐部的赛场横幅、背景板、球场装饰、球票及有关印刷品,按最新的《中乙联赛商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经营的要求按最新的《中乙联赛商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中乙联赛费用一、管理规定
中乙联赛的有关费用将依照《2018 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相关经费标准及规定》执行;
二、中国足球协会将承担并支付下列费用:
(一)中乙联赛委员会秘书处办公经费;
(二)中乙联赛竞赛用品的制作费;
(三)中乙联赛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的交通费、工作酬金、赛区食宿费;
(四)中乙联赛比赛观察员的交通费;
(五)中乙联赛南、北大区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六)中乙联赛赛区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三、俱乐部应缴纳和承担以下费用:
(一)俱乐部应缴纳费用
联赛保证金:每队 50 万元,保证金交到所在大区专用账户。(有关中乙联赛保证金的提交、使用和退还将依照《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俱乐部应承担费用
1.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2.客队参加比赛、训练、会议的车辆使用费;
3.比赛观察员的赛区食宿费用;
4.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5.每个主场比赛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 1 元人民币,向主场会员协会交纳 2.5%的门票分成;
6.其它可能的费用。
四、大区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及支出
(一)大区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中国足球协会向中乙联赛南、北大区牵头协会(南区为上海足协、北区为辽宁足协)支付中乙联赛预赛阶段的组织、管理经费,2018 赛季向每个大区牵头协会支付 14 万元人民币作为大区工作经费(2018 赛季各大区下辖14 支球队参赛)。
(二)大区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
1.中乙联赛工作会议经费;
2.大区的组织经费;
3.大区选派赛区观察员及工作人员的交通费;
4.其它可能的费用。
五、赛区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及支出
(一)赛区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中国足球协会向 2018 赛季各中乙联赛赛区组委会支付
5000 元/场的赛区组织、管理经费。
(二)赛区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
1.赛区组织费用(比赛官员的赛区市内交通、竞赛组织工作、赛区工作人员工作津贴和购买与比赛有关的用品等);
2.赛区人员参加中乙联赛工作会议的交通费;
3.其它可能的费用。
第六十七条 赛区财务报销
一、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的酬金及往返赛区、市内交通费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支付,往返飞机票由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票务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赛区不再报销上述费用
(城市间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轮船票除外)。
(二)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的城际交通。从出发地至赛区,如乘坐最快火车(包括动车、高铁)时间在 4小时以内的必须乘坐火车,由比赛官员自行订购火车票(标准为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到赛区报销;如乘坐最快火车(包括动车、高铁)时间超过 4 小时的则可乘坐飞机
(经济舱),比赛官员自行联系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票务代理机构进行订购;
(三)竞赛官员城市间交通如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有关费用由赛区代垫报销,赛区填写《赛区代垫比赛官员交通费报销单》及凭证,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
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四)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 15 日内,将代垫报销发放表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主办方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结算。
二、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在赛区的市内接、送交通费用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支付(若俱乐部体育场所在城市无机场或高铁站,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在不同城市的接、送交通由主场赛区协会负责,中国足球协会对此类赛区会进行明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活动交通(会议、训练、比赛用车)由主场赛区协会负责。
三、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乙联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 7 日内寄报主办方财务管理部门;
(二)全年联赛结束后 15 日内,赛区委员会将《中乙联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主办方财务管理部门。
四、2018 年中乙联赛进行了商务开发工作,将按照《2018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相关经费标准及规定》要求发放有关补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知识产权
中国足球协会是整个中乙联赛赛季进行期间唯一且具有排他性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包括但不局限当前和未来中国足球协会和中乙联赛的名称、标识、商标、技术报告、出版物、奖牌和奖杯等的使用权利。以上提及的任何权利的使用都应该事先获得中乙联赛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书,而且必须遵照中乙联赛委员会的说明和指导采取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六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规程由中乙联赛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件都将由中乙联赛委员会做出决议,该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七十条 批准
本规程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由中乙联赛委员会批准,即日起生效。